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系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系友自愿参加而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以多种形式的服务密切系友间关系,帮助和促进系友发展;凝聚系友,不断提升社会学系的社会影响力;密切系友与学校及母系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本会隶属于北京大学校友会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以成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系友会会员。
(一)曾经或正在本系任职(或兼职)的各类教职员工;
(二)本系历届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生;
(三)本系历届双学位学生;
(四)本系历届留学生;
(五)本系历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研修班及其他培训班学员;
(六)曾经或正在本系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七)本系历届进修教师、访问学者;
(八)1952年之前曾经在北京大学担任过社会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以及曾经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九)其他对本系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系友入会的程序包括:
(一)自愿填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系友信息采集表》,并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发送至系友工作办公室;
(二)经理事会或系友会分支机构审查同意;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秘书处审查。
第八条 系友会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自荐或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本会内的推举权、被推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随时提出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
(五)共享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
(六)向本会请求帮助;
(七)自由退出本会。
第九条 系友会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和积极宣传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及时提供个人或相关基本信息;上述信息变更时,需要及时告知系友工作办公室;
(三)努力联络系友,向系友工作办公室提供其他系友信息;
(四)维护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以及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 违背本会宗旨、损坏本会声誉,或以本会名义从事不当活动的,理事会可暂停或撤销其系友会会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推进和组织系友开展联谊、互动或合作活动,促进系友与北京大学及系所的联系和交流。
第十二条 联络海内外系友,关心和支持北京大学及系所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发挥系友的人才资源、广泛影响和科技优势,为系友所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介绍和组织系友开展讲学、培训、咨询、学术交流、科学研究、项目协作、策划、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为国内外系友回国、回校参观、就业、讲学、投资、捐赠等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编辑会刊(暂定名《系友通讯》),通报信息、交流情感、介绍经验、共谋发展。
第十七条 协助北京大学及系所搜集和整理校史和系史资料。
第十八条 表彰对北京大学及系所和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系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与变更;
(三)协商或推选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履行其职能。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原则上由社会学系领导担任),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原则上由社会学系领导担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所有理事均可以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人选,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换届时,由上一届理事会酝酿提出下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建议人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会长办公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同意或赞成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
(一)筹备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全体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三)研究制订系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领导系友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系友工作办公室为本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和保存系友基本信息,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协助年级、地区或行业系友开展活动,提供保障服务;
(三)帮助和促进系友相互联络,为系友提供多样化服务;
(四)编辑并向系友发布会刊及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会学系系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