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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叔昭 | 北平诱拐的研究

编者按

周叔昭(1909-1996),出生于安徽东至。父亲是数学家周达,叔叔是藏书家周叔弢,丈夫是同为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毕业的严景珊(《一个北平惯窃之自传的研究》作者)。周叔昭于1933年自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毕业。抗战期间,严景珊、周叔昭夫妇在贵州任职。抗战胜利后,周叔昭随丈夫到台湾任职并定居。

周叔昭对犯罪社会学、家庭社会学有着浓厚兴趣。1930-1943年间,她在《北晨:评论之部》、《社会问题》、《社会学界》、《妇女工作》、《监狱杂志》等报刊上发表了多篇书评和研究文章,如《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附表)》、《从洞察论到统计方法的得失》、《美国四十六州假释法律的分析》等。周叔昭在文学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可居室藏周叔弢致周一良函》中称:叔昭女士一生主攻社会学,兴趣却在文学,小说、随笔、诗歌均有涉猎,还翻译过不少外国文学作品。尤其是「涉及孩子」的小说。在《吴宓日记》中,也留有周叔昭与吴之间的诗歌唱和。

 

图为周一良写信给周绍良,告知周叔昭定居台湾的地址。图片来源:《周绍良友朋书札》(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北平诱拐的研究》是周叔昭的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老师为杨开道先生。据文中自述,当时正在燕大讲学的派克教授也给予了作者诸多指导。

关于《北平诱拐的研究》,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作者选取了北平的诱拐犯罪作为研究对象,在对诱拐和贩卖人口这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学研究上,周叔昭可谓开其先端;第二,该研究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更希望借此做深一层的犯罪研究,探寻造成诱拐犯罪的社会原因;第三,附录收录了详细的犯人自传、自述以及其他犯罪个案,还有当时的犯罪行话等,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任思梅Johanna S. Ransmeier)所著Sold People: Traffic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7)的第八章,便大量地使用了其中的资料。

文章开门见山地提出,社会学研究的诱拐与法律规定的诱拐不完全相同,社会学研究应当将诱拐视为一个社会过程,探查诱拐的具体过程与原因,而非简单地做判断。据此,研究将诱拐分为诱拐的种类、被诱人、诱拐人、诱拐的技术和诱拐的过程五个方面,使用了大量的个案与访谈,对上述方面进行了分类和讨论。特别重视对诱拐案件中的进行细致描述,真正做到了探寻诱拐犯罪中人之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这些,最终都指向对于社会整体的理解。

文章在结论中指出:诱拐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由社会学眼光来看,诱拐有它的功用,或存在的理由。在诱拐发生的社会中,有使它生存的因子。诱拐是现存社会制度、民仪、罪恶的副产。北平的贫穷、中国的娼妓制度、买卖式的婚姻制度、制、妾制、童养媳制等是诱拐的求供的原动力:此原动力能使诱拐得以发生,使诱拐人乘机而起。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要真正解决诱拐问题,除了依靠法律与警察等力量,还需仰仗民生问题的彻底解决、妇女生活的解放、妇女教育的提倡、娼妓问题的解决、婚姻制度之改造、新民仪民风的建立

由于文章较长,在此选取登载《弁言》、《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诱拐的种类》、《第七章 结论》和附录之六《行话汇集》,以飨读者。

 

《北平诱拐的研究》论文扉页。

 

北平诱拐的研究

周叔昭

 

目录

弁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诱拐的种类

第三章被诱人

第四章诱拐人——个人及群体

第五章诱拐的技术

第六章诱拐的过程

第七章 结论

附录

 

弁言

作者自十九年冬做北平女犯的调查,便深感诱拐罪之复杂有趣,又因受芝加哥社会学派的影响,时常感到个案的研究在国内社会学界上有提倡的必要;于是我便决意用个案方法来分析北平的诱拐,一方面予个案研究以尝试的机会,一方面借重个案方法做深一层的犯罪研究,希望能在国内社会学界起始一种新的工作。

此种计划经许仕廉、杨开道二教授赞助后,在二十年冬得以积极实行,(其实附录的材料在十九年冬已着手搜集)。是年冬我在杨开道先生的指导之下,一方面做深入的实际调查,一方面搜集其他辅助材料。谁都知道,在目前国内做这样实际调查是如何的困难,个人时间能力的限制尤其是余事,足供参考的统计,犯人的记录,以及相类的书籍差不多完全没有;一切必需材料,都得自己搜集,一切调查的技术都得自己在试验中去体会。

我以个人有限的经验和时间,起始这样一桩困难的工作,其中所碰见的钉子是无法枚举的。幸时得许仕廉、杨开道二教授同情的勉励,以及杨先生的精心指导,增加了我不少进行的勇气和实力。

二十一年冬美国社会学巨子派克教授R.E. Park由美来燕京大学讲学,我当时正居住城中,集中精力于实际调查,但每星期必回燕大一次,常将调查的困难及经验预先记录下来以请教于派克教授。经过一次长谈后,派克教授对于我正在进行的工作,表示了很浓厚的兴趣,此后常不惮繁琐,时刻给我指导。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1864-1944)。图片来源:Wikipedia

 

有时我和这位老年学者谈我的幼稚的经验及心得时,他也会用极注意的态度倾听我的叙述,有时我们的谈话,继续二三小时之久,而派克教授仍毫无厌倦之意,他那醇厚的学者之风是我永久不能遗忘的。由许多次的深谈中,我获得不少的分析材料的线索,研究问题的方针;我所以能对于纷乱的材料有一种比较清楚的认识者,大半是派克教授之所赐。

令春我起始将所搜集之材料做一系统的组织及分类,但因为研究对象的复杂,曾感到极度的困难,幸得杨开道教授之频频的帮助及指正,经过几次的修改——诱拐过程一章曾修改过四次之多——才可写成现在一书。

【此书中各种生硬名辞为读者所不易解者,可在行话汇集中(附录六)按第一字之笔画寻找解释】

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著者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范围及旨趣

在北平社会中,诱拐是什么样的一种社会罪恶?它本身是什么?它在一般社会生活中占的是怎样地位?它如何发生,如何存在?它与其他社会罪恶的关系是什么?它的罪恶何在?功用何在?被诱拐人是些什么人?她们的家庭如何?诱拐人是如何的人?在诱拐过程中,他们占的是什么地位?这是我们所要研究的。

诱拐整个的研究与诱拐的特点有密切关系。但是,诱拐的研究并不止于说明诱拐特点,而在乎阐明诱拐如何发生,及其特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诱拐既是一个社会过程,它的发生亦非偶然,必有其存在之因果事实;在科学的研究中,我们必不可有法律的绝对的是非眼光,而应采用旁观态度。所谓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判别绝不可由法律的绝对眼光去看,诱拐进一步的研究,有时使我们对于此侵害字发生怀疑,并非侵害事实不存在,而是因诱拐发生因果事实过程阐明后,此侵害与被侵害之判别变为平淡及自然的社会事实。

诱拐的研究分作五方面:(一)诱拐的种类,(二)被诱人,(三)诱拐人,(四)诱拐的技术,(五)诱拐的过程。

诱拐种类是诱拐横面的解剖,其目的有二:(一)使读者对于北平的诱拐质的方面,得鸟瞰,(二)用分类方法,求出普通诱拐模型,并阐明何者是殊例,何者是常例,(三)用分类的方法,以发现诱拐的普通特点。(第二章)

被诱人的研究,分作下列各面:(一)性别,年龄,婚姻,家庭,居住地等分析;(二)被诱人的问题;(三)受离家时之被诱人的态度及心理;(四)离家后遭遇;(五)出售后之新的调适及新的失调。(第三章)

诱拐人的研究分作两方面:(一)将被诱拐人当作一种团体看,研究他们的职业阶级,例如:分工,合作,社会生活,语言,犯罪群体;(二)以诱拐人作个别人格看,研究他的性别,婚姻,年龄,职业,居住地,家庭,职业犯的模型,个人的历史等等。(第四章)

诱拐技术的研究,可作步骤的看法,即分工和合作的看法。由步骤去分析,我们研究:(一)出的方法,借词,性质,(二)在过渡期间的困难和技术;(三)脱货的方法。由分工合作的眼光去看,我们研究参加诱拐的各种人物,和他们的功用,职守,在每一时期的特殊地位,与人,地,时的关系。由客体去看,我们研究,对付被诱人之技术,对付被诱人家人之技术,对付警察探访及购主之技术。(第五章)

诱拐过程的研究,(第六章)是诱拐社会过程动的研究。诱拐过程由三种因子构成:(一)被诱人,(二)诱拐人,(三)及诱拐的技术。此三因子分别的研究,是诱拐的三大方面,互相合并在因果关系的动力的过程中,便是诱拐过程的探讨。

在诱拐过程的过程中,我们所要研究的焦点,是诱拐人,被诱人,诱拐技术在诱拐过程中的特殊关系,怎样互相关联,而构成所谓诱拐的过程。被诱人对于诱拐过程的发生有怎样的关系?诱拐人在诱拐过程中占的是怎样的地位?诱拐的技术在诱拐过程中,是怎样的一种过程?这三种因子,对于诱拐的发生各有其特殊的关系,这是研究诱拐过程所必须注意的中心问题。

诱拐的过程可以分作下列自然步骤去研究:(一)诱拐人的失调及思动的趋向;(二)剥削者踏入,从中渔利,诱拐技术的施用,失调者上钩;(三)被拐离家,诱拐人的手腕,被诱人的生活;(四)最后出售;(五)诱拐人工作完成,被诱人出路及新问题。诱拐过程附带研究是诱拐成败的研究。

总之,诱拐的研究分作诱拐本身的研究,及诱拐人与被诱人的研究。

但是诱拐的研究,与诱拐人及被诱人的研究,并非完全判别的两回事,而是互相关联的。诱拐过程中不能不研究诱拐人及被诱人,在诱拐过程中所占的地位。被诱人的研究中,亦不能不研究诱拐,及诱拐在诱拐人生活中所占的地位。

但是诱拐研究中的诱拐人及被诱人,不能将他们作为一个人格或一个团体人格看,而是将他们当作诱拐发生及完成过程中的各样角色。诱拐过程中的诱拐人及被诱拐人的研究,是他们职守及地位的研究。

诱拐人及被诱人研究中所提到的诱拐,不是诱拐本身的研究,而是诱拐人及被诱人,个人失调及堕落或群体行为的研究。两方面的研究是一种研究的两种看法,因为观点不同,所以有不能并论的原因。前者以为主体,后者以主体。

研究诱拐,同时也是研究诱拐在一般社会现象所占的地位,与其他社会罪恶,文化,及民仪的关系,诱拐各方面的研究,可以间接使我们得到一些北平及中国社会的认识。

第二节 研究的材料及方法

这个研究所根据的材料可以分作两种:(一)原有的材料,如监犯身份簿及报纸个案;(二)个人由实际调查所搜集的个案。这两种材料各有其特点,缺憾和用途,当分别述之。

监犯身份簿所供给的材料(监犯身份簿原样见附录一)多半偏于诱拐的过程,关于诱拐人的身世,家庭,社会经济状况一方面的材料,则付之阙如,因个案记录方法在中国各监狱还未开始,各法院及监狱行政还未雇佣社会调查员,以调查犯人身世;至于心理分析,精神病学研究,尤其谈不到。在中国如果单靠各种公文式的记录做些个案研究,也就等于缘木求鱼。

监狱身份簿除了供给案情的简略材料外,对于被诱人的地位及问题绝少提及,此外又有一种缺点,就是夸大诱拐人的罪恶,由研究的眼光去看,实在是一种遗憾。著者搜集此种材料百份。

报纸材料来源是北平《世界日报》、北平《晨报》,及北平《益世报》,以及《世界日报》为最大来源。因为《世界日报》自民国十六年下半年以后,有一种所谓法院旁听记,载在世界琐闻栏中,所记的比较他报详细,并且比较准确。著者搜集报纸个案二百五十份,经过一番挑选后,比较请折可用的尚剩有二百份。

《北平世界日报》书影。图片来源:书悦古籍

 

搜集此种材料的目的有二:一为个案的引用,将报纸所载的,用描写方法引用;一为统计,用表格分析报纸内容,以为制造表格及图表的用途。(表格见附录七。)报纸材料所供给的也只限于普通材料,与监狱材料相似,关于诱拐人的地位,身世等记载的很少;表格中所列的各项如职业、收入、家庭,在报纸个案中亦少有无遗漏的完备的记录。

但有一点稍为差强人意的,就是此种材料对于被诱人的状况,个人和家庭,常有比较清晰的记述。此种材料所犯的共同毛病——与一般社会新闻一样——就是夸大的主观的口气和动听的形容词。著者对于此种材料,根本没有希望过奢,只不过希望在二百个案分析中得到些简略的认识,以作将来深刻研究的准备,所求于身份簿的也限于此。

个人所搜集的材料,是著者三年来亲到监狱里调查各监犯的结果,是比较最重要的材料,包括:(一)诱拐人的自述;(二)关于诱拐本身及技术的谈话;(三)各监犯关于同行的谈话。各人犯谈自己犯罪经验以拐犯最讳莫如深。著者历年来所调查的虽不下百人。但自己承认犯罪而坦然自述的不过二十余人。

著者在三年中费去许多时间与方法,总算搜集了一个比较完美的自述,及六七个较简略的生平。调查的方法乃是采用自然谈话的方法,使犯人在不知不觉将真话吐出,有时是无关宏旨的闲言,有时是活泼诙谐的谈笑,是在这样无拘无束自然的叙谈中,著者搜集了她认为最宝贵的材料。著者利用物质的帮助,同情的态度,以博得人犯的好感;这是唯一接近他们的方法,然则到处荆棘,无从下手。附录一自述者的主人翁,现已承认著者是她的好友。

至于谈话的技术,联络感情的方法,乃是依照时间,地点,临时话锋而转移,总之,见景生情,迎合犯人心理。著者调查时所遵守的唯一定律就是:不强问,不持骄矜的态度,不使被问人不安;有时并顺着她的话锋,与她们表同情,使她们在相当自满中供述一切。从许多零碎的谈中,著者得到她们的生平。遇见讳莫如深的犯人,著者亦不强问,只略微探听他犯罪时家庭,经济状况,及被诱人的生

除了诱拐人的生平,由监犯调查还可以得到一种补助的报告,就是关于诱拐的技术及特性。因为不涉及个人道德问题,对于此类的谈话被调查人所表现的忌讳较少,有时为表现自己经验,反会自动地给调查者许多指示。著者搜集和比较各犯人的经验谈,再用监犯报纸个案证明,便可以得到比较准确清晰的认识。

此种谈话,虽然不是一种材料,但是基于个人经验而来的;没有隔靴搔痒的毛病,可以启发人的思想,指示许多搜集材料的暗示,使著者知道何者重要,何者应注意。其外,监犯对于同行的犯罪事业的闲谈,也是身世补充的材料。著者常由甲犯探听乙犯的事,以证明或否证后者所说,有时与同案二人以上的犯人谈话,以求得到一个准确的个案。

求准确的方法有二:(一)即上述利用各犯人的谈话,由乙探听甲事,向甲询问乙事,则谎语自易辨别;(二)在相距较远的两个时期,与犯人谈论他平生的一个特殊事件,如二次所说有出入处,则破绽自露,如二次或三四次所说完全相同,著者对照他的内容,才认为准确。个人所调查的各项材料,必经过此种对照过程才认为合用。

与各犯谈话,在旁观方面,得到关于诱拐的知识,在主观方面,得知诱拐人的人生观和态度。唯有一点著者认为遗憾的,就是犯人为自态度所支使,对于诱拐黑暗方面很少提到。如果身份簿记录,对于被诱人的痛苦和问题过于忽略,犯人的谈话,对于被诱人的痛苦不免有过分的形容。当然,自饰和自,是人之常情,犯人夸张被诱人痛苦,正所以掩盖自己的罪恶。最要紧的就是:调查人必须能了解这一种心理。

然后,对于各种材料,自然有较为旁观的估价,而不为他们所蒙蔽。发表材料,用的是复例法,但补助以普通统计材料。统计所以表现和指示大概的趋势,指示出诱拐共同的特点,数量及分配,并指示出何种事实是常态,何种是殊例,虽然较为肤浅,但包罗颇广,使人对于北平诱拐可以一目了然。

个案引用及分析乃是用深入的方法作个别的研究与探讨。凡一种特殊问题,或比较深刻的理论,非统计所能代表的,则用个案引证。统计所以普及,顾到问题全体,所以使复杂事实明显化,不是深刻的;如果没有个案分析,则未免肤浅,有时且会使因果相关的事实,深刻的概念在数目字中失掉它们的意义。个案法所以深入,所以个别化,所以征信,但容易失之过偏,如果没有统计补充,则常态和变态无由判别虽能将问题各方面讨论详尽无遗,但散漫没有统系,问题各部分研究反与问题本身失去联络,轻重因子受同样的分析,反失去研究本旨了。

在本研究中,著者以个案分析为主,以统计材料,补其不足,所以截长补短,力求科学化。

第三节 诱拐的意义

诱拐是北平社会罪恶或犯罪的一种,在法律上有和诱略诱妨害家庭,和妨害自由等名称,在下层社会上有所谓渣子行老架团吃腥饭等名称,普通称之为买卖人口贩卖人口,或拐带

诱拐的意义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上的诱拐,一个是事实上的诱拐。法律为定刑的便利,对于各种罪名故予以一种定义与范围。其实社会事实千变万化,复杂异常,更非法律所能包括无遗。诱拐的研究不只是法律上的和诱略诱的研究,而是一种自然事实的探讨,诱拐研究的出发点是社会学的旨趣,不为狭义法律定义所拘束。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诱拐罪分论于两章中,在第十六章之妨害婚姻与家庭罪中,及第二十五章之妨害自由罪中。所以分论的因为在妨害婚姻与家庭罪中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及保佐人全为被侵害者,而在妨害自由罪中被侵害者只为本人。复次在前章中所谓和与略诱其客体为未满二十岁的男女,在后章中被侵害的客体为已满二十岁的妇女。

法律对于诱拐按其主体,客体,方法,目的而区别为数种。以主体而分,则有非享有亲权之人,保佐人,监护人的诱拐,及享有亲权人监护人亦可构成的罪名,不过名称各异,前者为妨害家庭,后者是妨害自由。以诱拐之客体而分,则有诱拐未满二十岁的男女,及无年龄限制的妇女。以目的而分类的,则有单纯的诱拐和加重的诱拐,加重的诱拐,乃是以奸淫结婚营利或猥亵为目的之诱拐。按诱拐的方法而分则有略,和诱之分,略诱者以胁迫诈术以诱拐,和诱者诱而得其同意。和的客体为未满二十岁男女,而单纯略诱的客体亦然。但是加重略的客体则为无年龄限制的妇女。其外又有特种的略罪,如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的罪,以及收藏被诱人之罪。

法律对于诱拐的定义及解释,是仅限于阐明何者是犯罪,何者不是犯罪,何者罪重,何者罪轻。法律将诱拐,看作个人违法行为,其对于诱拐的讨论,即以此为中心。所以按目的而将诱拐分为单纯与加重,作为判刑的标准。其实任何行为必有目的。将妇女儿童由家中引诱出,岂非一种目的所支使的行为,有时为奸淫,有时为谋利。所异者,犯案时情形不同,有时在目的已遂,有时在目的未成,有时阴谋已露,有时阴谋未泄。法院所判决的营利略诱,和单纯略诱,或意图营利略,在根本上并没有分别,不过三者犯案情形不同,如一个拐案在第一阶段,刚将被诱人引出,其目的尚未明了时,即破案,在法院判决书便是单纯的略诱

此种分类极易使人迷失,其实,牵强处未免忽视许多要紧的社会事实,及复杂的人性。如按照法律的分类来研究所谓单纯与加重,必为其所蒙蔽而不克达到诱拐意义的切实了解。为发现社会过程的真相,我们必须暂时摒绝法律名词,用社会学的眼光,讨论我们所认识的诱拐。社会学的诱拐定义将顾到诱拐人,被诱人及诱拐过程三面。

在一个社会过程中,某份子为谋本身的利益,运用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他们原有的状态,而侵害他们本人,或其家人,监护人,享有亲权人,是为诱拐。所以将成年男子不列入被诱拐客体中的,因为在事实上,成年男子被上述的方法所拐的绝少,纵有,其性质与妇女儿童之被拐迥异,所以不列入研究的范围。

所谓诱拐,必具下列特征:(一)用手段达到目的,凡用迷魂药,邪术使人昏迷而拐的不是这里所谓的诱拐。(二)使妇女儿童脱离他们原来状况。(三)目的在谋拐人者本身的利益。(四)侵害被诱人,或其家人监护人,享有亲权之人。具此四项条件,不论其主体为何人,不问被诱人与拐人者之关系如何,不问其目的如何,不问其方法如何,皆是诱拐。

例如:以找佣工为借词诱骗妇女离家,结果将她售出为,得银若干,是为诱拐。因为:(一)以找职业诱骗妇女,符合第一条件;(二)使她离家,符合第二条件;(三)售入娼寮得银若干,符合第三条件;(四)本人及家人皆受侵害,符合第四条件。此利益观念乃是从拐人的动机而设想,与被诱人被拐后之结果并无关系。童养媳在家受婆母的虐待,拐子乃设法引诱她,令她投奔自己,控说替她找主,结果将她带到外省,售入直门,被诱人或因此而得救,但是诱拐人将她售在外省,得了数百元身价,初未想到被诱人的利益。

凡父母为子女择配,使她脱离其原有状态,虽未得她同意,但如为女子终身利益着想,且又光明正大未施用诱骗手段,当非诱拐。反之,如果一个素有不良嗜好的穷光棍,乘他妻子外出,将他女儿交与人贩子得金若干,则为诱拐,因在这个例中,为父的已将女儿利益置于不顾,母及女同是受侵害者。父母夫婿逼妻或女为私娼非诱拐,因在此情形下,前者虽将后者利益置之不顾,但父母与女,夫与妻的关系仍旧存在,自非使其脱离原来状态非新地位,不过是一种新职业。

下面是一个普通的诱拐个案:

张奎先,住西直门外骆驼村,是村中有身份的绅士。张妻生了五子皆已娶妻,第五子德兴,年十九,素不务正业,喜欢嫖赌。张某因五子不受管束,遂将他夫妇逐出。德兴被逐后遂与妻吕氏另立门户,将父亲分给他的财产不久即花尽。十四年冬张某衣食皆无,乃以拉洋车度日。每日所得亦不够养家。吕氏无法遂托院邻永安妻子给谋一佣工。永安妻子又转托高王氏。

过了些日子,高王氏到张家,说已在东城代觅妥了一事,每月工金二元五角。次日张某即令吕氏随同高王氏并永安妻子到东城上工。后来高王氏又给张某带回二元五角,说是第一个月的工资。张某当然深信不疑。过了几个月,张忽然收到妻子由三河县来信,上面说高王氏永安等伪称代谋事,将她拐到三河县梁王氏家中,又由梁王氏将伊卖与人贩子王七,得了身价百元,王七拟将伊带至辽宁变卖,因火车不通,未行,望收信后速来见面。张某收信后知上院邻的当,便到西郊控告永安一干人。(报纸个案二。)

第二章 诱拐的种类

第一节 总论

由深刻的眼光去看,每一诱拐个案是一个种类。在事实上,绝没有同样的诱拐。但科学着重模型多于个例,着重分类多于例举。惟有在分类后,才能看出研究对象的特异处,此分类之所以为必需。

诱拐是一个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包罗万象,无所不有,诱拐亦然。如将诱拐过程中之各因子,综错合并,则诱拐的种类,将不胜其繁琐,反失去分类本旨。现为便利计,暂按诱拐构成中,几个重要因子,将各诱拐个案,做一递进的分类。分类的目的有二:(一)使读者对于北平诱拐质的方面,得鸟瞰;(二)所以求出诱拐之普通模型,并指示出诱拐的特点。

分类所根据的因子,按照其重要的程度,可分为下列各种。

(一)拐的对象

      (甲)女子

      (乙)男童

(二)拐的方法

      (甲)用诱骗

      (乙)用强力,胁迫

(三)拐的主体

      (甲)非家人、享有亲权人、监护人

      (乙)家人、享有亲权人、监护人

(四)拐的目的

      (甲)主要目的在营利

      (乙)主要目的在奸宿

      (丙)奸宿及营利合并

      (丁)其他特殊目的

(五)被诱人被诱时状况

      (甲)在原有状况中为人所拐

      (乙)已脱离原有状况后为人所拐

按照上列几个因子,将诱拐做一递进分类,我们可以得到下面一个图表

 

拐的分类。

 

诱拐分类所根据的因子,与整个诱拐内容,有密切关系。各种诱拐的特点,及其相互区别,可以由几种方面去分析:(一)由诱拐人方面,看诱人在诱拐过程中,自觉操纵及动机;(二)由被诱人方面,看被诱人被拐时的社会地位;(三)由二者关系看被诱人受剥削的情形,及二者相互态度;(四)由诱拐发生的一切情形,看诱拐人及被诱人,各占的地位。

第一级分类,是按照诱拐的对象而分。在三百诱拐个案中,单独拐男童的,只有一个。可见普通所谓诱拐,多半指女子而言。在实际上,拐男童的极为罕见。此种现象并不难解释。如将诱拐视为个人有目的之行为,诱拐的动机,不外营利与奸宿。女子可以供性欲的满足,可以售为妻妾婢以营利,男子用途较少,因此被诱的也较少。报纸个案一二五中(附录四B,第四七),诱拐人连诱拐男童以猥亵,可算是罕见的诱拐个例。关于诱拐男童个案的特质,及其在一般诱拐案中的地位,在下一章中,将有较详细的讨论。为避免重复计,下面将从第二级起,逐次分析、讨论、比较各种诱拐模型。

第二节 两种拐女子的模型

按照诱拐的方法而分,我们可以得到二种截然不同的诱拐:(一)用诱骗而拐;(二)用强力胁迫而拐。拐的最大特点在于诱骗的方法,强是极边际的拐案。在299拐女子的个案中,强拐案只有8个,或全数2.76%。所谓用手段使脱离原有状况者,与诱骗二字较为符合。以此名辞形容强拐,则未免牵强。在诱拐过程中,诱拐人并非绝对不用强力的,但多半在女子离家后,失去保障时。用强力而拐妇女的,极为罕有。以对于一般诱拐的认识,来分析此种拐案,名之为半诱拐假诱拐,亦不为过。

但这里所谓的强拐案并非虏人勒赎。在强拐案中,诱拐人多半用胁迫,使被诱人畏惧偕走,少有挟之而走的。复次,强拐案的目的,仍不外奸宿,或变卖盈利,此所以强拐与一般拐案,仍有相似处。在强拐案中,诱拐人单纯用强力挟人而走的较少,兼用诱骗及胁迫,使人同走的,较多。在报纸个案九十中,王杜氏、金凤氏,纯用强力将被诱人挟上汽车,卖与祁刘氏为,是不常见的拐案。(附录四B,第四二)在下面一个个案中,诱拐人兼用胁迫与诱骗,与普通拐案,较为相似。(附录四,第四一)

王二格,女,年十二,母王杨氏,父以拉车为生。二格平日常偕同邻家姐妹至先农坛一带捡煤球。某日,二格等正在捡煤球时,看见一位三十多岁的男子,站在当中厮混,并时刻向她们挤眉弄眼,又向二格歪嘴,意思叫二格跟他走。天黑后,二格等纷纷回家,那男子又跟着将二格扯了一下,二格吓得大哭起来,赶忙跑回家,并没有向她母亲提起。当晚,二格拿一枚铜元出家门买豆腐,又遇见那男子。那男子此时拿了二元大洋,敲得叮咚响,向二格说:你要是跟我走,我就将这二元现洋,送给你。二格没有敢接,又不敢说话,便愣着没有言语。那男子又道:你要是不跟我走,我就拿绳子捆你走。二格听了,立即大哭,奔进一个茶馆里,将经过情形告诉她院邻孟某。孟某遂将那男子扭获……(报纸个案一五三节要)

在以诱骗为手段的拐案中,诱拐人多半利用任何社会及地位便利,与女子接近,再以找佣工、游逛、度、或他种借词,引之离家。在报纸个案一四四中,诱拐人等,见年青女子对她的未婚夫婿不满,便乘机以另找好夫婿为辞,诱她离家(附录四B,第二)。在报纸个案七二中,傅氏以游逛为辞,将被诱人拐到亲戚家中(附录四B,第八)。在报纸个案一八三中,诱拐人以找佣工为辞,将他们的院邻拐走(附录四B,第一)。在监犯个案二五中,曾顺德乘女子恋情热,以同到外省姘度为此,将后者带到外省出售(附录二,第八页)。在报纸个案七八中,冯振庭以姘夫的身份,将金子拐走(附录四B,第二十一)。在诱拐女子个案中,此类个案占全数97.24%。在此类诱拐案中,诱拐人不强求;在他们看,诱拐是一个有计划的行为,他们在诱拐案中表现的身份是乘隙者;他们窥探贫苦、受虐、不贞的女性的心理,以她们的弱点控制她们的行动。在此类案中,诱拐发生较强拐略微自然。

陈徐氏平西人,年二十,素性放荡。她有一个街房季高氏是久买卖人口的。季高氏与陈徐氏在一起闲谈常说当妓女如何享福,有吃有穿,一点都不用操心。陈徐氏听了便心里活动。后来便和季高氏逃到北平。季高氏拐了陈徐氏以后便是全家搬到北平城里金鱼胡同。恰巧警察来查户口见陈徐氏年纪颇轻,形迹可疑,便加以盘问。季高氏和她丈夫一时心虚,言语支吾,便犯案。(报纸个案一四一,节要)

春林家住阜成门外月坛,年四十。他老婆春田氏年三十一岁。连孩子一家三口。春林拉洋车度日,供给家中三口,所入不敷出,贫苦万状。春家同院有一个叫那文的,曾在城隍庙街邵家当听差。后邵家又将他荐到铁路局做夫役。的老婆邵陈氏有一姊姐叫冯陈氏,是个寡妇,探望其妹。某日那文甫到邵家串门。冯陈氏乃和那说:她娘家有一个过继兄弟住在黑龙江绥化县,托在北平为物色一位老婆,因本人找不到合色人物,乃托那文甫代办。那文回家以后便对春林娘子说,邵家有一个天津亲戚要在北平雇奶妈,托我代找。不知道你愿意不愿意去?春田氏正为衣食发愁,听了竟万分感激。当时便答应愿意去。邵见这云答应,又回去和冯陈氏商量办法。到十二月二十三日,那即将春田氏带至邵宅。邵宅因春田氏来历不明,便不肯收。那等又将春田氏带到宏大公寓住下。二十七日冯陈氏替春田氏购清棉衣一套,收拾停当,便赴车站。冯那等购车票时为春田氏所见,因想说到天津为何买票到辽宁,心里害怕便鸣警将陈那二人告下。(报纸个案一四三,节要)

第三次是在民国十七年年底,我的二舅子于永泽,在一家院子里扎彩棚。这院子里还住一家,很穷的,有一个十一岁的姑娘。这一天这姑娘正在捡煤球,于永泽便骗她说:你这孩子,在这儿捡煤球,还不如上那一边去,那一边煤球多。孩子信以为真,便和他去了,过了好几个胡同,便到了我家里。……我们便慢慢骗那孩子说你在家挨饿挨冷,我们带你到好地方去享福。我就带着孩子上马二清那里……(附录二,第二十页)

第三节 两种诱拐方式模型

按照拐的主体,以诱骗为手段的拐案,又可分为两类:(一)家人、享有亲权人、监护人主动的诱拐,及(二)非家人、享有亲权人、监护人主动的诱拐。以第二种较为普通。在281个已详的诱拐案中,家人等主动的拐案,只有22件,或7.83%。非家人等主谋的拐案,共259件,占全数92.17%

第二种诱拐案,还可按照其内容分为下列几种:(一)部分家人,背着其他家人,将家中女子拐走(例如报纸个案三五,丈夫背着妻子,暗将女儿卖与人贩子,附录四B,第三十);(二)父母将已婚女儿拐卖(如报纸个案五四,附录四B,第二八),或丈夫背着岳母拐卖妻子(附录四B,第二九);(三)部分家人潜逃,并拐走家中其他份子的(附录三,第一),此种诱拐案与一般贩卖人口极为相近。不过在一般贩卖人口案中,家人、享有亲权人,将受监护人直接售与购主(娼寮或其他),并不需要经过人贩子之手,在此种诱拐案中,家人将家中妇女,售与人贩子,更由人贩子转卖。复次,在一般贩卖人口个案中,被卖女子的父母家人等,完全同意,在实际上,受侵害的只有被卖人一人。但在家人、享有亲权人等之诱拐案中,受侵害者,除被诱人外,还有其他家人、监护人、享有亲权人。

何者,为诱拐,何者,为一般贩卖人口,可以由二点去区别:(一)其他家人、享有亲权人之受侵害;(二)被诱人由家人手中转至人贩子手中,由人贩子辗转营利。据此两个特点,就是诱拐,而不是一般贩卖人口。报纸个案一三八及五四,是同时具有此二种特点的。(附录B,第二九、第二八)在有些个案中,家人骗被诱人离家的情形,与一般诱拐案中,被诱拐人与被诱人的关系,极为相似。

赵祥,大兴县人,年三十二,住安定门外辛保村,在城内拉车。赵妻子赵雷氏,年二十二。赵祥因所挣的钱不够生活,便与他哥哥赵禄商量生财之道。赵禄年四十九,亦是以拉车为生,听赵祥的话便提议叫他弟妇进城佣工。赵祥道:与其叫她外出佣工,不如将她卖几个钱花用。赵禄听了便说他有一个女友,现住鼓楼,可以托她代办此事。二人商量妥当后,赵祥便和雷氏说:家里日子很苦,大哥给你在城里找了一个家佣工,不知你愿意不愿意去?雷氏不知是计,便满口答应去,免得在家受罪。于是赵禄兄弟二人便将雷氏带到鼓楼交与一个年老妇人,叫她叫老妇人大嫂子。雷氏新由乡下进城,一切皆茫然,连老妇的姓名亦不知道。那老妇将雷氏转交一叫李明福的,由李将雷氏送到天津为,雷氏到妓院后才知已落火坑,屡次托客人写信与娘家母亲,皆因地名不对,为邮局退回。她母亲自闺女走失后,每次寻找女婿探望,赵祥皆支吾将岳母骗走,雷母渐觉可疑,便暗中查访。过了有一年,雷氏有个乡邻逛窑子遇见雷氏,雷氏便托他与母亲去信。雷母收信后便将女婿等控告,并将闺女由天津接回……(报纸个案一三八,节要)

刘来顺,年三十许,住东直门外铁塔庙,以佣工为业。刘妻马氏生有一女,乳名俊子,年十一。刘某有白面嗜好,因此所挣只能自给,马氏某女只好自筹生路。马氏每日出外作女工,所得工资,聊以自给。刘某因所入不够过瘾,乃暗回家将女拐出交与一方记车厂张某,带至天津售卖,马氏以女走失告知丈夫,刘某竟装作不知,反将妻饱打。半月后,马氏始知女儿是丈夫拐卖,遂至车厂将张寻获控告。

非家人享有亲权人等之诱拐,所以异于家人享有亲权人之诱拐者,有几点:(一)在家人、享有亲权人之诱拐案中,诱拐人动机完全是经济的,非家人等诱拐案,其目的除营利外尚有奸淫及其他;(二)在家人主谋诱拐案中,诱拐人具有优越地位,更容易实现诱拐行为,在非家人的诱拐案中,诱拐人便利较少,假力于诱拐技术者较多;(三)在非家人的诱拐案中,被诱人受侵害的情形更为显著。

前门外天桥南忠恕里,六十四号,住户谢有才,与姘妇刘氏过日。刘氏有一女,叫做金子,年十三,生的颇俊俏。金子系刘氏前夫所生。谢某有友董明清,素来以贩卖人口为生,住南横街。董某常到谢家闲坐。谢董二人定计拐卖金子,便竭力怂恿刘氏令金子去学戏。刘氏不肯,董谢二人乃以唱戏能挣钱的话引诱刘氏。刘氏始允董某将女儿带走。谁知女儿走后两月未回家一次。刘氏乃要求谢某带她去找女儿。谢不肯,刘氏才有点怀疑。后来刘氏找到董某家中,与董某要人。董某设法推辞,云金子已到天津学戏,没有满期,不能回来。刘氏见二人神色不对,便到区将二人控告。董某后供已将金子交与人贩子,带往天津转售。(报纸个案七六,节要)

赵广立,住南苑拉水车为业,未娶妻。赵有个朋友石万甫住万字地。石时常外出做工,家里只留有妻子石李氏,没有孩子。赵有闲常到石家串门,并帮忙石李氏做些零碎事。年长日久,二人感情颇好,便发生关系。其实赵广立另有深心,他见李氏年轻,早已存心拐卖。他常和石李氏说:咳,女人们真是随夫贱,随夫贵,像嫂子你,要是命好,跟一个有钱主儿,自己便是内掌柜,谁不恭维你。现在命苦才跟了万甫过苦日子。他的工钱有限,有时你连窝窝头也啃不了,不是倒霉了?这样渐渐说的,李氏心动。有一天李氏和赵说你看我有没有什么办法?赵见事已成熟,便说:我最近在城里找了一个好差事,你要是愿意和我过日子,我们偷着一块儿望城里去。石李氏便满口答应。数日后赵布置完毕便和李氏说已看好房子可以同去。到北平城里后,赵便将李氏卖与人贩子。后来石万甫由街房处打听赵常到他家串门,便将赵控告……(报纸个案一一一,节要)

第四节 四种非家人等诱拐模型

诱拐的目的有三:(一)奸淫、(二)营利、(三)其他,如报仇。按照诱拐主要目的,我们可以将非家人等主动之诱拐,分为四类:(一)主要目的在奸淫的、(二)主要目的在营利的、(三)奸宿、营利合并的、(四)其他特殊目的之诱拐。所谓目的者,系指诱拐人,将妇女由家中拐走时之动机,其构成因子,系诱拐人对被诱女子的态度。

四种诱拐的区别可由两方面去看。第一,诱拐人与被诱人关系,或二者互对态度;第二,诱拐的方法。

在单纯奸宿的拐案中,侵害者与被侵害者的地位较难分别,诱拐人对被诱女子,个人的兴趣,较多于剥削的心思。在大多数个案中,在诱拐未发生前,被诱人与诱拐人已发生性欲关系;在诱拐发生时,女子亦甘愿偕逃。在有些个案中,女子竟会因恋奸,或因其他原因,由男子提议潜逃:此种诱拐个案,实际上与诱拐真意并不符合,诱拐二字已沦为法律上的名词,与其名为诱拐,不若称之为潜逃,(附录五,第一、第二)在其他诱拐案中,男子在主动地位,引诱女子偕逃,与一般诱拐较为相近。奸拐案,内容简单,无诱拐技术可言,奸拐者,差不多是参加诱拐的唯一人物。

马德山,汤山人,住北平北沟沿,素做木匠手艺,家有父母,因贫未取妻室。二十年四月间,马德山背负木匣,在德胜门外一带吆喝。附近住户焦立海请马至家内做活。焦有妻焦方氏,无子女。焦立海在外做小本营业,生活亦不甚丰裕。焦立海请马到家做活后,自己便出门而去,留方氏在家照料一切。

焦方氏年二十四,微有姿色。马德山一面做活一面便与方氏闲谈。焦方氏问马德山做木匠活,每日可挣钱若干。马答一日一元八毛不定。焦方氏又问家中有几口人,马答三口人,又云尚未娶妻。马转问焦,焦立海每日可挣多少钱?焦答:有时可挣三四毛,有时才三四吊钱。马说那怎么够过日子?焦方氏叹到这年头也不过是穷对付,杂合面总可以凑乎。说着颇唏嘘,大有羡慕马德山的意思。

马德山见有机可乘,便进以游语道:要是我家有一个像大嫂奶奶当家就再美不过了。焦方氏叹道:也是命里注定。马德山见焦方氏已经上钩,便放下斧子戏弄焦方氏。焦方氏并不拒绝,二人便成了奸情。后马德山又劝焦方氏随同逃走,回家度。焦方氏颇愿意,便将家中被窝卷成一捆,跟马德山到北沟沿匿居。焦德海回家,寻焦氏不获,又见床上被褥一空,方知为马拐走。焦四出查访,并无下落。

一月余后,焦赴北沟沿有事,见焦氏在门前站立,忙上前捉获,并由马家中搜出被窝,令焦方氏回家。焦方氏与马德山相处月余,见马德山每日收入不过二三毛,生活较家中尤苦,便生悔意,及见丈夫寻到,也愿回家。马德山一时情急便与焦立海扭打,并用斧子将焦砍伤,院邻恐出人命急到署报告。巡警赶至将二人扭获,带至法院成……(报纸个案六五节要)

但是单纯奸宿个案,在一般诱拐案中,却有其特殊可研究的意义,其意义不在它本身,而在它的转变性。男子将女子由家中拐出,其主要目的虽在度,但日后常会因生活困难,或他种原因,而起意营利,于是一个奸拐案,或一个平常男女潜逃案,一变为营利的诱拐个案。一个奸拐案如果破获较快,是一个单纯的奸拐案,如果破获稍慢,其内容常由奸拐转为营利诱拐。奸拐案在事实上,常是营利诱拐的前段。

在七个日期已详的奸拐案中,有四个是当天破获,一个是隔一天破获,一个在一月后破获,一个是二三月后破获。而四个日期已详的由奸拐案转变的营利拐案,二个在七年后才破获,时女子已被拐卖,一个在半年后始破获,一个在一月后破获。至于奸拐如何转变为营利诱拐,此种由奸拐案转变的营利诱拐,其特点又如何,当在下节中详细讨论。

在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之拐案中,诱拐人视被诱人为货品,由她的自由及身体,剥削经济利益;诱拐人对被诱人,没有个人兴趣,被诱人受侵害的情形较为显著。在报纸个案一八二中,赵芷小夫妇引诱贫穷妇女,以找佣工为借词将她拐走,卖入娼寮,(附录四B,第一)其剥削被诱人情形,及自己谋利的心思皆极为明显。营利诱拐包括两个事实,第一拐,第二卖。营利诱拐,在横的方面,需要多人合作,在直的方面,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

有一天余二奶奶的朋友,杨二奶奶,在东单牌楼,看见一位十二三岁的女孩子,手里拿一张米票。她估量这女子是穷人家的孩子,便迎上去笑着说道:这姑娘,敢是去领米去?那女子也笑着说:是的。杨二奶奶又说:看你的神气似乎没有吃饭,何不跟我来家吃一顿饭呢?后来便将那女子领到余家,让她吃了饭,又给她换上衣裳,又用许多引诱的话,哄的她很高兴。晚上余奶奶留她住宿,三人睡在一张炕上。那女子听余奶奶和她丈夫说:明天又可以多带一个去了,真是好买卖。那女子佯作熟睡,次日早起,便出门鸣警将被诱情形诉说一遍,警察便将一干人带到署里成讼。(附录五,第五)

刘建章,大兴县人,曾做过军官,现在辽宁西关外开了一个叫松华堂的妓院。不过辽宁地方女少于男,身价贵。刘建章便时常到北平来和人贩子勾通一气,一举两得,拐了妇女送到自己的窑子里去当。民国十八年间刘由辽宁到北平,寄居在盟叔范玉祥家中,大家又打算拐卖妇女。范和刘介绍了一位叫贾虎臣的,贾虎臣又请了一位朱傅氏加入他们团体。

朱傅氏的父亲住在东四牌楼六条胡同一个大杂院里,同院有个街房,姓徐,向在海军部做个小差事,后来国府南迁,徐的差事丢了,所以去年九月间就到广东谋事去。徐的老婆徐金氏年二十九岁,生有三个孩子,大的十三,二的七岁,小的才两岁。她丈夫走后半年多,一个钱未曾给家里寄回,所以徐金氏的情形非常之窘。朱傅氏见了这种情形,便和刘等大家商量,如何诱拐徐金氏。早晚免不了跑,不定便宜谁,咱们先下手为妙。当时大家计议了一会,由朱傅氏介绍他们和朱父傅文海见面。

朱傅氏父女便造了一篇假话对徐金氏说:我们有两位亲戚,要请女人到辽宁去佣工,你若愿意我们就介绍你去,还可以将三个孩子一起带去。此时徐金氏正在一筹莫展,听见有人找她去佣工,还供养她母子,便满心高兴地答应了。过了几天,朱傅氏父女便将她母子四人,由家中先带到前门肉市一个客店中,预备第二天上火车。到了晚上侦缉队到东升楼来查店,盘出实话,就在这店前左右埋伏着,次日范傅朱刘都来了,便叫侦缉队拿着。只有贾虎臣在逃。(报纸个案一三七)

在营利奸宿合并的诱拐案中,诱拐人对于被诱人非特有谋利的动机,还有个人的兴趣。有二种诱拐,表面上看来与此类诱拐颇为相似,其实仍属单纯营利诱拐。第一种,以奸淫、或结婚为手段的诱拐,即行话所谓骑着走马着走之诱拐;在此情形下,奸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营利目的之手段,在分类时仍列为营利诱拐中。例如附录五,第五个案中,余兰亭夫妇屡次以奸淫为手段,勾引年轻女子,乘后者恋奸情热,将她带至外省出售;(附录五,第五)余某对被诱女子并没有个人兴趣。

第三种诱拐人将被诱人拐出后,在未遂营利目的前,顺便将被诱人奸污。例如报纸个案一六四中,晋某将凌儿带到外省出售,在出售前夜,乘间将凌儿奸污。(附录四B,第一五)再如报纸个案一〇九中,杨朱氏等将邢大聪拐出后,交与王玉隆,王玉隆乘间将邢大聪奸污。(附录四B,第十六)在这两个个案中,诱拐人对被诱人并没有个人兴趣,奸污是临时的榨取,并非诱拐的主要目的。由诱拐时动机看,此种诱拐仍为单纯营利诱拐。在下面的两个个案中,度与营利是两个并重的目的,诱拐人对被诱女子表示相当的个人兴趣。在报纸个案一八六中,王忠将情人拐出后,一方面使后者为,以供养自己,一方面仍与后者继续以前姘夫妇的关系。

齐化门外北营房住户关氏,旗籍人,携女淑清度日,家计微寒甚为孤苦。关氏在被服工厂做工,晨去暮归,仅留淑清一人在家。寇女年十五,容貌秀美,擅长挑花工作。有南营房住户人力车夫陈子光,素无赖,见寇女姿色娇好,不禁垂涎,乃令他妻子与淑清亲近。陈妻乃借学挑花为名与女亲近。某日陈妻乃约女到家中玩耍,至夜又留她住宿。当夜淑清便为陈子光所奸。后陈又将女到齐内美人胡同赁房居住。陈有胞姐在廊房做平康生意。陈子光颇为艳羡,便想将淑清带至廊房交给他胞姐送入娼寮为,自己或可因此脱人力车夫生活,正在计划起程,为母女查获,遂同到法院起讼。(报纸个案五九节要)

陈包氏,年二十余,素来放荡。包氏未出阁前与王忠有染,出阁后,二人仍继续以前关系。一日王忠暗中探望包氏,包氏和他说:陈家的日子,我真受不了,丈夫和我不和气,小姑子又欺负我。王忠道:你想过安乐日子,最好随我走,免得受闲气。包氏便答应。当天两人搭车赴张家口,在张家口,泰安栈姘度,二十余日后,王又将包氏送到和顺班为娼,使押账洋一百元。王忠接收这项款后,为包氏添置衣裳用品,并在义心里二十八号,房一所。包氏虽在和顺班为,每日两餐,仍到王的寓所,与王某同吃。王忠一切费用,都由陈包氏一人担任。如此半年,陈包氏怀有身孕,且在客中病倒。王忠见陈包氏,无人照应,乃暗中写信,与她娘家母亲。陈包氏母亲收到信后,便赴张家口,与陈包氏等一同居住。后来此事走漏风声,为陈包氏夫家闻知,王忠等遂受控告。(报纸个案一八六节要)

奸淫及营利,是诱拐的二个至要目的,以报仇为目的之特殊诱拐,(例如报纸个案七七,附录四B,第四六,及监犯个案八七,附录三,第三)是罕见的例。在二五九个案中,营利诱拐占全数百分之八五点七二;奸宿诱拐,占全数百分之九点二六;合并诱拐,百分之四点二四;报仇诱拐,百分之零点七八。

第五节 两种营利诱拐模型

按照被诱人,被诱时状况,营利诱拐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诱拐发生时,被诱人尚在原有状况中,(二)诱拐发生时,被诱人已脱离原有状况。下面两个个案,代表这二种不同形式。在各营利拐案中,以第一种较普通。

陈德福,年五十一,宛平县人,住安定门外关厢二条东口,门牌九号。陈某以卖鲜花为业,娶妻陈王氏年三十八,生一子一女。女名银子,年十九,曾许与彰仪门外纪家做儿媳。不过银子的未婚夫婿年只十六,身体发育又不完全,天天在外面赶骆驼,运煤。银子得知这种消息,颇闷闷不乐。陈王氏有一亲戚,崔孔氏年四十六,住附近三条胡同,崔的丈夫是做小生意的。崔有一院邻,孟李氏令年三十七,丈夫是个苦力。陈大银子常到崔家串门,因此和孟李氏也认识了。在闲谈时,银子无意将心事露出,说她未婚丈夫年级颇小,赶骆驼为业。崔孟二人见银子嫌恶她未婚夫便趁机进言,答应为她另外找主。

大银子当时亦默认。孟李氏后来便和她丈夫商量将银子诱出许与一赵某为妻。赵某是孟姓的朋友,住先农坛。民国十八年旧历正月二十日前后,孟李氏丈夫到赵家串门,见赵在家亲自烧饭。孟就说你怎么亲自烧饭?我给你做个媒,讨一房好媳,免得你一面做买卖,一面又要管家里事,忙不开。赵道你要给我做媒,城里姑娘太浮华,我是不要的。孟说我说的这一家正是乡下人。赵听了,便托孟去试试。赵家住在丰台,还有父母兄弟,本人到北平去经商。孟回家后便将谈话情形和老婆说了一遍,又告诉了崔孔氏。她们知道此事成功后必有媒钱,所以就商议积极进行方针。一日崔孔氏便把大银子找来,告诉她这件事,又把赵某说得万分的好。大银子听了将信将疑。她二人又说你要不相信,我可以把赵找来给你们对看。你不愿意就算吹台。大银子听说有理便一口答应。

到了二十六日,孟李氏着儿子将赵找到家中,崔孔氏又将大银子找来。彼此见面后,都默默愿意。崔孟等看出二人都有些意思,便约二人坐下斗纸牌。二人都不推辞。到了次日崔孔氏等又将二人约到孟家斗牌。刚上桌大银子就叫她母亲找回。后来大银子又连到孟宅去了几次。到二月间孟等才将此事撮合好,讲好初四日将大银子送到赵家。赵便答应她们谢媒钱四十元,先付二十元。初四日,恰巧大银子父亲卖花未归,母亲因肚痛盖被熟睡,大银子乘此机会,拿了一个花露水瓶,对邻居说上街打梳头油去,便偷偷跑到了崔家,由孟李氏雇了两辆洋车送到赵家。大银子父母丢女后到各处乱找,求神问卦忙了一阵,后听到别人闲语,便疑心是崔孔氏等拐了她,便到区里将她二人告下。崔孔氏等因隐瞒不了,便招了出来。区署里便派人由先农坛赵家将陈女和赵某捉获,将一干人送去法院涉讼。

李王氏,住在东郊,是个小媳妇,丈夫在城里学徒,公公五十余岁,为人颇不正经,年过半百,尚搽抹雪花膏,穿颜色鲜明的衣服,效法青年男子,曾向李王氏调戏。李王氏为人颇正直,便正色拒绝。李翁讨没趣后,便百般凌辱李王氏,又拟逼她为娼。李王氏无法忍受,便逃到城中,拟找佣工。在城中碰见以前旧邻,程章氏。程章氏亦是因为与丈夫不和进城佣工,与警察姘度,后亦学会诱拐。她看见李王氏,便起意诱拐,当下便先许给她找主另嫁。后来程章氏,便将李王氏带到火神庙一亲戚家中居住。同院住有常氏同他的妻子,还有他妻子干妹妹,蔡王氏,全是渣子行中的老门子,后来程章氏便和蔡常等商量,如何变卖李王氏……下略(见附录三,第四)

第一种与第二种诱拐的根本不同,就是诱拐发生的状况。在第一种拐案中,诱拐人操纵较多;在第二种拐案中,诱拐发生,较为自然。在第二种拐案中,诱拐发生时,被诱人已脱离原有家庭——自己逃出,或由别人拐走——处在一个不稳固之状态中,于诱拐人以更大的乘隙机会。由直的方面看——见第六章,诱拐过程图解表——在第二种诱拐案中,诱拐人自觉操纵,在第三期中,被诱人离家后,方才开始。由被诱人本身问题着眼,第二种诱拐的分析有特殊意义。

第二种诱拐,更可分为下列两种。(一)由奸拐案转变的营利诱拐——男子最初与女子潜逃并无明显剥削女子的心思,嗣后因生活压迫,或他种原因,又起意营利。此时,女子已无保障,更易受人愚弄,男子偶然受了某种暗示后,起始利用自己的特殊便利,以剥削女子。于是营利诱拐,在一种自然形式下发生。报纸个案九七,述一个酷好赌博的浪漫女子苗王氏,因为输去巨款,怕丈夫责罚,又因受赌友赵海祥的鼓惑,乃将婚书烧毁,与赵某逃到长辛店度。这一个个案的下段,是一个转变的营利诱拐:赵某在长辛店开有茶馆,与苗王氏,实行度,赵某因赌博又输去巨款,茶馆亏累倒闭,于是赵某乃将苗王氏,拐往石家庄,卖入某娼寮,得身价450元,逃回北平。(附录4B,第四十七)在监犯个案二五中,一个女子自动由家中逃出,与曾顺德度,曾顺德与那女子,由河南逃到北平同居。后来积蓄花完,曾某顿陷入窘况,偶然受了院邻的暗示,便将那女子拐到东省变卖,从此便学会诱拐。(附录二,第四页)由这两个个案,我们看出几个颇有趣味的现象。第一,诱拐以及被拐,是诱拐人与被诱人,堕落的自然结果。第二,简单的奸拐或潜逃个案,构成营利诱拐的环境。第三,姘度并非诱拐手段;诱拐发生时一切状况,使诱拐在一种自然形式下产生;诱拐不是诱拐人的单独计谋。

(二)自投罗网的诱拐——女子自动由家中潜逃,或女子自动投奔人贩子,为后者乘隙拐卖。在此种诱拐案中,诱拐人所常表演的乘隙者的身份更能发挥,被诱女子家庭破裂的情形更为明显。在报纸个案五八中,王郭氏的丈夫与别的女人度,又受那女子的唆使,时常打骂郭氏,郭氏气得如疯如狂,乘间由家中逃出,半途为人贩子拐走。(附录四B,第三十三)在报纸个案一六一中,小二哥与她的公婆不和,由家中逃出,投奔她的姨母,结果为她的姨母及姨母的姘夫拐卖。(附录四B,第三十四)在报纸个案一〇六中,桑氏素安于室,由家中潜逃,几为人所拐卖。(附录四B,第三十六)

由奸拐转变的营利诱拐,及自投罗网的诱拐,与一般诱拐其不同之点仅是程度之分。诱拐发生由于两个因子:,诱拐人;二:被诱人。诱拐人的犯罪倾向于被诱人的问题——失调及堕落——同样构成诱拐环境。但是在转变的营利诱拐及自投罗网诱拐案中,被诱人在诱拐过程中的身份,得到更大的描写。此类诱拐很清楚地阐明,诱拐发生,不是单独的个人犯罪行为。

第六节 诱拐的普通模型

诱拐的普通模型,是几个诱拐特质的集合:(一)以女子为拐的主要对象,(二)以骗诱为拐的手段,(三)以非家人,监护人,享有亲权人,为拐的主体,(四)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五)以被诱人,使被诱人脱离家庭,较被诱人自动脱离家庭略为普通。

 

诱拐分类图解。

 

何种诱拐较为普通,何种较为特殊,可以由它在全诱拐中所占的比例决定,诱拐男童是罕见的例,强拐亦不甚普通,非家人享有亲权人的诱拐较为普通,营利诱拐较普通,营利诱拐中的第二种诱拐略为普通。由上至下,每一种分类中各拐案的区别,渐次减少,此种减少趋向可以由他们比例看出。男童诱拐,与女子的诱拐,是0.33%,比99.67%强拐与非强拐的比较是2.67%,及97.24%,最后一级中两诱拐的比较,是18.01%,及81.99%。由上至下各诱拐中之相似点增加,其相异点减少。换言之,区别各诱拐的因子,由分类递进中,渐次减少其重要。

下面是集合几个重要特点的一个普通诱拐个案。

怡卿,通县人,年三十二,住小安澜营,素无正当营业,以前曾在妓院当毛伙。此时与一妓女李玉宝姘度。李玉宝已嫁与李某为妻,生有一女年十八亦在玉泉茶室为娼,花名李花魁。李花魁因母亲与姘度,乃叫胥为干爹。李胥二家皆住小安澜营但不同院。李玉宝同院住于某,有一闺女,名凌儿年十七。凌儿有一干妈与胥怡卿同院居住。因此李花魁常与凌儿到怡卿院里串门,一人找干爹,一人找干妈,二人因此相熟。凌儿顺口叫为大叔。十六年间于父欲为凌儿找婆家,为凌儿听见,乃告诉李花魁。花魁听说便劝她说你如嫁一个穷婆可就完了,还不如学我,吃穿都由意。凌儿听了未免心动。后来凌儿又被李玉宝及竭力诱惑,竟答应与胥怡卿同到绥远。数日后,花魁遂借花丝大褂,驼绒旗袍,及坤鞋一双与凌儿穿戴,次日又与女九吊钱,令女乘车找胥怡卿。凌儿得钱后便乘车找将凌儿带至绥远,同住一客栈,当晚便强奸凌儿。凌儿不愿,便加以威吓说客栈里大兵全是我的朋友,你若叫喊便将你枪毙。凌儿无法只好依从。二日后便将凌儿送到一家开妓院的王某家中讲价,不意路遇凌儿不相识的亲戚井某,井便将凌儿救出,时胥已逃走。后贩烟土为警所获,本案始破。(报纸个案一六四,节要)

第七章 结论

 第一节 诱拐的发生及其他社会问题

诱拐是什么?诱拐是北平社会解组的指数,与贫穷问题-家庭问题-妇女问题,社会上原有民仪民风有密切关系,诱拐不是一个单纯的犯罪问题。

诱拐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由社会学眼光来看,诱拐有它的功用,或存在的理由。在诱拐发生的社会中,有使它生存的因子。诱拐是现存社会制度、民仪、罪恶的副产。北平的贫穷、中国的娼妓制度、买卖式的婚姻制度、制、妾制、童养媳制等是诱拐的求供的原动力:此原动力能使诱拐得以发生,使诱拐人乘机而起。

诱拐本身虽然没有组织,但是它与有组织、受社会容忍、受法律承认的娼妓制度有密切关系:后者是前者生存发展的力量,后者使前者在社会上有非法律、刑罚、警备所能拔去的根基,有非法律刑罚警备所能灭的罪恶。由被诱人被售结果统计表(第九表),我们看出被诱人多半售入娼寮。娼妓盛行的东北各省及北平市,全是被诱女子的销售处。所谓吃腥饭的、养家,各大妓院的掌柜、掌班等全是渣子行的主顾。他们有严密的组织和团体。一位研究美国白奴贩卖的专家曾经说过,妓院制度是白奴贩卖的根据地,妓院中的妇女,并非完全是拐来的白奴,但是自己甘心愿意进妓院的人数既不足以满足求的巨数,于是无辜妇女的诱拐成为一种需要。佛勒克斯乃研究欧洲的娼妓制度,也说:妓院的存在与贩卖人口极有关系

诱拐本身虽然不是一个社会制度,但是它的生存的一部分却基于中国数千年来相沿成习的婚姻制度中。在欧美所谓白奴贩卖中,被拐女子的出路只是一条,就是为,所以她们年龄多数是二十五岁以下的妙龄女子。但是在北平被诱人除了入妓院以外,还有被售为妻妾及童养媳的一条出路,因此在二十五以上甚至四十已过的妇女,也有被人所拐的。买卖式的婚姻制度,说媒拉纤的勾当是充分地被诱拐人所利用了。妻妾销售的最大市场是东北三省,因为该三省人口中女子的缺乏;同时因为经济的富裕,东三省的富人从北平去的人贩子手中购买妻妾,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一种有组织的生意。在一个将女子售入直门的诱拐案中,诱拐差不多成为一种买卖式婚姻的扩大写真,诱拐人所表现的身份是特种的媒人及贪图彩礼的父母。

被诱人们多半来自那不能满足她们四大愿望、趋于解组的家庭,求反应、求认识、求安全、求经验的根本愿望,使她们憧憬美满生活,准备她们堕落在诱拐人的网中,受他们剥削、榨取。贫穷、失和、勃谿、不贞,是她们未上套以前的问题;不适、不满、思动,是她们未离家前的倾向。被人诱拐是她们在反常形式下的调适,是她们思动及不满的结果。被诱人——集合她一切的问题及原有倾向——对于诱拐的发生及完成,有她的特殊的贡献,在她们原有的一切状况中,存有诱拐发生的重要因子。被诱人是诱拐供给的来源。

诱拐人者,是为自利动机所驱使,利用现存的一切状况,借用任何社会及地域的便利,以一己的手段从中渔利。贫穷、失调、无知的妇女,是的来源;制、婚制、妾制、婢制,是的潜势力。诱拐人者,此供求相应的中间人,是利用此供求的事实的渔利之徒。

所谓诱拐的技术和方法不外见眼生情,利用人之常情、被诱人的背景、购主的心理,以谋诱拐人的特殊利益。骗与有前后之分,性质之分,程度之分。拐的方法,千奇百怪,形类毕具,如果社会事实变化无穷,诱拐的方法亦然。但是在典型式的诱拐程序中,诱拐的技术有一串的一致,是被诱人身份地位的结晶。

由诱拐发生的因果关系看,诱拐过程是一种社会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上某份子利用现时现地的情形,人类的弱点,来剥削其他份子,或过于夸大一点说,诱拐是一种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上某份子与某份子,在反常形式下互助。

在报纸个案一三二中,被诱女子王王氏,自丈夫出外两年,带着儿子苦度光阴,生活日窘。正在一筹莫展的时候,她以前的媒人跑来替她做媒,将她转嫁于军人王学朋,王学朋随军队退出时,那两次做媒的媒人,又乘机将王王氏诓走,将她带到东省出售:两次做媒,一次拐卖,充分地表现诱拐人的乘隙和榨取。在报纸个案一四四种,中国买卖式婚姻制度给了诱拐人特殊便利,同时诱拐人也是善于利用被诱人本身问题的渔利之徒;当此个案中之诱拐人听购主赵某说:你要是给我做媒,城里姑娘太浮华,我是不要的,他立刻回答说:我说的这一家正是乡下人,他表演媒人的身份如何真切;当他们允许替不满意未婚夫的大银子另找夫婿时,他们又如何善于乘隙。结果大银子与赵某各遂其心愿,诱拐人亦遂起目的,他们岂非在反常形式下互助?

第二节 诱拐的罪恶及其将来

但是,诱拐发生的一切事实,只不过阐明:诱拐并不是一个无中生有、个人单独的犯罪问题,亦有其存在的原因。但是,从远处着想,诱拐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诱拐是许多社会罪恶所联合而产生的新罪恶。罪恶发生罪恶,在相反的影响中而益彰著。破碎家庭、贫穷、娼妓、买卖式婚制、妾制等是诱拐发生的原动力,在诱拐发生后,破碎的家庭更形破碎,贫穷的问题依然如故,娼妓制度、买卖式的婚姻制、妾制且因此而更增加其生长发展的动力。

由个人方面看,诱拐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行为——诱拐有其为自己辩证的理由,贫苦受虐的妇女,有自愿离家者,有因此寻到出路者。但是无论如何,在新环境中找到调适的妇女,他们的调适,由整个社会利益观点看,是一个反常的调适,她们的出路是一种畸形的出路,她们问题的解决,不是社会所需要的正当方式。受虐的婢女,被拐卖为后,她们的问题得以解决了吗;在家庭中失调的妇女,诱拐是她们唯一的出路吗!决不是。除了诱拐之外,社会上至少还有为她们所设的济良所、妇女救济院,及办理离婚的民事法庭。诱拐决不是妇女问题的光明出路,这是无可讳言的事实。被拐离家的妇女,所谓调适者,由于其一己之直觉而已,她们生活仍然缺少稳固;在诱拐一旦破获后,被诱人回到原有状况中,有深一层失调的可能,何况在新环境中因受骗,或顿然觉悟,欲进不得,欲退不能,致成千古失足之恨者,尚大有人在。她们的问题又将如何?

诱拐罪恶之来源,由于诱拐过程中第三者的榨取,诱拐不是单纯的贩卖人口。如果取供求的观点看,诱拐人是供求中必需的第三者,第三者的剥削形成诱拐的罪恶。白洛说:社会所需于娼妓制度者,不是罪恶,娼妓制度的罪恶决不是社会的必需。诱拐的罪恶也应从此特殊观点去分析。因为在诱拐过程中有所谓从中渔利的第三者,于是诱拐的罪恶因此发生。

诱拐发生虽然是一个自然过程,但是以谋利为最大目的之第三人,并不是替天行道者。他们的剥削可以激增不自然的供求。佛勒克斯乃在所著欧洲娼妓问题一书中说:任何受社会容忍的制度,如果它的生存对于第三者有利,它将变为一个盈利的对象,可以迅速地使供求相互影响,结果将激增不自然的需求。我们可以用同样的观点去分析诱拐的罪恶。

诱拐人以一己利益为前提,其所做的工作,并不一定是社会所需。就是由被诱人单独一方面看,被诱人虽然有自动由家庭逃者,但受渔利之徒鼓动而离家者,又何尝没有。如果诱拐人完全是替天行道者,在诱拐过程中将无所谓诱拐的技术,诱拐技术就是第三者剥削的手段,诱拐技术是诱拐人在诱拐过程中自觉操纵,此自觉的操纵发生诱拐罪恶。诱拐人以剥削者的地位,不免无中生有或小题大做,使偶然发生勃谿的家庭解组,使已有解组趋向的家庭完成其解组程序,个人家庭同蒙其损害,供的来源激增。在消极方面,现存的问题未能解决,在积极方面,现存社会的罪恶得以变本加厉。

更有胜于此者,诱拐的罪恶,在一般人口贩卖以上——一般人口贩卖系指家人直接将家中妇女售与购主——在此情形下,我们必需取供求的观点去分析。欲出售子女或迫于不得已欲藉子女以盈利的贫穷父母或家人,是迫于不得已之销贷者,购妻妾的宅门及娼寮是消费者,前者代表,后者代表,此供求自动相应,或许可以互助。在诱拐过程中此供求之动力虽然仍然存在,但是供求如何相应,却是诱拐人所操纵了。供求相应在诱拐过程中不定是必需的,可以因诱拐人的蛊惑而在不自然情形下相遇,此所以诱拐之为恶胜于一般贩卖人口。在另一方面,由被诱人之利益观点看,被诱人在任何情况下,是被牺牲者,但是在诱拐过程中,被诱人之受剥削的情形是更为明显,至少添层性的堕落。在父母直接出售子女与购主的个案中,父母对于出售的妇女的利益,尚可操纵;父母多少可以决定子女的命运,同时,在子女转入购主手中后,仍可知道子女的所在,在可能情形下,备赎身的身价,做弥补的办法,此所以一般人口贩卖的为害尚较诱拐为浅。

总之,社会所不需于诱拐者,是诱拐的罪恶;社会所需于诱拐者,有其他解决的方法可以替代,一般贩卖人口是替代诱拐功用的最下的方法。

任何社会罪恶可以受相当的社会的制裁,诱拐亦何独不然,但是由远处着想,法律、刑罚、警备、济良所的设施,是无效的,因为它是治标的办法,未尝顾到诱拐发生的根本因子。诱拐既然与其他社会问题相联,诱拐的将来与其他社会问题的将来亦有密切的关系。

如果将诱拐视为一个社会问题,在贫穷问题、娼妓问题没有解决以前,诱拐之罪恶决非警察法律所能消除。如果将诱拐视为社会中某种反社会份子个人的恶劣行为,则诱拐问题将与一般的犯罪问题难于处置。如果将诱拐视为无知的妇女本其人类根本欲望以求出路的一种失调,则诱拐问题将在一般妇女生活解放及教育普及的潮流中迎刃而解。如果将诱拐视为中国买卖式婚姻制度妾制的一种副产,则在男女社交生活未完全公开,新性道德、新民仪、新制度未产生以前,诱拐罪恶的铲除终难实现。

谈诱拐问题而仅注意诱拐本身,谈诱拐问题的解决而欲拟一万应方,非了解社会问题,谙习人类本性者所取。因诱拐确有其畸形功用,其畸形功用是其他社会问题所赐与它的,欲求解决,必先谋所以替代诱拐功用的光明之路,此替代的方法是什么?不外民生问题的彻底解决、妇女生活的解放、妇女教育的提倡、娼妓问题的解决、婚姻制度之改造、新民仪民风的建立,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办到,或许是人类永远不能解决的。因此诱拐问题亦不是旦夕所能解决;在这些社会问题未获到相当解决以前,说各种暂时的改良或制止的政策——如妇女救济院、警备,将无补于事实之万一,在这些问题未获相当解决以前——诱拐将与之共存共荣,在这一些问题未获解决之前,诱拐将与其他犯罪问题一样地难于解决,将成为社会上某失调份子剥削其他失调份子之自然工具,将成为社会上失调者之一种自然的堕落方式。

 

附录六 行话汇集(按第一个字笔画排列)

一窝端:拐卖全家妇女儿童

一道黑:将子女出售后,亲生父母即与之断绝来往

一寸:十元

一尺:百元

三划

口儿:被诱人

上跳板:加入本行

上套:被诱人入圈套

什么口儿:干什么来的?

走板:被诱人颇可靠,不会反悔或打虎

上套:被诱人不入圈套

屯货:售为妻妾

屯坑:将被诱人由一个地点移至他处

中纬:将被诱人拐出交与第二人,此第二人为中纬

五划

打栽了:官司打输

打红了:官司打赢

打底:花钱买人,或曾给钱与被诱人家庭

出篓子:出事

皮子:衣服

生口:未结过婚,或未下过窑子

半握脸:得被诱人家人部分同意,或其母家及婆家之一家同意

六划

自己带:自动由家中逃出

老片儿:老人

老蒯:售为妻妾

老斗:被诱人颇老实,不易出毛病

老四:探访

老门子:老资格

老客:辽宁之人贩至北平物色人物的

吃人:被诱人欺骗诱拐人,趁机诈去财务

吃腥饭:买卖人口者之别称

好花:年轻者

好口:与上同

死门:子女售出口,父母不能探望

花串子:狡诈之被诱人,会欺骗人贩子者

七划

走事:带人至外埠出售

弄糊了:奸淫

八划

底:根底,或指被诱人

底钱:与被诱人家庭之钱

底坏了或烂了:被诱人反悔

底好:被诱人不会反悔

底清:挣的钱颇少

直门:卖与人为妻妾

旁门:卖与人为,或指娼寮

和了:男女相奸

事:被诱人

物件儿:被诱人,外省人贩与北平人贩子来信询问有无人口,曰人而曰物件儿

拉纤:说媒之人

九划

挑了:卖了

指底:指使别人如何去拐

冒剩:钱挣的颇多

活动活动:将她拐走

活门:子女售出后,父母仍可去探望

十划

亮的:与被诱人家庭有了解,即不握脸的意思

马着走:男子与女子相奸,乘间将其拐卖

栽下来:卖了

破了补上,绽了缝上:因打官司将被诱人由卖主处找回,将来再补偿一个,不复收钱

穿珠花的:以做媒为生者

十一划

沾一个:不花底钱拐得人口

沾事:见被诱人身份而拟诱拐方法

拾虎窟:卖入娼寮

拾了:打官司

脱货:售出

接搭住:送入娼寮

掉下了:打官司

连帮带底:拐人者及被诱人

张子:被诱女子

细人:俊美

带犊子:拐母及

带铃铛:拐母及

十二划

跳车:被诱人中途逃脱

:报信,亦指奔走于买卖人之中间人

顺口:说服被诱人

报了不定便宜了谁:早晚要跑,但不知被何人拐走

开外差:送往外埠

渣子行:职业拐犯自称,亦称榨子行

十三划

零的:小孩,例如男零的女零

暗虎窟:暗娼

当腿:拐小孩或老人,所得正偿旅

窝底:窝藏被诱人者

过家之道:直门

照眼儿:瞧人

:与中纤同

开花:打官司

过事:合谋拐卖

眼儿:告诉我,谁是探访

十四划

摘:拐母子或母女,将其母出售,将小孩扣下

熟口:己结过婚或曾下过窑子者

满脸握:瞒被诱人家,将其拐走

一个:使之自动离家

漏线:泄漏消息

养家:购或拐年轻女子,教养成年以营利

养蠶:同上

十五划

靠底人:诱拐者

卖底:说穿

赔钱货:丑陋不堪者

十八划

转车:换车

骑着走:先与被诱人结婚,乘间将其拐卖

二十一划

辟了:仍了与被诱人打官司

二十六划

蠶:养家人所养育之女子

 

文字编辑:徐毅萌、何、赵新灏、白雨琪
推送编辑:王年廉、王朗宁

审核:凌鹏

文字整理自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的周叔昭所作论文《北平誘拐的研究》燕大原版论文。为方便阅读,在尊重历史文献原貌的基础上,将繁体均转为简体,异体字以现代汉语书写习惯加以调整,部分数字改为了阿拉伯数字,标点有适当修改;所有的修改不损害原意、不改变原文风格、不破坏时代通行表达习惯。为排版需要,部分图片和表格有重制,亦重新划分了段落。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