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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学校发展和党的建设过程中作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党委设立下列四类、八项奖项: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

 1、北京大学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

 2、北京大学先进党支部

(二)优秀共产党员

 1、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

 2、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

(三)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

 1、北京大学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

 2、北京大学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李大钊奖

 3、北京大学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奉献奖

(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

 第三条  北京大学党委设立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校党委领导和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基层党委(含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书记代表组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以上奖项的评审工作。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

 评审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小组由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办校办、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和人事部等部门组成。

 第四条 评优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党建基金支付。党建基金由我校获得的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校奖金及本校配套资金组成。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评优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每个奖项两年评选一次。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系列奖项于单数年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系列奖项于双数年评选。

 第七条 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民主党派在我校的组织。每次评选10个左右。

 第八条   先进党支部的评选范围是隶属我校的基层党支部(不含直属党支部)。每次评选90个左右。

 第九条 优秀共产党员系列奖项的评选范围是党的组织关系(不含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入党时间在两年以上。优秀共产党员每次评选300名左右,优秀共产党员标兵每次评选10名左右。

 第十条 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系列奖项的评选范围是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委秘书,组织员,民主党派学校组织负责人等。参评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须在我校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两年以上,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每次评选90名左右。参评李大钊奖必须在我校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每次评选5名左右。参评奉献奖必须在我校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每人终身只能参评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限。

 第十一条 参评先进集体不得在参评前两年内、参评优秀个人不得在参评前有受到刑事处罚、受到党纪处分、对学校及本单位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等行为

 第十二条 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实绩突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单位。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行动指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坚持围绕创建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创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教学、科研和医疗等中心工作,保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本单位实际工作中,推进本单位事业发展成效明显。

(三)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严格按照《北京大学院(系)级党委(工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贯彻<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发展程序规范,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明显,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在师生中威信高。

(四)党委会制度健全,班子成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公正廉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够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院(系)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六)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七)综合考虑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以及组织本单位开展教工主题党日、学生党团日联合主题教育活动、党建创新立项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先进党支部授予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活动开展好、制度建设好、作用发挥好的党支部。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能够围绕学校及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支委会健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有号召力和凝聚力。

(三)党支部书记党性强,能够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求真务实,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工作到位;党支部书记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党政配合密切,共同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四)重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多数党员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党支部工作制度健全,执行规范,能够坚持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学习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支部工作记录制度(认真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

(六)积极稳妥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发展工作程序规范。

(七)党支部能够从实际出发,引导和组织好群众的政治学习;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的思想和生活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群众中有较强的吸引力;能够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充分调动本单位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构建和谐校园、和谐单位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综合考虑党支部书记培训、基层党建创新立项、教工主题党日、学生党团日联合主题教育活动等参与情况。

 第十四条 优秀共产党员授予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共产党员。

(一)理想信念坚定,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定。

(二)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和卫生事业,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是师生学习的榜样。

(三)党员意识强,教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在各项任务和重大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学生党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宗旨意识强,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做好群众工作,真心服务群众,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五)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学习作风,能够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带头弘扬正气。

 第十五条 优秀共产党员标兵是优秀共产党员中的突出典型,授予者除符合优秀共产党员条件外,还应该在党性修养、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服务群众或弘扬正气等方面具有优异表现。

 第十六条  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授予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开展工作、表现优秀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和民主党派学校组织负责人。

(一)理想信念坚定,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定。

(二)热爱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扎实,善于钻研,开拓创新,注重实绩,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

(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和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得到党员和群众的信赖。

(四)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第十七条  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李大钊奖是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卓越典型,授予者除符合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条件外,还应该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对北京大学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形成了有推广价值的管理经验,或在重大考验面前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奉献奖授予累计在北京大学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埋头苦干、不计辛劳、态度认真、工作敬业、团结同志、甘于奉献的干部。

第三章  评选与授予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负责初选工作,决定是否申报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以及推荐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系列奖项、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系列奖项。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小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查。纪委办公室出具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其他小组成员单位也应出具书面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校本部文科组、理科组、综合组等三个基层片组会对初选名单,特别是优秀共产党员标兵、李大钊奖、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的初选名单,进一步酝酿、遴选和推荐。片组会由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片组基层党委书记代表组成。片组会可以取消基层党委报送的初步人选和党组织参评资格,也可以推荐新人选和新的参评党组织。片组会形成的结论,应征求基层党委的意见。

 医学部相关工作由医学部党委参照前款办法组织实施,形成正式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奉献奖候选名单,票决产生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和李大钊奖候选名单。对未尽事宜,评审委员会主席可以组织讨论,形成决议。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候选名单确定后,须由党委组织部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评优表彰结果由北京大学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奖励由北京大学党委颁发。向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向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和李大钊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向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向奉献奖发放纪念品。

 个人奖项(奉献奖除外)的登记表存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表彰在·前夕北京大学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大会上进行。同时,选取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最具代表性的事迹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第二十七条 一些共产党员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积劳成疾、壮志成仁、可歌可泣,经北京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可以追授优秀共产党员系列奖项、优秀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系列奖项。

第四章  撤销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后发现,先进党组织(在参评前2年或后2年)和优秀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党内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三)违反学校制度,做出处理意见;

(四)参评过程被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

(五)先进事迹弄虚作假、严重失实;

(六)因失误,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七)其他不适合授予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

(一)基层党委提出书面报告;

(二)党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三)北京大学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

 第三十条 撤销后,党委组织部收回荣誉证书、奖牌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评选表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可以进行本单位党内评优表彰,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规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5422日十二届党委第12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