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建 > 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党内统计工作规定

 

北京大学党内统计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党内统计是党的组织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也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党内监督,同时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调查研究工作。为了系统了解和及时掌握我校党员队伍和党组织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为研究制定有关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做好组织工作提供数字依据,进一步提高我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内统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统一部署,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基层党委(含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为党内统计工作的第一级填报单位和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是党内统计工作的第二级填报单位和责任单位,对各基层党委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按照要求向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委组织部和中央组织部上报数据。

 第二条 党内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准确性、科学性、统一性、时效性的原则。准确性就是客观地、如实地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科学性就是要有一套科学方法和制度;统一性就是属于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分类、截止时间等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改变;时效性就是要迅速、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第三条 党内统计的形式一般包括年报表、半年报表、专题调查表或抽样调查表等。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需要设定报表内容和形式,基层党委不得修改。各基层党委根据需要设定和开展本单位内的党内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由负责发展、组织培训、评议或处理的单位统计。

 第六条 党内统计以“北京大学组织工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各基层党委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党员、党组织的增减变化情况,党内组织生活的开展情况,必须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规范记录。

 第七条 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原则和统计口径等,以中央组织部编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统计指标编制说明》为准。

 第八条 各级统计单位要不断研究改进统计方法和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统计中的误差,建立、健全党内统计的计算、审核、汇总、整理、分析、上报、立卷、管理等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党内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和专人维护。一般由党委秘书兼任各基层党委的统计工作人员,负责党内信息管理维护和党内统计报送工作。党内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要求,选配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熟悉组织工作业务的人员。统计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要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基层党务工作者可以依托党内统计数据,申报北京大学党建研究会的课题。

 第十一条 党内统计数据属于工作秘密,公开发表须经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开展党内统计及分析报告质量评优和表彰活动,激励党内统计干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统计工作中,要杜绝虚报、瞒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行为。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要保证党内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