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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虚体研究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学系虚体研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学系虚体研究机构包括以北京大学冠名或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冠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

第五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以北京大学冠名的研究机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通过后,在社会科学注册登记。以社会学系冠名的研究机构经学校社会科学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社会科学部登记备案。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由社会学系在职人员担任,并实行任期制度;情况特殊的,经学校审批,可以聘请非北京大学在职人员担任;同一研究人员不得兼任两个(含)以上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校内在职教学研究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五人;一名教学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含)以上研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提交研究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一般应包括:

(一)  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二)  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任期、任免程序;

(三)  研究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四)  资金筹措与管理;

(五)  保证研究机构顺利运行的其他事项。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办法文件

第十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报材料;

(二)社会学系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向社会科学部递交材料;

(三)社会科学部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学校审批后由社会科学部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研究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日常管理办法规范运行,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研究机构应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科研经费。研究机构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研究机构领导班子换届、内设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报社会科学部审批。

第十  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工作依托社会学系进行。研究机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管理工作由社会学系负责。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研究机构印章由社会学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  研究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

第十  研究机构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期限超过一年的,协议签订之前应报社会学系和社会科学部审批;其他协议,由社会学系审批。

研究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应在社会科学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研究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执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

十六  研究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均应由社会学系经相关程序报请学校批准。所有办学活动均须社会学系负责组织实施,研究机构不得以北京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如违反规定,将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对机构予以撤销。

十七  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基于研究需要,采取慎重态度,并应报请学校批准。

研究机构应提交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和聘任协议文本等材料,经社会学系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报社会科学部社会科学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签订正式聘任协议,聘期不超过三年。未经学校审批,研究机构不得向任何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

研究机构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十八  研究机构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对外不得以北京大学的名义或北京大学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研究机构对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负有管理的责任。机构名单、机构负责人和外聘人员信息应在社会学系网站上公开并随时更新。

 

第四章   检查、评估与责任

十九  研究机构和社会学系均应开展日常自我管理与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应向社会科学部通报并视情况对外发布相应声明。社会科学部通过征询函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研究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研究机构年检材料应于每年初通过社会学系报送社会科学部。

第二十  社会科学部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依照程序进行整顿甚至撤销。

第二十 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违反规定或协议擅自以北京大学名义从事活动的,研究机构应予以解聘。

研究机构违反规定聘任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或不能正确履行对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管理职责的,研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 有明确建设周期的研究机构到期后自动终止;无明确建设周期的研究机构可自主申请终止,由研究机构向社会学系申请,社会科学部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正式发文终止。

研究机构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社会科学部可提请学校予以整顿甚至撤销。学校根据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研究机构如出现以下违规情况之一,社会科学部可直接提请学校撤销该机构:

(一)研究机构的活动或其成员以机构名义发表的言论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或法律法规;

(二)研究机构不遵守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三)研究机构以北京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或办学活动;

(四)研究机构违规聘请校外人员;

(五)研究机构不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

(六)研究机构缺少运行条件或没有实际运行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研究机构终止或撤销后,由社会学系负责处理经费、人员、场地等后续事宜。

第五章 

第二十三 细则由社会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2017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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