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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1辑)宋阿沛:多重逻辑与戒毒者身份困境

宋阿沛

 

提要: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形势严峻的毒品问题,禁毒成为重要的国家任务,多层次、全覆盖的禁毒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然而,这一体系的实际运行与社会效果却鲜有研究关注,法律政策与执法的内部过程尚未打开。通过调查X市禁毒组织的日常工作与戒毒者的生存状态,本文检视了禁毒法律政策、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互动过程,勾勒出当前城市基层禁毒的组织实践逻辑。禁毒法律政策内含国家安全、社会工程、矫正康复等多重逻辑,构造了高效的禁毒公共服务体系,却导致了意外的政策后果,即造就了戒毒者相互矛盾的、碎片化的制度身份。在行动层面,城市禁毒工作中的三个重要执法机构并未与法律意图产生分歧,在组合机构设置的组织目标和法律文本逻辑后,分别秉承监督治疗、社会治安、关怀又疏离的工作理念。

 

关键词:多重逻辑 多元治理 戒毒者 禁毒工作 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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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70年代,中国政府严厉惩治贩卖鸦片,加强收缴毒品和惩戒毒贩的力度,一度以无毒国享誉全球。70年代末,毒品问题再次席卷而来;至20世纪末期,问题已日渐严峻。戒毒者群体规模从1990年的7万人,以平均每15%-20%的速度增加,至2019年已达到214.8万人。从毒品复吸情况看,2019年全国共查获复吸人员总人次达39.4万,占当年查获吸毒人员总数的63.8%。随着2019年《戒毒条例》的修订和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下文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颁布,毒品治理由刑事性打击转向社会性预防,公安部提出了社会化禁毒的新理念。2022年后,毒情形势整体向好并持续改善。当年查处吸毒人员19.7万人次,同比下降39.7%,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3万名,同比下降14.3%

学术界对禁毒这一复杂、紧迫的社会问题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毒品打击与控制和毒品使用与干预两个领域:前者聚焦于毒品犯罪、毒品量刑、毒品政策,以法学与犯罪学的规范性研究为主,关注政府力量如何有效打击毒品交易,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后者结合医学、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等多学科知识,聚焦于毒品使用的社会影响、戒毒(干预)方法、康复和社会融入等议题,涉及对家庭结构、社区环境、社工参与、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创意性讨论。这类研究主要以减少伤害为宗旨,力图协调多种社会性力量以帮助改善戒毒者的健康与行为,实现从戒毒到康复、从康复到融入的流畅衔接,将毒品问题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与人身伤害降至最低。在此基础上,国内社会学者还积极反思并拓展了社康社戒的经验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模式。例如:何亭苇等指出,中国的社区戒毒在医疗模式理念与道德模式实践之间存在矛盾,这降低了社区戒毒的效果;施奕晖关注到社区戒毒者病人、违法者与受害者的三重身份,其中病人身份反映出社会病理在社区的内化。

以上两个领域揭示了禁毒治理在理念与行动、制度与实践间的复杂面向,其中囊括了毒品、警察、法律、戒毒者、社区等多个主体及其交互关系;但目前却缺少对法律制度、执法过程与执法对象三者关系的研究,大部分讨论仍停留在国家的政策文本与社区的政策执行两端,这对我们了解当前中国禁毒体系的运作逻辑及其社会效果帮助有限。事实上,尽管正式制度对法律、执法者和执法对象都有清晰界定,但在实践中,规则嵌入在复杂的制度网络中,禁毒工作者分属不同的组织系统,戒毒者也具有自身的能动性,法律、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存在多样的法律互动。这要求研究者洞察法律文本与执法过程间的差别,解读由实践展现出的法律逻辑。

本文从X市的禁毒工作出发,以城市基层的禁毒执法如何开展,又如何形塑戒毒者的日常生活为经验问题,通过了解基层禁毒组织的日常工作与戒毒者的日常生活,考察禁毒法律政策、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互动和关系。本文以法律社会学为分析视角,尝试贯通性地理解中国禁毒体系的运作模式、发展动向和实际困境。在理论视角上,本文从法律社会学经典的差距研究范式出发,关注书本之法自身的复杂性与行动之法的实践,在禁毒治理之中探索差距的形成过程与实然影响;在经验部分中,本文将侧重描述与检视禁毒法律政策的多元法治意图与执法实践的多重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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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破隐喻:差距研究的可能性

1.差距研究的危机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学者以法律现实主义为共识,主张法律应时而变,且非一种客观事实,而是包含了法官理念、社会环境、利益集团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杂糅体,法律研究需要依靠其实践中的社会效果来辨别优劣,而非如科学公理一般依靠演绎逻辑进行推论。社会科学可以通过书本之法与行动之法之间的差距来研究法律,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差距研究gapstudies),具体表现为一种三段论的进路:首先提出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其次通过数据材料来说明法律的执行或影响与立法者的预期不同,最后提出缩小法律理论与实践之间差距的办法。

然而,这种经典的差距研究范式却在20世纪70年代后备受批判:一方面,有学者指出所谓立法意图经常是模糊的,而将个人理念视为立法意图这种假设本身就存在谬误;另一方面,差距的存在几乎是法律秩序自身结构特点的必然反映,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法律体系内在的模糊性和司法过程的不确定性支撑着大众对法律权威的敬畏想象。

替代差距研究的新范式与80年代的文化转向扣合在一起,都继承了福柯对现代权力的批判思路,将权力视为关系性、弥散性和积极性的力量,将压制性、公开性的社会控制转变为微观管控和霸权式训,这种权力的积极性与渗透性为学界重新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思想资源,并由安赫斯特学派的学者发展为权力-不平等范式。新范式视法律为日常生活中衍生出的社会结构,而非外在的抽象制度,提出法律性法律意识两个概念用于重新理解法律的性质。尤伊克和西贝尔指出,法律性是由人们日常行为和实践所构成之社会关系的衍生特征,是被普遍视为合法的意涵、权威和文化实践;法律意识则是日常生活中普通人经历和理解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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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图源:Bing

 

由此,法律被重新解读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意识形态与话语互动,而非抽象、正式的社会控制系统。权力-不平等范式虽然打开了理解法律性质的另一思想界面,但过度批判和解构也使得法律的面目过度破碎化,法律的系统性、公共性、约束性受到怀疑,霸权与内在不平等愈发成为一种结论而非前提。在新范式的大量应用中,真实存在的结构性社会与政策问题逐渐被消解为对意识形态支配与反抗的左派叙事。在刘思达看来,这一范式已经变为法律不平等——权力批判——促进公平正义的新三段论,很难为重要的法律研究提供有效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难以解释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

2.重返差距研究

权力-不平等范式的局限让不少社会科学学者重新审视差距研究,并突破法律-社会这种二元框架的束缚。笔者认为,改进差距研究的关键在于要使书本之法与行动之法不仅仅停留在隐喻层面,而是在经验、动态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中丰富两者的解释机制与解释能力,通过二者的共存与相互作用来认识具体且真实的法律、事实与问题,毕竟研究的目的在于亲临复杂的现实,而不是开发几何式样的认识框架与工具。

突破隐喻的第一步在于理解书本之法自身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并非要求我们回到后现代的潮流里,将其理解为某种文学性的叙事,或还原为利益集团斗争的产物和工具。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都建立在对多种法律关系、多个法律主体、多种价值排序的考虑之上,作为要付诸行动的正式制度,法律条款必须慎重平衡其技术性与伦理性、细密与粗略、原则性与灵活性。因此,从实际出发,一部法律中包含的法律原则、思维方式、道德理念可能并不单一,需要同时满足表达/实践、理念/使用等多重目标。因此,其内在的制度逻辑往往是多重的、相互制约的甚至彼此分立的。在本文中,笔者希望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文简称《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表明书本之法的这种特性,并且指出这种特性很大程度上塑造着行动之法的具体形态,它的多重逻辑对禁毒组织、各级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产生着具体可见的影响,而不仅仅是某种遥远的口号、标杆或符号性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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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图源:谷歌。

 

突破隐喻的第二步在于明确行动之法落于何处。如果说行动之法泛指实践或人、财物的运作过程,那么从性质上看,书本之法与行动之法的隐喻如同涂尔干对社会的生理隐喻一样,与法律本身并无太大关系,只是提供了一种拼图模式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提供实质的、因果关系上的相似性。因此,探究两者在因果上的延续或悖论,需要明晰行动和行动者的所指,由此描述出差距的具体形态,而仅仅指出内部形态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国内有关研究多集中于司法和立法两个环节,而对执法和守法注目较少。

然而,从法律规则运行的整体过程来看,这四个环节不可分割,都贯穿着某种社会行动的逻辑,而在不同环节,这种逻辑与社会环境、社会群体、文化资源等社会力量产生复杂的交互。执法和守法不只是即将完成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则演绎的必然结果,它是持续生成的行动流,裹挟着器物、观念、实践的各种因素,与生活交织在一起,构成微妙多变的法律现象和社会问题,成为法律规则融汇于普通人日常行为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渠道。本文所关注的重点在于执法,通过田野调查,笔者将禁毒办、派出所、社区帮教小组确定为实践中的执法主体,将戒毒者确定为具体的执法对象,将禁毒法律政策、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围绕禁毒社会治理产生的互动过程确定为书本之法与行动之法间的黑箱。本文要勾画的执法内部过程,不仅由《禁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逻辑、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目标、所嵌入的社会关系、日常工作与生存状态等力量所构成,还会随这些力量的变化而变化。

(二)毒品治理:法律制度与禁毒干预

1.基于法律制度的讨论与反思

2018年国际禁毒政策联盟(IDPC)宣布禁毒战争(WaronDrugs)政策基本失败后,学界一直致力于探讨禁毒法的形成动因与导致其失败的现实因素。许多学者注意到禁毒政策失败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如美国社会的大监禁、种族矛盾和社会不平等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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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WaronDrugs政策的民众,

图源:history.com/ topics/crime/the-war-on-drugs

 

佩雷拉等学者为探索毒品战争失败的原因提供了新思路,他们从审视法律和政策设立的意图和过程出发,以假想刑罚概念解释了严厉禁止的战争逻辑为何无法实现禁绝。假想刑罚源自卡伦同名著作,主要揭示了现实中法律与政策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大众情绪和意识形态上的动员产物,犯罪的制造、归置也基于此产生,但未必能够切实解决犯罪问题。由此,毒品管制法律、政策的设立本质上是主权国家建立有效政府的尝试策略。在法律建构中,政客所优先考虑的是政治利益和党派立场,由此法律设立过程中的假想刑罚特质,使立法意图与执法对象产生分歧。此外,在执行层面,禁毒法律与减少伤害的主张存在脱节。例如,克尔温·凯伊在其新书《强化自由》中对美国毒品法庭——这一替代惩罚的策略和桥接治疗的模式——进行了批判,并分析了美国国家机器如何以康复为名实施着对边缘身份的强制性控制。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就禁毒法律制度的成效进行了反思。目前,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完善法律制度、创新法律服务和反思知识体系。完善法律制度的倡议旨在通过辨析切实存在的缺陷,讨论既有的禁毒法律与政策的不完善之处,并提供相应的修订方法。例如,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二元管理模式(司法与公安并行)、缺少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等宪法问题,王新兰从程序、配套法律、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此外,法律制度与治理在实践层面的脱离也会影响禁毒成效。部分学者基于制度与治理理念结合的分析模式,尝试创新法律制度,提供构建与当前治理更切合的禁毒、戒毒体系的建议。例如,将全民禁毒体系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相结合,学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基于全民禁毒理念的毒品信息公开机制以提升公民禁毒和戒毒意识,并实现毒品问题治理结构合理化、治理过程民主化。

在认识论层面,学者们反思与批判了禁毒法学的知识体系。首先,禁毒法理学主要讨论禁毒、戒毒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以及法律制定的伦理性,忽视了实际毒品问题的复杂性和经验特征。其次,毒品法学家呼吁保障戒毒者的基本权利,提供更多元的毒品法律和非法律境遇内的定义,以拓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的思路。批判禁毒法学的学科旨在反思禁毒立法、司法过程,提升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程度。批判使学者、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和司法者等法律制度内的关键角色,意识到法律和实践间的不一致和冲突,并将禁毒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法制化,从而实现禁毒、戒毒的依法治理,以及解决禁毒工作在法律依据方面的困境。

无论是国际社会的假想刑罚和康复性控制的阐释,还是国内学者的制度反思,事实上都强调法律制度在认知行动过程中存在差距。但是,应该如何理解这种差距在经验层面的发生机制,法学界的规范分析尚有不足。基于既有的知识脉络,本文尝试从行动角度描摹法律设置的现实样态,并阐释法律设置内在的制度逻辑如何对执法实践和执法对象产生影响。

2.禁毒干预相关研究

我国对戒毒者的康复管理通常由戒毒(停止使用)和回归社会两个相互衔接的治疗步骤组成。同时,执法机构管理戒毒者实现戒除与康复的过程,也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类干预方式——综合治理和系统康复——其共同目的在于通过结构性力量规范戒毒者的治疗效果,以协助戒毒者停止使用毒品,重新融入社会。

综合治理模式是指在禁毒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所建立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该模式依托公安系统和刑事司法系统的成熟程序,如强制戒毒所、社区矫正、社区康复项目、戒毒警察等,强调对戒毒者的有效管控和治疗,工作重点在于对复吸采取实时监督和应急管理的措施,督促戒毒者停止使用毒品。此外,综合治理模式旨在从宏观层面进行制度体系的设计。例如,李佳薇等阐释了佛山市政府如何通过全民禁毒署以协同治理的方式一方面避免了毒品对居民的伤害,另一方面鼓励全民参与、自觉开展健康管理。系统康复模式旨在重构戒毒者的社会关系网络,将家庭、同伴、社区关系作为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支点,强调透过微观社会网络与社会互动对个体戒毒者的社会支持,帮助成瘾者建立积极社会身份。

(三)戒毒者研究

戒毒者是反思毒品治理社会成效时无法回避的主体。近些年,国际学界就毒品战争政策如何影响戒毒者的主体性展开了激烈讨论。虽然毒品法律和政策在毒品犯罪的警务、量刑指南的制定、治疗方案的标准化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毒品研究领域的学者还是指出了吸毒相关的顽固性社会问题——有关戒毒者的刻板印象与负面文化。即使在考虑毒品正常化和非刑事化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戒毒者的污名解读也并未消失,这类形象通常包括瘾君子”“麻烦”“危险人员等。由于这些形象的存在,社会学者指出即使是积极参与康复中心活动或配合政策的戒毒者,也有可能因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康复治疗师的歧视和污名化态度而导致康复效果不佳,甚至深陷复吸行为。

2018年,国家禁毒委提出的六全毒品治理体系全环节服务管理吸毒人员作为中国特色毒品治理模式的重要支撑点。在考察我国的禁毒和戒毒工作实践时,基层执法者在戒毒者的社会污名戒毒者的个体权利间的协商和平衡能够揭示出我国禁毒体系嵌入的社会基础与道德文化。由此,本文将戒毒者作为多重治理的对象,以执法者如何建构和理解戒毒者的日常生活和身份权利作为收束执法实践的落脚点,探讨戒毒者的身份如何被毒品治理工作的结构性管理和普遍社会文化基础塑造。

综上所述,关于差距研究、禁毒治理和戒毒者研究的相关文献,为本文理解禁毒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依然存在两点不足。第一,既有研究对非法律性机构管理实践的理解和讨论不够全面,如虽然关注到了政策、法律的作用,却没有对具体执行主体进行专门分析,这导致结构性力量的作用显得零散,治理的体系不甚清晰。此外,现有研究尚未关注国家、社区与个体之间的复杂互动、博弈和协商过程,而互动往往能够表达和呈现制度与行动之间动态、发展的关系,并彰显出其中复杂的张力过程。

第二,对执行对象差异性的呈现不足。这表现在:首先,缺乏从戒毒者个体层面对身份理解的经验性研究,戒毒者群体内部存在复杂的结构异质性,处于不同结构背景下的戒毒者拥有差异性的生活经历与人生轨迹,这影响到治理实践的态度,进而形成不同的表达与行动;其次,日常生活干预部分,学者虽然讨论了干预方式的多样性,却没有关注到现实社会中干预模式如果并存可能会产生冲突,那么这类冲突是否以及如何被戒毒者感知。基于此,本文将检视禁毒法律政策、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互动过程,勾勒当前城市基层禁毒的组织实践逻辑,包括禁毒法律的文本逻辑与戒毒管理实践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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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

笔者于20202月与X市禁毒社会组织、派出所和社区达成合作,历时13个月,通过参与式观察和访谈的方式进行了三个阶段的资料收集。

第一阶段(20202—4月)进行摸底调查。笔者在X市禁毒社会组织Q的帮助下,根据戒毒人员在册名单,于三个街道内随机发放了40份问卷,以协助研究者了解该辖区内戒毒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20205—6月)进行档案研究,分析X市三个街道内毒品使用者的档案材料。在分析戒毒者个人档案时,采用制作家谱图和吸毒经历谱系的方式,对戒毒者毒品使用过往、社会关系变化、身体健康和社会支持资源等进行整理。

第三阶段(20207—11月)进行深入访谈。访谈分为两个部分:访谈戒毒者;访谈强制戒毒所、公安机关、禁毒办及社区帮教小组成员等禁毒工作者。最终,两个部分共访谈23人,其中15名为戒毒人员。

(二)受害者信息

X市禁毒社会组织(Q)是本研究的引人,该组织是目前X市最成熟的禁毒社会组织之一,拥有5个街道戒毒项目点,管理在册戒毒人员130多人,为本研究提供了具有足够丰富个人经历的戒毒样本信息。笔者前期通过Q组织员工引见,致力于与戒毒者建立起信任关系,后期通过戒毒者介绍认识其他戒毒人员。

笔者走访了派出所、禁毒办和社区帮教小组的成员(共计8人),以了解当前禁毒体系的运作和他们如何日常管理戒毒者。研究随后采用自愿参与和滚雪球的方式,募集15名戒毒者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污名的感知和反应;对毒品使用的理解和叙事;对禁毒执法机构的理解;对社会身份进行的管理。

在对访谈材料进行整理的过程中,考虑到重复性和典型性的特点以及本项研究的核心问题关切,最终选取了8位禁毒工作者和3位戒毒者的访谈材料作为支撑,构成文章主干部分。受访禁毒工作者,全部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禁毒社会工作者小余拥有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历;女性3人,男性5人,年龄分布为26-43岁,在禁毒和戒毒领域工作至少2年,最长的达到了8年。职业类型构成为:禁毒办成员2人,派出所警察(戒毒)2人,社区帮教小组的戒毒社会工作者3人,社区禁毒专委1人。

此外,研究还补充了戒毒者作为治理对象所感知到的执法行动。因此,主要使用了3位戒毒者的访谈信息,他们分别是:敏,男性,41岁,毒品使用累积12年,社区康复阶段,从事外卖员工作,患有青光眼;月,女性,32岁,毒品使用累积8年,社区戒毒阶段,流动小贩,健康状况良好;瓜子,女性,49岁,毒品使用累积15年,社区康复阶段,无业,患有慢性呼吸疾病。11人的访谈材料,经整理共计21万字。另外,本文还分析了5万字的档案资料、规章制度和宣传手册,以提供更全面的禁毒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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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毒品管制政策与近代反侵略战争的历史密切相关。自1729年雍正颁布第一个禁烟(鸦片)诏令开始,清政府便开始坚持打击毒品走私贸易的政治立场。这一时期的对鸦片贸易进行管制,以暴力清剿方式为主要策略。20世纪初,民族主义日益兴盛,再次挑起了关于鸦片消费的论战,鸦片被看作民族耻辱,是导致当时中国国力渐衰的主要原因之一。彼时全国范围内先后掀起过两场禁烟运动,分别是1906年的十年禁烟计划与1934—1940年的六年禁烟计划,但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以一场上下其心、轰轰烈烈的社会禁烟运动,解决了为祸百年的毒品问题。新中国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基本原则,使得50—70年代的毒品问题被彻底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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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图源:搜狐新闻。

 

70年代末以来,毒品问题重新回到大众视野。至20世纪末,中国毒品问题因其复杂性和流动化而日渐严峻。为应对当代毒品问题,中国政府不断发展和完善与毒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出逐渐制度化、体系化的趋势。199012月《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将禁毒定义为法律性任务,并进一步明确了深刻影响社会30多年的禁毒社会计划;1991年中央政府专门成立禁毒委员会,加强部署禁毒斗争;2000年《中国的禁毒》白皮书发表,标志着符合中国国情的禁毒工作进入总结、提炼和转变的过程。彼时,戒毒执法主要依循1995年设立的《强制戒毒办法》,但该方法于20116月被废止,由2008年颁布的《禁毒法》和2011年施行的《戒毒条例》替代。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反思了强制性治疗的弊端,提出了丰富的社会化戒毒形式,并赋予了戒毒者个体选择的权利。2019年《戒毒条例》的修订和2020年《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更进一步规范了协助戒毒,实现戒毒、回归社会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模式。

纵观毒品控制法律和政策的演变历史,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较为明显的是,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诸多禁毒法律均以国家为主导,将毒品管控视为必打之战、必胜之战,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公民身心健康以及帮助吸毒人员康复作为目标。通过解读这些法律文本,笔者认为,国家安全、社会工程与矫正康复是中国毒品控制法内含的三种重要逻辑。此处的逻辑是指具有正当性的立场,以及它所主张的观念体系或原则。一旦观念被承认并应用,便成为社会事实的一个部分。因此,禁毒法律文本的逻辑并不仅仅是观念界中符号性的表达,也可看作投注在行动界的一组变量。

首先,国家安全逻辑是指,毒品问题事关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利益,事关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毒品控制和治理的主要目标,是不容置疑的价值追求,亦是制定该法律政策所依凭的重要原则。维护治安在《禁毒法》中有诸多具体表述,如毒品管制(第三章第三十条)条款呼吁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做好侦查、监测和信息收集以便更好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法律还明确了毒品管制的多项相关行为,如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其中国家侧重于打击毒品的制造与贩卖,重点警戒团伙的非法走私和贩卖,警惕治安破坏性强的毒品行为。

其次,社会工程逻辑与现代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禁毒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除了在维持治安和避免人民受到毒品危害层面发挥重要作用外,全社会参与禁毒还有助于形成各职能部门与人民群众间的制度性互动,围绕禁毒这一社会共识维系公共性的再生产。在禁毒法中,该逻辑体现为鼓励社会参与、维护人民身心健康、评估戒毒者的康复表现、承诺提供社会福利等原则和实践标准。其中,社会参与是最重要的部分,包括如下几个原因。

其一,对非戒毒者而言,该法案致力于增强人民的禁毒意识、提高人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的,禁毒法规定了禁毒是社会责任。禁毒工作不仅注重惩处,还强调预防和治理环节,并强调参与禁毒活动主体的多样性,包括且不限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由此,形成了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人民的参与显然必不可少。此外,该法案还鼓励人民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表彰)、鼓励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等。

其二,对戒毒者而言,《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充当着一套再筛选机制,筛选对象是戒毒者,尤其是仅进行过毒品使用、没有其他犯罪行为、戒毒意愿强烈的个体,在自愿戒毒或完成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后,都有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这一点在《戒毒条例》中有清晰的描述: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戒毒条例》第七、九条)

最后,《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还明显地表现出矫正康复逻辑。《戒毒条例》明确规定了社康社戒的工作任务,以及从接纳到解教的过程性程序。《戒毒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强调,社区要在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培训、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方面向戒毒者提供管理和帮助;同时,第四章(以及《禁毒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强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即送往强制戒毒所)的条件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的内容与时限(2年),并要求为戒毒者提供针对性的治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和法制教育等帮助。

这些条例均反映出戒毒者并非被排斥在社会外的永久越轨者,而是在经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矫治、戒除毒瘾后,能在身体和行为上实现康复的群体。2018年《戒毒条例》的修正和2019年《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颁布,规定了标准化的社区戒毒及其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并重申了预防与治疗的优先事项。此外,矫正康复逻辑也是最早受到学界关注的原则,并在区分毒品行为、提倡多元帮扶和协助戒毒者积极康复等议题上提供了经验分析和智识贡献。例如,冯立洲总结中山经验时得出,合理运用城镇社工集中帮扶和农村社区对口帮扶的组合帮扶方法,能使戒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扶主体的匹配更清晰,权责落实也更为明确和细化。

多重逻辑共存是一个客观事实,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并不天然造成问题与争点。国家安全逻辑维护了历史性和政治性的禁毒成果,这颗果实的成熟历经百年风雨,与中华民族抵抗殖民、独立自主、求强求富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这也是探讨毒品治理时,中国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非殖民经历的西方国家重要的社会基础和差异。社会工程逻辑维持了当前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是现代化发展中对以人为本的坚持,它不仅保证了毒品危害对社会影响的最小化,也推动了戒毒模式在共享共治的社会理念下进行合理的制度转向。

矫正康复逻辑则调动了服务于戒毒者的基层社会关系: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被鼓励参与戒毒环节,协助执法机构督促戒毒者停止使用毒品和避免复吸;另一方面,尝试参与构建戒毒者回归社会的非歧视路径和举措。但制度逻辑的多重性与戒毒者身份的同一性之间却存在张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强制性与自愿性、管控与帮扶。

依循国家安全逻辑,戒毒者是非法的毒品使用者,危害了公共安全,与越轨身份相关联,因而需要通过强制力量完成毒品戒除,以维护地方治安和人民安全。然而,依循社会工程和矫正康复逻辑,戒毒者不仅被指出可以自愿戒毒,而且对主动进行戒除治疗的戒毒者会进行合理安置,包括不进行犯罪登记、做好信息匿名保护、安排在社区内戒毒等。同时,法律还承诺积极参与戒毒和康复的戒毒者有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共存,使戒毒者在治疗过程中同时存在被管控的消极身份和被帮扶的积极性康复身份。

管控和帮扶的两种导向也反映了戒毒者身份的矛盾性。管控表现为戒毒者的流动、档案记录需要被时刻跟踪。例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者离开所在城市,需前往社区开具离地登记,且每一次戒毒阶段的变化都需要进行档案记录和转移。由此,戒毒者身份信息及其变化受到了严密的关注和管理。同时,以矫正康复逻辑为基础的帮扶任务,又承诺了戒毒者能够获得重新融入社会的合理性身份和普遍性社会权利,承诺保障他们的社会福利。但如果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废止已并入《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2021年修订等法律及规定,就会发现有吸毒经历的个体,在子女监护、社会福利和工作保障等多方面都面临制度排斥。

多重逻辑构成了当前禁毒法律的文本特点,基于中国特色历史和现实情境而设定,一定程度上从法理角度建构起了一套高效运作的禁毒公共服务体系,影响着法律的执行过程,但也在政策意图之外形塑了戒毒者矛盾性、碎片化的制度身份。笔者将以戒毒执法为例,展现多元治理的运行过程,即在实践中,不同的执行部门根据不同的逻辑,结合组织自身的资源、目标与裁量权对戒毒者的身份进行重新界定,在行动中偶然造成或放大了后者的身份困境。下文将首先呈现禁毒工作的组织架构,并围绕X市禁毒工作的组织方式,讨论戒毒工作中这些部门如何界定戒毒者,以及采用了怎样的执法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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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毒工作的组织架构

政策和法律的落实主要依靠各级执法部门的实践。在我国,禁毒执行机构设置缜密、体系严明。

首先,中央设置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设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禁毒办)。禁毒办的办公室主任由公安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安部刑侦局长(常务)、卫生部药政局长、海关总署调查司长以及公安部刑侦局、治安局各一位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按综合计划、禁毒执法、戒吸康复、外事宣传等分工。

其次,地方各级设置地方禁毒办,主管该行政区域内的禁毒事务。基层则设立社区帮教(矫正)小组,负责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帮教(矫正)小组由派出所民警、禁毒社会组织、社区专委组成。其中社区戒毒是指未被强戒所收纳的吸毒人员;社区康复指从强戒所释放或完成社区戒毒,回到或继续社区康复的戒毒者。这两类群体均需在3年内保持向社区报备,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策略。唯一不同的是尿检频次,社区戒毒组织的尿检比社区康复组织的更频繁。此外,全国范围内还分别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合卫生部门设置强制戒毒所,集中对成瘾性高的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者进行戒除和强制治疗。在社区戒毒和康复中,派出所虽然会派遣民警以帮教小组身份行动,但由于派出所负责尿液检测和辖区治安,是治安方面的重要负责主体,因而通常并不参与到具体帮教性事宜之中。

由此,在禁毒实践中,各部门始终围绕公安部展开工作,公安部承担了禁毒工作的管控、宣传、打击等任务,是禁毒组织体系的核心。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公安部,其办公室主任由公安部副部长兼任,各级地方禁毒办也设置在公安厅、公安局。同时,基层的社区帮教小组也需常设一名或两名派出所专职民警参与戒毒工作。此外,中国禁毒基金会的业务也由公安部主管。公安机构布局并实际控制着细致的、缜密的、自上而下的禁毒网络。

(二)执法机构对戒毒者的管理和身份塑造

在执行禁毒法律和戒毒条例时,主要有三个执法部门参与,分别是禁毒办、派出所和社区帮教(矫正)小组:禁毒办全称为各级政府建立的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从国家禁毒办到地方各级禁毒办,是专门设立的禁毒管理执行部门;派出所是维护基层治安的重要主体,在戒毒管理中主要负责人员管理和毒品检测,即掌握着戒毒者何时开展或完成社会戒毒或康复项目,以及通过尿液检验和毛发检测结果来监督戒毒者的复吸情况;社区帮教(矫正)小组则是基层治理中成立的专门管控和帮扶戒毒人员的组织,由警察、社区禁毒专干、社会社工者组成,人数维持在4—5人。一个社区帮教(矫正)小组负责追踪7—8人,统一对街道办负责。禁毒办通常负责十多个街道办的毒品管控工作,进行遥感式管理。在访谈过程中,执法机构呈现了对戒毒者不同的身份理解、界定和治理过程,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类实践和身份塑造情况。

1.禁毒办的治疗话语:需要克服物质依赖的病人

作为禁毒秩序的主要领导者和维护者,禁毒办引导和指引社会对戒毒者的观念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在禁毒体系的领导层普遍存在的身份界定。在对X市禁毒办负责人的访谈中,他反复强调禁毒办与社区工作的差异性,即禁毒办是城市禁毒工作的牵头人,要坚守基本立场,综合多方考量;而社区则主要负责配合禁毒办与派出所的禁毒、戒毒工作;社工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接包方。戒毒者是病人,需要在社区中完成毒品戒除和康复:

打击制毒、贩毒犯罪,管控制毒物品,是禁毒的重要任务。同时,在戒毒管理中管控吸毒人员和进行宣传教育也是重点。我们要完善吸毒人员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管控措施,打好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攻坚战,严控吸毒群体等,这是禁毒办的工作任务。实际上,在对戒毒者的认识层面,戒毒者是需要康复的身体疾病、行为依赖疾病患者。(禁毒办20208月)

在访谈中,认为禁毒办要坚持打击制毒和贩毒的刑事犯罪,对毒品的制造流通和销售环节也绝不能容忍姑息。禁毒是一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打好禁毒战争关乎中华民族的安危。国家安全的工作理念体现了禁毒办在处理毒品犯罪问题时的坚定立场。当治理聚焦到微观的戒毒者时,指出戒毒者兼具的病人身份面向,提到戒毒者也是被物质伤害的群体基于此人权关怀形成了监督治疗的工作理念,强调戒毒工作的重点是对戒毒者的健康进行风险评估,依据不同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分类,进而管控、督促戒毒者及其毒友进行瘾症戒除,最终帮助他们实现身体康复乃至社会融入。对病人而言,医学评估、病理特征和身体依赖最为重要,在这方面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的使用者有很大差异,禁毒办也鼓励对他们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

现在的毒品种类繁多,其中被法律禁止的可能只有不到四分之一。我们通常将毒品分为三类:传统毒品、合成类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以阿片类、海洛因、冰毒为主。这类毒品很难戒掉,吸毒史长的人,基本沾染的就是这两类毒品。他们可能进了好几次强戒所还是会复吸,这是因为这两类毒品的行为或精神依赖性太强。他们参与康复、参与戒瘾是痛苦的、辛苦的过程。我完全可以理解,但必须要通过一些强制方式来帮助他们治疗。新型毒品就不太一样,比如笑气,它作用于短暂的神经上的兴奋,如果用多了当然也会有损害的。不过我们和医院专家沟通过,这种毒品的身体依赖性不会太强,所以我们一般拘留吸食者15天就放回去了。(禁毒办夕,20207月)

结合笔者接触到的强制戒毒所案例,可以发现禁毒办还详细依据毒品类型对病人身份的内部差异性进行辨析。那些具有潜在危害社会属性、短暂康复后不断复吸的持久病人,才是禁、戒毒体系需要干预和进行管理的群体。禁毒办赋予了真正的病人和暂时性的病人以特殊的文化意涵,表现出了他们对毒品使用问题的复杂性理解和批判性看待,也体现出了禁毒秩序的主要领导群体在禁止与帮扶中所做出的平衡努力和仁慈设计。区分不同物质使用行为,做真正的病人和临时性的病人这样朴素的划分,将会极大规避权力对所有戒毒者简单地审理和执行。新型毒品使用者尤其能够表现出这种临时特性,如果并非过量使用,其使用者最多会被行政拘留和批评教育,待其精神缓和、意识清醒后予以释放。

2.派出所的管制话语:潜在治安破坏者

派出所隶属于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则横跨公安和司法机关,均是禁毒办在基层部署禁、戒毒工作的重要推手。派出所、强制戒毒所及其人员直接与戒毒者日常接洽,他们既需要负责基层或戒毒所内具体的戒毒工作,也需要执行城市禁毒工作的总体目标。从受访警察的回应看来,辖区居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所有构成安全威胁的行为,包括毒品使用无论是聚众吸毒、私下贩毒还是单独偷偷吸毒都会扰乱辖区治安,一旦这些行为影响到其他居民,甚至因为这些行为诱惑其他市民沾染上这种恶习,都是基层治安部门的工作失误。因此,他们的重要职责是维持辖区治安,管制相关违法人员,防止安全隐患,即秉持一种社会治安的工作理念:

我们的职责是保护辖区居民安全,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这是职业任务。对于戒毒者,我们担心他们聚众复吸、私下贩毒,这都是犯法的。突袭检查、日常到访是为他们好,尤其是不断复吸的那几个,自己管不住,我们的随机尿检也是给了他们一个不定时的警惕,以后复吸前都会多想想、有所忌惮。(X警官,20198月)

此外,戒毒者的生活轨迹也是影响居住空间安全性的不定因素之一。派出所、强制戒毒所的执法者,实际上是现实生活复杂情境中的前线工作者,他们时刻在调整着公与私的天平,希望在不影响社会治安底线的同时为戒毒者提供服务和社会福利。但当戒毒者的毒品使用或其他潜在犯罪行为触及治安红线时,受访警察均表达出绝不姑息的态度。破坏治安的违法者是派出所在执法时结合社会治安工作理念而生成的身份理解。因而,他们的核心执法实践主张低风险、低担责的工作方式,即什么样的策略能带来低风险、低负担,便是可行的。派出所的工作理念虽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辖区内的居民安全和秩序安稳,但也忽视了戒毒者群体的内部差异性,所有戒毒者都普遍被置于惩治的执法框架内。这种最稳妥的执法策略,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戒毒者与社会的隔离。

3.社区帮教小组的社工话语:需日常关注的群体

社区帮教小组将戒毒者视为需要日常关注的群体。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是因为戒毒者被帮教小组视作需要被管控、管理、帮扶和重塑社会规范的行动者。相比于治安威胁的逻辑,帮教小组的成员因其社会工作专业背景,认为戒毒者的社会形象不应被过度犯罪化和歧视化,被关注的群体形象有助于缓解戒毒者与社会的紧张关系(禁毒社工马,20207月)。同时,帮教小组成员强调戒毒者除了是弱势的、脆弱的帮扶对象,还应被看作潜在的、可能导致社会风险的特别群体。在笔者对社区帮教小组成员黄的访谈中,她明确表示,要批判地接受将戒毒者看作病人的观念。根据作为禁毒社工的工作经历,黄指出戒毒者先是违法者,再是服务对象的双重身份境遇:

为了安全着想的话,吸毒人员不就是违法者吗?他们犯法了呀,我可以认可他们不是罪犯,但是有吸毒才有贩毒,有贩毒才促使更多人吸毒。他们就是贩毒链条上重要的消费者,可以说他们没有参与贩毒,不是罪犯,但是他们确实违法了。如果我的邻居是戒毒者,将心比心,我会像其他人一样,不自觉地避开他,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会突然对身边的人产生伤害。歧视他倒不一定,但是排斥会有,也是我的自我保护吧!(禁毒社工黄,201912月)

社会工作者黄呈现了社区帮教小组中部分成员的真实想法。他们虽然谨守作为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为戒毒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但又非常警戒于戒毒者对秩序和其他居民安全的潜在破坏力。不同于警察对流动人口和毒品使用的监察,帮教小组因与戒毒者日常沟通频繁,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及时地预测和评估某一戒毒者是否会转化为潜在的秩序破坏者,是否会产生伤害行为,是否确实停止使用毒品并积极回归社会。笔者在C市的调查印证了这一判断。该市禁毒社会组织成员同样认为,评估戒毒者的潜在破坏力也是帮教小组重要的任务之一,这将有助于整个基层执法团队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复吸或其他越轨行动:

我的个案做的是复吸。什么条件下他们会复吸?很多做禁毒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都关心这个话题,我们想找到判断风险的依据,最好能掌握这个变化,避免新的问题出现再事后补救。(禁毒社工马,20208月)

在监管之余,帮教小组成员还会主动提供一些社会服务:

入户访谈的时候,我们会收集戒毒者的需求,大部分是工作、医疗补助方面的,偶尔也会提一些生活需求,像敏之前家门口地下水上溢,就找我们帮忙,我们联系了下水道工人很快给解决了。(禁毒社工小余,20209月)

社会工作者小余虽然在监管中倾向于疏离戒毒者,但作为帮教小组成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又会主动收集戒毒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和福利。这种既关照又疏离的反差式工作方法,反映了帮教小组融合社会治安和监督治疗等工作理念的尝试,体现了社会工作者在接触到真实的、实际的戒毒者时,不可避免存在的工作和个人理念的冲突。同理心的价值观在实践中因戒毒者的特殊身份而不易实现。

社区专委也是帮教小组中的重要成员,他们从事社区禁毒工作,辅助派出所联系戒毒者,并负责管理戒毒者的档案和日常生活。相比于社会工作既关照又疏离的工作理念,社区专委认为,社区戒毒的效果完全依赖于戒毒者的自身意愿和自控力。专委的任务只是管理越轨者,实现日常监督和监测,并不能真的帮助个体戒毒者彻底戒除毒品并重新融入社会:

戒毒效果得看大数据,是否能康复则要看他们自己。那些还没成瘾的比较好戒,已经成瘾的这辈子就这样了,反反复复的。有些重病的,不能关强制戒毒所。有些一进强戒所就自杀的,也不能关强制戒毒所,只能放社戒。我问过别的街道,都是派出所负责尿检。就L街道有特色,尿检工作被放到了社区,所以就会很冲突。领导主要管行政,当然也会和社工的价值观有冲突。所以要我说,只要看管好这些人,做好定期的访谈记录,完成定期的入户就可以了。戒毒者惹事,我们也不会太要求他们怎么改变。(社区专委碌碌,20207月)

(三)多重执法的实践特征及其影响

不以价值立场判断执法部门与相关组织对戒毒者身份界定的优劣,单就工作产生的事实性身份界定而言,笔者指出:禁毒办领导整个城市禁毒工作,负责禁毒的全面管理,既包括打击毒品犯罪,也考量戒毒治疗。在戒毒方面,他们保持开放兼容的学习心态,主动与医务工作者、专家、社会工作者合作,并基于对不同物质的生物学、社会学和医学特征,制定了相关执法原则和标准。禁毒办倾向于以病人的身份看待戒毒者,强调他们需要在社区协助下完成戒毒和回归社会,以实现康复的治疗话语。因而,禁毒办的主要工作理念——监督治疗,即两个法治逻辑的交叉产物——兼顾维护国家安全与鼓励矫正恢复。

秉承这种工作理念,一方面,执法的具体操作主张宣传教育的发展,通过引导社会组织竞标相关项目和向人民普及毒品危害的知识,激发人民的自我管理、安全和健康照护意识;另一方面,在戒毒和康复环节中,禁毒办通过发展科学的风险评级机制,督促戒毒者进行瘾症戒除。派出所主管辖区安全,主张通过尿检、毛发检测、暗访等方式实时管控戒毒者的复吸可能和潜在风险,因而将戒毒者视为治安的潜在破坏者。其主要工作理念是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安全法治意图的延续,体现为对辖区内戒毒者的定期检测和流动轨迹追踪,避免毒品危害扩散。社区帮教小组作为与戒毒者进行微观互动的主体,需要兼顾集合帮扶、服务、教育、监管等工作。尽管帮教小组会向戒毒者收集一些个性化生活需求,以提供相应社会服务,如对接职业培训、临时工作资源链接等,但每月一次的通知尿检和随机入户访谈,模糊化了帮教小组帮、扶、教的特殊工作性质,也强化了成员对戒毒者的警惕。这种监督治疗的工作理念,掺入了部分社会治安的思路,形成了社会工作者既关怀又疏离的尴尬角色和位置。

禁毒与戒毒工作中存在的多元治理,透过戒毒者的社会交往障碍,造成了戒毒者不完全的、不稳定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在戒毒者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具体呈现,笔者在此仅举两个典型例子。

其一,社会大众对戒毒者居民身份的有限接纳。大众的排斥性意识源自中国独特的历史经历和主流媒体的宣传。毒品长期与中国近现代的反殖民侵略和重塑独立民族精神的战斗经历相关,在历史反思的叙事中,毒品的危险性和成瘾性不断被强化和重申。当代社会,人民倍加珍惜无毒、无烟(鸦片)生活的来之不易,因此一些民众忌讳并排斥与戒毒者产生联系。

在笔者的调查中,戒毒者并不会被以病人”“受害者等形象看待,甚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越轨者或违法者,而是罪犯异类,这意味着更严重的歧视和排斥(西方社会同样也存在这样的污名形象)。这种消极的标签在社区生活与日常生活中不断复现,毒品使用历史成为割裂个人社会关系的一道利刃。例如,受访者敏和月会将过去的毒品使用行为小心翼翼地隐藏起来,生怕亲密关系因此受到影响:

3月份我交了女朋友,所以给社区打电话,让他们不要突然到我家做尿液检测抽查,我不希望我的女朋友知道我的情况。虽然我自己不认为吸毒是犯罪,但我之前悄悄打探过女朋友的态度,她觉得吸毒的人都是罪犯。6月份我分手了,还不是因为女朋友知道了?(戒毒者敏,201910月)

我儿子上高二,之前我拜托过社区不要告诉他我吸过毒,怕他接受不了妈妈是罪犯,也不希望学校有人知道这个事情后霸凌我的孩子,说他是犯人的孩子。(戒毒者月,202010月)

其二,职业用工中的有限接纳。具体而言,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横阻在戒毒者与长期、稳定、高福利工作评估之间的条件性障碍。在康复期间,戒毒者主要从事一些零工、小商品售卖或者短期工等工作,这三年间,地方基层治安部门通常不会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而戒毒者在面对工作问题时,会承担更高的职业变动风险。瓜子一直期望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包含五险金:

我在送外卖(工资4500元,无福利),在BG送披,那些固定员工就没这个风险,就我们几个临时的有。之前老板有想让我转正,但是我没有无犯罪证明,也不想其他人知道我的过往。××公司招下水道工人,3000元一个月,有五险金,我也去不了。(戒毒者瓜子,202011月)

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无犯罪风险史的普通居民而言是简单、易开的辅助材料,申请流程简单,审核通过率高;但对那些有过吸毒经历的戒毒者而言,执法机构会进行综合考量,不仅要关注个体的健康情况和复吸可能性,同时还要评估戒毒者对社区、辖区安全的影响。一旦开具无犯罪证明,派出所往往需承担为戒毒者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担保的责任,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此成了康复项目结束后阻碍戒毒者社会融入和再就业的因素。在与Y警官的沟通中,他分享了一个2011年的案例,证实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重要性,也体现了警察居于其中的不易:

小陈,当时给一个解教(完成社区戒毒和康复项目)的老头开出了无犯罪证明,他的儿子当兵需要这个,后来小陈也觉得这种行为欠考虑,我们不能保证他不会复吸,甚至可能有更严峻的行为,我们要为老百姓的安全着想。(Y警官,20209月)

戒毒者本人的工作以及家庭其他成员在当兵、升学、入团、入党这些提升家庭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关键人生节点上,都需要无犯罪记录的协助;但对于戒毒者而言,获取这个证明是颇有难度的。

禁毒法律政策的多重逻辑影响着城市毒品治理中执法者的行动,执法者通过自身所处的结构关系、社会关系以及职业特征与书本之法中不同的法治意图相结合,形成了优先事项差异但总体目标一致的治理模式,构成了毒品治理的动态行动实践,回应了禁毒、戒毒问题的复杂性和时代性。以书本之法与行动之法共同搭建的禁毒架构,因强制与自愿、管控与帮扶等政策设计的并存,以及病人、秩序破坏者和日常关照者等执法对象身份设定的差异,使戒毒者无法在康复程序的不同阶段保持同一的身份认知,也无法完全依赖禁毒法律和戒毒执法的帮助顺畅地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日常生活意义上的普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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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刻画的城市禁毒工作,关注禁毒法律政策、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互动关系,囊括了法律文本逻辑、毒品治理组织模式与对戒毒者的身份设定。在文本之法层面,禁毒法律和政策中蕴含着以国家安全、社会工程、矫正康复为主的多重建构逻辑,构造了高效的禁毒公共服务体系,以应对当代毒品使用问题的复杂性,却形成了意外的政策后果,即造成戒毒者相互矛盾的、碎片化的制度身份;在行动之法层面,城市禁毒工作中的三个重要执法机构——禁毒办、派出所、社区帮教(矫正)小组——并未与法律意图南辕北辙,而是在组合机构设置的组织目标和法律文本逻辑后,形成了对戒毒者差异性的身份界定,建立了融汇部分法治逻辑的监督治疗、社会治安、关怀又疏离的工作理念。多元治理的制度特征因缺乏内在的有机统一,在实践中形成了戒毒者不完全的、不稳定的居民身份。

 

 

文字编辑:郑龙湖、刘慕齐

推送编辑:李金瑶、陈立采

审核:田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