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中
提要:“话语”指的是人们以言语或书写方式对某个对象或主题加以论述或讨论时实际说出或写下的一些陈述,“话语体系”则指的是人们围绕这个对象或主题进行讨论时,按照一套特定话语构成规则所可能言说或书写出来的所有陈述之和。“话语”不同于“语言”,“话语体系”不仅不同于“语言体系”,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理论体系”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区别。准确地把握“话语”和“话语体系”概念的含义,便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对相关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话语 话语体系 语言体系 理论体系
“话语”和“话语体系”是人们在当前的日常生活中频繁遇见的两大重要词汇。但是,到底什么是“话语”?什么又是“话语体系”?对于这样的问题,人们却常常不了了之,只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这些词汇的日常含义来加以使用,就会导致人们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时出现相互理解的困难,阻碍了对相关问题的深入开展。因此,对于这样两个重要概念的含义进行一番考察实属必要。本文的目的即是在参考借鉴福柯等话语分析学者相关论述的基础上作一初步的尝试。
我们首先来讨论何为“话语”的问题。
“话语”一词为英文discourse一词的中译(也译为“论述”“语篇”等)。按照牛津词典,该词的含义是:1.以言说和书写方式针对某一对象展开的系列处理或讨论(a long and serious treatment or discussion of a subject in speech or writing);2.指的是在言说和书写中为了生产特定意义而使用语言;3.指被研究的语言,而且通常是因为使用者要了解一个文本的不同部分是如何联结起来而加以研究(The use of language in speech and writing in order to produce meaning; language that is studied, usually in order to see how the difference parts of a text are connected. )。
依据上述用法,我们大体可以将“话语”界定为人们以言语或书写方式围绕着某个主题加以论述或讨论时实际说出或写下的一些陈述,或者用福柯的术语来说:是根据某些标准(以福柯后来更为精确的表述来说,这个标准就是“隶属于同一话语构成系统” )而被我们确认为是属于同一系统的陈述群(group of statements)。
“话语”这一概念很容易被人们混同于“语言”,但实际上,“话语”不能等同于“语言”,二者之间至少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区别:
第一,“语言”一般是指人们以一定的词汇为元素,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可能建构出来的所有潜在语句之和,如汉语、英语、德语、法语、斯拉夫语、阿拉伯语等,而“话语”则仅是指人们在言语实践中围绕着某个言说对象或者主题所实际说出来的那些语句或陈述群,如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学术著述、政治演讲、政策性文件制定等过程中围绕着精神病、犯罪、贫困、社会治理、性别差异、经济危机、气候变暖等言说对象或主题所说出或写下的那些话语等。
正如福柯所说的那样,话语或陈述“标志着一组已经有效地产生出来的符号的存在方式。对陈述的分析只能针对那些已经说出的东西,那些已经说出或者写出的句子,那些划出或读出的成分的‘意义’ ……陈述分析只涉及那些已实现了的词语运作”。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应该只是各种各样的“话语”而已,所谓的“语言”其实只是语言学家们对各种实际存在的具体“话语”进行抽象之后,概括、提炼出来的一种规范性存在物。从理论上说,按照语言学家们概括、提炼出来的任何一种“语言”系统,人们都可以构造出数量无限多样的语句,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人们在一套语言体系下能够实际说出、写出的语句在任何时候却总是相当有限的。总有一些语句,尽管与语法规则相符,却因为语法规则以外的一些原因而被禁止说出或写下。
米歇尔·福柯。图片来源:FRI(法国国际广播)。
正因为如此,福柯将“稀少性”作为话语的重要特征之一。他明确指出:“说出的东西永远不是全部;……在某个既定时代可获得的语法和词汇财富基础上,总体上看,只有相对较少的东西已被说出。”因此,人们在对“语言”的研究中总是试图去总结、概括和提炼出在某种语言体系中最为普遍适用的那些行为规则,即语法规则。而在对“话语”的研究当中,则主要是试图考察在实际生活过程中,决定着某些符合语法规则的话语可以被说/写出,而同样也符合语法规则的另一些话语却不可以被说/写出的行为规则。
第二,“语言”的基本构成单位是词、句和句子群,“话语”的基本构成单位则是概念、陈述和陈述群。单纯从形式上看,词和概念之间、句子和陈述之间、句子群和陈述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甚至对应关系:概念总是以词为载体,通过词来表述;陈述也总是以句子为载体,通过句子来进行陈述;陈述群则毫无疑问也总是显现为一种句子的集合,通过句子群来实现。但尽管如此,当人们在使用这两组概念时,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清晰可辨的。
首先,以“词”和“概念”之间的关系来看:“词”是语音、词形和词义三者的统一体,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我们就认为其不再是原来那个词。例如,A和A两个英语单词,其形态相同,语音也相同,但语义却可能不同:前一个A表示的是英语26个字母之一,后一个A表示的则是英语中的数量词“一”,因此它们在英语的语言体系中是两个不同的单词。又如,英语中的Hi和汉语中的“嗨”语音和语义都相同,但词形不同,因此我们也不会认为它们是同一个词,而是确认它们为分属不同语系中的两个词。再如,汉语中的“好(人)”和“好(奇)”两组词汇中的“好”字,形态相同,但音和义都不同的,因而也是两个不同的词。
与此不同,概念虽然必须以词作为自己的载体,但它的同一性则与词的语音和形态无关,而只与词的意义有关。概念是内涵和外延的统一体。一个单词,只要其词义发生了变化,即使其语音和形态不变,它也不再是原来那个概念,而是一个新的概念了。例如,上述作为英语字母之一的A和作为英语体系中数量词“一”的A,其实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汉语中的“水”和英语中的water,汉语中的“社会”和英语中的 society 等单词之间,虽然语音和词形都不同,但由于词义(大体)相同,因而可以认为表述的是同一概念。而涂尔干理论中的 société 和韦伯理论中的Gesellschaft,尽管译成英文都是 society,译成汉语都是“社会”,但由于它们在涂尔干和韦伯各自理论体系中的所指不同,实际上应该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再以“句子”和“陈述”之间的关系来看:虽然所有的陈述都是要以句子为载体,通过句子的使用来实现,但当一个句子被作为一个“句子”来分析时,或者被作为一个“陈述”来分析时,人们所侧重的方面也有所不同。当它被作为一个句子来分析时,人们侧重考察的也主要是构成句子的诸语言成分在形式上的连接或结构方式。如英语句子“I want to eat an apple”与汉语句子“我想吃一个苹果”,一方面,由于它们是使用在语音和形态上都完全不同的词汇连接而成的,因而毫无疑问会被认为是分属于不同语系的两个句子;但另一方面,由于从形式或结构上它们又都属于 SVP(主语 + 谓语动词+宾语)句型,因而又会被视为同一类型的句子。而日语“りんごがたべ食べたい”虽然表达的是与上述两个句子相同的意义,但由于其使用的是语音和形态完全不同的词,因而会被认为是一种与上述两个句子不同的新句子。并且,由于其形式(句法)结构与这两个句子有异,还会被认为是属于不同的句型。但事实上,尽管如此,作为“陈述”,这三个句子则是完全可以等同的:它们不过是以不同的语词形式和句法结构构成的语句来表达的同一个陈述而已;或者反过来说,它们不过是用来表述同一个陈述的三种形式和结构不同的句子而已。正如福柯所说的那样,陈述不过是句子所具有的一种功能而已,形式不同的句子却可以发挥完全相同的功能,因而构成同一种陈述。
在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句子有两种类型,一是自然语句,二是人工语句。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语句,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漫长的时间自然形成的,因而可以称为自然语句,如“我想吃苹果”(陈述句)、“请帮我把水拿过来”(祈使句)、“你说什么”(疑问句)、“哎,这都不清楚啊!”(感叹句)等。
人工语句则是人们为了某些特定目标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建构出来的语句形式,如数学语句:“∵ x=y,∴ x+y=2x”,物理学公式:“E=mc²”,财务报表、门诊化验报告表等数据表格,以及各种类型的示意图等等。这两种语句中,自然语句当是更为根本或基础的语句,所有的人工语句最终都是通过解读或还原为自然语句的方式来被人们理解的。如数学语句“∵ x=y,∴ x+y=2x”是通过被还原为“因为一个数字和另一个数字完全相等,所以将它们两者相加的结果就是其中一个数字的 2 倍”这样的自然语句来被理解的。“E=mc²”也是通过被还原为“物体的总能量等于物体所具有的总质量与光在真空中所具有的速度之平方的乘积”这一自然语句来被人们理解。各种数据表、示意图等也是如此,如在一支正在燃烧的香烟图案上打上一个红色大叉的画面也只有被人们解读或还原为“此处禁止吸烟”的自然语句才能够被理解。
不过,在现有的语言学领域中,人们在提到“语句”或“句子”一词时,通常所指的似乎都是自然语句,对于各种人工语句的研究几乎没有。这里的原因,笔者推测,一是因为如上所述,在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中,自然语言具有更为根本或基础的地位,人工语言不过是从自然语言转换而来的派生语言,弄懂了前者也就很容易理解后者;二是语言学主要研究的是那些最具普适性的语言形式和规则,而各种人工语句都是由不同专门领域(数学、科学、财务部门、医疗部门、交通部门等)中的人们为了该领域的特定需要而制定出来的,在形式和规则方面都不具有普适性,因而难以成为语言学家的研究对象。不过,正是由于语言学中的“句子”一词通常主要指自然语句(不管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是什么),福柯在《知识考古学》一书中才会提出“虽然有些陈述是以句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但也有很多的陈述不是以句子形式而是以其他形式表达出来的”之类的说法,并举例说:像amo,amas,amat这一组出现在某部拉丁语语法书中的词,按语法规则虽然不构成一个句子,但却是一个关于动词amare 现在时不同人称词形变化的陈述。还有相当多的陈述也不是以句子形式来进行,而是以分类图表、谱系树、账簿、数据、公式、曲线、金字塔一类的图形以及分布云图等形式来进行。因此,不能将作为话语构成单位的“陈述”与作为语言构成单位的“句子”相混同。但事实上,如果我们关于自然语句和人工语句的分类是可以接受的,那么,福柯的说法就还不够准确。应该说,无论是自然语句还是人工语句,都可以既是语言学中所谓的“句子”,同时又是陈述的载体。陈述不过是包括自然语句和人工语句在内的所有句子的功能而已。
《知识考古学》书影。图片来源:豆瓣。
在明白了句子和陈述之间的区别之后,对于句子群和陈述群之间的区别,我们自然也就无须多说了:前者是由诸多“句子”构成的,后者则是由诸多“陈述”构成的。这种区别也导致了语言学家和话语分析学家在对作为“句子群”的文本进行分析,和对作为“陈述群”的文本进行分析时,侧重的方面有所相异:人们在对作为句子群的文本进行分析时,同样也是侧重于考察、分析构成句子群的各个句子在形式方面的关系,并根据这种形式方面的结构差异对文本结构进行分类。在对作为陈述群的文本进行分析时,主要是侧重于考察、分析构成陈述群的各个陈述之间在内容方面的关系,并根据这种内容方面的结构差异来对文本结构进行分类。
总结起来看,我们可以说,“话语”虽然需以特定“语言”为载体,但又可以不受特定语言这一载体的限制。具体言之:第一,概念需以词汇为载体,但又不受词汇的限制,不随词汇音、形的变化而变化;第二,陈述需以句子为载体,但也不受句子的限制,不随句子形式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第三,陈述群需以句子群为载体,但也不受句子群的限制,不随句子群形式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正是这样一些区别,使得对“语言”的分析和对“话语”的分析呈现出非常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第三,“语言”和“话语”的形成和变化遵循着不尽相同的规则。毫无疑问,无论是人们一般所说的“语言”,还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话语”,都是由人们按照特定的规则建构出来的,但它们在被建构时所遵循的规则在内容上是不同的。例如,作为语言分析之对象的句子和文本在被人们建构出来时所要遵循的规则主要是语法规则,包括词法(词汇构成和变化的形式规则)、句法(句子构成和变化的形式规则)和文法(文本构成和变化的形式规则)等不同部分,而作为话语分析之对象的那些陈述,虽然也只能以句子为形式来进行,以句子作为自己的载体,因此在被人们建构出来时也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语法规则,但它们的形成和变化,更主要的还是要受到前文所说的“决定着某些符合语法规则的句子可以被说/写出,而同样符合语法规则的句子却不能被说/写出的”那些的行为规则的约束,后面的这种规则,我们称之为话语构成规则。
因此,为了理解话语的形成和变化,还必须甚至主要去掌握支配其陈述内容变化的话语构成规则。这对于那些以自然语句为形式进行的陈述是如此,对于那些以自然语句之外的其他形式进行的陈述,例如以图表、账簿、数据、公式、曲线和金字塔等图形形式进行的陈述,也是如此。
由此可见,“话语”和“语言”应该是两种既存在着相互联系又有着重要区别的事物,我们不能将它们简单地等同或者混淆起来。
那么,何为“话语体系”?
依笔者的理解,所谓的“话语体系”,指的是人们在围绕某个主题进行言说或书写时按照一套特定话语构成规则所可能言说或书写出来的陈述之和。
在前面一节中,我们说明了“话语构成规则”和“语法规则”之间的差别。对于语法规则的含义和内容(词法、句法、文法等),人们一般都比较了解,但对于话语构成规则,虽说人们在日常言说和书写过程中都不得不有意无意地遵循一些话语构成规则,虽然福柯以及诸多话语分析学者也做了不少论述,但人们对它的了解大多有限。因此,我们还将具体地说明一下“话语构成规则”的含义和内容。
在《知识考古学》一书中,福柯曾经从话语对象的构成规则、陈述构成规则、概念共存规则和主题构成规则四个方面来讨论“话语构成规则”。福柯关于话语构成规则的论述内容丰富,观点新颖,对于我们非常具有启发性,其缺点则是颇为深奥乃至晦涩难懂,既难以理解更难以在话语研究的实践中加以运用。大概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福柯有关话语构成规则的论述在包括话语分析研究领域在内的当代国际学界产生了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但却很少有人完全按照福柯的那一套论述来展开话语分析。目前在国际学界,在“话语构成规则”的描述和分析方面,并无一个统一的框架。参照福柯以及其他当代话语分析学家们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勾画“话语构成规则”的基本内容:
1. 对象的构成规则。任何话语总是针对某种言谈对象(如精神病、疾病、犯罪、自杀、性、经济、政治、社会、历史、自然、宇宙、天、人、道、理,等等)来展开的,总是关于某种对象的话语,任何一种话语所言及的对象都并不是一种完全独立于、外在于言及它的话语而存在的东西,而是一种由言谈者使用特定的概念建构出来、可以随言谈者所用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存在。因此,在人们的言说之前,并不存在着某种等待人们去发现和言说的对象,人们对这一对象的言说也不是对这一外在于、独立于言及它的话语而存在的对象所做的反映或再现。
相反,在言说之前所存在的只不过是诸多以混沌不明的方式混合在一起的“经验流”而已,而非某些可以让人们以明确的方式加以感受、思考和言说的对象。只有当人们使用某些概念去切割这些原本混沌的经验之流,将某一概念与其中的某一片段对应起来时,这一原本与其他经验流混融在一起的经验片段才得以被明确下来,成为人们意识中可以感知、思考和加以言说的对象。而且,人们使用某些概念去对经验之流进行切割的过程,也不是以概念去反映或再现经验片段的过程,而是存在着相当的偶然性。正如索绪尔所指出的那样,一个概念与其所指涉之经验片段之间的初始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偶然的而非必然的。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话语对象的建构毫无规则可言,相反,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们使用概念来切割或建构可言谈之经验对象的过程都是在一定规则的引导和约束下来进行的,这些规则就是话语对象的构成规则。这些规则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于话语对象构成之基本标准方面的规定,包括对对象本质内涵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操作标准等。一个话语体系对自身对象本质内涵所做的这种界定总是通过特定概念(如“疯人”“精神病”“社会”“经济”“科层制”“政治”“文明”等)来完成,这类概念自然也就成为该话语体系的核心概念。毫无疑问,和其他概念一样,这些核心概念也是以特定的语词为载体的,但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我们不能将它与作为载体的语词相等同,判断该话语对象的标准只能是该词语作为能指所对应的实际所指。
《疯癫与文明》书影。图片来源:豆瓣。
如果一组话语不仅使用了不同的词语来言说另一组话语所言说的某一事物,而且其作为能指所对应的实际所指也不同,那么,我们就可以确认这两组话语所言说的是两种不同的对象。例如,按照福柯的叙述,西方早期的“疯人”话语与19世纪左右形成的“精神病学”话语之间就是如此。两者不仅在用来表达各自话语对象的关键词不同,而且所用关键词的实际意涵也完全不同:前者只是将“疯人”界定为一种在思维和行为方面与普通人有所不同的另类,后者则将前者所称的“疯人”界定为一种思维、情感和行为能力方面出现了问题、需要且可以通过特定的医学方法来加以治疗的病人。
反之,如果两组话语虽然使用了相同的词语来表达自己的对象,但所用词语的内涵却完全不同,那么,我们也必须将这两组话语的对象确认为两组不同的对象。例如,西方传统医学话语和现代临床医学话语都可能使用“疾病”一词来作为自己的对象,但两者对“疾病”概念之含义的理解却完全不同。前者将“疾病”界定为一种可以脱离人体独立存在的东西,“患病”现象因此被界定为某种原本独立于人体的疾病进入了人体,后者则将“疾病”界定为由于人体自身发生异常或畸变所导致的身体异常状态。因此,它们实际上是两种关于疾病的话语体系。当然,如果两组话语使用了相同或不同的词语来表述自己的对象且/或所用词语的内涵也/却完全相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话语对象。
其次,是对于言说对象构成之权威主体方面的相关规定,即由谁来界定言说对象之权威。例如,在西方早期“疯人”话语体系下,对“疯人”的界定主要是由人群中诸多有阅历和经验的长者作为权威人士来进行;而在19世纪精神病学话语体系之下,辨认和确认“精神病”患者的权威资格被集中到精神病学团体及其司法等辅助机构手里。
2. 陈述的构成规则。陈述是对言说对象的存在和变化状况加以报告。陈述的构成规则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1)陈述主体的构成规则,即对由谁来进行或制作这一/这些陈述进行规定。不同的话语,对相关陈述之主体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医学话语中,能够成为各种医学陈述(病历、化验单及其他检查报告单、出院报告单、病例分析报告等)之主体的人,也只能是负责或参与某项治疗工作的医生及相关医疗辅助人员。在教学话语中,能够成为所授课程各项陈述之主体的只能是任课教师以及得到教师许可的某些学生。在集会话语中,能够成为会议各项规定陈述(主持性陈述、会议报告、评论性陈述等)之主体的也只能是按照会议的相关要求事先取得发言资格的那些人员。正如福柯所指出的那样,陈述主体也不是一种先于和外在于话语体系的独立存在物,正如话语的对象不是一种先于、外在于话语体系的独立存在物一样。
实际上,陈述的主体并非是一个说出或写下某个陈述的人,而是一个特定的社会位置。通常被我们视为主体(作者)的那个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占据了有权力说出或写出此一陈述的那些社会位置(医学专家、社会学教授、公司总经理、某政府部门领导、博士候选人、记者等)。而任何社会对于各种陈述主体的获取资格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都有程度不同的规定:一方面,只有被确认为符合这些规定的个体才有可能获得相应资格,从而成为某类陈述的主体;另一方面,个体在获得了某种资格、成为某类陈述主体之后,也必须且只能在其相应权利、责任和义务范围内制作某类陈述。
例如,一位大学社会学教授在其规定的授课时间内,既有权利去展开其所在机构(学界、学校、院系等)规定他去完成的那些陈述(尽管他对这些陈述可能已经感到非常厌恶),也有责任和义务不去进行超出规定范围之外的那些陈述(尽管他内心可能充满着对于进行这些陈述的激情)。总之,一个被我们通常视为某项陈述之主体的人,在某个特定时空场合下之所以会进行此项陈述,并非因为他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必须要如此,而是基于其所据有的社会位置。
因此,正如福柯所说的那样,要理解一个陈述主体,“并不在于要去分析作者和他所说的东西(或者他想说,或者已说出但并不请愿说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而是要去确定任何个体若想为成为它的主体而能够和必须占据的位置”。而对各种陈述主体的资格、权利、责任和义务等进行规定就是话语体系中陈述构成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2)陈述场合的构成规则。或者说,这些陈述被制作、获得合法性并加以应用的地点是什么。例如,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医学话语来说,这样的地点就是医院、私人诊所、化验室、图书馆或资料室等。不同的话语,有不同的制作、合法性和应用场所。对各类陈述的场合加以规定,也是陈述构成规则的重要内容。
(3)陈述情景的构成规则。即这些陈述是说话者在什么情景当中,(相对于对象而)处于什么主体位置时制作出来的。以医学话语而言,各种陈述是由说话者可能处于以下不同情景位置时制作出来的:向患者提问时的“提问主体”、倾听患者叙述时的“听的主体”、阅读相关表格时的“看的主体”、描述疾病类型时的“观察主体”等。对于一个特定陈述主体在何种特定情境下才能或应该进行何种特定陈述进行规定,当是陈述构成规则的第三个方面。
(4)陈述方式的构成规则。这里的“方式”主要指修辞方式。如明清时期中国的官方话语中,“奉天承运”只能被用来修饰“皇帝”;在许多民族的话语体系中,“妖魔鬼怪”一般只能用来修饰给人们带来厄运的力量,“太阳”“光明”等词语则常常用来比喻或修饰那些给人们带来幸福的力量等。对一个陈述主体在进行特定陈述时可以或应该采用何种特定的修辞方式进行规定,是陈述构成规则的第四个方面。
3. 陈述群的构成规则。陈述群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一些相对较小的陈述群(例如一个段落)和一些由若干相对较小的陈述群构成的更大的陈述群(例如,由若干段落构成的一个文本,段落和文本都是特定陈述群的载体,正如句子是陈述的载体一样)。这些相互联系的陈述(或小陈述群)也是按照特定的规则联结起来的,这些引导和约束人们将一些相互关联的陈述(或小陈述群)联接起来的规则就是陈述群的构成规则。陈述群的构成规则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引导和约束人们将相互关联的陈述按照时间序列联结起来的基本规则,也可称为陈述群的时序规则。例如,按照中国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相关要求,构成一篇文章的一组陈述群必须按“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的秩序相联结;按照现代学术话语体系的相关规定,被称为“学术论文”的一组陈述群必须大致按照以下时间序列将各种陈述(或小陈述群)加以联结:问题的提出—相关研究文献的梳理和评估—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正文(本文基本观点及其论证)—结论(及讨论)—参考文献。而按照现代新闻业界的一般惯例,一篇中规中矩的新闻报道通常也是按照以下时间序列来联结构成该报道的相关陈述:中心主题(主要信息—次要信息—附带信息)—次要主题(主要信息—次要信息—附带信息)—次次要主题(主要信息—次要信息—附带信息)。
一个陈述群中相互关联的各个陈述按照时间序列联结起来的方式构成其时序结构。在同一个话语体系中的言说者也会将时序构成规则作进一步的分化,如在现代科学话语体系中,针对不同陈述之间的时序联结问题,存在着经验归纳主义和理性演绎主义等不同主张的对立;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在《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一书中曾经对西方社会学理论家将相关陈述联结起来的逻辑“格式”概括为思辨格式、分析格式、命题格式和模型格式四种类型,其实也是社会学理论话语中四种将相互关联的陈述按时序联结起来的规则类型。这些围绕时序构成规则发生的分化将遵行它们的话语进一步区分为大话语体系下的一些亚话语体系。
《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图片来源:豆瓣。
(2)引导和约束人们将已有其他陈述群中与本陈述群某些陈述间存在关联的陈述按照意义轴联结起来的基本规则,也可称为陈述群的文本际(intertext)或话语际(interdiscourse)关系规则。任何陈述都不可能是一种完全孤立存在的东西,都是以话语世界中已有的相关陈述为前提,在参考借鉴、转述、引用已有相关陈述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因此,任何陈述或陈述群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文本际性(intertextuality,也译“互文性”)或话语际性(interdiscursivity)。
文本或话语之间这种相互参考、借鉴、继承或引用的行为也不是一种言说者随心所欲的行为,而是一种由特定的规则来加以引导和约束的行为。例如,在现代世界的学术话语体系中,人们对于参考、借鉴转述和引用他人已有相关陈述的行为就有着严格的规定,违规者会因此而受到与其违规程度相应的惩罚。一个陈述群中由陈述主体通过参考、借鉴、转述和引用的方式从已有陈述群中引进的陈述同陈述主体新添加的陈述相互联结的方式构成了该陈述群的文本际或话语际结构。
由上可见,在实际的言说过程中,人们所要遵循的行为规则不仅有语言学家们所说的各种语法规则,而且还有我们上面所说的各种“话语构成规则”。所有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按照特定话语构成规则可能被构建出来的陈述总和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关于这一特定对象的话语体系,例如医学话语体系(关于“疾病”及其治疗手段的话语体系)、社会学话语体系(关于“社会”的话语体系)等。
从前面两节的讨论中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看出,既然“话语”和“语言”不完全是一回事,“话语体系”和“语言体系”之间也存在着重要区别,那么,话语体系和语言体系各自的分类原则应该也是不同的。由于第一节第二点所述的原因,人们在对语言体系进行划分时,也是重在其词、句、段构成的形式,而非词、句、段所表达的内容。如前所述,以词汇为例,在不同句子中出现的两个单词,只有当它们在形态、语音和语义三个方面完全一致时,才会被认为属于同一个语言体系。若这两个单词,其形态和语义均相同,但读音却不同,则会被认为是属于同一个语言体系之下的两个方言支系;若其形态和语音都不相同,即使其语义相同,也会被认为是属于两个不同的语言体系;若不仅形态、语音不同,而且语义也不相同,则毫无疑问属于两个不同的语言体系。
相应地,人们在对话语体系进行划分时则重在其词、句、段所表达的意义,而不涉及它们得以构成的形式。词所表达的意义即其作为概念所具有的意涵,句子所表达的意义即其作为陈述具有的内容,段落所表达的意义则是其作为陈述群所具有的内容。一个句子,如“国家是人们通过相互协商、订立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由于其是笔者以汉语词汇为材料遵照现代汉语的句法构造出来的,因而从语言学角度说属于汉语体系下的句子,但如果人们以英语词汇为材料遵照英文句法将其翻译成英文,它就是属于英语体系的句子。
然而,作为一项对某项历史事件的陈述(暂且不论其真伪),无论它从属于现代汉语体系,还是英语体系,或者其他语言体系,由于它是按“社会契约论”这一特定话语体系中的概念(“订立”“契约”)为材料遵照特定话语构成规则构造出来的陈述,它就都属于“社会契约论”这一特定的话语体系。由此可见,属于不同语言体系(英语、汉语、德语、法语等)的人,完全可以由于遵循相同的话语构成规则而同属于相同的话语体系。也正如福柯所说的那样,只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和功能用途不变,我们就可以说是相同的陈述。反之,只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和功能用途发生了变化,那它们就属于不同的陈述。
进而言之,那些使用不同语言体系(如英语、汉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等)来进行表达和交流的人,虽然处于不同的语言体系之中,但却可以同时处于同一个话语体系(基督教、佛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儒家、道家、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传统主义、进步主义、马克思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牛顿物理学、相对论、量子力学等)之中,成为一个话语共同体的成员。这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希望:人类或许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语言体系,但它却有可能形成一个具有最低限度统一性或普适性的话语体系,用来作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要的话语基础。
除了容易将“话语”和“语言”相混同之外,人们有时候也会显现出将“话语(体系)”与“理论(体系)”两个词汇或概念相混淆的倾向。
譬如,常常会听到人们使用“话语(体系)”一词来替代“理论(体系)”一词,将某种特定的(哲学、科学、宗教、艺术、伦理等)“理论(体系)”称为某种“话语(体系)”,如“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存在主义话语(体系)”“男权/女权主义话语(体系)”“家话语(体系)”“基督教话语(体系)”“进化论话语(体系)”“现象学话语(体系)”,等等。仿佛“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是同义或近义词,一种“理论(体系)”就意味着一种“话语(体系)”,反之亦然。
例如,“临床医学话语(体系)”似乎就意味着一种与“传统医学话语(体系)”不同的医学“理论(体系)”,等等。虽然这种混用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但准确说来,正如“话语”与“语言”之间、“话语体系”和“语言体系”之间的关系一样,“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也是两个指涉着不同对象的不同概念,不能相互混淆或等同起来。因此,有必要再对“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之间的区别作一些简要说明。大体说来,“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之间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异同。
第一,如前所述,所谓“话语(体系)”指的是人们以言语或书写方式围绕着某个主题加以论述或讨论时,按照特定话语构成规则所可能说出或写下的一些语句或陈述之和。而所谓“理论(体系)”,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则指的是一组以特定的逻辑格式联结起来、可以用来解释相关经验事实的特定抽象观念或陈述。
在对“理论”概念所做的这种理解中,“关键的要素主要有二:一是‘抽象’,即理论必须是对相关经验事实的抽象,而不能只是一堆经验事实的集合,一堆未经抽象的事实集合不能称为理论(譬如关于宇宙大爆炸过程的描述、关于地球及生物演化过程的描述、关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历史进程的描述、关于某个群体或社会历史事件的叙述等;换言之,所有单纯叙事性质的话语系统,或我们在社会学文献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一些故事性讲述,都不能被称为理论);二是‘解释’,即理论是用来对相关经验事实进行解释的,理论必须具有这种解释功能,凡是不具有这种解释功能的概念或观念系统,都不能称为理论”。
显然,“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相互关联,但却不能被等同。一方面,一套话语体系可能先于某个必须借助于这套话语体系的相关资源(概念及各种话语构成规则)才能形成的理论体系而存在但在很长时间内只是被人们用来对相关对象或话题进行描写或陈述,而未促成一套可用来对相关经验事实加以解释的严密理论体系的出现;另一方面,虽然某个“话语体系”可能是随着某个特定“理论(体系)”的形成才得以产生出来的,但我们同样不能将其与那一特定理论体系相等同,因为.这套随某个特定理论体系的形成而产生出来的话语体系完全可能演变为一套与该理论体系脱离、只用来对相关对象和话题进行松散经验描述的话语资源。
第二,与此相应,“话语(体系)”只是为人们言说某个特定的“对象”提供了一些基本的话语构成资源(对象构成规则及其核心概念、陈述构成规则和陈述群构成规则等),但并没有规定人们在言说这一对象时必须抱持的理论立场或观点。因此,正如福柯曾经指出的那样,处于同一“知识型”或话语体系之下的人们,对于同一个问题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回答,或者说对于同一种对象的形成和变化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形成不同的理论立场或观点。例如,在《词与物》一书中,福柯讨论了古典时期财富分析领域中重农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虽然这两组观点之间存在着对立,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重农主义观点反映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功利主义观点反映了商人和企业主阶级的利益,但是,这两种观点事实上却拥有着一些共同的理论要素和基本命题,例如:所有的财富都诞生于土地;物品的价值与交换联系在一起;货币的价值就是作为流通中财富的表象;流通要尽可能地简单和完整;等等。
大卫·李嘉图。图片来源:Wikipedia。
这种理论要素和基本命题方面的相通正是基于双方在一个更抽象的层次上属于同一个知识型或话语体系,只不过这些相同的要素和命题被争论双方“安排进相反的秩序之中”。此外,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经济学”与李嘉图等人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对立,代表着不同的阶级利益,但双方却同属于一个知识型或话语体系。它们之间(以及重农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立和争论本质上只是同一种知识型或话语体系内部两种理论立场之间的对立和争论。不仅如此,正是因为同属于一个知识型或话语体系,二者的形成及其对立才得以可能。
福柯指出:“虽然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的‘经济学理论’相对立,虽然在这个对立中,马克思主义设想了一种对大写历史的彻底改变和反对这些‘资产阶级的’经济学理论,但这个冲突和这个设想的可能性条件,并不是重振整个大写的历史,而是这样一个事件,即整个考古学都能确切地确定这个事件的位置,并且这个事件已经按照相同的模式同时规定了19世纪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和革命经济学。它们之间的争论徒劳地激起了某些波浪并构成了表面的涟漪:这些只是小孩涉水潭中的风暴。”
据此,福柯提出,在对思想史进行考古学研究时,“我们必须仔细地区分两个研究形式和两个研究层面。第一个是研究诸多见解,以知晓在18世纪谁是重农主义者,谁是反重农主义者;有关的旨趣或利益是什么;争论的要点和论据是什么: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是如何展开的。第二个并不考虑有关的人物及其历史,而是定义这样的条件,从这些条件出发,我们就有可能以连贯和同时的形式去思考‘重农主义的’知识和‘功利主义的‘知识’”。福柯认为,第一种分析正是人们通常所做的那种分析,“属于老生常谈”,没有什么新意;只有第二种分析才属于知识考古学(也即话语分析)要做的分析。
第三,“话语(体系)”是由陈述构成,“理论(体系)”则主要是由命题构成。按照福柯的分析,作为话语之基本构成单位的陈述与作为理论体系之构成单位的命题之间不存在一致性。福柯认为,从逻辑上看属于同一命题的表达却可以是两个完全独立、不可相互替代的陈述。例如,“没人听见”与“确实没人听见”(或“天鹅都是白色的”与“天鹅确实都是白色的”)这两句话就是如此。
从逻辑上看,它们之间的区别是难以分辨的,因而不能看作两个不同的命题。但作为陈述,它们之间则既不相等,也不能混淆:在多数情况下,前者只是某一个人以高声喊叫或内心独白的形式所做出的一项观察,而后者则只有在一组内心独白的陈述群体、与自我展开的无声讨论对话片段或者一组问答当中才能够出现。相反,也有这样的情况:在某个只存在着一个简单、完整之陈述的地方,却可能存在着复杂和重叠的命题。例如,“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都是以家庭作为基本组成单位”这一陈述,却是包含着许多个不同的命题(“人类社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人类社会存在古今之别”“人类社会存在中外之别”“人类社会由不同层次的单位构成”“家庭是人类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等)。
由此可见,“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之间虽然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前者为后者的形成提供必要的引导和约束,后者则也可能进一步丰富和充实前者),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话语”指的是人们以言语或书写方式围绕着某个主题加以论述或讨论时实际说出或写下的一些陈述。“话语”和“语言”之间存在着可以明确辨析的区别。所谓“话语体系”,则指的是按照一套特定的话语构成规则建构起来的所有陈述之和。与“话语”和“语言”之间的区别相应,“话语体系”和“语言体系”之间也存在着明确的区别。不仅如此,“话语体系”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理论体系”之间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区别。
把握这些区别,不仅对我们恰当理解“话语”和“话语体系”概念的含义,而且对于我们更为顺畅地开展与这些概念相关的那些问题所做的讨论,以及拓展我们在相关问题上的认识,应该都会有些重要的助益。
文字编辑:孙铭阳、陈雨涵
推送编辑:周丽敏、毛美琦
审核:田耕
文章出处:北大社会学刊第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