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族群边界和现代中国的形成
——评王利平新著The Imperial Creation of Ethnicity—Chinese Policies and the Ethnic Turn in Inner Mongolian Politics,1900—1930
张临希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一 近代中国形成中的内边疆问题
中国跨越漫长的帝制进入共和、进入现代国家行列,其间的思想启蒙一贯是研究热点,这涉及严复、章太炎、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杨度、戴季陶等人的学说。但中国的现代转型,即从帝制到共和的进程中,对多民族统一国家维护的具体运作也同样重要。但在这个问题上,中西方存在观念分歧。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方参照古罗马、古埃及,将帝国视为皇帝统治下多民族共同生活的辽阔大国,其特征是军事征服、由代理人管理新领土,因此当统治中心的控制力减弱时,边缘领土对帝国的从属关系也将终结,这样帝国带上了具有侵略性并易于解体的负面含义。随着近代西方扩张,帝国一词更附带强烈的殖民主义内涵,因此帝国语境在西方学界往往带有偏否定的意味。奥斯曼土耳其、沙俄、奥匈等帝国解体的经验,形成了对单一民族国家取代帝国的普遍想象,甚至把民族国家与帝国想象为对立的两面。以同样的经验观察清朝-民国交替时,容易将清朝归入帝国行列展开比较研究。这一方面激发了对中国历史的重新审视,如拉铁摩尔将帝国的边疆视为宽泛的中间地带,对中国历史具有启发性解读;但另一方面,套用经验也容易导致对中国族群关系的误解。
误解中比较典型的是用“中心-边缘”理论解释帝国中央与边疆的人群关系,即划分两极解读帝国的权力结构和资源分配。这个模型有其合理一面,赫克特(Michael Hechter)认为帝国中心通过族群隔离、边缘自治减少边缘地带的冲突;布鲁贝克(Rogers Brubaker)认为边缘民族-文化共同体瓦解了苏联。中心-边缘模型的确可以解释民族分离主义与帝国崩溃的关系,但从这个基点出发,易将边疆的开发等同于殖民主义、将多元法律体系视为区域割裂,都将被单一民族国家解构。由此部分学者认为,帝制中国也是扩张性、非一体化的,因而帝国中心与边缘地带易于分割。秉承上述观念,西方学界倾向于将中国的汉族与边疆各族群想象为固化的,预设矛盾而忽视交融,部分“新清史”即存在这样先入为主的观点。而实际上,清朝是中央集权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并非由宗主国(中心)与殖民地(边缘)构成。理清这种误解,需要中国学者以兼顾历史学与社会学的研究搭建桥梁,从史料与结构两方面与西方学界进行沟通。
王利平教授新作《帝国进程中的族群形成:清末民初政策与内蒙古政治的民族化转向,1900—1930》(The Imperial Creation of Ethnicity—Chinese Policies and the Ethnic Turn in Inner Mongolian Politics,1900—1930),有望成为弥合分歧的媒介。作者王利平教授出身北大社会学系,后又赴芝加哥师从安德鲁·阿伯特(Andrew Abbott)教授。作者不断思考社科历史与人文历史的不同,对社会学、历史学两学科交叉下的帝国与民族国家议题产生兴趣。本书来源自作者完成于2013年的博士论文,其后历经多年思考完善,终于2022年在荷兰博睿出版社(Brill)出版。正如书名的时间线隐含的意味:帝国对族群统一体的构建并未因辛亥而结束,族群边界持续变化,随政治转型不断被重新定义,历史变迁下,族群某一时段的状态绝非共时的、恒常不变的。
《帝国进程中的族群形成:清末民初政策与内蒙古政治的民族化转向,1900—1930》(The Imperial Creation of EthnicityChinese Policies and the Ethnic Turn in Inner Mongolian Politics,1900—1930)书影,图源:豆瓣。
李怀印曾提出清代中国具有“疆域国家”特性,而疆域国家的核心是族群关系,如赵世瑜强调的“版图内不同人群对新建国家的加入”,因此对边疆人群的管理是国家构建的重要一环。蒙古在其中的地位尤为突出,清朝入关前,蒙古人的政治影响力已经环绕汉地,贯穿青、藏、新以及东北,入关后,边疆的核心之一便是内蒙古,其在地理上连接中国几大区域,关乎整个东北亚局势。清至民国的中枢与内蒙古的关系,绝不仅仅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涉及族群、边界、身份差异,关乎中国何以成为现代中国的问题。
作者将目光聚焦于此,可谓寓流。近年来,学界开始追逐辛亥前后的内蒙古问题。刘晓原认为在近现代中国历次转型中,内蒙古始终是各族群治理模式的样板;冯建勇就国内与国际局势两方面,对辛亥前后的边疆危机和国家构建进行了综合的探讨;章永乐肯定了民国利用爵位笼络边疆的作用,即帝国遗产在边疆地区发挥了积极作用;常宝论述了内蒙古精英人物在时代转变中的社会作用。但学界关注偏宏观,或集中于国家构建的合理性,或集中于外交与国际局势,或集中于民族精英人物的动向,较少如作者一样直面群体展开中层研究。
该书主体部分为五章。前四章依次为“蒙古人的身份定位”“土地改革与中央集权”“革命、军阀与族群矛盾”“族群边界的法律管辖”,前四章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分别是:(1)族群身份的交叉性;(2)内蒙古土地财政转向;(3)灵活适应与逐步统一之间的行政与法律。这三方面构成边疆治理的“三驾马车”,促进了内蒙古与内地关系日趋复杂,而不是中心-边缘设想的截然两分,这恰好回应了前述西方学界对帝制中国的误解。而这三方面的研究集成于第五章“呼伦贝尔的蒙古化”,通过对上述三方面的了解,我们才可以解读呼伦贝尔这个族群身份多样、管辖多重的特殊地区,因为它集中体现了上述问题。这三方面实际上又暗含对另一个重大问题的解读:外蒙古为何分离、内外蒙古为何大分流。既往研究多集中在强调俄国的干预,强调条约的作用,而上述三方面所反映出的内蒙古治理问题,恰恰是外蒙古所缺少的。遵循着作者的脉络,可以发掘内、外蒙古大分流的内因。
二 身份、土地和法律:本书的三个分析焦点
在导言中,作者明确了内蒙古的近边疆性质,相比更为遥远的西藏、新疆和外蒙古,内蒙古与帝国中心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作者并不将内蒙古看做中间地带。这不仅与拉铁摩尔定义的地理“内边疆”类似,且更接近巴菲尔德定义的征服王朝政治上的“边疆近边缘”,它在文化上更接近帝国的主流。事实上,内蒙古无论在清代还是民国都是国家的下属,不成为独自对外交涉的单位,它拥有的只是军事组织、行政机构和混杂的族群,因此更容易受到帝国中心的影响。在由近及远的关系中,内蒙古是农耕与草原之间的缓冲地带,帝国通过“边疆封建主义”笼络内蒙古贵族确保他们的忠诚,使他们具有嵌套性的多重身份认同,这样贵族的族群认同被整合到国家认同之中。在这种多重性下,朝廷政策不是特意为统一的“蒙古人”制定,而是为具体问题而制定,因为没有“祖宗之法”,行政更加灵活。
在这种背景下的朝廷权力代理人、蒙古贵族、周边省政府的行政职能具有重叠性,他们之间的利益关联模糊了族群身份界线,模糊了设想中互斥的中心与边缘关系,淡化了敏感的汉人移民与蒙古人冲突。在呈现出这种权力结构后,作者的目标不止于此,而在于用历史叙事来描述权力运行的动态,即它如何演变,跨越辛亥后如何延续又如何衰落,如何被其他结构取而代之,新的冲突又因何而起、影响几何,用作者的话说,“研究在实际政策运行中所培养的共同利益在特定的时刻和特定的条件下,是如何分化的”。这些又在各章节中具体展开。
(一)身份
“族群”本身含有排他性的意味,但这种结果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有其形成过程。本书中族群排他性逻辑不是先入为主的指导思想,而是研究对象。作者认为用“中心-边缘”模型解释民族主义与帝国崩溃的关系过于粗略,它错误地假设帝国是由彼此分割的“民族”(nation)构成的,因此当帝国转型时,潜伏的民族主义将被唤醒,但实际上,大多数帝国是按照多线条组织划分的,民族并不是唯一划分原则,“中心-边缘”模型却将中心与外围之间的联系视为系统绑定。
作者发挥了比较历史的学科优势,通过对比奥斯曼土耳其、帝俄/苏联的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冲突(在这些地方,帝国族群身份通常是沿着几条线划分区别的),细致分析了清帝国族群治理与上述地区的不同之处:清朝皇权政治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和促进了多元身份,其中的关键是交叉性的认同。清帝国的北部边疆并不是同质性土地,其中农耕、游牧森林混杂,边疆(frontier)具有过渡性,这里的人群也容易接受过渡性身份。作者指出,清前期,蒙古人拥有前现代国家的游牧封建制度,并通过盟誓与清廷建立伙伴关系,这两个身份保证蒙古人加入清廷的军事远征,促进清朝的崛起,而后蒙古人被组织成为盟旗,加之不断与清宗室联姻,内部的贵族秩序得到强化。但蒙古人与清廷、国家和土地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间推移,蒙古人可能同时拥有游牧武士、贵族和地主的身份,并不是纯粹游牧身份。在多重身份的前提下,作者强调清朝具体给蒙古人带来什么:首先,联姻这种个体/家族之间的联盟被制度化;其次,清廷对北方的经济不具有掠夺性,但在政治上具有渗透性——通过理藩院和驻防官员,清廷在蒙古的行政管理高度官僚化,而再不是“游牧封建主义”导致的各区域割裂。
清朝末年的蒙古族人,图源:凤凰网。
多重化身份并不能解决历史发展带来的一切问题,而后清廷通过清末新政对边疆加速控制、辛亥革命、国家官僚机构一体化等一系列事件和过程,确实激起部分蒙古人抵抗,因此作者继续阐述帝国与内蒙古在其他方面的联系。
(二)土地
在农业开垦方面,蒙古人和汉人之间具有互惠关系,利益多于冲突,帝国通过它的地方代理人在“为蒙古人和汉人找到共同点方面展示了非凡的技巧”。早在清末新政大规模官垦之前,内外蒙古都散布着雇佣汉人耕作的农田,清前中期蒙古人雇佣汉人私垦游牧地,朝廷便利用临近省份的州县管理这些耕作的汉人,令他们不许在蒙旗定居,秋收后要迁回州县,这样朝廷虽不获取蒙地经济利益,但控制蒙汉接触进而控制族群纠纷,这带有族群隔离的管理思维。但作者提到,汉人为了逃避春种秋归,干脆将身份改成蒙古籍,这是逃避型身份融合,因此土地放垦与殖民主义不同,蒙古人与汉人两方不是殖民与被殖民关系。但是,随着内蒙的基层开始接纳汉人,朝廷就无法确切知道蒙古私垦土地的数量,进而不了解蒙旗的财政状况。所以清末新政进行了大规模官垦——即土地改革——使朝廷能够掌握蒙旗的财政。
国内学者对蒙地放垦也多持否定态度,要么从剥削关系入手,认为放垦的目的就是经济掠夺;要么从民族矛盾角度分析,认为放垦使蒙旗无一所得,对广大蒙古族人民更加重了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即便认为功过两分,也只看到放垦对移民实边、发展农业的益处,但更强调其严重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本书作者目光独到,提出垦殖促进了蒙汉融合,促进了国家一体化:第一,蒙地从游牧封建制土地转为国家财政下的土地,成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朝廷用垦务局官商合办的方法,使大量汉族官吏进入蒙旗内部,蒙旗更快向官僚化转变,汉族官吏在内蒙的话语权增大了。此过程中朝廷与内蒙古贵族按约定分配押荒银、地租收益,采取协商利益的原则,作者指出“土地收入相当可观,但是国家并没有谋求完全占有,说明土地改革中的财政利益并不占主导”,这不同于建立在掠夺、剥削上的宗主国-殖民地关系。第二,更重要的是,虽然新政以经济为目标的为初衷,它衍生出了政治性副产物。因为放垦,清朝在最后十年于蒙旗内设立了大量州县,中央官僚系统进入世袭制的蒙旗,内蒙古完全被内地行政系统所渗透。土地政策一直延续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因此作者在下一章便跨越辛亥,讲共和制下的政府如何承接的问题。
(三)行政与法律
如前所述,蒙古人本没有单一的民族身份,但清末新政的国家化改革以及辛亥革命促进了蒙古人的民族意识,蒙古认同增加。但同时,由于北洋官僚掌权,南方革命者被迅速边缘化,新当权者们在前清已经掌控军事力量,并得到从中央政府到在京蒙古王公的支持,他们精通实际事务,较少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随着北洋政府在边疆政策上让步,恢复部分旧制度,帝国遗产重新笼络了边疆。
垦务局的设立和官僚行政单位增加,大大提高了边疆军事长官(将军、都统)的治理能力,内蒙古对周边省份的依赖减少,内部形成绥远、察哈尔、热河三个权力中心。在辛亥之后,虽然旧帝国官僚维持的权力平衡没有被打破,然而,随着各省军阀重组权力,边疆变成了各省权力的腹地。这样,辛亥导致的族群冲突,让位于蒙旗贵族、汉人移民和边疆军事长官与周边省份的利益冲突。袁世凯去世后,中央政府不再积极参与内蒙古事务,内蒙古沦为军阀争夺地方利益的场所,地方军阀为了自身利益实际操控了内蒙古的治理,内蒙古进一步地方化,而不是蒙古化。
行政之外,最重要的是法律管辖。清朝起初与西方帝国传统相似,存在因俗而治的多元法律体系,应用于内地与应用于蒙古的法律之间有区别。但蒙古律并不能覆盖全部法律管辖问题,边疆行政机构总是在国家与蒙古地方之间摇摆,使法律条文的表达多样化。在中央层面,理藩院是交织了刑法、税收、民政的混合衙门,它积极参与边疆税收和司法审理,将蒙古法规与内地法规混用,同时规范对蒙古的判例,极大地将国家权力延伸到蒙古。由此,国家与地方法律之间的边界模糊了,蒙古人认同的法律具有游牧与定居的过渡性,蒙古人在司法上逐步进入国家轨道,这逐渐使帝国的多元法律体系走向一体化。
有观点认为,内地与边疆法律体系重叠,加重了对蒙古人的约束,比如杨强统计清代蒙古刑事法律中,死刑条例大幅增加;进一步,陈肖寒认为清朝一方面增加蒙古律法内容,另一方面又植入一款万能条文:“凡是蒙古律中没有与该案件对应专条律文的,司法者应当引用刑律(即《大清律例》)审理”,这样清朝对蒙古的立法是持加重主义——外藩蒙古使用蒙古律不是其享有的一种特权,反而是套在他们身上的一个枷锁。笔者查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也曾见蒙古人持刀与母亲争执、弟与嫂通奸后伤兄等案件,这些在原先的蒙古律法中原本并未判极刑,却最终都按违反伦理的原则,被判决凌迟。但作者为我们呈现了全新的一面,如将量刑区分为主犯与从犯;如蒙古人雇佣汉人偷牲口,大清律对汉人盗窃处罚比蒙古法律轻很多,或修法或漏洞都促进了量刑宽松,这即“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而绝大多数蒙民日常生活遇到大多为偷盗、抢劫轻罪,罕见凶杀,于是模糊的法律边界使普通蒙古人受益,对国家的依赖性增加。在此基础上,清末新政划分刑法与民法,更促进了内地与蒙古的一致。
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航拍,图源:星球研究所。
完成三方面论证后,作者聚焦呼伦贝尔这个蒙古的边缘地带。它与俄罗斯相邻,军事前线色彩浓重,由朝廷委任的都统指挥当地六大部落守备。这些部落大多是以狩猎/采集为生的半游牧群体,蒙古人并不是其中主要部分。清廷为军事目的,将部落士兵组织起来,经常调遣和补充,因此“与内蒙古不同的是,呼伦贝尔的部落士兵很难行成强烈的地方认同感”,他们的帝国认同感很强。经济方面,国家直接取得税收,不是由贵族管理的“游牧封建制”。但随着清末新政的农业土地开发以及与俄罗斯交涉,呼伦贝尔增设文官部门,士兵被大量解散,流离失所。汉族官吏很少能分清当地部落,在官方文件中,“呼伦贝尔蒙古人”取代了原先各部落的名称。辛亥革命的爆发打破了当地的均势,促使当地部落寻求与蒙古的政治联盟,从此蒙古语成为构建当地身份的来源,当地人产生了蒙古身份认同,呼伦贝尔逐渐被各方视为蒙古地区,对帝国中心的认同终于在地方分离事件中消耗殆尽。作者通过本章,反向证明了族群身份并不是事先给定的,而是取决于多个政治角色的兴衰、地缘政治竞争、分类行政和知识构建。
三 现代国家构建的另一条主线
由于多族群、多重身份、多重管理模式交织,中国各区域进入现代的时间并不同步于辛亥革命,共和新政权需要包容帝国遗产才能完成构建。其间,内蒙古是中国帝国转型中充满活力的边疆地带,不同的政治代理人和民族互动关系复杂,内蒙古对朝廷的向心力使族群间的共同利益加大。
论及内蒙古,不能避开外蒙古。多民族统一国家构建的原理,如果适用于全蒙古,为何内蒙古与外蒙古产生巨大的差异?既往研究多强调外交、条约的作用,简而言之,即俄国/苏联施加的外因。但著作实际暗含了内外蒙大分流的内因,沿着作者路径,继续从三方面分析便可见一斑。
身份方面,一是地域与族群身份差异。清初朝廷划分旗界限制了游牧的移动性,这给了蒙古稳定的地域存在,曾经的部落迁徙和互相攻掠转为各安疆界,有助于蒙古人的身份由部落认同转为地域认同。但观察清代文书可知,朝廷对内蒙古各群体主要以各旗指代,增加了他们的本土地域认同,而朝廷对外蒙古多仍以四部落称呼,助长了族群认同,内外之间产生差异。二是联姻身份差异。晚清宗室与蒙古各部联姻范围缩减,即使如此,在内蒙古仍与十几个旗有联姻关系,而在外蒙古则固定与赛音诺颜部策凌家族联姻,导致内外血缘亲缘比例不同,而这些联姻王公驻京日久,愈发京城化,与游牧蒙古渐行渐远,与中央的认同愈加强烈。三是特权身份差异。“满蒙一家”和“游牧封建制”均使蒙古贵族以特权为生,因此,“五族共和”倡导的平等不易被骤然接受。蒙古人不是满人,他们在清帝退位后仍保有广大领地。但早在清末新政时,内蒙古贵族的领地已被各种国家行政系统包围,外蒙古缺乏这种趋势,自主性更强。上述内外差异不能由交叉性身份完全弥合,因此我们看到外蒙古以极端民族主义拉拢内蒙古人时,确实有少数内蒙古贵族投奔外蒙参与分裂政权,但内蒙古的主流意识形态仍呈现出对中央的向心力。
土地方面,如前文所述,随着放垦进行,朝廷在经济方面也对蒙旗进一步控制。绥远城将军贻谷的做法是由垦务局收取押荒银,然后按比例返还蒙旗。如此,国家机构控制着分配,而是否分配的主动权掌握在朝廷手中,旗从经济自主到趋于被动。外蒙古却没有经历这个过程,根据俄国人波兹德涅耶夫观察,1890年代外蒙古各处可见贵族私垦的农田,但它未经历官垦改革,没有附设州县,朝廷难以介入地租分配,国家一体化进程在内外蒙古产生差异。同时,外蒙古担忧朝廷把对内蒙古的做法移植到自己头上,于是分离情绪加强。
行政与法律方面,多重管理机构、内蒙古与周围省份的联动机制、理藩院从中协商的灵活手段,都加强了国家对内蒙古的管理,但外蒙古缺少这样的协调机制。在内蒙古,驻防将军、都统对蒙旗权力较大,而外蒙古的库伦办事大臣设立时间稍晚,权力相对小,主要靠理藩院远距离遥控,行政效率低。多重法律的灵活性有利于普通蒙古民众,但随着内地法律体系对蒙古的介入,州县设立削弱了内蒙古的司法自主性。激进的蒙古族精英对此理解不同,如内蒙古卓索图盟喀喇沁旗的蒙古官员海山,有一段著名的抱怨:
在盟旗境内所设的州县,对于蒙旗的权力侵蚀甚大,尤其是司法权……判决死刑的权力,则是操之于在北京的官府。对于汉民的诉讼,更是无权处理。其审判必须移交,由邻近州县执行……蒙古人的诉讼永不会得到公平的判决。所以必须设法争取蒙古盟旗司法权的完整,这样才可以保障蒙古人民的权益。
内、外蒙古行政设置不同,外蒙古没有设立州县,司法自主性强于内蒙古,于是在清末,海山投奔了外蒙古。但是,对于大部分其他内蒙古人而言,在国家一体化的背景下,这种抱怨无法最终在制度上形成分离。从以上三方面,都可以观察到内外蒙大分流的内在原因,作者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在外蒙古对照下,内蒙古与现代国家构建之间的脉络更加清晰。
在此脉络下,作者将1917年作为内蒙古政治的分界点非常有道理。在这之前的治蒙政策,无论是清末新政改革还是民国初期的笼络,都讲求全国协调,将内蒙古纳入国家一体化的道路,蒙古人与汉人耕作者在土地方面有共同利益诉求,促进了族群融合。袁世凯政府的手段在于能够开动多个清朝旧系统为民国政权服务,延续蒙古与国家的协同。北京政府的一系列运作,比如设立总统府翊卫处,便是延续清代乾清门行走这类荣誉职务,使总统府替代紫禁城在蒙古人心中的意象,突出的是中央意识。但1916年袁去世后的军阀政治,造成内蒙古以地方管理者为中心,不再讲求与全国协调。最终,军阀为私利过度开垦,破坏了蒙古人的土地利益。但无论节点前后,无论国家协调还是地方利益表达,都继续促进着内蒙古的土地财政转向。
在著作的结尾,作者将问题继续深化,即为何在1930年代后,国民党政府更加激进,将中华民族看作一个种族或一个体系的分支,构建更强的国族概念?同时,内蒙地区行政治理也进一步行省化,更多汉族移民进入内蒙,民族人口比例变化更大,游牧生态退为次要,这会带来何种后果?这些问题虽悬而未答,但作者从族群认同、行政法律体系以及土地财政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构建了中国动态的民族结构,打破了“中心-边缘”“多数与少数民族”的二元对立,为我们未来进一步沿着这些问题思考打开了广阔的视野。
文字编辑:孟祥婕
推送编辑:苟钟月、毛美琦
审核:田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