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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连华:罗罗之研究

提要:

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杜连华所作论文《罗罗之研究》,以详尽的民族志记录了罗罗生活之种种。本次节选第四章《罗罗之生活》、第五章《罗罗之社会及政治形态》、第六章《礼俗及信仰》以飨读者。

 

罗罗之研究

杜连华

 

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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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罗罗之研究,要对罗罗之沿革、体质、性质、生活与文化、就参考所得与以简明而朴实之论述;以期详明罗罗族之社会生与习俗。倘以种族平等为原则,更进一步作互助工作,本文或能稍有补益。本篇共分七章,前三章,述罗罗之沿革,体质与性质,及地理上分布之概况。末四章,述罗罗之社会及政治形态,社会生,礼俗与信仰,及其语言与文字,历法与教育。

所依据之材料;关于沿革者多取自中国旧籍,关于体质者多取自国内外专书之叙述与测量,关于社会生活方面,多取自专刊及旅行报告,中之主要书籍为炎记闻,蛮书,南诏野史,通志及县志,雷马峨屏调查记,川边季刊等中文书籍,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1938, vol3. no.2H.R. Danies : yun-nan 1909W. R. Morse:The no.su tribes of west Szechwan 1933Vicomte.D'ollone,in forbidden China 1909 Journal of W.C. Barder Research Society. 惟因不能读法文,致大份法文材料未能纳入文中。

写的方法,以个人口气直述之。引用之文字,化为个人口气,但在一段之末,加以注脚;并于每章之末,按文中注脚之号数,注明原文出处,指明书籍名称,出版日期以及页数。

本文未开始之前,几次见赵承信先生规定题目范围;又蒙杨先生为导师,自开始到结尾,充分借助了师长的指导,谨此谢谢他们的劳苦。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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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习俗之一班

(一)打冤家

白罗罗中往往彼此发生纠纷,多请年长明理之白罗罗为之调解,如双方不服,则请其主人出,至是则无不服者。黑罗罗亦如之,倘双方不服,则打鸡盟誓,若仍不服则成为冤家。冤家往往寻仇,多于夜间率领娃子持枪械而往,掳掠对方之牲畜,财物,其娃子离主人较远者亦被掳去。对方亦率领娃子追夺,两相接触便开始格斗。一而再,再而三者有之,有受伤及被杀死者,急请人来讲人命,杀死人者,回家亦宣告邻居,近邻为之迁避。盖讲人命者来时,亦必先烧冤家之住房,他家之人见房以烧去,再出为调停。赔死者以银两,赔伤者之牛羊,对死者之舅氏亦必如数赔偿,以其有血统关系也。一代未了继以二代,三代。死伤之人,各记其数,以备来日和解时索取抵偿。

打冤家如无宿冤,往往只伤一二人了事。势强者,掳去弱者之娃子,货财,占有其土地。若两家均为强者,双方损失将甚重大。

讲和多由第三者之女子,盖女子极为体面。倘出而讲和,即双方在争斗激烈中,亦立时停止斗争,听裁判。倘一方不允,女子必解衣脱裙以示耻辱,或投河或投缳以自杀,女子亲戚较多,其娘家,又出寻仇某方又多冤家,故未有不听其裁判者,即于战阵中,女子往来,亦不敢稍加干涉。

 

一群人站在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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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征去打冤家的彝兵队。图片来源:北京服装学院。

 

(二)赔命价

罗罗中少有能赔命价者,命价规矩倘赔死者家中三百两,对其舅氏亦如数赔偿,其次赔其最密切之亲戚,二百九十两,再次二百八十两,二百七十两……依次数推。一二千两,三四千两不止也。中以用刀杀死者赔银最多,跳水死者次之,吊死者又次之,依次减少。

打鸡羊牛狗猫:罗罗双方起难以分解之纠纷,一方欲取信于对方,多以打鸡为誓,情势愈严重者,渐次打羊牛狗猪。谓倘有他意,即如鸡狗一样,不得其终。

(三)钻牛皮

罗罗盟誓,或立订契约,多以“钻牛皮”为大典。将牛椎杀剥皮张于竹竿上,双方立约人由下方钻过。其后和牛血于酒肉共饮之。以武士将临阵亦行此仪式。想系订攻守同盟敌忾同仇之契约,未必每阵以此为出兵之仪式也。其他记载,均以之为盟誓典礼也。

(四)管家女

罗罗未嫁之女,甚为贵重,对社会有停战权,在家庭有管理家务之权,无论父兄听其调遣,名曰管家女。

(五)歌谣

……

(六)黑白罗罗间之关系

白罗罗对黑罗罗异常忠实,倘有命令,虽赴汤蹈火,再所不辞,此故迫于黑夷之淫威,此其风气,一脉相传,而更由于罗罗朴实使然,黑罗罗彼此间亦极忠实,对自身之领袖,势必对决服从,听其指挥,本境内如有冤家来犯,尤出全力以御之,本支之生命财产均赖得保全。从无私相授受,冀徒苟安,而卖其全支者,必以忠于各人之心忠于全支。如与汉人有事,或为汉人侵犯,则更将忠于本支之心忠于全族。各支罗罗,虽旧日为冤家,亦必前嫌尽弃,连合于一共同组织之下以与外人抗,直至外侮已去再从事自身恩怨,颇有先公事而后从私怨之

白罗罗不只己身为黑罗罗之忠,其已婚者,夫妇均为其恭执贱役,听候差遣,遇有战争,更须恭临为效死力,每年年终,献主人猪头一只,鸡酒一桶,以尽识,此外则无他事。

罗罗之财产,通常以娃子之多寡而定贫富,娃子之姓氏,随主人而变更。大族之娃子多至三四百人,可以随意买卖造嫁均无不可。

罗罗之社会本无一定常规,而能黑白分明,贵贱有序,人人相安;盖多有习惯上之裁制。罗罗又极重面子,凡欺其奴者,即无异欺其自身,不惜任何牺牲以与相拼,保护其娃子之生命财产。黑罗罗之与白罗罗虽不共食,而所食者率皆相同。倘有所得亦必分惠之。衣饰亦与娃子共之,只工作上有勤之分。

(七)家与家之关系

罗罗每家所在之地,均有一定之区域,其所住之境内,虽一草一木,皆为其所有;且时时在监视中,以防为人所侵犯。倘外人不经许可擅入其境,则可任意处置,甚或置之死地。临近之族,若为冤家,则防犯尤严;倘为亲戚及近族,则可互相通融,阻碍极少。然是亦必给礼物,说明来意,不必客气。盖罗罗心际直朴,且极好大喜功。初步既经顺利解决,则以下诸事自易迎刃而解。倘初步所采之步骤失策,则再难重归于好,凉山中之冤家,往往揭起轩然大波,至于族破人亡,而其起因往往由于细之事。

(八)支与支之关系

罗罗对支与亲多竭力联络,以期在危急时收守望相助之效,故凡有所获均为分享。在凉山中其最难解决之问题有二,一为冤家临境;势必求救于临近之支亲,亲亲相联,一次不能决约以来日。为至双方精疲力竭而后已或得有力之中人从中调和。二倘如汉兵入境,势必倾全力全巢以御之不问其是否冤家亦为策群策力,椎牛为誓,精诚团结。且从无中途变节之事,倘其支,不能全始全终,势必为众人唾弃,为公共之冤家,其全支将无噍类于存在也。

(九)人与人之关系

罗罗颇重信义,一诺既成,便各无反悔,成为定案。买卖多由一人为证,不用文字。遇人请求,则承认之后,虽遇巨难,亦必全力赴之,如不履行前约,则受人鄙弃。如更必发誓,则杀鸡打羊各分饮其血以为誓。盖以无信义之人,人人均可食其肉。倘事严重则椎牛歃血,钻牛皮。如与外人争,各支出兵则以此为誓,此后便各猜忌协力兵事。

投诚汉人者,多行此种仪式,汉人即可信而不疑,两相和好。但年来投诚之罗罗,亦皆经过此种仪式,而仍服无常,说者由于汉官二三其德所致。

平居则主客相待有一定之地位,有条不紊,在群众中,尤觉有一定之秩序,无狂呼叫嚣之举,亦无轻薄之行为,及彼此恶意相向之表示,至如揭妇女之长裙,摸妇人之角均为大不恭敬,罪可致死

罗罗之社会为一家庭之扩大之组织,故待他人一如家人,遇未备食粮之来客,亦为共同炊,倘不顾招待,主人亦必与客人共同忍饥,从无独享自奉独丰之事。罗罗虽形近野蛮,而于礼义廉耻,则异常讲究,常见生罗罗地带多不与汉人往来,但如经某支首领承认担保。凡非冤家地方,只须一木浅刻,即可持木前往通无阻,独往独来。外人往往深入考察,故绝少异外之事。罗罗境中从未见有乞丐,故每见汉人之乞丐者,非常齿笑,其所以如此者,由于无贫富之悬殊,再则对外人一饭一宿之义务均在所不辞。

 

第四节 经济状况

罗罗所占地域辽阔,各地皆荒芜不堪。倘稍加勤奋,便可到处丰衣足食,黑罗罗多为富有阶级,白罗罗则多为贫困阶级。不勤而富之黑夷,多以有钱为荣,其财富视所有娃子、了头、耕地及牛羊之多寡而定,黑夷之收入年在五六十两,或一百两以上者居多,二三百两者次之。虽有财富,乃不求物质上之享受,每年除因疾病打杀牛羊有所浪费外,余款多买娃子及枪械,以增其势。

白罗罗除耕种地土外,亦养牛羊猪鸡,有时入山采药,售与汉人,但因受种种剥削,终年劳苦只得一饱。中亦有特别勤苦者,每年稍有积蓄若干,十数年后,则亦自购娃子了头,供其耕种土地之使役。彼亦安坐家中,不而食也。

(一)交易情形

罗罗彼此间,以耕种土地为重要职业,少有买卖货物,更少借买卖营利为生之商人。故交易之机会最少,倘有交易发生则多系买卖枪支,买卖两方互不晤面,由中间人,传达双方意思,直等成交价格定妥,始互相见面。一方交银,一方交货,买卖两家,各购酒肉以酬劳中间人。

在罗罗与汉人杂处之地,经济关系自亦密切。每遇集日,亦三五成群,相率赶场。多将其所产之笋子、蜂蜜、药材、牛羊皮,售与专门收买夷地产物之商人。商人多通夷语,罗罗乐与交易,有时或售与布商及盐商,借以换得盐布。

居住于凉山者,大多身带银两,来城市购买,盐布匹之属。不能汉语者,多请能汉语者,从中传达。成交后,传达向卖主取佣金数百文,或一千文不等。罗罗呼佣金为“牙扣”。

汉人往往亦去罗罗境内买卖,普遍称之为“做蛮生意”。但为数极少。彼等常出入罗罗境内,凡经过某支境内时,即请该支人保护。当以布匹作保费。本区中之保人负完全责任。无一定之交易市场,汉商多住罗罗家中,将运来之布匹在求售,主人亦可为之介绍,佣金多为十分之一。复将所得换成,汉地缺乏之货物,故多能利市三倍。惟此种商人资本极微,且其资本往往为借贷而来,商人由罗罗境内换来之货物多按八折抵与贷款之家。

(二)交易之媒介物

计货物之标准有三,(一)银两为最普通之单位,(二)盐不为罗罗所必食,但为喂羊必需之品,(三)铜元多为罗罗赶场时与汉人交易用之。

(三)职业

除以耕植维持生活外,亦有以牧畜狩猎为其毕生之职业者。虽阶级上,有贵贱黑白之分,在职业上则均占同等地位。操作情形,除十岁以下之幼童,六十岁以上之老人免除劳役外;凡壮年男女,均各尽所能。女子担任治家,纺织及育儿等事,近因生计所迫,间亦有从事工商业者。

(四)物产

罗罗大都务农,耕种之法与汉人相似,种地而不施肥。高寒之地,往往五年或六年一种,以恢复地力。农作物以包谷为大宗,子、黄豆、油麦、洋芋等次之。只足自给,少有运至汉人地方求售者。

农家之副业,如饲养牛羊、鸡、猪等家极为普遍。其中以鸡猪两项为最盛,价亦甚廉。凉山中猪狗多不用饲料,其所食多由人之便溺而得。因之凉山之猪,常有养三数年,而不盈十斤者;且味劣,不堪入口。其他尚有养白虫、采药等副业,药材如黄柏皮、大黄、天麻、黄芩、秦艽、黄连、贝母、熊胆、麝香等类,每年运往汉地销售者甚多。

矿产中,银、铅、铜、铁、煤等皆有,惟多于迷信,禁止开采,年来虽有开采者,方法亦甚拙劣。

 

第五节 技术与美术

(一)制造

制造方面,其土、木、铁工匠,皆系由汉地掳来,近罗罗自己亦已能之,故其一切制造极拙劣,亦较为普遍。

农具:有犁有锄,多自汉地购来,间亦能自作刀锄之属,最普遍者为弯刀。

木器:罗罗所用之碗匙等多为以木料成者,碗之内外多漆花纹,亦甚美观,每银两可购五六只不等,削竹为琴,编竹为,皆不足以精美,又向汉地买漆,以漆木具,成各种简单之花纹,各图案皆罗罗自制。

 

碗里的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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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彝族木碗。图源: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银器:银器中有耳环、钮扣、珠子之类,银匠每作银一两,得工资二钱。

衫:披衫罗罗妇女多能为之,以毛搓成线条,再用线条织成长三四尺,宽一尺左右之布,便可缝成。每做一件需时将及两月,状如汉人之一口钟,上部近领处附加棉质布,对折成双重,中贯以带,以便打结于颈下胸前,下缘多搓毛为带而下垂以为饰。

氈毯衫,将羊毛弹碎,以木棒压成,颇薄,且不均匀,边亦不整齐,但系纯毛制成。

(二)武器

罗罗之武器,近仍可见到皮甲、盾牌、弓、箭、刀,矛之属,有此种武器之民族,大都强悍,而其文化亦非极低。近已采用火器但为数极少,子弹缺乏,且不易购得,损坏后亦极不易修理,大凉山中之火器约只万枝,手枪约百枝左右。

(三)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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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罗罗之社会形态

(一)罗罗之种类

罗罗之名称甚多,惟多异名同种。中之主要者,为黑罗罗及白罗罗二种。黑者为贵族,为纯种。白者为贱,血统不纯,且杂有汉人。

黑罗罗

黑罗罗或称黑骨头,黑夷及乌蛮,为罗罗之真种。肤色较白罗罗为暗;躯干亦较雄健。力大信鬼,执白种生杀之权。续云南通志谓:“黑罗罗为滇夷贵种,凡土官,营长皆其族类。”其势力雄厚,为政治上之首领,贵族或自由阶级。汉化较浅,文化低于白种,然多为罗罗乐于自居。

白罗罗

白罗罗或称白骨头,白夷及白蛮,非罗罗纯种。肤色较白,汉化程度亦深,文化较高。多为平民,为黑罗罗执贱役,受其保护。续云南通志云:“白罗罗于种为贱,云南等府及开化景东皆有之。”

在血统上,是否与西番或西藏族有关,尚未确知。或谓为来之汉人,经若干年后,进为白罗罗。或又有一部分,为被掳来之汉人;复加入混合血统,亦称为白罗罗。二者又绝不自认为汉人,因在梁山中,汉人又为彼等所贱视。唐时曾隶南诏国,时之白罗罗为西,黑罗罗为东

黑白罗罗中,均有生熟之别。生者据山固守,野性难驯,以抢掠杀人为生,毫无法律念头。熟者多受法官之统辖,及土司之管理,时亦与汉人通庆吊。对汉人之社会情形较熟习往往为害亦较甚。

外尚有水田一支,在不黑不白之间,直与汉人结合而产生之种族。一分黑色,二分白色,三分再白色。他如猰□,獏,区区乌夷等,自谓非罗罗,或为苗之一支,多居深山,不与汉人相邻处。生活尚未脱采集时代,数既少,团结力又弱,已多为罗罗所征服。

罗罗在南诏野史中,载有十余支之多。属南诏之国。今罗罗之黑种中有二十六支,白种中有三十支,及三支混合血统者,颇与旧记载相合。其名初似用以区别习尚,服饰,文化及地理上之位置者,更或为统治者一系之名称,而非以名种族者。

(二)黑白之意义

罗罗有黑白之分,远自唐代。蛮书谓:“西爨白蛮也,东乌蛮也。”通志四夷传亦以罗罗有黑白之分始唐懿宗,时有乌白二支蛮,由云南移居宁远一带。乌白之称以此为滥觞。此前尚无黑白之别。但黑白之称,在苗蛮中具有多数不同之意义。

(一) 由于体质不同

(二) 由于居处与文化之程度

(三) 由于服饰

(四) 由于阶级

(一)谓黑罗罗体质高大,有时或高于欧人,在全体型上之诸点,迥异类蒙古人型,白罗罗则与蒙古人相似。体格较弱,头颅指数亦稍有差异。在皮肤上,黑罗罗较暗,白罗罗则稍为白晰。然在黑白罗罗地位之转变上(见本节七)之,其说又未能尽是。

(二)中国西南民族之苗族,黑白之分最为普通,在湖南一带,因其居处不同,而受到中国文化亦各异。较近中国者汉化较深,称为白苗,居于深山业谷者,汉化最浅,文化亦低,谓之黑苗。居湄公河上游,与罗罗有关之里苏人Li-su),亦有黑白之称。但本族多不采用之,只中国人呼之。他如东亚北部民族,往往以黑字为优越之意。耶律大石建西辽时,曾自称为黑契丹。意即原始契丹,蒙古人初亦分为黑白二种。成吉斯汗及其将佐,均属黑蒙古,以示其近于此方之文化。未知罗罗是否亦因文化之不同,而有黑白之别。

摩氏及吴愁山谓近于汉人者多为白罗罗,多已汉化。深入边者为黑罗罗,文化较低。似黑字之意义又一反蒙古重视之说。

(三)又谓罗罗黑白之分,由于帽色,非体质上有任何特征。然据吴愁山谓:“四川罗罗又无帽色之别,缠帕者又纯为黑色,或青色布,未见有紫白套头者。又九种志亦谓:‘白夷头里黑帕,载笋箨尖帽’。是非以色分,在服饰上似无一定标准也。”

(四)以黑罗罗为统治阶级,斯提芬谓:“罗罗有黑白两种……后者严禁与外族通婚,藉以维持黑种。美其名,即罗罗中之贵族……或谓黑罗罗为贵族,为中国南部土著之残余。下一层之土著,或即今之白罗罗。”

总之罗罗黑白之分,当系因习尚,文化,服饰,地区或体质之不同而得者。

(三)娃子

在黑白罗罗中均有娃子,数目较多,虽非罗罗,亦占社会上重要之地位。川滇黔三省边地,时遭罗罗抢掠,人畜财物尽行携去。掳去之汉人,即成为娃子。推其原因,半由于罗罗残酷成性,半由于汉人造成。旧日汉人因罗罗知识浅陋,时常欺压之。如欠银不还,大斗买进,小斗卖出,售卖伪货等不一而足,罗罗受人欺骗,遂生恶感。每欲设法报复,憎恨日深。设法掳去汉人,强使为奴,亦系报复手段。

(四)娃子之买卖与抢掳

罗罗到汉地掳去汉人,既无偌大纠纷,乃时时为之,其社会中尚盛行人口买卖制度,此亦因。男一口约值银二十五两,女一口值银三十两。掳得汉人,有如得银。捆掳汉人时,每每三五成群,带干粮。夜行晓宿,潜到汉地,身藏荒草中,以待机会。至有机可乘时,即出而行劫。亦有集多人,下山行抢者。被抢之人如稍有反抗,即置之死地,被掳之汉人,多以食物塞口,再以布包裹之,务使不能言语。乃由茂林深山中回老巢。被掳来之汉人,当转卖之以作娃子。

初来之时必遭毒打,颈上系以羊毛绳,日以苦蒿叶所作之耙数回食之。饮以冷水,衣以破羊皮。夜间使宿地窖中。并捆系手足,严防逃逸,必使驯伏,视之如牛马。倘有逃逸,途中亦必为罗罗盘诘身世,稍有错误,即被阻挡。主人领回后,除以十五两酬金报答拿货之人外,更痛打娃子。时逢主人亲友来看时,亦恶语相向,经四五日之折磨后,主人暗托邻人来保,此后娃子不敢再逃,便安心过其地狱生活而已。

(五)娃子之等级

娃子之自身中,亦有等级,规定等级之标准有二说。

(一)汉人被掳或投诚,忠诚为其服务,恭顺主人,本身渐渐成为大族。又能生财有道,多置产业,乃为主人垂青,便一跃而为头道娃子,或为管家娃子。普通者称为二道,或二滩(滩即级之意)娃子。初被掳来者,多为三滩娃子,亦即娃子之娃子。自拔之术,惟有多投黑族,认其为主人,受其保护。

(二)以血统推定,一代娃子为黑族,血统甚纯,只居于被统治地位。三代娃子,多为被掳去之汉人,亦属纯血系,只二代娃子,血统混杂,中有汉人血系且为杂纯。

三代娃子或称“汉巴”。娃子能自振拔者,多以金钱自赎,亦能恢复自由。但仍在被保护地位。但娃子亦有能推翻主人,取而代其地位。年深日久,亦径称黑种,汉人血系早已掺入黑族血统中。

(六)娃子之职务

第一代娃子,即头道娃子,亦称为当家娃子,为其主人管理其权力所及之家畜及财产。二代娃子或普通娃子,二道娃子或二滩娃子,则为其主人之武士,躬荷卫义务,受一代娃子之支配。三代娃子或三道或称三滩娃子,所负义务与二道者同;地位较低,多为黑白族战斗之牺牲品,生死不足惜。此外不过为主人寻柴找草,挖地板而已,天明外出,日晚始息,食住异常困苦,惟主人则多袖手而食。

(七)黑白罗罗之转变

黑罗罗亦能变为白罗罗:

(一)黑罗罗彼此发生战争,一方战败,为免除死亡,情愿为奴,得其本支及对方许可者此后即降为白罗罗。

(二)黑罗罗于战争时,损去五官本支认为耻辱,自身亦降之为白种。

(三)黑罗罗降身与白罗罗结婚,其子嗣及自身均降为白种。

(四)曾为汉人俘虏者。

(五)因罪被获,虽免死者,均降为白种。

各阶层种,界线极为分明,倘阶级不同,则无由结合,贵族阶级之黑罗罗此种观念尤深。

白罗罗有时势力充足,亦能支配旧日管辖己身之黑族,取而代之。惟第一代则称为黑白合种之黑族。第二代则为黄骨头。第三代因历时久远,黑白黄种不容分辨,至是则全为黑族阶级,统制其他支族。故在白种中,亦多旧日黑种,或由战败,或由不欲受其战胜者之统制,投靠主人请求保护。

以此推之所谓纯正之黑白种族,实难确定,在阶级上及种族上虽有黑白之别,各为一支,而多数学者在体质上之考察,二者往往确又十分相同,当亦有因。

 

第二节 罗罗之政治形态

(一)氏族政治

罗罗族种不论黑白,同姓者曰支,每支之系统分明,虽族谱阙如,但对于远祖高宗,亲尊等级均深映于各人心中,人人均能详记不忘。故只知有族之组织而无更大之结合。相传凉山中罗罗为同一祖宗所发派,各支皆为兄弟,年代久远,及各以名为姓,支派因之更繁。在梁山中其最要者为甘蒲田十二支,阿着,阿落,阿侯,素,八溪,阿什等支。在该处以蔓延一百余支,一朝有事仍能外侮。其政治组织,即建于此氏族之上。清中季,曾赐以边,宇,齐,来,归,向,时,和,海,宴,祝,华等姓,以资羁縻

(二)官职与主权

每支之人数不等,中有黑白罗罗及娃子,最多千余人,少亦二三百人,清制以管数支者为头目,头目之上有土目或称土牧,司军政。更上为土百户,土千户,司民政。另有乡总,罗罗称之为舒喜,舒喜即罗罗之外交发言人。直至近日其官名仍极为繁多,土司,土舍,千户,副千户,百户,副百户,酋长,土目,当差,夷约,夷近等阶级。每职所管之领域,数定为二十里至八十里不等。土地之来源,有承自其祖先,抢自他人者,或以银布购自他人者。

对于其管理之区域,皆有充分之主权;不容任何人干涉。境中之一草一木,皆为物权所有,即旅客之通行及寄迹,皆须得有该支之许可,始能入境。此区之人如越至他人境中,当亦必得他支之许可。如有冤家,则更固步自封,不能越邻一步,境中俨然一小国家也。疆域之大小亦随势力之大小以为盈缩,势大者,往往超越规定纵横数十里,所辖黑白罗罗动辄七八千人,势弱者则只三数方里。

(三)夷官之格选

罗罗本无长官,来投者,则以族长为其政治上之领,或格其中之望族,曾受汉人之封爵者。凡由政府加官后,均定为父死传子,以资羁縻之。亦有所谓硬骨头者,英武敢战能攻善守,为族所器重。亦可左右全支势力,然其权力只及其身。

封爵之赐,本无一定标准,如一支过强竟有得数职者。罗罗亦以此为荣,只不过借此,以得每年所应得之薪俸而已。一班罗罗亦不因其已封爵,而听其指挥,所以受其统制者,亦因其族大势重而已。

土司衙门专为审理罗罗一切案件,惟近年土司势弱,罗罗多不服从判断,私集同族擅用武力,酿成打冤家之事不免。

(四)社会中之阶级

罗罗社会中,既无一定之常法,亦无一定之政治组织,其唯一之习惯法律——此种情形极为普遍,云贵两省亦同——为任何黑罗罗均可管理任何白罗罗,同一支系同一住区又可形成多头组织,黑罗罗不惟管理自家之娃子,更可管理全支之娃子,因此造成罗罗社会中彼此间深切之连系,对本支之休戚视同自身之祸福,因以促成严密之氏族制度之组织,几同支之重要事务,皆须共同商议,共同执行,一经举行盟誓之后,决不容反复毁弃前约。

黑白罗罗之间有阶级之分,即黑罗罗自身之间与白罗罗自身之间亦有软硬之别,如人口众多或所属白罗罗众多之家,势力强大,谓之硬气,子女婚嫁时,亦必择其势力相当者匹配,如为白罗罗,以离汉人血统愈远者,则为愈硬,仅传一代之白罗罗,不易与三代之白罗罗通婚,若身价较软之黑白罗罗,欲与较硬者通婚,势必多出聘金,盖可藉此而增高身价也。

罗罗现尚为一封建社会,土地之所有,仍为一支之酋长。

今日亦有两族势力相敌者;甚互相残杀。所谓统治者为黑罗罗,被统治者为白罗罗,于近日似非切确不易之说。又在宗教上,道德上,白又反未被视为奴隶。故宗教中之巫师多为白罗罗,在道德上,黑白罗罗虽有尊卑勤之别,在饮食及享受上,未见有若何悬殊差别。

唐时初用黑白之称时,文多并举,此亦系无贵贱之证。或罗罗初即有黑白二种,白种之某支曾为黑种征服,乃加以罗罗之号,后掳来之汉人,又以白种配之,所剩子女亦名白罗罗。清代治之,往往分化黑白两族,藉以便于统治。(见吴愁山《四川境内之罗》一文)

(五)社会裁制

罗罗社会之裁制,无一定法律可。如白夷间发生冲突,往往以白罗罗之年高有望,明理善断者,出为调解。如双方不服,则请某主任出,至是便无有不服者。其判断是非也,往往不问本部落中犯法人之行为,及犯法之原因,常任意加以裁制。是非之定全由于酋长一人,此种裁判多操于黑罗罗之手,无所谓民意,以其当时之意向而加减其罪。至有应死者,反得薄惩,轻罪者遭。所用刑罚,如大辟,枪决外尚有其他酷刑,为文明国家所不许,如割鼻制度,削耳,断筋等非刑。

黑罗罗之间如有纷争,初亦有以年高有德者,出任调停,如双方不服,则打鸡盟誓,如再不,则为冤家,往往寻仇轻启衅端。

(六)兵事

战争为罗罗社会中常有之现象,同时促进各部落之生存,但亦有因之以消灭者。盖罗罗缺乏民族统一思想,素性豪横,各按本支势力之大小,据地自雄。又从无常备军之设,一朝有警,按户抽丁,自备枪炮戈矛刀剑,及粮粖。由土目或头目属领,漫山遍野皆为胡哨之声。战略简单,或包围,或诱敌,除此而外不知其他战术,更无其他近代之设置。事急则退守山上,多备滚木擂石,至急时,土司或酋长,即固守碉楼,中藏粮食子弹甚丰,以待其他各支罗罗来援,对方非有近代武器,如重炮之类,不易攻破也。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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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礼俗

(一)婚姻制度

罗罗婚姻以一夫一妻者为常例,土司及望族亦有一夫多妻者,其制度实含有买卖性质;亦有自由者。黑罗罗望族子女,聘金至少在三四百两左右,甚有多至千余两者,白罗罗望族子女,约需聘金白余两,普通女子只需二三千两即可娶得。维阶级森严,黑白之间聘娶者实鲜,有时白夷势大钱重,亦有可能娶得黑族贫女一由于黑女家庭贫困,多为他族所不愿问,更逢白罗罗欲享黑族地位,藉以称雄,乃不惜重金,强卖为妻,普通者盖均为阶级所限。

娃子女子之貌美者,主人可强纳为妾小,几近掠夺,且待遇极苦,生育子女后,生活始能稍有改善。

自由婚姻亦有相当之限制,而非绝对自由者,原则上须属本支之某系,黑白不能自由结合,藉以保其纯粹血系。结合之初步,多在举行佳节或集会时,彼此唱歌跳舞,倘情意相合,即可约为夫妻,父母之力不能阻之,只可允其所请。亦有由父母之命而结合者,内中稍含强迫之意味,以盐边一带颇为盛行。

结婚之年龄,多在十三四岁至十五六岁之间,盖结婚后女子乃在母家居住,往往在四五年后,媳妇尚未到婆家,一俟生子后,男方着人来接,始能常住婆家。

(二)婚俗之一班

订婚

罗罗婚姻,多由父母主持,经媒人从中撮合,议婚时,女家例向男家索取聘金,凡身份愈高者,索金亦愈多,男家还价,有时媒人从中说合,有时两家家长直接谈论,价目议定后,首由男家约定日期,请媒人至家,打猪款待,将聘金之半数交媒人,谓之“凭(聘)金”,俗称“踩门”,再由媒人转送女家;亦有男子以盐、酒、布帛或牛羊为聘者,名曰“打财礼”,计牛三支,羊三支,猪一支,布一卷,酒一瓶,米二升余,礼到之日,先杀一猪,次杀一羊,款待下聘之人,但不用二足动物。且借此视猪肝所现之纹,及缺口多寡,以定婚姻之吉凶;订婚之礼遂成,两家父母,更请毕摩占卜,倘一旦占卜不吉,婚姻则终难有成,不啻结缘逝水,虽男女两方,山盟海誓,愿偕白头,终无济于事。

迎亲

迎亲之日期多由毕摩代为选择;日期即选出之后,即通知女方。婚期前一日,男方于其亲朋中挑选精装有力之大汉七八人,或十余人,携猪一只,酒一桶,约十余斤,及应补之聘金或聘礼,送至女家。并须送女家之至亲,各人酒一瓶,肉数斤,谓之“礼信菜”

嫁女情形

女家闻知男家将来迎亲,新娘及侍女辈,皆于屋内储许多清水。待迎亲者达门前时,即用竹筒作之水枪,或木勺之类打水乱泼,使迎亲人等不敢入内,纷纷逃避于室外,或山坡上。待至侍女辈疲倦,迎亲人始得进屋与女方之人闲谈,此时侍女辈又暗以瓢盛水。乘人不防,从头浇下,迎亲者,周身淋湿,女方家长始出而阻之,此等习惯虽在严冬,亦必举行。

当日午后,女家屋外搭草棚,由男家来人,将新娘背入棚内,再由侍女辈将其头上独辫,分扎为而股,以示女已出嫁。梳好后女家在草棚之旁,预备泡水酒一桶,以示两头,为男家来人置于火上,烧成半生半熟,且食且饮

酒肉食毕,男女两家来人各站一排,乃从事较力。在开始时,由两家各走出小孩,在地上相扑,继而两房各出强而有力之大汉一人,将小孩拉开,乃开始较力,倘一方负,对方之人必拍手欢呼,庆其得胜。较力后,由女家家人等,将所搭草棚拆去。此时新娘与拥大哭,新娘哭且诉,多以将要离家,不能孝顺父母为词。

新娘哭后,由迎亲人背入屋中,再背负或乘马到婆家,当晚人人饮酒食肉,夷女并作热烈舞蹈,通夜不止。

成婚情形

罗罗结婚时,事前通知所属白罗罗,命其分担聘金。婚期之日,每家白罗罗复携酒一坛,猪一头作为贺礼,所辖白罗罗较多之黑罗罗,每遇婚事辄接猪二三百只,酒二三百坛。

婚期之日新娘头戴如囊之新帽,将头部完全遮蔽,身披新做衫,下围彩色花裙,倘途平坦自可乘马,倘遇坷坎难行,则着人背负到男家。富者跨马揽辔,数十人拥之,盈盈而行。后随牛羊,更富者则以娃子若干赔赠,如系黑罗罗结婚,途中背新娘而行者为白罗罗,将抵家门,方改由黑罗罗背负,既抵男家,乃入屋外新搭之草棚内。男家至少杀两牛,一猪,以享来宾。同时更请“毕摩”念经祈神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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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彝族蓝色毛毡披衫,图源: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来宾

是日来宾多分为三种,(一)送新娘者,均为男子,男家委有专人招待,每五人,或每十人给与猪一头,与酒一坛,就地上预燃之火,烤而食之。倘有未尽,男家将群起,将所余之酒饭霑送亲人满身,以讥其不能食尽,为男方家族,亲戚,朋友等,为邻居,及附近不相认识之人,多不送贺礼,倘若为黑罗罗,其所属白夷亦为客人,以上除亲戚外,余所受款待较薄,每人仅得猪肉一块,酒数杯,或就当地火烧而食之,或带回家均听自便

天晚,新娘多与侍女辈同睡,新夫妇无由晤面,更无谈话之机会。

新夫妇回门

婚期之次日,新郎率领亲戚七八人,背猪一只,既到女家,即用新婿背来之酒肉款待之,午饭后,新郎回去,女方仍留娘家。

同居情形

新娘在娘家居住一年或半年后,男女始请“毕摩”择期接回新娘,“毕摩”持预先打死之猪,在夫妇头上旋转一周,以敬神灵,当晚同居,惟女方多拒绝求欢,用力抵御以示贞洁,越数日后,仍返娘家,数日,或一年后,仍择日接回,又仍请“毕摩”打猪敬神,女方仍多方拒绝性的行为,彼此仍不交一言。此后过一两日,或数月又重返娘家,为三迎三返而后定,又或谓为生子女后,仍同归夫家,夫妇同居,互相谈话。此种风俗,在白罗罗中已多遵行。在女子家期中,为最自由时期,交际行动,可于掩饰之下,获其方便,故长子多为私生者,然亦有不生者。

(三)家庭组织

家庭组织纯粹为父系,母居次要地位,嫡庶之分甚严。家庭人数,有如欧美之小家庭,男子娶妻后,即行与父母别居;无家人相集而居者,各自耕种,自立谋生,虽处境贫苦,亦不倚赖他人。家中有事,则回家共同商议,共同处理。父于其子,毕生有统辖之权。继因罗罗之好勇,子其父者亦时有之。

财产继承

庶出者,无继承财产之权,如嫡子无后,庶母无子,或过继亲房嫡子,或其妻及女均可继承之。故妻往往由母家携来大量财产,如土地庄村之类。

财产之分配,双老及兄弟均各占一份,平均分配。老人死去后,长子更享有其父之政权;虽其才智不足,在名义上终必属之。幼子则另外承受其父所遗之一份财产,倘奴仆(三道娃子)及随从(一二道娃子)余一人不能分配时,或势必随土地转移,则为大家共有之财产。奴役则轮流服务,奴役经营田产之所获,大家均分之。

女子在家,有权处理父母之产业。幼女应享有一份嫁妆,倘未嫁之先父母已死去,女子亦可向其兄弟索取之。在名义上无承受遗产之规定,然就前节所言者,其承受之机会,往往与男子相等。

妇女地位

罗罗妇女在家中极为尊贵,为一家之中心。凡家务之一切设施,几全部取决于女子。未嫁之女,为家中财产之一,倘系贵族尤必待善价而估。至于娶入之妇女,除已有经济之价值外,其附带而来之姻娅关系,尤为可贵。盖夫家有事,即可得妇家之援助,生死以之,故地位甚高,有神圣之尊严。设男子稍拂其意,则可自由施以鞭朴,及各种惩罚。男子对妇人绝不可殴击,犯之者,当即被亲族压迫无可申诉。倘有不幸,女子因与男子龌龊而死去,其娘家及亲属必群来索取命价,男方鲜有能担负之者。

在社会中,倘两支正在激烈斗争中,倘有第三者之女子出,亦必立时停战,听候裁判,如一家不允,女子必解衣脱裙,以示耻辱,投河或投缳自杀,女子之娘家,则必出与对方寻仇,故女子出而讲和无听者。即于战阵中,妇女之往来,亦不得干涉之,对于对方妇女,亦不敢任意杀戮之,女子亲多,杀之徒增敌耳。

改嫁与贞操

丈夫死去,多改嫁于兄弟,或改嫁于伯叔等皆可。家族中绝不许其改嫁于外姓。因妇女有如财帛,不愿其他去,而使财产受损失。故对妇女尽量利用,致有乱伦之事发生。除其生母外,家中任何女性,在其夫死后,皆可配于任何家属。倘儿不纳父妾,妾之母氏,及族中人等尚责其不孝,谓其能体贴亡父之意,兄或弟死,即互相转房时有所闻,毫无节操观念,致夫妇往往不成对偶,老夫少妻,到处皆是。妇女只因其地位高崇,亦足可使之忘却其离奇之景象也。

父子关系

罗罗疏于伦常,多重英武,男子渐长,时有一时之愤,自显其英武,击其父者,人且以之为美谈,谓其已得虎子。男儿既长,时为父之劲敌,势必析居,以防其逞凶。析居多在已婚后,为父者亦极仁慈,子有疾病,医药卜筮,父必尽力为之,生前由子所得之报酬无有也,只死后一场痛哭而已。

兄弟关系

兄弟间感情融洽者极多,结怨如仇敌讐者亦不在少数。盖罗罗为家族社会,血缘关系淡然,家人为社会中之一员,狭意之孝悌不足以限之。故待他人无异家中之人,旅行境内,望门投宿,无不尽一餐一宿之义务者。

(四)丧葬

停尸

罗罗风俗,任何人将死,均移置户外,人死屋中以为大不吉祥,须将全屋拆去另建。人死后,以布裹或以生前之衣服裹其首,及手足。两手位置垂直,挨在上身之两侧。双腿前拆,将全身折叠二重。三日内停于檐下,以新毡覆身,亲戚故旧,男女老幼,无分远近皆来吊丧。穿新衣,携牛、羊、酒为祭品。数里之外即嚎啕大哭,或坐或立,集于死者之前,饮酒痛哭,愈饮愈哭,亦有随声附和者。当时请毕摩念经,一如汉人之做道场,此期中多有举行赛马者,故亲友来吊丧多带良马。

葬仪

三日后,祭奠已毕,置之诸竹篾上,或以木杠,抬往山中,置于柴栅上,然后纵火之,送葬诸亲友,牵牛马周回三匝,约离焚尸之地一二里之遥,饮酒嚎后,灰于坛,掘小埋之,又于墓上一数尺之竹竿,上贴纸条数十张,“毕摩”对之喃喃作咒语,他人屏不能近。亦有将灰散放竹林中者,盖取其后代儿孙如竹之茂,咒毕奠酒,此即大葬仪式,隆重与否,视贫富而定。

立灵牌

三日后,死者家属又请诸毕摩携酒食,至墓前立灵牌。以杨柳枝编成,中置死者生前用具一份。作法毕,亲属乃以红线扎之,捧之回家,供诸客室中,位于锅庄后壁上。此种仪式极为普遍,一般罗罗均采用之。

火丧地点

罗罗几均为火葬,各支罗罗均有一定地点,专为焚尸之用,多择有林本之处,距村之远近约八九里路之遥,且彼此以是地为界。凡他支住区之病人不得经穿此界,深恐“芳姑”(音译)——致病之鬼祟,离病人之身,复于本境内,使他人生病。彼等认为腹痛,即“芳姑”所致。

做白

死者经过三四年之后,又有所谓“做白”。罗罗呼之为“错兵”,一方除去死者之灵,“除灵”。一方又借此超度死者,及其已亡之祖先早登天堂。当日亲友毕至,男女老幼,皆盛装一时。携牛与酒以为祭礼,多者为荣,会于山野,大哭之后继以赛马。哭时无泪,音乐、口琴、舞蹈将大作,震动一时。赛马必有输赢。地上遍插竹竿,上挂五色布缕,随风飘舞,歌声婉转。此时虽为丧礼,实青年女恋爱之良晨,合演悲喜两剧,盛极一时。

罗罗丧葬无棺椁,富家以縀缠之,故谓之部,也,系蜀音之讹。又谓以大桶为棺,山顶为一室,停放其中,竹塞门,再不开视。吴愁山,四川境内之罗罗一文以前者未明其究为火葬或桶葬。则后者确为桶葬,以西番行之者最多。(见后注一页七十)

唐蛮书亦谓罗罗确为火葬,凡死后三日焚尸,且有收其两耳之俗。南诏家且贮以金瓶,又重以银为¨盛之,深藏别室,四时将出祭之。余家或盛以铜瓶及铁瓶。维马可波罗亲履其地,否认有此习俗。近日诸旅行及调查专家亦多未提及此点,贮耳之说未知何指也。蛮书又谓:白蛮死后三日内埋殡,依汉法为基,稍富者,广栽杉松,是黑白罗罗又各异其俗。黑白罗罗中之最富者近亦用棺木,葬埋仪式颇似汉俗,想此俗多于近年自汉人处习得。

 

第二节 信仰

(一)宗教 

罗罗无明定之宗教,除信惟一之天菩萨外,对于自然、灵、物、大树、怪石、巨川,皆为其崇拜之对象。亦拜日,罗罗头上之角,即代表皇天后土之天菩萨。为一神圣秘密之物,必随时随地恭敬之。以为不如此,不足以邀神佑。故名其角为天菩萨,某信耶稣教之罗罗,以为菩萨即耶稣之上帝,不同者,只耶稣较为更高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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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天菩萨。图片来源:澎湃

 

锅庄之上有木柱,人不能从上面经越之,亦不能以足踏木柱之间地方。否则以为干犯神祇,必遭天谴。推其究竟,实由于崇拜火光而来者。

亦拜祖先,祖先遗留之弓箭刀矛,多置之锅庄前方右面角落中;且以之为崇拜对象,年节亦必祭之。

罗罗虽有巫师,而无宗教仪式与组织,故不得谓之有明定宗教。

(二)迷信之一班 

巫师:罗罗信鬼神,敬之甚,凡婚姻疾病、交易、出走、家口不安战争等事,无不借卜筮以先验其休咎。利苏(蛮端公)作法时且唱且跳,手摇羊皮鼓,一手持火把,裸上身,临风急转,大舞舞,口角飞沫,声撕力竭,朴地而后已。

骨祭:“毕摩”用火草制为旱艾炙羊膊骨,诵咒语。炙既毕,察其所现之纹路,定其吉凶。

打木刻:“毕摩”取木板,随意刻划之,一刻咒。最后由中分为两片。比而观之,两方刻痕具为双数者最吉;均为单数者次之;一方为双一方为单者凶,以为必有祸至。吉凶即定,乃将木刻插诸野外;不知者偶一触之,谓为必有灾祸。

打鸡:罗罗每于出外抢掳时,必斩下鸡头,掷向门外,若翻仰向外者吉,覆地内向者凶,以为鬼魔尚在家中,出必遭不祥。

做和尚:有病不用药饵,请毕摩至家,卜,打木刻,骨祭,或烧羊之膊骨,视其纹路,以断应杀何种家畜,献于菩萨。初多用鸡,次用羊,更次用牛;如仍不愈,则将病人送山中,备数日粮,任其生死。打鸡羊牛后,毛角悬于门前,以木书符,挂其侧以避鬼。

罗罗体质素健往往痊愈,则以为神佑。

驱鬼:驱鬼时,束草人,加以羊肚肺,戟指禹步,对之作法,至夜以牲血火炬送入山野,“利苏”打羊皮鼓随指,众作叱咤之声,意在驱鬼,使病人痊愈。

堵口嘴:普通求福免灾,亦必请毕摩打杀牛羊,念咒语。将牲畜之毛及木义,用红线穿过,系于求福避祸者之颈,咒念完,以刀断之,“毕摩”送出野外,可免一切灾祸。

吃血酒:订盟守誓之契约如双方欲保和平各不相犯等,乃取老黄牛一条,以斧击死,剥下牛皮,用人捆起,悬于架上,与盟者由牛皮下钻过,取其血合酒饮之。

修道、造房,亦请“毕摩”视山川之位置及形势以定吉凶。

观天文:由“毕摩”择开扩之地,以木盆盛水。对之念咒数遍,至夜静,观水中所映星辰,察其昂屋之(罗罗称之为母机)所在。如水中星光烂于何方者,是方便吉,其光沉郁者,则主凶兆,所谓昂属夷运也。

(三)禁忌一班

(一)洗脸则以为心不善。

(二)洗脚则以为荍子不熟。

(三)放屁有声,闻者认为最为耻辱。

(四)携肉回屋,则以为有鬼跟随,必先以灶中之灰,向外泼之,然后带进。

(五)口发哨声,认为招引鬼来。

(六)脚踢锅庄,则认为大失敬意。

(七)烈锅煎炒不加油,因有香气溢出,鬼将闻香而至为害家人。

(八)女子满十二岁以上,不许上楼,多因妇女未着下衣也。

(九)罗罗生活容易,少有盗窃之事发生。倘有不法之徒,盗人牛羊及家中物品,即请毕摩于路上燃火一堆咒路。咒毕将鸡打死,取头翅,穿之于竹,用绳当空悬之,或打狗一支,绑于道旁树上。贼人以为不详,即不敢再来行窃。

(四)神话

洗脸:因洗脸而收不良之结果,言上帝爱好众生,乃施放雨露,滋荣万物,万物亦具生性以争光,不染丝毫秽物,千万年后,物本归源,不负上帝之意,且齐到天界以修正果,人为万物之灵,为万物之先觉,应自正心神,不可以个人污物,污及生灵,洗脸之水为秽之物。洗澡尤为不洁,宜戒之。

天生三子:罗罗谓天生三子,罗罗为长子,西番为次子,汉人为幼子。天爱幼子,故与以平原肥沃之地。次子与以丘陵之地。高山瘠薄之地,则与罗罗。(四〇)

 

 

文字编辑:林上、吕灵、陈雨涵、梁邱园

推送编辑:周丽敏、罗影

审核:凌鹏

 

节选文字整理自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杜连华所作论文《罗罗之研究》。为方便阅读,在尊重历史文献原貌的基础上,将繁体均转为简体,标点有适当修改,段落亦充分划分;所有的修改不损害原意、不改变原文风格、不破坏时代通行表达习惯,部分用字与用语与今日语言习惯不同的,同样按照原文做保留处理。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