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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第5辑)王楠:军事与工业:赫伯特·斯宾塞论现代社会的二重性

王楠

 

摘要:作为19世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理论家,赫伯特·斯宾塞关于现代社会之有机进化论以及军事与工业二重性的思想,既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某些核心价值与逻辑,也展示出其内在的张力。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斯宾塞思想中的这些内容,来思考形成于19世纪上半期的现代社会的某些内在基本预设与问题,以及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进化 整合 军事社会 工业社会

 

1894118日,严复在给长子严璩的信中写道:“我近来因不与外事,得有时日多看西书,觉世间惟有此种是真实事业,必通之而后有知天地之所以位、万物之所以化育,而治国明民之道,皆舍之莫由。”严复的这番感慨,看似在表达理论家不问世事、读书自得其乐,实则并非如此。

当时严复正担任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就在两个月前的大东沟甲午海战中,北洋舰队惨败于日本海军,当年他在福州船政水师学堂的同窗同乡,如今任舰队将领的邓世昌、林永升、黄建勋等人皆壮烈牺牲。身为洋务运动培养出的海军人才,严复目睹如此惨败,他在信中所言,实为沉痛的深刻反思。此时的严复坚信,只有深入文化与思想层面,认识和借鉴西方文明,促成自身更深层次的改革,才是使中国走向富强和转败为胜之道。两年后,严复潜心译著的《天演论》问世,终于促成了中国近代思想的重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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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图源:维基百科。

 

与现今一般译著不同,《天演论》并非对赫胥黎《进化论与伦理学》(Evolution and Ethics)的逐字逐句翻译,其译文不限于原文,完全是一种创造性的转述与再诠释。严复常在自己添加的按语中补充其他作者与思想。书中经常出现的名字,除赫胥黎和达尔文外,还有英国社会理论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此三人是严复《天演论》中的三大主角。若细加考察,《天演论》实为严复将三人思想融为一体的二次创作。然而,作为赫胥黎的论争对手,斯宾塞的观点与之大相径庭。那么,严复在再创作中对三人思想如何取舍?在赫胥黎的经典作品中,严复如何融入其对手的思想?这些都关乎《天演论》的深意。因此,我们尤其需要对斯宾塞本人的社会思想有所理解。

斯宾塞堪称19世纪英国社会理论传统最重要的代表,也是后世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社会理论经典三大家共同的对话与批判对象。他整合了18世纪英国社会理论的关键要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描绘出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作为先驱者奋勇开辟的现代社会之路。从理论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斯宾塞将17-18世纪英国社会思想中的新教理性主义和苏格兰道德哲学这两大流派统一起来,将濒于崩溃的自然神义论转化为人类社会的自然有机体进化论,进而再次指出社会的目的,为英国的现代之路提供了某种正当性依据。

另一方面,在斯宾塞看来,18世纪仅局限于社会精英层面的现代自我意识已经扩展到分工社会的普通成员,也从普遍社会人格的角度为理性资本主义的大规模扩张奠定了基础。自由的理性实践与分工社会普遍道德的统一能够推动社会的秩序、进步与繁荣发展。与17-18世纪的理论家相比,斯宾塞虽然倡导个体自由,但其思想中高度社会功能分化的内在逻辑将个体与社会、部分与整体、组织与全体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一个全面整合与分工的现代社会在斯宾塞的理论中已初见端倪。然而,这种社会秩序也包含激烈竞争和斗争。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是理解现代社会的两个基本视角,这两个方面既相互补充,又存在深刻的内在张力。

对于当今的中国人而言,理解斯宾塞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实际上,严复在《天演论》中正是要将进化论思想引入中国,构建对“群”的新理解,以指导政治、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的改革,力求早日走出战争失败的阴影,实现国家的富强与崛起。王汎森认为,进化论思想在近代中国取代了传统世界观,成为对人与社会最具影响力的新理解,所以研究斯宾塞既有助于认识西方现代社会,也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近代中国的转变。毕竟,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对外来思想的吸收以及思想观念的重大转型,未必只是偶然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也许有着更深层次的趋势契合。因此,我们更有必要细致对比外来思想的原貌与吸收转化后的结果,把握思想传播与变形后的真实形态,从而真正理解自身。

作为西方进化论思想的代表人物,斯宾塞是严复最早引入的西学大家之一,其对中国近代思想转型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探究发掘。本文聚焦斯宾塞进化论原理中有关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的论述,以理解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如汪晖所见,晚清士大夫主张借鉴西方政教进行改革,重要考量在于提高军事能力,社会体制的军事化构成了现代化的最初动力。那么,考虑到严复自身的经历和《天演论》的著译背景,此处的理论探讨或许对我们理解自身也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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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普通的中国人都知道源于严复《天演论》那句类似口号的名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其实,这并非原文,而是对该书《导言一》第五段的精炼总结。“适者生存”这一说法源于严复对斯宾塞的引用:“斯宾塞尔曰:‘天择者,存其最宜者也。’”所以,“适者”的说法正是来自斯宾塞。但有趣的是,严复笔下的这个“适者”,既不是赫胥黎笔下努力适应环境条件的杂草和金雀花,也不是斯宾塞眼中的“最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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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译《天演论》。图源:新浪新闻。

 

斯宾塞如何看待“适者”呢?这要从他对有机体(organism)的理解说起。在斯宾塞看来,任何由不同部分或成员组成的有机生命体,不管是植物还是动物,也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其整体面对复杂的外界环境时都需要适应(adaptation)。所谓适应,就是有机体各部分发挥其作用与功能,满足整体的需要,从而使整体能够应和外部环境要求进而生存下来的过程。我们可以用生物进化的例子来说明。

在远古某一时期,由于外界环境的变化,水中氧气不足,鱼类面临死亡威胁。此时,某些鱼类在自身的有机结构中发育出能够呼吸空气的肺以及在陆地行走的步鳍,进而登上陆地,适应环境要求而生存下来。就鱼自身发挥某种功能的器官而言,能呼吸空气的肺既满足了整体的功能需要,也分得有机体吸收的营养,在发挥功能过程中还消耗自身吸收的能量。它既成为有机整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在其中维持自己的生存,确立了自身的地位。

所以,有机生命体对环境的适应和进化,与其自身各部分的自我调适和适应是一致的。如果有机体的局部无法自我调适和适应以生存,那么有机体整体就无法适应环境而生存。斯宾塞所说的“适者生存”,既针对个体和部分,也针对有机整体。个体和部分的适应,也促进了有机整体的适应。淘汰无用和无功能的部分,也是有机整体能够生存下来的前提。

斯宾塞社会进化原理的基本假设是,处于环境中的生命为了满足自身需求、维持自身,就必须回应自身所处的环境,即同时满足生命的主观需求和外界的客观需要(requirements)。要满足这些需求/需要,生命体自身就必须产生和具备相应的能力,也就是它作为更大整体一部分应当具备的能力。个体与全体、部分和整体,既相互依赖、彼此关联,也能够满足自身、维持生存。

所以,人类社会的进化与生物进化相似。一方面,社会整体不断发展出多种能力以适应外部环境要求;另一方面,其内部功能的分化也日益复杂,个人与部分既满足社会整体的需求,又在社会中得到满足,从而获得一席之地。社会进化的主要特征在于,社会整体规模增大的同时,其结构也进一步分化与整合。各部分相互分工,承担社会有机体内部的不同功能,彼此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相互依赖。

斯宾塞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借助有机体的结构功能论以及自然生命进化的比喻和表述,将18世纪政治经济学的社会分工原理从解决国家力量和民众物质生活问题的层面,提升到具有自然神圣性的社会秩序核心的高度。

基于这一社会逻辑,个体自然权利的实现再也无法回到个体式的自给自足状态,而必须与社会分工秩序相结合,从而实现个体与整体的相互依赖和满足。斯宾塞毫不讳言自己从政治经济学中获取灵感,他的有机进化论巧妙地将个体与社会以类似但不同于18世纪的逻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个体对社会的适应既是自身生存的前提,也是发挥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繁荣的条件。个体整合于社会的逻辑,从斯宾塞开始才真正出现。欧内斯特·巴克认为,斯宾塞的思想在个体和社会之间存在分裂,这种观点并不准确。个体与社会、部分与整体是其思想中不可分割且相互构建的两个方面,尽管二者之间并非毫无张力。

所以,对斯宾塞思想的许多误解,是由其中内含的某种矛盾所导致的。从根本上讲,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并非线性的,而是分化(divergent)再分化的枝形结构。社会有机体的自身特质产生于其适应环境的过程。新有机体的特质部分取决于前社会阶段和状态,部分取决于新环境的影响。社会既可能发展进化,也可能稳定停滞。如果环境和有机体都较为简单,且适应关系配合得非常完美,双方都缺乏变化,那么进化就不会发生。如果社会有机体包含的某种潜能缺乏特定环境的刺激而未能释放,或者始终被现有体制压抑,那么社会也难以进化。

所以,从枝形进化结构来看,所谓进化最充分的社会,实际上只是这些社会中的某些特质比其他社会发展得更充分而已。但只有部分社会具备进一步发展进化的能力,某些过于成熟定型的社会往往难以改变自身以适应环境,从而走向僵化和死亡。另一方面,任何社会都可能因为与环境或其他社会形成均衡关系而停止进化。所以,从氏族部落到军事社会(militarysociety)再到工业社会(industrial society)的发展顺序并非绝对必然,前一个社会未必会发展到后一阶段。斯宾塞的思想并非只会催生粗暴的野蛮—文明对立的教条,后来的功能主义英国人类学传统以及帕森斯的系统进化论反而与其根本精神更为接近。

但另一方面,斯宾塞的思想又包含着对近代自然法学说和自然权利论极为坚定的信仰。在他看来,最能实现所谓自然权利的工业社会必然是人类社会更高的文明阶段。对斯宾塞而言,人类和群体在自然与社会环境中持续适应与发展,必将推动更契合自然法和正义的德性不断发展,促使人性不断进步。虽然斯宾塞不像斯密那样秉持“看不见的手”的自然神论,但他依然相信人性与社会存在从低等到高等的进化序列,并且设定了普遍自由与幸福为人类的终极目标和理想。他不认为社会是由大多数盲从的民众、少数能洞悉天意的哲学家以及接受这些哲学家教导的政治家和君主所构成。

相比之下,他更倾向于接受英国功利主义和康德道德哲学的某种普遍主张。斯宾塞的信条是社会能够不断演进变化,静态的自然法可在蕴含人性与道德进步的社会进化论中得以延续。18世纪的哲学家对现代社会这一自然社会仍有些犹豫,正是经过19世纪斯宾塞等人思想的影响,如今很多人才会认为现代社会具有某种自然正当性,因为它更富人性,更能促进现世的幸福。

在斯宾塞看来,人类社会初期发展需要斗争的品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同情与合作的机制愈发重要,这也将进一步推动社会团结并增强其力量。不过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只有当现实逐渐形成与同情和普遍性相匹配的社会交往与合作方式,推动人性潜能逐渐释放时,社会才开始可靠且稳固地发生变化。社会进化的总体趋势是个体性(individuality)越来越强,同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也越来越高。真正合理的个体性,是同时具备自我意识和普遍意识,既有自身个性又能自我约束并与他人组成群体的个体性。

基于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的有机体类比,斯宾塞认为自然的目的通过个体性与整体性共同发展的社会组织状态的进化展现出来。社会越接近高等有机体的状态,就越能自我保存,越能摆脱偶然因素或纯粹暴力因素的影响,上升到自我约束和自愿合作的道德高度,更好地自我组织并不断发展繁荣进步。这也是贯穿自然界所有有生命物种的法则。因此,“适者生存”的理想社会和文明社会,应当是在更具普遍主义色彩的伦理基础上组织发达的社会。

斯宾塞的立场并不激进,他也不认为理想社会很快就能到来。在他看来,人们崇拜英雄、服从权威,从而抑制破坏社会的冲动、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军事社会的特征。权力崇拜与屈人为己的倾向并存于其中,且可能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基于完全的同情与承认普遍权利而建立的无需政府和强制力的社会,在现阶段还只是理想,现实的英国社会仍然是两种社会的混合与平衡。虽然普遍自由与幸福作为终极理想值得追求,但现实社会依然包含强制和权威,并且总是在完全不平等与极端平等之间,通过不同等级的协同来建立秩序。

所以,斯宾塞所说的功能性适应,总体上参照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的划分,也存在强制适应和自主适应的差异。斯宾塞当然肯定社会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但从有机整体论的角度来看,只要能满足整体功能需求以及社会总体维持,两者都是可行的。后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的问题。

虽然斯宾塞强调现代社会的个体性,并且认为自然权利学说是真正的自然法,但他的社会理论并非个体本位。虽然他承认社会是个体的集合,个体和社会相互构成与影响,但在笔者看来,社会自身的体制及其有机体性质,以及有机整体必须面对的外界环境和条件,才最为根本。即便从形式的角度理解斯宾塞的社会理论,也绝不能说他的取向只是个体主义。

他一方面重视自然因素,如社会必须面对的内外无机与有机环境、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内部的种族因素;另一方面重视体制性的社会因素,如习俗、制度、政治、宗教、文化、社会组织的活动和行为模式,以及外界其他社会的情况。他对各种社会因素以及历史方面的充分认识,并不亚于孟德斯鸠。个体主义实际上是社会向特定方向进化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代表了社会的实质价值趋向,斯宾塞本人继承新教理性主义传统并信奉自由主义,当然对他关于这一趋向的判断有影响。

所以,如果要问斯宾塞到底是个体主义者还是整体主义者,可以说他两者皆是,这二者并非必然矛盾,但存在理论上的重大张力。在科学和历史分析的意义上,不能从抽象个体性的角度来讨论社会,而应重视社会自身的各种因素、条件和所处环境,但集体的整全并非必然以部分的非整全为前提。从社会分工的整体结构来看,个体和部分肯定无法仅凭自身而整全,但他心目中的理想状态一定是个体能在社会实现有机整体性的同时,也达到某种自由与自我实现意义上的整全,在意识、情感和理性等方面得到充分发展。

换言之,抽象自然权利的具体化被视为个体整全的实现,而现实社会完全分工的结果,正是社会整全的实现。整体在科学分析意义上的优先性,以及人类社会最初并无个体性的事实,将在接近终极理想的未来,被个体的充分发展及其与整体的完全融合无间所取代。

斯宾塞无法像涂尔干那样,基于宗教形而上学的整体论强调整体优先于个体。从涂尔干的理论立场出发,各个层次上团结的集体而非个人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这样理解社会必然会“吞没”个体,这是斯宾塞绝不能接受的。

所以,斯宾塞思想中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存在更深层次的难题。从现实角度看,现代社会在个体和整体两方面均已进化,如此一来,就更不能仅将整体性置于方法论层面,而忽视现实中个体与整体的矛盾。有机进化论也极有可能更注重发挥功能和服从义务,从而削减个体自由,这一问题在斯宾塞论述军事社会时尤为显著。既然高度纪律化、等级化且有集中权威的军事社会也存在内部分工协作,那为何不能被视作有机体呢?到底军事社会还是工业社会更接近有机体?或者说是否存在更顾及个体性与不太顾及个体性的两种有机体?

如果我们不预先假定军事社会必然缺乏个体性(不是从个体抽象普遍权利的角度来理解的个体性),就能明白涂尔干在此问题上为何会遭遇与斯宾塞相反的难题,走上与斯宾塞相反的道路。他将集体良知的统一性和个体分工的差异性分置于不同层次进行探讨,赋予前者优先地位。但他无法否认现代社会在事实上提升了个体性,并且需要依靠个体差异来构建分工合作。因此,他必须借助有机团结和道德个体主义等概念来说明现代社会的分工整体性和集体良知。不过,他一贯的整体论视角避免了斯宾塞在现代社会到底更具整体性还是个体性这一问题上所陷入的困境。

斯宾塞完全反对柏拉图或霍布斯式的否定个体整全性的有机体比喻,他认为柏拉图和霍布斯都在无意间表明国家只是人造人,而非真正的有机体。斯宾塞始终坚信,只有保护个体权利的整全性,才是真正有整体性的有机社会。有机体的健康进化状态应该指向个体自主自由与社会功能整合两方面都完全实现,而无需在现实层面依靠集中的权威来代表所有个体的整全性。

任何依靠具体权威自上而下的命令达成的政治和社会秩序,都不是进化的高级状态。即便军事社会模式能够在现代存在,也必然要借助官僚行政和威权主义来抹杀个体性。这种社会并非真正的有机整体,而是传统模式的某种向往与现代骨架(官僚制)加上虚假灵魂(意识形态)的结合。在实际意义上,斯宾塞能够接受现代社会的完全军事化及其在现实中的必要性,但在价值意义上他完全不认可,并且否认军事社会是高层次的有机社会。

所以,斯宾塞强烈的自由主义倾向、对国家行政和军事权威的猛烈批判,并非只是个人信仰问题。真正让他忧虑的是,现代社会正大步迈向消灭个性与自由的军事社会方向。甚至在工业社会中,也存在非常明显的集中化趋势。

他固然能够想象一个无政府的理想社会,却无法真正说服自己:在现实中,自由契约和协作的发展以及工业社会的进化正在自然地朝着消除这一趋势的方向发展。工业社会的发展也与个体更高程度依附整体并发挥功能作用相契合,个体自由必然与更强的理性化和纪律化相结合。社会有机体和组织化的发展,也会使个人对整体的义务以及效率贡献更加明确。斯宾塞对自由的信仰和清醒的现实感,使他更早体会到了韦伯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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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探讨斯宾塞的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概念之前,有必要先论述一下他的道德学说,这是他对于现代社会的根本立场与信条。从根本上讲,斯宾塞试图将伦理和道德建立在对人性与社会的自然主义阐释之上,同时肯定17世纪自然法传统和新教理性主义的自然权利论。他达成这一目标的方式是借助社会理论,即认定伦理正义的根本内容在于人的社会本性以及社会组织维持自身的能力。斯宾塞进化论思想的本意实际上是要表明,随着生物等级的提升和进化,组织化程度更高的动物社会逐渐产生一种互不伤害且协作分工的状态。最终,在人类社会中,这种状态以及相应的道德和法律发展到最高阶段,这便是他认为的人类正义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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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斯宾塞。图源:维基百科。

 

因此,动物和人类社会伦理的共同基本原则有两条:保存后代与适者生存。前者要求保护那些成员价值与其通过自身努力而获益的能力成反比的成员,后者则肯定那些最能通过自身努力获益且实现最大社会价值的成员。前者意味着保护社会中的幼小成员,强调集体生存的延续与维持;后者则肯定个体自利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指向在分工社会中最能发挥价值且占据社会首要地位的人。养育幼小成员是种群维系的前提,而种群中基于能力的适者生存是促进种群适应外界环境和进化发展的基本条件。

这两条原则的平衡与结合,既肯定了个体利益的实现,也指向种群的保持和繁衍。此外,第二条原则也肯定了种群内部较为优秀个体的优势地位,以及其他个体对优秀者应有的服从或从属关系。所以,斯宾塞的种群和社会存在等级差异和纵向分工。

由前两条原则衍生出更高层面的第三条原则。在高等生物的种群中,成员间存在积极合作,这也是高等生物种群保存整体、在生存斗争中胜出的重要条件。这要求种群成员的行为必须包含自我约束和限制。而自我约束和限制的底线是个体的自由行动不得损害其他个体的基本权利以及同等的自由和获益,否则种群内部的冲突会消解积极合作带来的优势。在种群内部,还应积极惩罚违反此准则的成员,从而构成团体对成员自利的限制。

与第三条原则平行的还有第四条原则:如果种群与他群处于战争状态,允许牺牲部分成员以换取种群总体的延续与繁荣。如果说第三条原则是对个体的限制,那么第四条原则就是对社会整体价值更彻底的肯定。当然,部分成员的牺牲不得危及种群社会的存在与延续,否则种群和社会将会灭绝或解体。此外,斯宾塞否定侵略性战争,只肯定防御性战争。所以这条原则也有否定战争状态及约束军事社会的附加含义,再次肯定了社会中个体的利益与幸福。

斯宾塞虽然肯定“适者生存”,但他完全承认,低级的社会和文明完全可能战胜和消灭高级的社会和文明。前者也会形成社会组织和相应道德,虽然未必在进化序列上更为高级,进化等级更高的社会则未必擅长侵略和战争。所以自我牺牲的价值以及在战争中奋勇杀敌的伦理,只是战争状态下的相对伦理,而非和平状态下的绝对伦理。

这四条原则都旨在维持社会整体生存,维系在大前提下群体和个体之间的平衡。从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这四条原则是将神圣的自然法即天赋人权建立在种群维持的生物进化论之上,并基于后者限制个体的自由。从社会理论的角度而言,这些原则则是加强了群体内部分工合作以及面对战争保存自身的整体性视野。

在道德心理层面,斯宾塞继承了苏格兰启蒙社会理论的道德情感理论,也将其转化为进化论的语言。在斯宾塞看来,人类的某种社会性情感(social sentiment)是维持和延续社会整体生命的关键,这种情感能够减少内部冲突,促进相互合作和社会的繁荣发展。而这种情感的实质内核即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其实就是上述四条社会基本伦理,是个体权利与社会功利的一致与平衡。斯宾塞将苏格兰启蒙的道德情感,融入进化论对自然法和自然社会传统的再解释之中,从而将道德情感和自然权利论统合起来,以此说明社会的根本道德秩序。

斯宾塞的正义感包含三个层次:利己的正义情感(egoistic sentiment of justice),其实就是以自我为中心但能够普遍化的抽象权利意识,利己但非自私的自我的普遍化;准利他的正义情感(proaltruistic sentiment of justice),即对各种惩罚或报应报复的恐惧感,这是对社会约束个人的反应与服从;利他的正义情感(altruistic sentiment of justice),其实就是源于同情他人苦乐情感的正义感,这是个体内在包含的社会普遍层面,是社会普遍道德的构成要素。

从正义的内涵上讲,斯宾塞肯定个体在基本权利形式方面的平等,否定个体权利实现方面的平等。即承认个体虽然都有自由和权利,但在现实社会中,运用这种自由所产生的结果却不同。同时,斯宾塞还要求社会在某些基本层面,对人的行为加以普遍限制,从而避免对个人合理合法自由的损害,以及避免对社会基本协作分工的破坏。他的正义肯定的是社会普遍成员的底线平等,而非人们能够达到的上限平等。斯宾塞的观点不同于某种高度理想化的平等社会,那种社会要求在各个方面都实现平等,实际上是消除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斯宾塞是自由主义者而非平等主义者。

对斯宾塞来说,个体发挥能力所获之物的不平等被视为“正当的自然结果”。社会的普遍正义肯定自由与合作的发挥空间,并限制对这种社会状态的破坏。社会存在个人能力和社会价值的差别与上下之分,这与所有人的自由与自愿契约关系,以及不存在先在的社会身份等级并不矛盾。

斯宾塞肯定的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实际上仍然是洛克所说的那几个方面:生命、健康、自由和占有物。真正有趣的是斯宾塞对土地占有问题的态度。斯宾塞社会有机体进化论的出发点,使他不能完全固守个体化的立场。实际上,斯宾塞始终希望底线平等、个体自由和普遍分工秩序能够相互和谐统一。所以,斯宾塞在构建新的社会理想时,不得不引入某种普遍主义的统一社会观。

实际上,斯宾塞认为工业社会取代军事社会的过程并非只是单纯实现个体化和权利保障。对于土地和某些财产,在“原初状态”的意义上,他实际上更肯定有限度的共有制,或者是集体共有与个体使用兼顾的一般公平立场。俄罗斯的村社而非洛克式的土地私有,更能代表社会的“原初状态”。这在有机整体论的逻辑下是成立的。只要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外在自然资源如土地就必然属于社会而非个人。

所以在抽象历史的层面,斯宾塞能够将黄金时代和未来的理想状态统一起来。某种有限度的公有制与个体自由和权利充分实现的和平社会,在他的理想状态中是一致的。土地近似于某种普遍的自由和能力,应当完全平等地由所有社会成员分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拥护大家长制的传统家庭共产主义。他非常清楚自己立场的现代抽象性。斯宾塞也承认,传统社会的领袖作为“国家”或共同体的抽象代表,可以在某种“封建专制”和民众私有财产权之间达成妥协,只要君主或领袖是作为共同体的代表而非单纯的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他举了中国的例子。在某种意义上,井田制或土地国有民用论的立场和斯宾塞的观点一致。所以,整体社会对斯宾塞而言并非单纯的否定项。甚至真正存在于历史上的传统社会,比现代社会具有更多的整体正当性。虽然斯宾塞强调财产权也能从同等自由法则中推导出来,但在相对不依赖自然的无形财产方面,以及遗产和赠与、自由交换和缔约权方面,斯宾塞的观点接近完全的私有财产观,毕竟这些方面从属于个体劳动。对于土地这种不动产,斯宾塞强调共同体的最高所有权;而对于动产,斯宾塞更强调劳动的意义,认可个体的所有权。在选择职业、信仰及言论的自由权方面,斯宾塞同样主张完全自由,反对过多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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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自然法作为参照点,再来思考斯宾塞对现代社会的理解,就更易看清关键所在。

先从斯宾塞关于社会类型与历史的论述入手。在他看来,氏族是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是诸如村社这类社会形态的基础。在此阶段,个体凭借血缘建立合作关系。到了希腊社会,氏族之间联合起来,形成了规模更大的合作社会。共同体(community)由多个家庭共同组成,是从父权制社会群体发展而来的社会。其中,集体共有制与家庭私有制相结合,权力仍由父老掌握,共同体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成员。这种社会,也是原始共产主义与父权家庭制度的中间状态。

斯宾塞认为,父权制的管治(regulation)是通向共同体管治的过渡阶段。父权制与社会各方面的强制和控制相结合,对妻子、子女以及家内成员的人身、自由、职业选择甚至生命进行完全控制。随着社会的进化,这种强制逐渐减弱,父亲必须为孩子的利益着想,约束自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从自身利益出发约束子女。

斯宾塞认为,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重视母亲而忽视父亲,到明确父亲并逐渐产生父权制家庭,再到这些家庭联合成共同体的过程。父权家庭会先组成某种复合型家庭,然后才达到更完善的共同体状态,如印度公社或中国村庄。在这样的社会内部会出现职业分化,但更多是世袭职业,成员受公社的约束和要求。个人所有权会逐渐发展,但并不完善。父权制的发展与家庭向更大范围社会的扩展,会有与现有成员缺乏血缘关系但依附于同一个父亲—首领的新成员加入,从而形成承担战争和防御任务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群体,军事社会的形态便逐渐显现。

在家庭社会中,有能力的成年男女扶助老幼,不断更替。但当家庭社会转变为氏族社会或聚集成部落社会时,这个社会更有可能面对其他社会,而非孤立存在。为了对抗其他社会,需要开展军事攻防行动,这便是更发达的社会类型—军事社会的起源。

斯宾塞默默继承了休谟的观点,声称出于战争目的而建立具有权威和强制力的政府,才是发达的社会治理权威的真正起源。最初的政治领袖是战争英雄,能够率领部落或城邦战胜其他社会。所以政府的首要职能是集中和联合个体进行战争,其次才是建立和维护内部秩序、惩罚违反秩序者。氏族群集并向军事社会发展,是社会成为有秩序的整体并逐渐将个体视为成员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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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来源:凤凰网。

 

斯宾塞认为,为在战争中获胜,社会有必要建立具有政教合一性质的领袖和首脑制度,形成权力高度集中的控制中枢,严格区分上下级并明确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关系。在经济方面,社会的经济部门有必要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军需处,民众的社会生活要高度服从战争需要。具有政教合一性质和身份制特征的封建社会,属于典型的军事社会。在专制统治占主导的封建社会中,君主或封建贵族的权威可代表社会整体意志。君主主导和控制工商业生活,教会也参与对工商业和劳动的管理。贵族阶层高度控制地方的工商业活动,这种社会中普通民众没有人格和自由,实际上被专制领袖和封建权威“代表”。

同时,军事社会要高度权威化,保持相对稳定的阶层等级,这也会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约束和管治,保护权威身份阶层的利益。社会军事化的极端发展,甚至要求民众和社会整体完全服从领袖人格,进而实现社会纪律化和对日常生活的全面控制。君主、教会和贵族都对工商业活动有很强的约束和限制。

最初只有首领拥有贸易权,由于军事化的集权状态与身份地位的高度等级化以及相应的官僚行政相契合,而身份等级与特定财产状况相关联,所以社会上层人士会力求保持其身份地位,除非社会进入彻底的“平均主义专制状态”,否则无法打破等级制。因此,军事社会兼具官僚主义、监督主义和专制主义的特质。在斯宾塞看来,古代帝国、中世纪封建国家以及现代的大英帝国和德意志帝国都带有强烈的军事社会性质。

从前述自然法伦理的视角出发,斯宾塞毫不犹豫地认为,以军事领袖(君主)为核心的专制军事社会,其主要特征是从事军事活动,除了保存社会外,没有伦理的正当根基。他认为古往今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帝国元首和封建君主热衷的战争大多是不义的侵略活动,更多凸显了人性接近动物式生存斗争的一面。

从前面有关动物种群和人类的伦理学讨论可知,斯宾塞认为更高层次的正义是和平的群居状态下,群体内部成员基于自我约束和同情所产生的伦理品质。真正的正义感和正义规则应当源于社会成员普遍自我意识和自由权利观念的觉醒以及同情的发展,这些指向自愿合作和永久和平的分工协作的伦理才是更高层次的人类伦理。军事社会将整个社会政治化,视公民为政治权利的主体,共同体的基本单位如同士兵,个人被高度组织纪律化。而工业社会则将公民视为个体和社会权利主体,尽量让他们自由自愿地合作行动和组织生产,政府只是民众权利的保障者。

当然,军事社会并非仅有负面意义。即便在现代社会,防御和自我保全问题也必须被考虑。自卫战争具有正当性,所以现代社会不可能完全摒弃军事社会的面向。此外,军事社会在促进社会内部秩序的形成以及提升整体力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军事社会能够满足动物伦理(animal ethics)和次人类正义(subhuman justice)的需求,在权威的约束下,通过执行法律和贯彻纪律来约束群体成员,从而建立内部秩序。

从社会进化的角度看,军事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战争导致的社会合并可能推动社会进化,因为小规模社会要聚合为大规模社会,就必须在人性、组织和体制方面发生变革,才可能形成更强的整合与凝聚力。在这些方面,军事社会有着积极价值。

实际上,斯宾塞认为军事社会在纪律性和主动服从总体权威方面,也为工业社会奠定了基础。随着军事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社会内部秩序、提升总体战斗力,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一方面,社会日益倾向于保护和承认个体权利,并且在政治层面逐步弱化对民事与民政的权威管控,经济活动逐渐与政治“脱嵌”,只要不影响他人的自由与权利,就尽量少干涉社会民众自发自愿的行动;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不负责任或者过度负责,民众甚至会将不服从和抵制政府视为义务,并且要求民意在政府治理与决策中占据根本地位。

斯宾塞认为,虽然工业社会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军事社会,但工业社会也可从强大的军事社会内部逐渐产生。他以英国为例,阐述了随着工业化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民众如何逐渐获得自由和权力。

然而,深入研究英国历史就会发现,前现代英国特有的封建制与工商业混合的状况,对斯宾塞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二分构想有相当大的影响,因为英国原本就是二者的结合。英国的独特之处在于,薄弱的君权与社会军事化强制很早就与发达且积极的市民阶层相结合。当君主需要军事强制时,必须依靠市民阶层的金钱来实现“资本化强制”,无法直接将社会的经济组织变成军需处。

17世纪英国内战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民阶层能够有效抵制查理二世的征税要求,斯宾塞的思想正体现了英国的特殊性。当然,身处19世纪且有着深厚新教家庭背景的斯宾塞,会严厉批判源于封建等级制传统的民众对权威的父权式服从,以及英国代议政治强烈的上下庇护特征,还有政府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大的社会管治,他认为这些都不符合工业社会的进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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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战。来源:图虫网。

 

那么斯宾塞是如何从一般理论和历史的角度来解释工业社会的出现的呢?在斯宾塞看来,在早期部落时代和王权时代,法律主要以“祖宗之法”的形式存在,由政治干部维护。在基督教时代,关于王权和教权神圣性的观点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西方传统的权利概念,实际上源于由神和被神指派的教皇—君主所建立的神圣秩序。

但现代的权利概念恰恰相反,它建立在个体自由与普遍功利二者统一的、完全自然的社会基础之上。最初的法律人士实际上是祭司和教会人士,如牧师。渐渐地,辩护人、律师以及陪审团等世俗人员也参与到法律事务中来,从神圣向世俗的转变逐渐清晰。并且法律职业也逐渐呈现出专业分化与法团整合相结合的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各种协会、团体、学校、法律期刊以及地方和高等法院都应运而生。

与法律职业的情形相似,以专业(profession)为主导的分工与协作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从教会政体内部的专业人士等早期形态中衍生出来的。军事社会的身份等级制以及政教权威统一的性质,虽限制了社会中自由职业和功能分化的发展,使职业与工作也带有社会身份群体的特征,但社会内部某种自然演进的趋势,也促使民众从传统的身份和等级束缚中解脱出来,有了自由选择与发展职业的可能。

斯宾塞将职业的发展视为社会有机体从服从个人和少数权威的总体性政教体系向现代分工体系转变的关键环节。各个职业团体和阶层逐渐从由政教权威体系发挥主导性控制并承担大量管制功能和神圣职务的体制中解放出来,不再是服务和隶属于神圣权威的部分,而逐渐朝着服务世俗生活的方向转变。这种发展的结果是建立一个能相互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专业分工社会,且允许这个社会自主发展与进步,不再依赖立法者和政治权威的全面控制与安排。

在斯宾塞所赋予职业的意义这个前提下,行会(gild)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了。斯宾塞认为,当原有乡村共同体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或者多个共同体合并时,完全有可能从内部产生以职业为基本内涵且区分明确的众多群体。从乡村—宗法社会向城市—公社行会社会的过渡也完全可能自然发生,斯宾塞并未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促使乡村—宗法社会向职业行会法团跃迁的原因。但对斯宾塞而言,城乡差异是次要的,行会与家族的相似性更为关键。行会具有的自我保护特性,也带有传统家族团体的性质。

斯宾塞认为复合家族群体与行会的基本结构相似,前者是后者的起源。行会在保护与援助其成员的同时,也约束和规范着他们,并监督贸易、确保垄断权。斯宾塞也认识到,传统家族或多家族团体在共同宗教信仰方面可能一致,这也有利于整合。并且,随着职业性、宗教性在这类团体中的发展,政治性也随之产生。斯宾塞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行会以及城市政教—职业组织的形成,构成了不同于父权—神圣王权的封建型军事社会的道路,但行会的产生并非与家族彻底断裂。

斯宾塞没有像韦伯那样从历史类型的维度进行讨论,而是试图用进化论的逻辑来解释“家族—社会”的连续性。斯宾塞将社会初期阶段的家庭—家父长性质与后期的职业—自由性质的差异视为一种联合分工向另一种联合分工的转变,并将其描述为宗法—父权社会自然地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进化过程。所以军事社会能否向工业社会转化,也要看其是否可能弱化军事权威,向主导经济生活与分工的法团让渡权力。

斯宾塞接受了梅因提出的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说法,用以阐释军事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他追溯了自由劳动者出现的历史过程,并且也不讳言,许多工资劳动者的出现是原有领主贵族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改变与农奴合作方式的结果。斯宾塞很清楚,在现代工业社会之前的时代,不存在抽象的自由个体,所有人都隶属于某个群体并需要服从社会整体及权威的要求,劳动本身的价值往往得不到肯定。一般工匠地位不高,只有奴隶和缺乏尊严与地位的人才为他人劳动。斯宾塞所列举的古代社会中的自由劳动者,在那些社会中也只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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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詹姆斯·萨姆奈·梅因(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1822-1888)。来源:豆瓣。

 

另一方面,斯宾塞也明确指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劳动并非个体随心所欲的自由劳动,恰恰相反,是众多劳动者服从于更为严密、繁重的整体要求的集体劳动。工业社会的发展,绝不是无限度地肯定个体抽象自由,而是要将个人更有力地整合进劳动与工作的体系之中。个体、小团体和社会组织都日益嵌入“有机的”社会系统,在其中发挥自身功能并获取报酬。在斯宾塞看来,由资本推动的现代工厂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所以,工业社会与军事社会并非完全对立,发达的工业组织在本质上与军事组织相近。

对斯宾塞而言,基于自然法和民主政治,社会无须借助传统、神圣或人为的权威就能实现自我治理。以往需要君主和教会进行强制,而现在个人与社会能够自发地双向奔赴,以非强制的方式实现高度集体化。此前具有相当局部性的、由精英和权威领导的小规模社会团体,逐渐融合为一个庞大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由无数部分构成,但仍然是连续的,而非相互隔离、断裂开来。通过贸易分工和民主体制达成部分与整体的统一以及自发的调节,同时实现个体自由与整体的秩序与繁荣,这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更为极致的发挥。

在社会有机体中,个体自由与适应社会要求的高度纪律化、理性化实为一体。现代社会在经济效益方面的优越性,必然会使资本主义和现代工业模式日益占据主导地位且难以被摆脱。当然,斯宾塞并非没有看到,现代庞大的工业组织致使所有者或雇主与劳动者日益分离。他也不讳言,这种有机分工的极致发展使工人局部机械化,也造成社会整体对个人无处不在的支配。但他认为,相较于军事社会的残酷杀戮与斗争,现代社会的分工和竞争至少是解决庞大人口不断增长问题的更好方式。

随着社会日益整体化和纪律化,资本也越发复合化。斯宾塞认为,合股公司源于家庭和行会培育出的合伙关系,前者只是一种为追求共同利益而更彻底地结合财产的伙伴关系。斯宾塞明确指出,早期合股公司具有冒险与侵略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一个为实现团体成员利益而扩张的战斗性组织,只不过其核心利益形式表现为商业和贸易活动。像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经济团体,同时也是一个小型的军事社会。

所以,复合资本组织从特许合伙公司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演变,是工业社会的组织形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后者明确个人相关责任,以高度契约化和社会化的方式实现利益组合。与劳动复合形式相对应的资本复合形式,也构成了工业社会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斯宾塞在他所处的时代就已经看到,对股份公司的限制是相对不足而非限制过多。

如果斯宾塞清楚地认识到工业社会同样可能催生权力集中以及某种企业主和雇主的专制权威,那如何克服这一问题呢?这就涉及他更为理想主义的思想层面了。斯宾塞反对以工联(trade-union)或工会为主体来解决问题,不支持劳动者自发组建联合组织对抗雇佣者,对工时、工资和工作条件提出要求。在他看来,这不过是早期社会的节庆集会以及各种劳动者自发互助团体的翻版。这种联合组织与之前的行会组织本质上并无区别,甚至可能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自身和社会的更大利益。从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角度和经济学宏观视野来看,工会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往往会损害自身和整个社会更大、更长远的利益。

斯宾塞过于相信社会和市场的自发调节力量,所以将工会和传统行会视为性质相同的团体,并认为维持工资、罢工等行为破坏了社会有机整体秩序。但同时,斯宾塞也看到工人相对于雇主和老板处于弱势地位。在这个问题上他有些犹豫,承认工人联合起来有助于雇主更平等地尊重和对待他们,也肯定工会对促进工人组织纪律团结性的意义。当然,这是自然法伦理的立场,而非完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逻辑。

斯宾塞超越自由主义者之处在于,他看到社会生活的进步也是共同生活和工作能力的进步。这种立场实际上接近约翰·密尔,即某种自由社会主义(liberal socialism)的立场。随着社会发展,原本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职能应当逐渐交由社会自身去组织和满足。换言之,建立在自由契约与志愿结合基础上的社会分工应当满足大部分社会的基本需求。

斯宾塞不支持工联和工会,但他赞成以个人自由意志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建立有共同目的的联合组织,由集体成员通过自由契约决定如何分配付出和回报,这就是合作社(cooperation)。从消费合作社到合股雇佣劳动及分红,再到完全形态的共同生产—利润分配合作社,斯宾塞列举了各种合作组织形态。他认为最后一种形态,即完全自我管理、利润协商分配的形式是合作社的最高形式。

虽然斯宾塞的经济观中有接近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成分,但他并不完全信赖这种机制。在斯宾塞这里,契约恰恰不等于自利,而是意味着“个体和社会相一致”。同样,当个人能“适应”社会和他人时,也不等于被动接受或单纯被利用。归根结底,他并不否认基于对社会共同目标与利益的认识而自主自觉地行动。对斯宾塞来说,个体自主不等于个体完全自利。

实际上,基于完全自由自愿的契约建立的合作关系,要优于现代资本主义等级社会的道德和分配。虽然他也很清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表面契约关系很可能掩盖着真正的权力支配。所以,工业社会的最佳状态应当是人们能主动与他人达成一致,彼此配合形成分工和有机整合的状态。只有这样,物质生产与分配、社会普遍道德和进化论有机整合这几方面才能同时进化。

需要注意的是,斯宾塞所肯定的合作,并非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共产主义(communism)或社会主义。在现代工业社会条件下追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斯宾塞看来往往是个体厌恶资本主义竞争与等级化强制,从而试图回归过去,将传统家庭状态扩大为社会一般状态的结果。但现代社会是同时建立在个体自由与社会有机整合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上的。斯宾塞认为,在当下建立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回归大家庭的幻想,是对传统社会总体性权威的呼唤,以克服现代资本主义的战争与强制状态。

在现实中,一方面容易沉溺于对道德人性不切实际的幻想—类似原始共产主义的不分你我,甚至缺乏任何偏爱“私我”乃至自己孩子的“大公无私”状态;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有机整合需要自上而下的权威而非个体的自由契约,那就只能依赖服从权威的官僚体制强制。斯宾塞认为,这样的社会遵循的是更为普遍的军事化和集体—权威强制逻辑,而非真正的人性与道德进化逻辑。

个体自由以及基于个体自由自愿的社会有机整合,尽量减少权威和阶级强制,这些方面是他的根本坚持。《伦理学原理》在最后部分对积极善行(positive beneficence)的讨论,阐释了斯宾塞认为应以何种方式推动社会进化与进步。积极善行意味着社会中的人除自我约束外,还应对他人做出积极利他行为。如果说消极善行是法律约束之外的自我约束,那么积极善行就是在法律对所有人的保护之外,积极推动社会的普遍平等,斯宾塞理论中不平等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在这部分更为显著。

斯宾塞并不完全肯定工业社会的不平等,他指出,虽然正义肯定个人努力结果的不平等,但即便确立了个人自由的初始平等,也有必要减轻结果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斯宾塞将当前时代称为军事工业主义时代,在这个时代,财产私有制和不平等占有是现实且依然重要的,但它们只是过渡性的。斯宾塞将财富积累视为刺激行动的手段,因为在他看来,人性的本质在于活动(activity),否则就会堕落。

但是,斯宾塞也认为,人对同伴的苦乐有直接的同情能力,会对造成这种痛苦的人产生愤怒,并且乐于帮助他人消除痛苦,甚至认为那种愿意为同伴做出自我牺牲的同情心和道德感体现了人性和社会的更高进化程度。所以,更合理的工业社会应当超越军事工业社会的层次,在普遍自由和主动协作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基于同情和友爱建立起“无政府社会主义工业社会”。当人们逐渐摒弃好战心理、敌对态度以及愚蠢的自傲,更能同情他人,不同社会之间也处于普遍自由和平的状态时,社会才能迈向更高阶段。斯宾塞最终承认,最理想的社会没有地位和等级差异,人人都能主动发挥自己的能力,这就是真正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社会。

从积极的善行出发,斯宾塞并不反对人与人之间直接的施予和救助,只要同情心不过度泛滥,他甚至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增进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情感与联系。实际上,斯宾塞并不反对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良善情感、伦理关系以及相互帮扶和善行。他也不反对救济穷人,只是反对通过国家行政手段来调节分配和救济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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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救济粮发放。来源:新浪网。

 

对他而言,工业社会只是手段,他真正看重的是先以个体自由和权利促进个人理性人格的成长,进而向更为平等博爱的社会状态过渡的过程。在斯宾塞看来,作为进化最终目标的最高级社会,其攻击性和强制性逐渐消失,每个人都自主自愿地实现自身的个体性并履行社会职能,在与整体的有机配合中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完美统一。

不过,他认为工业社会中现存的上下级关系仍然不可避免。虽然他对英国的代议政治多有批评,也不信任大众民主和政党政治,担心大众潮流对“优秀者”的约束,但斯宾塞也明白,当时的英国仍需要有等级的代议政治模式,以及抽象法权的保护者与现实的政治权威,还无法达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均自愿自由的无政府合作工业社会状态。但是,一旦工业社会缺乏真正的自由,仅有自由的表象,工业社会与军事社会的差别就不那么显著了。

斯宾塞的思想中存在看似矛盾的现象:他认为某些部落社会而非自己身处的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更高。这一点看似与他所持的社会进化论完全相悖,但根本原因是那些社会运气极佳,未陷入大多数人类社会都会陷入的战争状态,从而避开了进化的弯路。斯宾塞认为,不同社会时常彼此孤立,以至于发生战争,内部和平友爱只是极少数情况,战争才是更多社会不得不面对且促使社会进化的条件。

正是战争造就了更强大的权威和领袖(无论是军事英雄还是父权制君主),以及由此产生的更具组织纪律性、更为整齐划一的军事社会。这是大多数社会向工业社会进化的前提。军事社会能够更有效地将家庭伦理与军事社会政治伦理整合起来,家庭内部成员对内彼此仁爱友善,对外部社会则残酷无情,这两方面并不矛盾。

因此,要理解斯宾塞对现代社会的真实看法,就应当深入探究战争和竞争,而不应局限于军事社会与工业社会的二元对立,或者后者如何取代前者的说法。显然,斯宾塞并不认为军事社会更文明,但他认为社会间难以避免的总体战争状态无法依靠霍布斯式的利维坦国家来解决。在这样的军事社会内部,家庭—国家构成两极化的组织状态,不同家族间的战争也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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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所著《利维坦》。来源:豆瓣。

 

早期的军事社会不太顾及维护社会内部的一般正义准则。只有当它出于军事原因需要运用法制来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削弱整体军事能力时,才会逐渐发展和进化。斯宾塞认为,在家庭、氏族和部落不断的摩擦和战争过程中,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才会逐渐明晰。也只有随着这种社会普遍正义意识的发展,社会性的法制才能进一步发展。

可是,斯宾塞无法从经验层面彻底说明这种权利的范围和界限必然朝着个体权利方向发展。他只是在较弱的层面上,用事实“证明”了个体权利由来已久且为习俗所认可。并且,他不能否认,在东方社会和希腊,政府对社会和个体的管制都极为严苛,现实中和平的部落社会朝着身份制和大规模军事社会的方向演进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斯宾塞只能凭借模糊的“自然进化”的“事实”,结合社会有机论的理论逻辑,来“证明”自己对于社会进化与个体权利进一步明晰的预期。

人通过自由行动满足欲望、实现自我保全,而“伦理”的存在则意味着个体自由行动必然受到某种限制,这样社会中的其他人才能够同样通过自由行动保全自身。但这种对个体自由的限制范围究竟如何确定呢?斯宾塞转向契约社会的发展来进行阐释,即个体超出自我保全之外的行动对社会整体生命的意义。与马克思类似,斯宾塞也认为分工是社会的基本特征。但他认为,签订契约和商业贸易才是真正实现分工、建立和发展生产组织的过程。

他认为这种真正的“进化”源自大型社会内部个体和团体“自然的”契约与自愿合作。由此,个体与个体、团体与团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建立起相互依存的分工合作关系,所有个体和团体的需求得到满足,生产和消费达到平衡状态,这是社会生命的自然法则。所以,基于个体自由、契约关系和个体权利保障建立的分工和贸易社会,是斯宾塞所认为的社会有机体本性的体现以及社会生命的表现。正是依靠这一套有机体论的解释,斯宾塞才能更有力地将自由“自然权利化”。

斯宾塞领会了洛克与苏格兰启蒙政治经济学传统中隐含的解决霍布斯难题的方法,即通过以个体权利保障为基础的商业社会模式,实现社会的普遍繁荣以及国家的富裕强大,并借助经济交往推动不同国家间的普遍和平。他深知英国式“进化”的某种偶然性,但仍认为这种道路最为“自然”。换言之,通过商业社会的广泛扩展,促成基于普遍个体自由的分工秩序;以和平的商业竞争和弱化国家权威的方式,消除普遍的国家间战争状态;以英国的商业社会路径,实现康德的永久和平和普遍自由。

斯宾塞并不否认这种普遍分工的社会依然存在等级差异和财产差别。他借助有机生物进化论的类比,将分工社会提升到神圣目的的高度,认为其秩序是自然法的最佳体现。他也期待,实现普遍道德提升与自由自愿结合的终极无政府主义工业社会。但面对现实,即便能将战争的内涵稀释为竞争,他仍无法彻底消除“适者生存”的进化论学说中肯定强弱差异与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色彩。

他虽然否定了赤裸裸的国家战争,却无法否定资本主义社会内部颇为残酷的竞争。与其消除战争状态的初衷相悖,斯宾塞的学说及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的历史实践,更强化了现代社会内部通过商业和贸易进行“和平竞争”的趋势。这种趋势也无法如他期望的那样,真正与国家政治完全分离。

既然斯宾塞根本的理论立场并非线性和必然的进化论,且高度依赖事后的历史阐释,那么结合斯宾塞对英国的论述,所谓从高度权威型军事社会向工业社会进化的“自然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自身的理想以及所处社会的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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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军事社会在政治与军事方面的集中化趋势,完全能够与工业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分工发展并行不悖。实际上,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共存于有机体中。斯宾塞笃信某种自下而上的进化进程,他认为最终社会将达成普遍的民主状态,从而形成真正的集体意志,而非始终仰仗自上而下的总体权威。

此时的政治不像战时那样,要求社会整体绝对服从权威并普遍遵循纪律,而是会衍生出一个部分,对社会进行常规的法律与行政治理,发挥“守夜人”的职能,这便是民主代议制政治。同时,社会的经济方面也应自成体系,依靠各分工部分的“理性”以及低权威的某种“中心”来实现更具自发性的调节。

然而,一旦民主政治与合作经济对官僚行政和资本权威的约束被取消,或者政治权力被大众领袖和权力精英完全篡夺,那么工业社会也不过是增添了经济元素的军事社会。在韦伯之前,斯宾塞就已洞悉现代社会组织科层化与军事纪律化的特征,并将其视为对自由和工业社会的根本威胁。在某种程度上,韦伯继承并发展了斯宾塞的思想,认为军事社会的某些特征必然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愈发深入地融入其中。

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已经目睹了这样的现实——从意识形态的完全“吞没”,到普遍纪律化与科层化的具体呈现,这种趋势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均有所体现。如今许多人都认为,大规模的产业经济竞争不过是一种和平形式的战争。形式上的个体权利保障以及自由契约,无法根除这一趋势。只有当经济组织趋于小规模和手工业化时,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垄断巨头在经济领域高度理性化和纪律化的竞争,更不必说政治这种高度统一且理性化程度极高的活动了。

军事社会与工业社会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现代社会两个方面。斯宾塞一方面指出,从进化论自然法和相关道德的视角来看,一个更强大、更复杂的社会可能缺乏人性,比如他对现代军事社会的态度就是如此;但他也承认,基于特定社会条件的“适者生存”,也是一种进化,或者至少是社会的自然变化。后者与前者的根本区别,实际上仅在于后者更多地依赖个体理性化和形式自由,虽然结果可能同样是高度纪律化的状态,但却是“自己选择”且主动接受的。

斯宾塞真正想要表达的是,现代社会是总体理性化与个体理性化这两种趋势共同发展的结果,而非仅在一个维度上的进化。只不过他认为,倘若现代社会建立在个体理性化基础之上且较少依赖权威强制,那就是合理的。作为尊重现实的社会学家,斯宾塞是客观的;但作为进化论和现代自然法的布道者则未必如此,他的著作明显呈现出这种分裂。一个极为深刻的矛盾在于,想要将文明的进化论与社会达尔文主义完全分割开来是不可能的。

左派认为斯宾塞无法给工业社会涂上一层和平自由的浪漫玫瑰色,这种观点并没有错。斯宾塞自己也无法否认战争和“斗争”是进化的根本动力。他对工业社会持乐观态度,背后隐含着在《伦理学原理》中表达的对社会道德—正义和同情以及相应人格的信念,以及英美社会对于这种道德与价值的法律和政治保障。斯宾塞真正的困境在于,当应用于具体经验时,无法确保在非英美文明传统的地区,工业化和相应的道德人格能够通过经济和政治实践完整地建立起来。从近两个世纪的历史来看,即便在英美,现代社会也与斯宾塞所期待的理想状态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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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所著《伦理学原理》。图片来源:豆瓣。

 

所以,整体的功能整合与普遍的纪律秩序化才是斯宾塞社会理论的真正核心,也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他只是在判断这种模式会走向军事威权集体主义还是自由个体合作主义时,出现了现实与理想的分裂。是走向国家间赤裸裸的战争还是和平的商业竞争,是依赖高度一体化的威权主义还是民主政治结合自然权利公民宗教的总体信仰,他做出了自己的价值选择。

如果将这两种潮流融合起来,斯宾塞会认为从较为整体的军事社会的战争状态“进化”到个体充分理性化和自由自主之后,契约和“和平竞争”就能保障分工社会并实现总体秩序。但在现实中,是更能实现自由与和平,还是甚至强化了战争和等级制,斯宾塞并没有答案。

斯宾塞当然认为,就英国而言,社会的军事化及其等级分工和权威,压制了社会自由自愿与寻求和平的状态,经济生产及日常生活的满足受到抑制,但借助工商业的发展,这些趋势得到了恢复,能够在高度军事化的社会里发展起来。从英国人自身的角度来说,通过资本化强制,能够更好地实现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的良性结合。而要彻底消除军国主义的军事社会,除非将资本主义和工业化向更普遍的世界范围推广,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工业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方面斯宾塞和老左派的分歧其实不大。

某种军工社会的路线或许既不同于斯宾塞刻板的军事—工业社会二元分类,也不同于民主政治加资本化强制的路线。尝试通过对内权威强制与对外工业竞争相结合的模式,借助内部的高度理性化和纪律化,把整个社会转变为高度发达的“公司”或“企业”,充分参与国际化商业竞争,或许是另一种可能性。军工社会可能表面非军事化,但依然具有扩张性,它无须完全依赖军需计划性经济,而是借助国家战略支持下指标规定与竞赛相结合的模式来力求赢得国际社会中激烈且密集的商业战争。

实际上,倘若没有个体人格、政治实践以及社会组织的自由空间与之抗衡,随着现代官僚制和理性化的发展,以及企业和政府走向高度军事纪律化,现代社会向军工社会变形是极有可能的。在现代社会中,文化、法律、伦理、宗教和政治等多元维度的自由实践,尽可能地与总体化及强制理性化趋势相抗衡,从而推动个体与总体、精神信仰与理性化、伦理关系组织与官僚科层制之间的平衡。

但军工社会在面对现代经济战争时,恰恰可能更强烈地保留自身的军事社会特质,甚至抵制自由实践。现代社会的真正奇特之处或许在于,工业社会和军事社会两方面彼此需要、相互牵制的良性张力平衡存在于理想之中却难以达成。公民的抽象自由与普遍道德能够在具体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实践中,以丰富多样且不失一般规范的方式相结合,进而支撑起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以及国家权威的整体性,而非仅仅依靠军事和经济的理性科层结构。

在普遍个体意识不可遏制的时代,思想与意识层面的总体引导与控制,以及借助官僚行政和各种技术与政策手段的强制,未必能真正确保处于纪律化理性化强大压力下社会的长期稳定,甚至可能进一步损害个体在人格与道德方面的健全发展,使其无法有效地将自身具体实践生活与一般社会秩序及自身文明传统相结合。

若工业社会的健康趋势得不到保障,抽象权利和平等意识就很可能恶性发展。现代社会面临的真正难题实际上是社会的过度工业化和过度军事化,以及在这两者之间反复震荡或二者恶性结合。社会需要相对健全的伦理人格、民意民德,以及有社会风序良俗支撑的实践和平衡体制,从各方面限制这对极端倾向。

面对资本主义和军事化的二元渗透,若缺乏对自身文化历史传统中有效资源的运用,就极易走向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两极对立和震荡摇摆的状态。从这个角度看,始于对自身不够“现代”,不够理性化、纪律化和总体化的自我反省,终于某种极端的现代性,就不难理解了。

 

 

文字编辑:陈雨涵、冯雨瑄

推送编辑:李家乐、毛美琦

审核:田耕

文章出处:王楠,2025,《北大社会学刊》,第五辑,170-200。为方便阅读,本文在尊重原文的基础上重新划分了部分段落,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