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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国庆 | 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

编者按

麻国庆,19639月生。内蒙古杭锦后旗人,现为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兼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1991-1997年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费孝通先生。19973月到20049月任教于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任讲师、副教授。麻国庆受北大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理念影响很深,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民族与区域发展研究、全球化与跨区域社会体系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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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中国的分家即是家庭整体的彻底破裂,犹如细胞分裂一样。作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在中国的分家制度中,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一则表现为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则表现为继宗祧,即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则指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这样,在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就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里的分,出自农民的现实生活需要;合,则是儒学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大传统和小传统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

 

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

麻国庆

 

早在本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就用家庭的三角结构来描述家庭结构的特质及其演变。他指出,从一个核心家庭来看,一对配偶结婚后,三角形结构的夫妇两点已经具备,孩子出生就形成了三角形的第三点,也就完成了社会结构里的三角。这个完成了的三角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术语里称作家庭";随着子女的增加,第三点越来越强,三角结构也逐渐扩大。在一定的时间,子方不能安定在这三角形里,他不能永远成为只和父母联系的一点,他要另外和两点结合成新的三角形"。这样就使得原有家庭三角不再完整。这并不是原有三角形的意外结局,而是构成这三角形的最终目的。三角形的破裂是他功能的完成。这里,费先生以明晰的语言生动地描述了一个家庭孕育出新家庭的过程,而所谓三角形的破裂,自然是分家之果。本文拟接续三角形的破裂这一话题,围绕中国社会的分家制度进行讨论。

一般而言,分家指的是已婚兄弟间通过分生计和财产,从原有的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状态和过程;本文在用作名词时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分家泛指分家后形成的新的家庭,包括父母之家和子辈的家庭;狭义的分家则特指子辈形成的新家,它与指称父母之家的本家相对应。门户的另立是一个独立的新的家庭的产生,也就是家庭再生产的表现。

当然,分家所谓的独立只具有相对性。经济上他们变独立了,这就是说,他们各有一份财产,各有一个炉灶。但是,各种社会义务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他们互相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笔者曾就分家制度在河北赵县北王村进行过调查,下面先从调查所得个案入手来讨论分家的内涵。如下的个案1反映了一个家庭近半个世纪的分家过程,个案2反映的是从本世纪初开始一直到现在的一个家庭的分家实际。

 

个案1JPY家。

在图1中,JMTJGT分家后,逐渐发展出两个各自独立的家族。在JMT这个系谱中有两个儿子JXLM,这两家于1942年分家;第三代JRSc)与其父也于1942年分家,三子LZd)与其父于1954年分家;JLM这边因无子,过嗣其兄二子LRLR与其父1954年分家,分出之家为e;如此就形成了acdbe的本家(父母之家)和分家的关系,这里,事实上ea的分家。在JGT家的系谱中,其5子于1945年分家,到60年代除3为分出之家外,其它各家都未分家,但各家的家庭类型呈现出不同的结构,其中246为扩大家庭,35为核心家庭,3因当兵已迁往外地。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家庭从本世纪初开始一直到现在的分家个案。

个案2JLH

JLH(男,68岁)回忆,曾祖父时,有房子6间、土地16亩,13口人;到祖父这辈有兄弟5人,全家共18口人,后绝两家。JLH9岁(1937年)时家里有20口人、60亩地,没有分家。1937年三爷爷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当时他仅有一女),首先提出分家。当时分家按分,并不按人口的多少来分。分时祖父三兄弟各得一股,60亩地各得20亩。祖父分20亩后,又由父亲和大伯各分10亩,每家还分了3间房,见证人为贾姓的长辈。1940年父亲和大伯分家。平分时(土改,1947年)兄弟4人和父亲一起分了21亩地,1955年底所有的土地都入了高级社,这一年与父亲分了家,同时小弟弟与父亲开始分吃,但并没有分家产,一直到1960年才正式分家。在大伯这边,有三子两女,大儿子1955年分的家,二儿子婚后到1965年前未分家。当时爷爷还活着,由父亲和大伯各管半年(在人口登记簿上两家人口也分别为65人和35人)。1982年联产承包时,JLH分得9亩地。当时有3个男孩,3个女孩,大儿子在县里做工人。1989年分家时,老二、老三各分4亩多地。现JLH两口的生活由两个孩子负担。JLH说,现在分家和解放前类似,分男不分女。图2为其家庭系谱图。

 

个案2JLH家。

由图2可以看出,在JLH的爷爷辈没分家之前,J家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扩大家庭,是4代同堂,实线A反映了这一实际;1937年爷爷辈的分家导致了大家庭的分裂。在JLH的爷爷这一股中,形成了由cab组成的扩大家庭。1940ab分家后,又形成新的家庭。JLH自己(ego1955年与其父分家,其弟也于1960年独立出去组成新的家庭e80年代,J自己的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在外工作)也分家出去。这次分家,JLH因年事已高,把土地都分给了儿子,由儿子提供包括粮食在内的养老所需。

从上述分家个案可以看出,不管是在传统村落社会还是现代农村,多数情况下,由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常常成为大家里的一个分子,其对外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家庭,只有经过分家,才成为一个独立的家庭。因此,分家是家庭再生产的主要方式。

那么,分家时的财产是怎样分割的呢?农村的分家是按分,而非按婚姻单位来分。如兄弟3人均已婚,分家时,长兄之长子已婚,此时婚姻单位是4个,但分家时通常只会把财产分成3股而不是4股。进而言之,中国传统社会的与婚姻单位是很不相同的。再有,分家析产中,在分配上人人并不平等。如甲、乙、丙三兄弟在未分家前,甲有三子,且长子已婚并有一子,乙有两子都未婚,丙有一子尚小。分家产时,并非按男性人口分成10份,而是分为3股。丙只有一子得财产的13,乙与两子得财产的13,甲与三子及孙子5人也只能得13的家产。上述个案2就是一例。可见,如此按而分财产,本身就带来财富的不均。因此,在研究农村社会的分化时,分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

至于触发分家的因素,有的是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有的是兄弟不和,也有的是家境贫困。满铁《惯行调查》中有1940—1942年对河北、山东5个村分家理由的调查(个案数为39个),该调查将分家的理由归纳为以下几种:1.生活困难的12例;2.妯娌不和的6例;3.兄弟不和的7例;4.兄弟间经济不和的7例;5.分家者勤劳的1例;6.姑嫂不和的1例;7.父子不和的1例;8.父亲年老的1例。

对于分家的原因,弗里德曼是从兄弟间经济上的竞争关系和利害冲突关系来进行分析的。他认为在一个大家庭中,当家长在世的时候,儿子不具有行使个人权利的能力,但这一权利是潜在的,此时,兄弟间的竞争关系主要由娶进的妯娌来表演。然而,当父亲的权威一旦消失,这一竞争关系就表面化了,家的分裂也就一发不可收拾。他指出,尽管兄弟间的团结在儒教伦理中是一再被强调的,但因财产的原因,他们之间的分离又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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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烺光先生。

 

许烺光认为,在夫妻间的纽带强于父子间的纽带的结合关系中容易发生分家;相反,则易实现累世同堂。这些都要依家的经济状况而定,即在富裕的阶层,因为容易实现家的意识形态,父子之间的关系得以加强;在贫困阶层相反,夫妻间的独立性较高,较易分家。

上述诸说或许可以用家庭内摩擦的增大,打破了家庭内部的均衡来表述。然而,这只是分家的直接导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在出现这些导因之后才分家。笔者在调查时发现,许多家庭往往在家内并没有摩擦和冲突时就分了家。村民们常说:我们现在的分家是该分时就分,打闹的事例虽有,但也不是很多。由此笔者想到,分家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现象。即在分家的直接导因之外,还有更深层的文化依据。当分家成为一种制度文化,它就具有了文化的一般属性,即它是既有的,人们接受它简直无须问它为什么,只是认为大家皆如此;在依此行事时,其决策成本几乎为零。当然,分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分家是农民的一种理性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出于生活的具体实际。从分家的功能来看,它不仅减少了家庭摩擦,调动了每个家庭成员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还有利于个性的独立和对姻亲关系这一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因为在未分家前,姻亲关系在交流上存在着诸多的困难,而分家明确了亲属关系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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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村民们常说分家三年显高低",富不过三代";父子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三兄四弟一条心,门前土地变黄金"。前者说明财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流动;后者说明只要父子兄弟团结一心,勤俭奋斗,就可以由穷变富。这些谚语揭示了两种重要的现象,这就是分家使得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在不同的家庭之间流动,使富人变成穷人,穷人变成富人,由此也就带来了社会流动。

与中世纪西欧乡村的土地实行世袭制而不得买卖转让不同,古代中国的土地可买卖转让。这不仅会造成土地兼并,产生新的地主,也可以使大量自耕农失去土地,变为佃农和雇农,甚至地主失去地产,沦为农民。正如胡如雷教授所指出的:在土地买卖的制约下,中国封建社会各阶层的阶级地位和经济身份,还具有变动不居的特色。所谓一地千年百易主“30年河东,30年河西,可以认为是这种产权流动和社会流动情况的反映。

 

胡如雷著《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图片来源:豆瓣。

 

分家过程中的产权流动,主要是从父辈流向子辈的一个垂直的过程,而从一个较长时段来看,由于土地等财产的自由买卖,又使得产权在家与家之间也有一种横向的流动。伴随着产权的纵向流动和横向流动,又发生着农民的上向社会流动和下向社会流动。下面不同的个案反映了这一实际:

(一)富不过三代

本节的个案反映的是涉及三代人的分家过程,这一过程中财产的流动是在原有基数上不断地分割。

个案3

WBQ的祖父在本世纪初有5个儿子,400多亩地(其中80亩沙荒地),另有果园10余亩、砖窑1个、香油场1个、油坊1个、棉花房1个、洋布棚1个、羊80多只。到1924年,土地数基本相同。当时家有31口人,平均雇月工3—4人。到1934年共有地200余亩。当年,因买进1匹病马,致使5头牲口全死。兄弟5人在这种情况下分家,每股为15亩地、300元外债,留下58亩浇地、80亩沙荒地。1940年分的房子,父亲分了12间。194110月,祖父去世。当年冬天留下的58亩浇地也分了,每股得105亩,同时每股还分了沙荒地17亩。W父共分好地29亩、沙荒地17亩。分家后,父亲自己置两轮车1辆、水车1挂。1946W兄弟4人分家,当时家庭人口为10人。W本人分得14大车、14头牛、14水车、14轮车、浇地6.8亩、7间房屋。

从这个个案可以看出,W父兄弟的分家经过了两个过程,先是只分部分浇地,而后因祖父去世,把家产彻底分完。基数为200余亩的土地(其中荒地80亩),经过第二代的5子均分,每股获浇地20余亩;到W本人时,弟兄4人又将父辈分来的20余亩再分成4份,他本人得68亩。这一个案反映了在分家的呐喊中土地和房屋不断地被分割的过程。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富不过三代的道理所在。当然,"富不过三代"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农民们常说的败家子的存在。

个案4

本世纪初,JZL的爷爷辈兄弟俩,共有地100多亩、牲口3头,雇过长短工。分家后有50—60亩地。一家在其父手里破落了,至1937年已无土地可言,牲口和农具皆无,J本人只能外出打短工。然而由于其大爷爷家无子,等其大奶奶死后,其财产通过继承又全部流入JZL家。土改前,有5口人,房子22间(其中12间系接管其大奶奶家的)、土地18亩。

从这一个案看出,JZL的祖父辈有100余亩地,在其父分家时分得50余亩。到1937年时,父亲这一分家已成为无地农户。然而又由于继承的原则,其家的土地又由无到有。

(二)分家三年显高低

分家在某种程度上给予新生家庭的经营者以一种发挥潜能的机会。能力的高与低,经营的好与坏,在分家后逐渐地体现出来,从而使各分家之间拉开了距离。当然,分家时由于父母的偏心,也可能给某个分家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

个案5

ZYH的父亲辈有兄弟三人,ZLQZYH的父亲)ZLGZLP1914ZLQ的父亲去世,留有土地50亩、房子21间、2头骡子、1头驴、1辆大车、1挂水车,由其母当家。1920ZLQ先从家里分出去。分家时,由于其母有偏心,只分给他3亩地、7间房(其中3间是以后出60元买回的),还分了200元外债。分家后生活较苦。ZLQ很勤劳,儿子们也逐渐长大,能帮得上忙,后来开始年年有余,就攒了一些钱。在1944—1946年买活契地224亩,1944—1945年买荒地10.43亩。土改前,共有16口人,土地30亩、房屋13间、骡驴各1头、大车1辆、水车1挂。后由于儿子不和,于1949年分家。

ZLG1937年与母亲和ZLP分家,当时有5口人,分得房屋45间、骡子12头、水车12挂、土地303亩(其中水地235亩)。土改前2—3年,买同宗ZJH39亩地,1947年买其侄ZBL水地3亩。1947年土改时,分出9亩水地,后来又给回6亩,因此土改后有地342亩,当时一家6口人。

ZLP最得母亲的宠爱,分得土地205亩、砖房8间、土房2间、骡子12头、大车12、水车12。之后雇工搞一些副业,收入非常可观,1946年死,留独子ZBL。土改时,ZLQ划为中农,ZLG划为上中农,ZLP被划为富农。

个案6

ZRL的祖父ZLQ兄弟共4人,ZLSZLZZLHZLQ。祖父ZLQ时就有地100余亩。ZRL的父亲有兄弟二人,叔父有二子JSJH。其父死于本世纪初,其母死于1936年。到1937年其叔父去世前他们一直没有分家。当时家有土地300余亩、骡子5头、驴1头、房屋近百间,过着一种典型的大家庭的生活。叔父死后的第二年,祖父辈的4兄弟分家,共分成三股,叔父的两个孩子JSJH为一股;ZLQ兄弟4人分得两股,然后兄弟4人又把这两股合成一股再分成4股。当时ZLQ分得37亩水地、10间房屋,共8口人。1941年以前,曾经雇过一个工,历时一年。1943年,ZRL的父亲、另外一个叔父和祖父ZLQ分家,ZRL的父亲分得土地13亩、房屋3间。后来买小牛1头,盖新房3间,又将开荒地换得ZLQ(同宗)熟地一块(4564亩)。土改时,分得横道北水地一块(4.813亩),因此共有土地22395亩(其中水地20526亩)。ZRL与其父在1951年分家,当时分得水地10亩、房屋4间、井棚1间;其叔1943年分家时分得土地8379亩、房屋3间;二爷爷ZLS1938年分得29亩浇地、2亩多旱地、房屋10间、大车1辆。1940年买骡子1头,与岳父合种岳父家地20亩,收成各得一半。这20亩地雇雇工耕种(雇一个工共计2—3年),1943年把骡子卖掉,买驴1头,不再与岳父合种了。土改时,被分掉12头驴、12挂水车、12辆大车,剩下12头驴、12挂水车、12辆大车,土地数如上。ZRL的两个叔祖,ZLZ分家时分地27亩浇地、8.96亩旱地,一直到土改未变;ZLH分家时分地19亩、房屋6间,到土改前未变。两个堂兄弟JSJH1938年分得一股得地100亩,到土改时有地83亩、房屋20间(兄弟俩未分家)。

从上述两个个案可以看出,不管是由富变穷还是由穷变富,或者是基本上原地踏步,每个家庭的财产状况都处于变化之中,相应地,社会流动也由此而生。

(三)父子一条心,黄土变成金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个案:

个案7

JWJ的爷爷有地24亩、1头驴、8间房。以后日子一年不如一年,到了J的父亲手里只剩下6亩旱地、2间房,当时有10口人。之后J父与J的几个兄弟通过给别人做工开始购置了一些土地。到土改前,J11口人,有房5间、地22.5亩,其中水地215亩、驴1头。1954年,J兄弟分家,他本人分得土地54亩、2间房。

个案8

JHL的祖父本世纪初分家时分得10亩旱地,一片空房基地。后其祖父与儿子同心协力,盖房25间,土地达70多亩,当时有27口人。1937年其父辈兄弟3人分家,其父分地21亩、12挂水车、12头骡子、9间房,当时7口人,祖父祖母由其父辈兄弟3人负担。土改前,有7口人,21亩地、1挂水车、1辆车、1头驴、9间房,没有剥削。土改后以上情况无变化。1952年和其父分家,分得土地6亩(水旱各半)、3间房,大车水车合伙共用。

个案7所反映的是祖父辈的24亩地,在其父手里只剩下6亩旱地,随后因其兄弟与其父共同努力又购回一些土地,到土改前已有22.5亩。个案8说明,其祖父分家时只得10亩地。随后经过祖父的奋斗,到本世纪20—30年代,有地70亩、27口人、25间房。后其父辈三兄弟分家时,其父分得土地21亩,之后基本上维持这一状况。这两个个案虽谈不上致富,但也脱了贫。

分家带来的产权流动及与此相关的社会流动,使得传统社会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具有变动不居的特点。所以,一代败落了,他还不会绝望,还可以把家族振兴的希望寄予后代。联想到中国科举制度给普通农民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憧憬,我想,中国这种分家制度和选士制度会不会给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带来影响?中国人是乐观的,较少悲剧情结,总是对未来存有模糊的希望,这种文化心理特征与现实生活的各种制度有无关联?这实在是十分有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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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著《生育制度》。图片来源: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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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家是扩大家庭的话,过不久还会继续分,一直分到核心家庭的层次为止。那么,家庭这一逐渐细碎化的过程,是不是分下去就不回头了?不是的。费孝通先生用反馈模式说明了这种关系。当然,这一模式是从养老方面进行概括的,但它从一个方面揭示了分家和本家的关系。这就促使笔者思考这样的问题:分家分的是什么?本家和分家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下面我们就来讨论这些问题。

由于家庭存在样式丰富多彩,怎样的状态才算是分家,学者们有诸种不同的认识,其中,孔迈隆(M.Cohen)以家产正式分才算分家的定义影响最大。他认为,只要家计是共同的,即便分居的人们,也都是一个家的成员。家计的分裂才是最初家庭分裂的主要变量。有的学者认为孔迈隆忽略了没财产的农户以分灶作为分家的指标。其实,析产也好,分灶也好,它们只是分家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没有正式的分家仪式,即使析产或分灶,也不能算是分家,如个案2。总起来看,这些对分家的研究都是从经济上考虑的,从社会角度考虑的较少;如稍有涉及,人们又常常把分家产看做是一个完整家的破裂,如很多研究者常常认为,兄弟均分继承原则使汉族家庭继承的是一个分裂的家庭,没有继承一个完整的家。实则不然。在分的背后,一个很重要的字就是是中国家庭的一个基本特点。中国的家庭是上以事祖先"、下以继后世的团体。在家庭的再生产过程中是关键的一环。

我认为,分家是分中有继的。这里的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为继人,这就是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我称之为继中有养,二为继宗祧,就是要继对祖先的祭祀。

分家后,分家与本家之间的关系(由此也衍生出分家与分家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对老人的赡养中,特别是当父母一方去世后,对单身老人的赡养成为各分家的一个重要义务。在北王村,主要体现在轮吃中。笔者在调查时发现,不论是户口簿上还是土地册上,北王村有许多户常以小数点来表示家庭人口,如5.5人、33人,反映了单身老人在不同的儿子家轮吃的现象。据笔者的统计,在全村506户中,这种家庭有160余户。上文个案1JLH的爷爷在60年代的赡养就是一例。笔者调查时重点访谈对象HJG老人现年80岁,住在大儿子家,但吃饭是在两个儿子家各吃半年。像这类家庭不管是在北方还是南方都是较为普遍的。已有研究对于分家主要从财产方面考虑得较多,其实分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分人,即划分对父母的赡养责任,这就是"继中有养"。在福建和台湾常以分随人食来表述这一现象。

关于继的第二方面,即继对祖先的祭祀,如人们所常见的,大部分家庭分家是分财产不分祭祀的。在华北农村,这种祭祀关系主要在正月、清明等节日体现出来,祖先牌位在家中现已很少看到。

继的主要内容已如上述。那么,继的文化依据是什么呢?

赡养父母的观念基础是儒家所提倡的,这已为人们所熟知,兹不赘述;至于祭祀的义务,则基于父子一体的观念。中国文化特别强调一体的观念,诸如父子一体、兄弟一体与夫妻一体,其中父子一体是核心。所谓父子一体,并非仅指父子两代。在父的上面还有祖父,在子的下面还有孙子。父子一体事实上表示的是男系血缘关系的所有阶段,即所有的祖先和所有的子孙之间都存在着一体的关系。这种一体的关系需要通过宗教仪式予以确认和强化,于是就有了对祖先的祭祀。围绕着祭祖的观念是,人们认为一个人的存在是由于他的祖先,反过来祖先的存在也是由于他的子孙。阴界祖先的生活必须靠阳界子孙的供奉,阳界子孙的福祉则靠阴界祖先的庇护,而他们联系的纽带即是祭祀。如果这种祭祀停止,则祖先和子孙将两败俱伤。祖先既无人照料其阴间的生活,阳界的子孙也将不能得到祖先的荫护。费孝通先生曾说的中国人是有祖宗也有子孙的民族,其含义是十分丰富的。

在现实中,父子是从祖先到子孙的核心一环,父子关系直接表现着的内容。依习惯法,只有儿子才有权继承财产,女儿外嫁他姓即失去了财产继承的资格;诸子按平均继承原则继承财产。长子常常因继承宗祧一般可另外再得一份,以供家祭之用。出自同样的理由,若膝下无子,选谁为嗣就不是个简单的问题。许多谱牒中明确规定,无子立嗣,禁止以异姓之子立嗣。寿州孙氏家谱云:无子立嗣,必择名份相当者,于谱内说明。如后继无人,准其立爱,惟不得报养异姓之子,以致紊乱宗族。简阳彭氏规定,不育无子,此人生不幸之事,故抚报亦世之常情,但须于同父同亲昭穆相当中择爱择贤,听从其便,切勿以异姓承祧,到(致)遭非种之锄。为了避免因图产争嗣而在宗族内部引起争端,宗族习惯法还对承继立嗣的顺序进行了规定,如交河李氏凡无子之家,必遵长门无子过次门之长;次门无子,过长门之次子例,不许乱争。如无应继之人,必择其近支之子多者而继之,如近支无人,必择其远支有才者而继之。

以上讨论的是分中有继,那么,分中有合指的又是什么呢?

正如前文所言,分家是中国家庭再生产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过,分家所产生的新的家庭(分家),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同样出自父子一体的观念,分家单常见的开头语树大分枝就表明,分枝是由同根而出,分家与分家之间,分家与本家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植根于家族意识及与此相连的根深蒂固的父嗣观念,它的存在使得分中又有合。

合指的是什么呢?它主要指在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之间文化上的联系,即在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间还存在着经济合作的优先性以及参与文化礼仪和一致对外的义务。这些情况虽则不见得事事必然在某时发生,但一旦发生,常常遵循上述逻辑。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文化约定,当事者均可对之有明确的预期。这有点像法律上的期待权,生活中一旦有需要合作的情况,一般来说,各分家就在首先考虑之列。如下面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的合作,就来自这一文化规则。

(一)分家与本家之间

小农家庭在经营时之需要合作是显而易见的,而和谁合作,则本家族及亲属就表现出优先性的特点。这种情况在当代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村十分明显。据王思斌先生80年代中的一个调查,在农村的生产合作中,家族和亲属之间的合作占了总数的67.1%,邻居和一般乡友之间的合作占32.9%,前者是后者的两倍。而在家族和亲属的合作中,三代之内的小家族的合作占了33.4%;三代外、五服内家族间的合作占28.9%;女系亲属间的合作占32.8%。又如笔者调查的北王村的CZF(男,51岁)家,1982年承包时5口人分得10亩多地。由于儿子结婚,1995年分家。两处院子兄弟俩靠抓阄各得其一。耕地分成3份,CZF两口和两个儿子各得1份;梨树共440棵,分成3份,三个分家各分100余棵。同年二儿子建立了一个梨库,造价10万余元,其资金由三家共同承担,三家的梨都存入梨库中,赔赚由大家分担。

有时,经济合作的需要还会使已经分出的家再度合并起来,这时合就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联系,而成为结构上的变化了。1984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对四川9个县的2237个农户进行的调查表明,实行责任制以后,过去分了家而又重新合起来的家庭有31户,占此次调查户的1.38%。

又如笔者对北王村1965年的档案资料统计,全村扩大家庭共有24户,主干家庭有35户,分别占总户数的7.14%和10.42%。80年代后,主干家庭和扩大家庭在北王村的比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分别提高到132%和15.37%。

(二)分家与分家之间

分家与分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兄弟之间横向的关系。兄弟关系是附属于父子纵式关系之下的一组关系。在中国文化中,提及兄弟,便说兄弟如手足"。手足是相对于人的整体而言,而整体在这里正是家。被儒学强调的兄友弟恭的文化规则,使得兄弟分家后的具有了一定的文化基础。

在民间社会,在强调兄弟分家后独立创业的同时,也重视兄弟家庭之间的生产互助以及在文化礼仪中和共同对外时的合作关系。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兄弟家庭在种地、收割、打场等方面的合作非常普遍。此外,兄弟在分家时虽说什么东西都分,但毕竟有一些不可分之物,如井、碾磨、牲畜、院子等,它们常常为共用,这种共用关系也是分家与分家之间维持合的关系的一种基础。在家族企业中,这种合作也是常见的。

合的表现已如上述。那么,合与继有什么不同呢?如果说继是纵向的、下对上的义务的话,合则是既包含纵向,也包含横向的一种基于枝叶相连、血脉相通意识的偏于文化上的关系,这种关系常表现为一种预期。

由于分中有继也有合,以经济纽带为基础的经济家庭的分裂并不意味着家的分裂,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还存在着多种密切的关系。可以认为,本家与诸分家还共属于一个看似无形的家,它是一种祭祀家庭或观念家庭。或者说,分家带来了家庭层次上的分,但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又有合的成分,这就是家族层次上的合。这样,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形成了中国家的基本运行机制即分合机制。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分合机制既反映了农民实际生活的需要,又折射着儒学的伦理原则。这里,你不能不叹服中国农民的生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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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分家有如细胞分裂,是一种整体的完全破裂,实则不然。由于分中有继也有合,所以,本家与诸分家经济上是分开了,但部分家庭义务、宗教义务以及文化意义上的种种约定,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从生产与资金的互助、生产工具的共有和合作、同宗的过继子和养子与同族土地买入的优先权,到红白喜事中与诸分家之间的协调、互助等礼仪活动,农家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密切的互动。可以说,在文化上,中国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这样,分家后,本家与诸分家又构成了一个看似无形的家,其中的各构成单位都有着排列有序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排序的依据就是父子血缘的亲等,维系这种关系依赖的是文化。其中,祖先与子孙一体的文化观念,是上述秩序赖以建立并得以维系的意识基础。

分家的研究有助于对大传统与小传统关系的认识。我的研究表明,中国社会的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中国农民一方面要对自己的生活实际需要做出理性的选择,另一方面又要接受由绅士阶层传递过来的大传统文化,于是,实际的生活样式就体现出二者的巧妙结合。分家乃实际生活所需,不得不为之,这看起来有悖于儒家累世而居的理想,也有悖于其父子一体的原则,但分家后形成的无形的家,文化的家,则是儒学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换句话说,中国的家在其生命周期的一定阶段存在着分离的倾向,另一方面,又具有极强的向心力。在这种看似相克却又相生的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形成了中国的分家制度。这一制度表现出大传统与小传统的高度整合,也映射出中国人的生存智慧。从封建制度、封建社会自身的再生产上看,这一制度真是完善之极,而从生产力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看,则其弊端甚多,但这已超出本文所论的范围了。

文字编辑:林上

推送编辑:李金瑶、李雨萱

审核:田耕

本文《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选自《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