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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一、     转系转专业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 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考核。接受院(系)应当于每年四月中旬公布能够接受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

 

二、     休学与复学

休学: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保留学籍: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三、     学术警告与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请假离校,连续两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术警告制度:

每学期开学,对GPA低于2.0的学生给予学术警告,成绩管理系统将自动在学生成绩库中生成学术警告标志。受到学术警告当学期,选课上限不得超过18学分,一学期后学习情况良好的,取消学术警告标志。

 

四、     结业与暂结业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一门(含)以上必修课程经两次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能结业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 结业后可在一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一年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换 发毕业证书(结业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换发证书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 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无正当事由逾期未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以旁听方式学习者,应交纳相关费用。

回校旁听课程的结业生,食宿费、旅费等费用自理。

 

五、     大专毕业与肄业

学满二年(含)以上,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总学分数70%以上,且取得总学分数达到70学分以上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按专科毕业离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学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学分数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