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口村大秋青苗会之概况 ——二十年7月调查
梁桢

(一)位置。解口是河北省永清县288个村庄之一。在县城东北30里,北宁路廊坊车站正南24里。村西3里是韩村镇,村东3里是次平镇,这两个集镇在现在也就是村民仅有的市场了。因为虽然还有几个较大的集镇,但路途有12至15里之远,土匪又猖獗异常,村民只好裹足不前。除东西两集镇之外,四面尚紧紧的围绕着有6个村庄,同该村相距全是在5里之内,也全是互通声气礼尚往来的邻村。
(二)面积。村是长方形,四面绕以土壕,东西长238步,南北长131步,占面积约130亩。房屋占全面积约四分之一。余则为菜园、空场、大路等。
该村共有耕田1147亩,按土壤之优劣可分三等:(1)优等地,凡能种植玉米及元豆且生长较佳者、皆为优等,遇规则年景,每亩平均约收玉米或元豆一石五六斗。此等地约占412亩,约当全数36%。(2)中等地,约占200亩,当全数18%,如遇规则年景,每亩平均约收玉米或元豆六七斗。(3)劣等地,占530亩,约当全数46%。
按所有权来划分,耕田又可分为三种:(1)“本身地”或称“本业地”,是完全自己的产业,由自己能力购买来的或是祖先的遗产,此种地共630亩,约当全数54%。(2)租地,即他人之田由自己耕种,每年交纳若干租金,此种地共379亩,约当全数33%。(3)“当契地”或称“当地”,即债权人由债务人用以作抵押得来之耕田,共136亩,约当全数12%。
(三)人口。人口总数为268,内25岁以上之男子为107人,占全数39.9%,女子77人,占28.7%,男女共184人,占全数68.6%。15岁以下之男女各42人,共84人,各占全数15.8%,共占全数31.6%。
该村户口之计算法有二:一以家长为标准,即凡兄弟数人,虽分居异炊,但与父同居一院者,村公所仍以一户计之,如民二十之五家连环闾邻长名册等内所载者,共计47户。一以经济独立与否为标准,凡兄弟分居异炊者,或为父者虽轮流取食于其子,但自己仍占有耕田者,皆以一户计之,即该村所谓之接“灶火门”计算法,共有62户。
本篇采取62之户数,每家平均人口为4.3强,每家平均耕田为18.5亩(本业、当契及租地三种皆在内)其分配情形如下:
解口村各户耕田亩数分布表,图源:《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其职业之分配,如以户为单位,分配状况如下:

解口村各户职业分类表,图源:《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户姓以梁姓为最多,占全户数58.1%,分配状况如下:

(四)组织。该村之组织有下列诸种:(1)村公所,无地址亦无正式组织,一切事件皆由村长一人办理。(2)青苗会,于每年大秋及麦秋时成立,其详情见后。(3)禁赌会,于每年阴历正月成立,普通于正月初五,或十五等日聚餐一次,宣布自聚餐后,全村严禁赌博。(4)祭茔会,于每年清明节及正月初时,同族共至公坟祭祀。(5)路灯会,掌理新年时路灯事宜。(6)添油会,此为村中妇女唯一组织,于除夕夜及正月十五日时,妇女提油及灯花至各公共神祠前添灯油、焚香及燃灯花事宜。(7)“吵子会”,村民购有铜锣大鼓等,每于除夕及新正时,即举行此项音乐会。
以上为该村最简略之概况,因限于篇幅,只将最要者摘述一二。

(一)略史。青苗会是该村七种组织之一,前已述及之。青苗会又分大秋青苗会及麦秋青苗会两种,但在组织上及会员上,则是二而一的。不是独立的,不过麦秋时则麦秋青苗会成立,大秋时则大秋青苗会成立。本文所记者只限于大秋青苗会,因自民元以来,土壤变坏,不能种植麦禾,故麦秋青苗会,从未正式成立。再者,麦秋青苗会之范围、之工作,远不及大秋青苗会所包括者广。
青苗会最初之设立据询问所及,村民无知之者,问之,多答曰:“那可不知道,咱们小的时候就跟着老辈子办会,随着他们跑腿。老人们慢慢的全都死了,我们也就慢慢的接着他们往下办。我们中间有老了的或是不能干事的时候,我们的孩子们就出来干,若是大家看着谁能干,也就请谁出来干,至于什么时候就有青苗会,那个咱们谁能知道!”
总之,吾人可推知,农民在苗青时期,为防止其青苗之被窃,或其他之损坏起见,乃自动的有青苗会之设立,及后,青苗会应时代之需要、环境之变迁乃自然的发展、变化、扩大,而村民或官方则毫未加以有意识的注意或曾努力改变之也。在时间上,本文所记者,始自光绪元年至民国二十年,共57年之久。关于其组织工作等方面,则毫无明文之规定,亦无任何之记录,故此次材料皆由实际参加其工作及询问中所得来。
(二)组织。(1)会员数目——会首或称会头1人,司理全会一切事宜,管事的或称理事人八九人至十三四人不等,执行会内一切事宜。管账先生1人,司理一切账目事宜;看青的或称青夫一二人,司理看守禾稼,防止偷窃及损坏等事宜。故全会会员总数历年来皆在12至21上下。(2)会员之产生——不外三种办法:一以财产多寡为标准,凡在村中稍富裕者,多被请为会员。二为世袭的,即凡父兄在会办事,父兄不能去时,则即令其子弟代去。三为因能干而被请来的。
(三)工作。如以工作之重要论,大秋青苗会实居首要位置,时与村公所之事务相混不易划分。数十年来之工作,可简列如下:
1.关于村内一切财政事宜——近年来因村内各项费用繁重,此项工作益形重要:
(1)对官方费用之分派及征收。对官方之费用有四种:①县政府;②区公所;③保卫团;④军事供给及其他。(2)青苗会本身费用之分派及征收如:①“青钱”;②“青夫”工价及其他。(3)村公益事项费用之分派及征收如:①排壕费;②修庙费;③补助学校费等。
2.关于保卫青苗一切事宜:
(1)青苗护卫方法。(2)青夫之雇佣及解雇。(3)罚青(即罚偷青者)及赔青(即会内又如何赔偿被偷者等事宜)。(4)写青,青圈之大小、地域之划分等。
3.关于各项之:
(1)报告如全年费用之收支状况;(2)讨论村款分摊之方法及标准,及改换会首等事宜;(3)举办如排壕及修筑庙宇等事亦多取决于此时。
总之,青苗会之重要工作可用三种名辞包括之:(一)写青,于每年开始成立会时办理之,即将所有在本村保护范围内之耕田划清,以便青夫看管。(二)看青,耕田划清后,即付与青夫看管。(三)敛青,即每年秋收后,青苗会便举行闭会,并同时分派收敛一切村内费用。关于此三项之详情,容后述之。

青苗会之重要人员,实由会首与“管事的”两部所组织而成。故今先述会首再述“管事的”。
据询问所及,村民对会首之解释有三:1.会首就是一会的头目;2.会首就是一会的总头目,遇事先出头;3.会首就是保守钱财的一会的总经理。以上是村民所回答的话也是在会内办事多年的人所回答的。吾人于其答辞中,亦可窥知会首重要之一二了。
自光绪元年至现在止(民二十年)共任会首6人。平均每人任期为9年半。今将各会首之历史略述如下:
(一)张荣,张姓户据说自明末始迁至该村。张君年至70,当其办村事时,该村现在之老者,年仅约20。
1.家境。当其办村事之初,开茶馆于韩村镇。喜与富人联络,后遂得开杂货铺。此铺亦即当时该村“赶集”时聚集之处。除杂货铺1所外,尚有本业地77亩、土房20余间、大车1驾,为当时第三富户。
2.能力。受教育年数,多不知之,但通书能写,人皆知之。除青苗会首一职外,尚兼村长、禁赌会长、路灯会长。活动能力颇大,人皆称之为“老张先生”、“张大爷”、“荣爷”,身体强健,好谈笑,善为人调解争讼。致“张大爷”之名,闻于附近,外号又名“催田长”(一种飞虫名,平时多飞于田间),因其善耕植,平日多步行于田间。
3.取得会首之原因。由该村当时曾与其办事者十数人之谈话,得到下列诸因:(1)同治十一年时,该村全体同韩村镇赵某争讼。结果青苗会所有款项皆已费尽,张君乃将自己耕田30亩作为抵押品,借得款项,以为全村之用。事完约1年后,村人乃将村事悉委任之,令其从公款内每年撙节若干以便赔偿其损失,于是乃为青苗会会首。(2)张君当时在会办事已有很久的历史。(3)当时除梁义、梁春外,并无其他人识字能书。(4)当时除张君外梁春、梁纯二人较富,但梁春因家务繁重,不能担任村务,梁纯狡猾不正,永不谈村事。(5)张君时已为临近所赞许。(6)当时村民“赶集”时,全都先到其杂货铺内,商量村事,亦常假其店铺。
4.任期。张君自争讼事完全解决1年余后,即约在光绪元年初任会首之职,直至其老而不能干时,约在光绪十九年,由其子继任,为期共19年。
(二)张彦山,为张荣之子,父死后,会首之职即由彼担任。但因其太不能干,人皆号之为“狗熊”。因之家产渐少,房屋倾塌,任职仅6年(光绪二十至二十五年)。其继任之原因,村人皆认为是自然的。其被更换之理由,即因其家产已完全卖尽。
(三)梁江。张彦山既不能担任其职务,乃推举梁君继任,梁君自20岁时,即帮同办理会务。取得会首时,年已50。
1.家境。本业地同租地共约百余亩,土房12间。除梁春、梁纯外,无比其富者。2.任期仅2年(光绪二十六、七两年)。3.更换会首之原因:(1)好饮酒,多醉。(2)家中没有空房为开会之用。(3)原举梁春之子梁玉林,梁玉林不干,会员之意仍属梁玉林。
(四)梁玉林。梁江被举时,村民原既举梁玉林为会长,但因坚辞,梁江遂任会首。现在村民又举梁玉林为会长,未得辞去,乃任职。
1.家境。有本业地200余亩,砖房12间,但因人口少颇有空房,为该村最富户。2.能力。能写算,办事认真。3.取得会首之原因:(1)有现钱为会中垫用。(2)有空房用。(3)幼时即曾帮忙会务。4.任期。自光绪二十八年至宣统三年,共10年。5.更换之原因。民元时,梁君之家务即由其长子梁枢办理。故会务亦由其子管理。
(五)梁枢。继其父梁玉林之职,任期自民元至民十七,共17年之久。为人能书善写,颇有干事能力。
(六)梁楫。梁枢于民十七年亡后,即由其弟梁楫继任。梁君虽屡想辞去,但村民因其为村中富户,终未许,至今已3年。
总之,吾人可知会首之选择,实有以下诸条件:1.家境富裕,能给会中零用之物品者(如柴火、油盐等)。2.有空房能为开会,及存放粮食之用者(会中有公共粮食)。3.能干者。4.自幼即帮办会务者及其他。任期无一定限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不以人为单位。换言之,即只要其家中富裕,虽人不能干,会首亦必由此家担任,故会首之职又当为世袭的。
更有一点应补述者,即彼等为会首时,亦同时为村长。且会中之款项,皆由会首保存,“管账先生”不过负记载计算之责。

(一)“管事的”之意义,管事的有广狭两义:广义,指凡参加会务者皆计算在内,即会首、管账先生,青夫亦在内;狭义,则仅指会首,管账先生及青夫以外之参加会务者,此处乃依狭义而言。以上6个会首,在未被举之先,皆为“管事的”。
(二)“管事的”之产生是世袭的,如一父有4子,父为管事的,及老则由其长子代表,及至此4子分家后,会中仍认长子为管事的,并不另请其他3子。故“管事的”实以户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可说是一户的代表。今将民二十年之“管事的”姓名,及其血统之关系,列下:

解口村青苗会历任“管事的”名录及血缘关系图,图源:《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在“祖”时,即与“祖”栏下之人共同办事,本身栏下之人名即民二十之“管事的”。
观上表,本身栏下之13个“管事的”中,9个为长子,两个为独生子,两个为次子。此9个长子中,皆早已同其诸弟分家,但遇村中有事时,则此9人,仍代表一切。两次子中,一系袭其长兄之位,其余一个之所以得为“管事的”者,因其父梁玉峰先前为“管事的”时候,常令其长子代表出席,其长子遂为会中一主要的“管事的”之一,后其父与长子分居,次子仍随其父,故长子仍为一“管事的”,而次子又代表其父出席,亦变为一“管事的”。故“管事的”系世袭的,是以户为标准,是“户代表”。
(三)“管事的”之工作,可别分三种,亦即“管事的”按其工作之性质,可分为三等:(1)决定大事者,平时会首即与此等人商量一切、计划一切,实为会中之主要人物。一切较重要之事,皆取决于彼等,如“罚青”、划分“青园”、青夫之佣雇及解雇、纠纷之解决、青钱之分派与征收等。(2)做饭的,于成立会及闭会两日之午餐,由会中供给。每年专有数人管理做饭事宜,其他事宜,毫不参加。(3)“打杂的”,即做零活的,此种人多为年青者,或无能力者,但年数一久,亦自然变为重要之“管事的”。
(四)任期无定限,欲不参加即可不参加,但其不参加者多因病老,不然则必令其子弟代去。如前表所列之丁俊升者,年已将八十,身体强健,每年参加,至今已帮同办理将及10年。

上文已述及,大秋青苗会自成立至解散,其工作有三项。即写青、看青及敛青。会成立之日解决写青及看青事宜,闭会之日,为结束看青及敛青事宜。今分述之如下:
(一)写青者即将本会应保护之青苗,划分清楚,载之于册,以便按册保护青苗及收敛“青钱”之一种手续。在保护范围内之耕田谓之“青圈”。
(1)青苗会之成立。成立之日期大约在玉米成粒之时,即阴历七月初,或十三四日时。即阳历8月中之时,开会先二三日会首必同较重要之“管事的”商量开会日期,及青夫之佣雇等事宜。开会之先,会首即通知各会员,开会之日晨,会员即陆续到会首家中,操办饮食,预备午饭。午饭亦非常简单,五六斤猪肉,十几斤白面,少许青菜等。在一部分“管事的”做饭之时,其重要“管事的”、会首同管账先生,即在闲谈中进行其重要事件。
(2)写青。各村青圈之界限,互不侵犯,划分清楚。故该村数十年来,青圈之界限。从未发生问题。但青圈内之确实亩数,则常生问题。在会成立之日,各地主报告其在“青圈”内之亩数,常不确实。往年村中费用较轻时,常“马糊”了事,近年费用繁重,对于地亩数不得不认真登记。除登记在本村青圈以内之地亩外,尚登记其青圈以外地亩,以便将来村中摊款之根据,故写青实为全村地亩之登记,其范围已扩充于青苗会本身事务之外而与村政相混含矣。
青圈内耕田之地主,不必属于本村,亦有外村者。该村之青圈包括1530.5亩。其分配情形如下:

解口村青苗会青圈内耕地权属表,图源:《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3)青夫之佣雇。除写青外,最重要之事件即为青夫之佣雇。在开会前十数日,“管事的”及会首即物色相当人物。青夫多岀自前面所述及之“打杂的”、“管事的”之中。故于开会前青夫之佣雇,已大体决定,开会时,经会众认可耳。同时并嘱托青夫须尽心看守、小心土匪,及留意野狗嚼烂玉米等等。
(4)宣布严禁偷窃。青圈之登记、青夫之佣雇,大体解决后,即开始共用“午餐”,餐毕一部分会员即黏帖“严禁禾稼”或“严禁青苗”等字样之告示于公共地点,普通即庙宇墙壁之上。同时并鸣锣喊告村民,村民称此为“禁青”。“禁青”分种:一为“禁活青”,即地主将禾稼收割后贫民方得人地拾捡遗落之禾稼。一为“禁死青”,即凡在青圈内之某一种禾稼完全收割后,方准贫民入地拾捡。如青圈内之玉米完全收割后,青夫便宣布准许拾捡玉米。如在宣布之前,拾捡禾稼,即视为自由采取,若被发现筐内有某种禾稼,则此拾捡者即有偷窃之嫌疑。但无论“禁死青”或“禁活青”,偷窃者均须被罚。
(5)“墩灰”。在一部分会众宣布“禁青”之时,一部分会众即协同青夫手持白灰,至“青圈”边界处或重要路口处,散布少许,或将灰做成一小墩,以为界限之记,并示“禁青”之意。
以上为青苗会成立日之重要工作,会首(实际上亦为村长)对于半年来之费用或重要事件,自亦不免有些报告或讨论,各会员亦不少重要谈话。一切事件皆已办完后,已至下午三四时矣,于是各会员便可归家或闲谈。
(二)看青。禁青宣布之后,青夫即须开始工作,保护青圈内禾稼之被偷窃或被牲畜损坏。前已言之,该村之青圈面积为1530.5亩,村恰居圈之中心,直径约为1里半。
(1)看青人数。两人为最普通,曾有一次按户轮流看青,每次4人,但此法仅施用1次。近2年来,只雇用青夫1人。五六年前之青夫,继任次数颇多,近来则更换次数较多。
(2)青夫之报酬。自“禁青”之日起至青苗会闭会之日止,为时约3月,共酬洋10元(如民国十九及二十两年)。
(3)看青之时间。最重要时即为玉米成熟之1月,约为阴历八月。故实际上,3月中只此1月为重要。据青夫谈,每日出外巡视时,多为午后,正当午睡之时、日暮时及夜间。
(4)看青之方法。手持木棍巡视“青圈”,亦无其他办法,夜间则常休于田中。
(5)罚青。偷窃者被获后,即送于青苗会中,或认罚或送官,令自择其一。但关于被罚事宜,并无规则,只按其担负之能力而惩罚,罚金归会中公用。近4年来只拿获偷青者1次,受罚5元。民国十九年时,某地主遗失玉米700个,论无遗失若干,青夫若未拿获偷窃者,应由青夫赔偿,但实际上,皆由会中担负赔偿,且每年遗失常在一二次以上。
(三)敛青。即于禾稼收割完毕后,收敛看青之费用。普通皆于阴历九月底或十月初举行,由会首召集,其一切情形亦与成立会时无异。共用午餐1次。其工作如下:
(1)征收“青钱”。光绪二十六年之前,每亩青钱为16个制钱。后改为铜子4小枚。约于民国元年时,增至20枚,民国十九年每亩改为1毛,民二十年仍为1毛。
(2)户口费。大约始于民国十八年,即不论是否有耕田,若能称为一户者,即须纳洋2.5角。村民谓此“灶火门”费,意即按“灶火门”收费也。每一“灶火门”意即为一经济独立之家庭。
(3)村款费。包括村中一切花费,多则每户多摊,少则每户少摊。如以民二十年为例,其分配之标准为:地每亩6分;地每亩4分;地每亩2分。
(4)敛钱之手续。先由管账先生预算确实,然后会员共同按户收敛,并同时解释款项之用途。当然一次是不能敛清的,至有一二家延迟1年仍不交纳。粮食与现洋并收。青圈内外村地主之耕田,只收青钱,不收其他费用,多半在赶集时收敛。
(5)款项用途。民国十八年,村中因交纳供应军费共费800余元,民二十年共费400余元。内中除青夫工价10元、补助学校30元、因公饭钱6元,其余则皆交纳于区公所及县政府。来源则有:青钱150余元、户口费155元,其余则按地多寡摊派之。村中最大之困难,即摊派款项,只能在秋后。故平时村中费用多以5分利借贷而来。
总之,以上诸点,只是简略的情形,但吾人于此,可再补述数语:青苗会是根据土地而产生的一种自动的组织,目的在共同防止青苗被牲畜及盗贼之损坏与偷窃。但近来,尤其是自民十七年以来,土地之登记、“村差”之分配与收敛,已变为其最重要工作之一。各重要事件之进行,多为会首及四五重要的“管事的”所包办。会首及各“管事的”是世袭的,是户代表,而户代表之决定是宗法的,且一切组织规则全是习惯的、口头的,除出人账目外,毫无明文之规定。一切事件之决议,也是在闲谈中,无人反对,便默默的通过了。
文字编辑:刘展华、吴晓筱、代欣怡、吕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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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凌鹏
文字节选自《社会研究》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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