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瞿同祖所作《俗,礼,法三者的关系(下)》,接续《俗,礼,法三者的关系(上)》中“风俗”的部分,进一步探讨“礼”与“法”的问题。
俗、礼、法,三者的关系(上)
瞿同祖

风俗只为的使人能以最简捷的方法获得欲望的满足。但依照着公共的行为法则,便可以很省事的适应于社会。等到加以哲学的伦理的观念,认为与社会的福利有关,便成为礼。Sumner对于这一点说得很详细。他说礼是一社会用以满足人类的需要及欲望的行为的法则,这种法则是有信仰,概念,习惯法则,及标准的。
自来我国学者对于礼的见解,以为礼是由圣贤制作的,实是一种误解,因为他们看见周礼,礼记,隋礼,唐开元礼,宋开宝礼,清通礼等都是当时帝王大臣等笔之于书的,所以误为礼可以制作。其实周公,牛弘,魏征,宋太祖等,不过将当时的风俗加以规定,而列为规律罢了,何尝是他们所创作的,所以礼记上说:“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可见写礼者不过将当时的风俗加以理论,写下来而已。Hartmann说有意识的思索(conscious reflection),最为礼的仇敌,于此可见其不确,因成为礼的时候已加以理论,而写下来的礼书,也是供人研讨,怎能说讨论是不利于礼呢。
昔人论礼有说得极好的,很能道明礼的性质及功用。风俗是使人得欲望满足的方法,礼也是一样的,不过因为人的情欲是趋向于自私的,若社会上人人都只讲求自己欲望的满足,而无相当的节制,社会必乱,所以加以礼义仁让的说法,使人不仅为己,并且能为人,这是儒家修己救世的根本精神,伦理的教化所由产生。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仁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仁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礼记,礼运)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洽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同上)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史记,卷二三)
“人函天地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之情。人禀其性而不能节也,圣人能为之节而不绝也,故象天地而制礼乐,所以通神明,立人伦,正情性,节万事者也。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哀有哭踊之节,乐有歌舞之容,正人足以副其诚,邪人足以防其失。”(汉书,卷二三)
我们如果以Sumner的四种动机来分析我国之所谓五礼,确可以显示礼足以合乎节度的欲望的满足为目的的。
一,爱欲。嘉礼中之婚礼。
二,饥饿。吉礼中之祈谷,求雨,(云)祭先农,社稷等,嘉礼中之籍田。
三,夸傲。军礼中之出征,田猎等。嘉礼中之冠礼,朝仪,册封。军礼中之大阅出征,凯旋,受俘。宾礼——朝觐,聘,朝买,献贽,勅封外国,长幼尊卑相见等。
四,恐惧鬼神吉礼中之祭祀,祈禳,凶礼。
礼的特征:
一,因为是风俗而加过哲学的伦理的探讨,所以礼被看为真理的,对的原理(Principles),一方面使人更不敢怀疑,既然是礼,便是真理,不可侮视的真理。毫无疑问的必须遵守。一方面礼更因此而趋于固定,不易于改变。
但所谓不易于改变,并不是说绝对不能改变,只是难于改变而已。据Sumner的意见,儿子虽然接受父亲遗授的礼仪,但他对于礼的看法及思想,便和他的父亲不同,他又说虽然急剧的,有计划的大改变,固然不可能,但慢慢的长期的一点一点去改变旧礼,却是可能的。

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ner,1840-1910),美国社会学奠基人之一。图片来源:Britannica’s public website。
以我国的情形来参证Sumner的意见,他的说法是对的。我国的先儒尤主张时不同不同礼,叔孙通说上,“五帝异乐,三王不同礼,礼者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故夏、殷、周礼所因损益可知者,谓不相复也。”(汉书,卷四三,叔孙通传)
礼和风俗一样,都是使人能适合于其生存环境的,环境变异,礼俗当然跟着变异。
二,因礼是脱胎于俗,也正和俗一样,客观的看来,实无好坏的标准。淮南子说得好,“故四夷之礼不同,……故鲁国服儒者之礼,行孔子之术,地削名卑,不能亲近来远。越王勾践发文身,无皮弁播笏之服。拘罢拒折之容,然而胜夫差于五湖,南面而霸天下,泗上十二诸侯皆率九夷以朝;胡、貉、匈奴之国,纵体拖发。箕倨反言,而国不亡者,未必无礼也。楚庄王裾衣博袍,令行乎天下,遂霸诸侯。晋文君大布之衣,牂羊之裘,韦以带剑,威立于海内。岂必邹鲁之礼之谓礼乎?”和Sumner所说的“我们以为某种社会之礼低下于我们的礼者,其能满足他们的欲望正和我们的一样,礼的好坏全在能否适应其时的旨趣及环境。”,若合符节。
三,Sumner以为礼是不记载下来的。因为是不注意及非意识的,但这与中国的礼的特征不相合,因为中国的礼历什都是经过儒臣的讨论,而写为文章的,从礼记起一直到清通礼都是这样。
四,礼为文化之异步,世世相传。Sumner说学礼如学走路,吃东西,呼吸,一样的不经过意识,这显然是错误的,走路吃东西呼吸乃是本能不必学习,至于礼乃是文化的一部,怎么不经过意识的学习,小孩初生置之于不教,必为野儿,置之于不同文化之地,将来所习礼俗必和故地的不同。而走路吃东西呼吸却是同为人类随便在什么地方都是一样的。
仪式一,动作:“赵简子问太叔以揖让周旋之礼,对曰,‘盖所谓仪,而非礼也。’”(礼记)可见礼仪本来是一个整个的东西,前者是文,后者是动作,缺一便不成为礼。所以常“礼仪”并称。所以Park谓仪式(ritual),宗教的或社会的,是行为的形式,例如歌舞是直接表示情感及本能的,礼含着理性的因素,是以往的过去经验及判断的,汇集的残物。
“动作之被认为有权威者,常机械式的重做,而不用智力的,即仪式。仪式和文字姿式,符号是联着的……若成为有韵节的,如音乐韵文等则更有力……仪式引入神秘的质素,趋向于神圣严肃。
仪式给予人以暗示,使人立即为一定的动作。它能激起人的情感……”(民风论,页六十)
仪式中揖让周旋进退的规律的有韵节的动作很多,举一例如下,朱子在礼中冠礼的仪节:“宾揖将冠者,即席,栉发合介,行始加礼。宾诣盥洗所,复位执事者进冠笄,宾降受,诣将冠者前,祝辞曰:吉月令日,始加元服,弃尔幼年,顺尔成德,寿考惟祺,以令景福。跪,加冠笄,加福巾,复位,冠者兴宾,揖,冠者适房,易服,冠者出房。
宾揖冠者即席,跪,行再加礼,执事者进再加服,宾降受,诣冠者,祝辞曰:吉月令辰,乃申尔服,谨尔威仪,淑慎尔德,眉寿万年,永受胡福,跪,加冠,复位,冠者兴,宾揖,冠者适房,易服,冠者出房。
宾揖,冠者即席,跪,行三加礼,执事者进三加服,宾降受,诣冠者前,祝辞曰:以岁之正,以月以令,咸加尔服。兄弟具在,以成厥德,黄耇无疆,受天之庆。跪,加巾,兴,复位,冠者兴,宾揖,冠者适房,撤栉,设醮席,冠者出房。”(家礼卷二)
除了动作外,仪式中还包含音乐,歌舞,及礼器。
二,乐:最初用之于祭祀。易豫卦“雷出地奋豫。先以作乐崇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乐的功用可以分成三方面来说:
(一)乐可以激起人的情感或欲望的冲动。闻军乐而使人慷慨忘生死,视敌方如寇仇,必杀之而后已。
(二)乐可以使己存在的情感或冲动发泄出来。例如遭丧极悲痛之心,闻乐而僻踊哭号。
(三)乐可以增强己发泄出来的情感或冲动,使之更发。例如一队兵誓师后慷慨起行,但因一时的情感已发泄过了,慢慢地便感到气馁,而不如以前的悲壮有色了。此时假如更番奏着军乐,那么已完的情感必又增强。
乐的确是情感的产物,而所以操纵情感的发泄,行为的发动的。“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是故志微、瞧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啤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
所以古人最重视音乐,而谓“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倡和有应,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而万物之理以类相动也。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奸声乱色不留聪明,淫乐废礼不接于心术,惰慢邪辟之气,不设于身体,使耳目鼻口心知百体,皆由顺正以行其义。然后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是故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旋象风雨,五色成文,而不乱,八风从律,而不奸。百度得数而有常,小大相成终始相生,倡和清浊,迭相为经。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
三,歌:歌和乐一样,也是情感的发泄。“歌咏其声也”,“夫歌者直己,而陈德业,动己而天地应焉。”
除了随意歌唱发声以抒其情外,最初用之于礼,仍是祭祀。“武帝定郊祀礼,乃立乐府采诗夜诵。”“太始四年武帝祠神于交门,作交门之歌。”
四,舞:舞是一种有节奏的动作,多半有乐为舞的陪衬,及起落,也是情感发泄的作用。
舞最初用于祭祀。“仲春上下,命乐正习舞释菜。”(礼记,月令)“君执干戚就舞位。”(同上,祭统)
乐歌舞三者都是仪式中的一部分,常常联在一起,尤其是乐和歌,乐和舞。他们三者同为有节奏的,发泄情感的,所以他们的功用相同。(见乐下)
五,礼器:礼器也是行礼所不可少的点缀或装饰物。他的功用足以使人一见而显示其意义,因而形成或发泄或增加人们的情感。例如见了簠簋俎豆,便使人想到祭祀的意义,及对于鬼神恐惧的观念,而严肃庄敬。
按说文“豊,行礼之器也,以豆象形,凡豊之属皆从豊,读与礼同。”可证礼器始于祭祀。
制度 制度是从礼产生的,但仍是公共的思想及行为的法则。不过较礼更有系统,更具体,更经过社会的意识的鉴定而已。
礼与制度的关系极密切,例如婚礼源于婚制,没有婚礼,何有婚制。
制度二字实际讲来,即许多成套的公共的行为方式,用以满足某一种欲望的。所以制度的范围可以宽,而凡属人类欲望者皆属之。
礼是风俗演化而成的,其关系已详上文,兹当更言其他方面的关系:
礼与宗教的关系极密切,因为初民对自然界知识有限,而食物的耕种,全靠气候风雨的调顺,气候风雨不可控制,其权在天,所以对天极崇敬,对鬼神极畏惧。以为水旱蝗虫诸灾都是因天地鬼神的不悦,而降罚。为了讨悦于鬼神,所以有祈禳祭祀,为了恐怕得罪于神明,所以每一社会都有许多禁忌。(Taboo)
礼与道德 在风俗一节内,已说明道德是以其地风俗为标准的,何况于礼,礼与道德同为经过人的讨论,而认为与社会的福利有关,所以礼与道德常不能分别。所谓道德与否,并无一定的是非,即以合乎礼否定之。“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就是这种意思。

讲俗讲礼是习惯社会将传统的文化看成神圣一般,不敢加以怀疑,或批评,一代一代的只照着老的法子去思想去做事。所以是不变的,无进化的社会。等到什么事都不以习俗为主,而全靠自己的理智,重法理,一条一条的都固定着,有明文遵守,便变成现代的法理的可进化的社会。
所以新旧社会的关键,全在有无法律,H. Maine谓欧洲社会曾因罗马法律的原故,成为进化的法理社会,就是这个意思。据他的意见,欧洲以外全是习惯社会。我们试以中国的情形来推论,到底对不对呢?我国自古即有法家,大都著有讨论法意或法律精神的书籍。不过我们仔细的研究一下,便知道法家在中国并不占势力。至于日常的生活,则仍一以习俗为准。人民对于法律根本就不去注意,一直到今日,还是如此,又令我们对于Maine的说法,不禁有相当的同意了。

亨利・梅因(Henry James Sumner Maine,1822-1888),19世纪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近代法律社会学奠基人之一”。图片来源:Britannica’s public website。
法律据Sumner的意见,是产生自礼的。等到人民不信任和依赖习俗,而对于事物有批评的时候,法律便因之而出,否则虽有系统的哲学的原理的法典,仍只是习惯法,除非对于祖先的尊敬衰落,而不以为干涉传统的习惯为非时,便不会有颁行的法例。我们若以此点为根据来讨论中国的法律,益足令相信Maine的说法,以中国为无法,或如Sumner所主张仅有习惯法,古时的法家确有打倒迷信传统文明的主张,如商君说秦孝公以“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疆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典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
其余的法家虽不必尽如商鞅的力斥故俗,但至少必重法治,而与儒家所谓德治,恰针锋相对。韩非所谓“吾是以明仁义惠爱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及“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下不及尧舜,而下者亦不为桀纣。抱法则治,背法则乱,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这完全是反儒者人治的道理。惟其是反俗更礼,所以不和于俗,见诟于时,惟其违反儒家之说,敢斥孔孟,所以不悦于儒。帝王名臣既美仁义之名,而又贪因民而教,不劳而功之便,不欲变法生事,所以从天子到庶人,无论贤不肖都与法家不相容,其说当然不行。
法怎能由因礼产生呢?为经过理智的批评与探讨后,觉礼仅能给予人一种行为的型式,违者只能予以社会的惩戒,“礼义以为祀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而不能加以有效的制裁,所以法家出,而规定律例,一一明定,详而可守,不守有罚。法的功用,完全在防乱禁奸。所以礼与法不但是不相远的,而且相成的。
荀子说:“礼,法之大分也。”班固:“法家者流出于礼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商鞅:“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而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完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夫利天下之民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权,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这充分示人各求欲望的满足因而发生冲突及争夺,礼俗不能止,不能不求助于法的裁判。
法的特征
一,经过详细的考虑,逐条规定,为有意的,有目的的制作。
二,法是经过正式的公布的。“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因为是明文规定的,所以极固定难移,“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鞅,商君书卷五)
三,法是有罚则的,违者必受刑。而“律均布也”,法是一律平等的,亦复可知。“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四,法随出于礼,但范围狭于礼,因为礼包含一切行为之方式,而法则只为禁乱止暴方面的而已。
周礼地官大司以乡八刑纠万民:不孝,不睦,不姻,不弟,不任,不恤,造言,乱民。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宫禁,官禁,国禁,野禁,军禁。
汉高帝入咸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隋令律令十恶之条。
后代律令日趋于繁,但仍不出禁止某种行为的意思。
五,为文化之一部:须读法律才晓得所在社会的法。
法的变化法的功用在使人于获得欲望的满足时,不可危害社会上的秩序。当生存环境改变时,礼俗随着改变,而法既是基于礼俗而制作的,当然不能违乎礼俗,不随着变动。不过礼俗的变异是共觉得,不费什么事,但法律的改变,因为法是着于典章的,所以必须经过修改及重新颁布的手续。
法与礼的关系因为“律从礼生,律实维礼。”所以礼律常互杂不分。叔孙通礼仪和律令通录。又如大清通礼包含服制,身分,婚姻等民法。大清律例虽然是一部法典,但户律中婚姻十七条,及礼律中仪制数条(如朝贺等项)属嘉礼;仪制中匿父母丧,丧葬,及名例律中之丧服图,及服制,属凶礼;礼律中祭祀六条属吉礼;乡饮酒(仪制末条)属宾礼。

《大清律例》书影,图源:故宫博物院。
但礼与律的基本分别,不能不注意:一,礼着重在未然之前,而律着重在已然之后。二,礼是正面的,而律是反面的,一示以行为的方式,一示人以不当为的范围。如礼但言冠服之制,而律言服舍违式的罪名。三,礼以道德为制裁,而法以刑罚为制裁。
法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先须明白法与道德的区别。一,道德的对像是内心的欲望动机或情绪;而法律的对象却是发于外的行为,这是因为法律的合法与否,须明白确定,内心不表现于外,我们不能晓得某人的心思如何,而加以制裁。
二,因对象的不同,所以道德的原理是抽象的,是因人及情形而异的,而法律则为具体的,规条不论任何人任何情形下都须一律的遵守,他是绝对的。三,道德只有伦理的裁判,而法律却有刑罚加于罪人,而同时法律却只能使人不敢为恶,却不能使人向善。
法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可从二点来看:一,法律与道德的对象虽不同,但二者都是以防人为恶,使社会秩序完善为目的的,不过二者程度不同而已。道德好高务远,所谓至善并不是所以希冀于普通人的,只有圣贤及士大夫阶级才能讲求。但社会上所必须的至少以保持秩序的道德,却是任何人所必须遵守的。对于这些人不能希冀如何的向善,只希望他们不要为非作奸而已。所以立为禁律,以刑制之。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这个意思。
“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佑德助治,顺天之度也,故县赏罚者示有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刑不上大夫何?尊大夫,礼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于士,故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制。”这解释得很好,但据我看来,所谓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是指士大夫阶级向善的程度已到所谓德的程度,自己可以管束自己,并不是说“据礼无大夫刑”。礼不下庶人者,是说不致以难能的望于庶人。庶人不能自制,只得以刑为之范围,并不是说“礼不及庶人者,谓无酬酢之礼也。”(白虎通义,五刑)由此说来,以法是推行道德的原理的最低者,亦无不可。
二,法律中所包含的意义,必须和道德相合,更不能有抵触处。
法与风俗的关系:法不能离开社会的习俗而自行创造,因为法是以调和人与人之间的欲望的冲突,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怎样才能算是合乎社会标准的行为,而无害于社会秩序,当然只有以是否合乎习俗为标准。法律本身并没有什么是非的哲学,不过是些基于一社会的礼俗道德的观念,而规定出好些认为犯罪的,违反乎礼俗道德的标准的行为,与其就法是为维持法治的精神,毋宁说法是维持礼俗道德的具体的条文。Park说法律是基于风俗的,风俗含蓄有认为正确的适当的概念和行为的法式,法律使行为的法式表而明之。

罗伯特·E·帕克(Robert Ezra Park,1864-1944),图源:维基百科。
的确,我们如果看到法律的不能离开风俗,及法律的不能离开风俗,及法律明文所没有规定的,都属于风俗,便谁也不会否认法律与风俗的密切的关系的存在,尤其是在中国完全是足十的习俗社会,法律不过将各地不同的风俗,去其冲突不相融洽的,而按着秩序,排列成系统,着为律例,宣布之,以为全国通行的禁令罢了。这样不但不能打倒传统的风俗,并且不啻为一种有力的拥护。这一点或者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虽有明文法律,却并不能变成现代的法理社会。

人人都有满足饮食男女(食色)两种基本欲望的要求,但因欲望多于机会,所以互相为生存竞争,个人方而因聚精会神,努力奋争的缘故,因而偶于无意中发现,得一种简捷的方法,去获得竞争的胜利。既得之后,觉得不可轻易失去,经过学习的过程,而养成习惯。
社会方面因互相模仿的结果,便采择各种有效的习惯,认为公共的团体行为,而成为风俗。这样不但可以使社会的分子都有生存的机会,可以和其他社会相竞争,同时更成为社会的约束。不依照风俗,去取求欲望的满足,致妨害及公共的秩序,便为大家所遗弃排斥。礼不过是风俗经我们加以讨论,认为有关于社会福利者,于是更有许多所谓正确的原理(我国儒者所谓礼论义论)。但因风俗及礼都只能予人以道德上的裁判,而不能儆恶惩乱,所以更将礼加以探讨,而将所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备的条件,定为律例,违者必罚。到了真正的法理时期,便由习俗社会进而为现代的进化社会。
由风俗以至道德,都是一种社会的约束,使人在满足欲望的时候,不致妨害社会的秩序,俗礼法三者,都是文化的一部,我们从小便受而学之,不到生存环境有改变时,不会有显著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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