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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平怀幼会的研究》是麦佳曾于1939年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毕业论文。民国时期社会动荡,新旧思想交替,催生出大量无依儿童,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北平怀幼会最初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几位名流夫人于民国十三年建立,不同于传统机关制的育婴堂,北平怀幼会是中国真正采用寄养制收留无依儿童的创始者,后续受到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并不断巩固扩大。原论文共九章,本文节录了原文的绪论、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以飨读者。在这些章节中,作者以严谨的科学态度与细腻的笔触呈现了北平怀幼会建立的社会背景、运作机制、以及在当时条件下的进步性与局限性,透过这一组织背后,民国时期的许多社会问题都一一浮现,对今天的读者了解当时的历史状况不无裨益。

 

北平怀幼会的研究(上)

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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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目前之儿童问题及成因

一个国家之兴亡,一个民族之盛衰,莫不系于其国民之是否健全,而一个国民之能否健全,端赖其在儿童时期有无充分的发展机会,因为儿童期为人类生长最速之时,亦为一切基本习惯之形成期,换言之即一个成人身心之基础条件在此时已立下了根基,故儿童可以说是国家的基础,是民族的命脉,欲巩固国基,昌盛民族,当从儿童福利工作始。

然而试检讨一下我国儿童之处境如何?我国向以儿童为成人之附属品,或所有物,故一切设置莫不以成人为主先,而儿童之存在则根本不被重视,是以我国儿童问题特别复杂,特别繁多,如残疾儿童问题,童工问题,失学儿童问题,童犯问题,以及无依儿童问题,而其中以无依儿童一问题为最严重。因为此种儿童在目前中国非常普遍而众多——中国对此问题向无统计,但单从浙江一省来看,在该省百个育婴堂和孤儿院中,就有一万四千万无依儿童,在救济事业并不发达之中国,一省的儿童救济机会中就有如此惊人的一个数量,由此可以想见其他各省之无依儿童为数之多,尤其是近年来战祸所及,无依儿童之增加,更不胜数,此问题不能解决,无数社会问题将被其牵连而产生,从小方面论如贫苦儿童若社会不加以救济,终将流为窃盗,扰乱社会治安宁,于是犯罪问题发生,新产生之社会问题又将做成无数无依儿童,结果变成一社会的罪恶之循环而永无止境。进而言之,国家有多数不健全的份子,国何能强?

所谓无依儿童是因为父母,不能抚养而须赖父母以外的第三者为生的儿童,约言之此种儿童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私生子,所谓私生子是未经过法定的,或一般习俗所永认的婚姻手续而生的孩子。第二类是弃婴,弃婴与杀婴不同,杀婴是父母显欲置其于死地,而弃婴则虽不得已而抛弃,但仍希望彼能得到生存的机会。第三类是因为父母的分离,离婚,死亡,或任何一方对于对方的遗弃,而不能享受正当的家庭生活的儿童。第四类是流浪儿童,亦即为因父母散失的流落,无家可归的儿童。促成此种儿童问题之原因可分为下列六种:

(一)战争,此为产生无依儿童之最要原因,民国以来频年内战,近十年来内战少息而中日战事复兴,战争的结果无数人民的财产被烧毁一空而变成赤贫,不得不鬻儿卖女以谋一饱,无数耕地不能耕种,人民无以为生,于是不得不远走他乡以谋出路,因子女之赘累而遗弃不顾,或则因敌人的狂炸而使儿童与父母离散,无所依归,或则因父兄之从军阵亡而失抚养,结果每经一场战争,便在战区流落无数无可依靠的儿童。

(二)灾荒,我国因科学的落后,政府经费之拮据,以及人民之迷信,对于天灾,每任天演之生灭而无法摆脱,无力预防,故各省连年灾荒从未少息,据陈达先生之统计,我国自一九一三年至一九三三年,在此廿年中天灾浩劫无年无之。而灾区之广大,灾黎之众多为他国之所未有:以民国二十年之水灾为例;此次灾区共包括十八省之多,而以皖湘豫苏鄂赣浙七省为甚,被淹田亩约127706452亩之多,受灾人口达43300849之众,灾荒之结果,无数灾民无以为生,于是鬻儿卖女一图苟活者有之,易子女为食者有之,自身出外逃生而遗落儿女于灾区以自生自灭者有之种种惨状实不忍闻。

(三)贫穷,民国以来,因资本主义之侵入,同时有因生产方法与生产工具之不改良,而使农村破产,乡间农民无法继续耕种生活而不得变卖所有,到表面上很繁荣的都市去谋生。都市方面又因工厂制之代家庭手工业而兴,大部份人民皆成为工钱劳动者,同时工资又因为劳动者之供过于求而日低,另一方面因市场之不景气而又不能吸收如此大量的工人,因此失业人数日增,个人生活已极难支持,多增加一个婴儿便多增加他们的负担,结果甚至做成非婴儿死,便是父母死的地步,因此不能忍痛而将婴儿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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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北平街景剪影。图片来源:新浪新闻。

 

(四)家庭破裂,往昔家庭观念甚深,夫妇间纵有不满,仍勉力维持,民国以来,西洋个人主义思想传入,一般人皆主张以个人幸福为前提,故家族观念日渐薄弱,夫妇间任何一者对对方稍有不满便提出离婚,或遗弃,所以往往有无数儿童因父母之分离而不能享受正当家庭生活。

(五)非法结合之众多,自欧美自由恋爱思想传入中国以后,对此种思想一知半解的人往往以为无须经过结婚手续,便可随意同居,因此私生子的数目日增,然而中国现在大部分的人仍认为私生子是侮辱家门的耻事,因此私生子往往不为家庭所接受,且为社会人士所轻视,同时其父母在同居时又多无对其子女如何处理之计划,以及抚养的勇气,故私生子一旦产出,便成为一无依婴儿。

(六)妇女地位的改变,五四运动以后,女子地位因女权运动之结果而改变,一部份的妇女得到与男子受同等的教育,及到社会工作的机会,一般妇女为社会新思潮的起伏而献身社会服务,同时又有许多妇女因为经济的压迫,不得不离开家庭,出外谋生,其子女因而发生抚养问题。

 

第二节 中国历代对于儿童之救济

中国慈幼事业可分为三个阶段:宋以前为第一个阶段,宋以后至唐末为第二个阶段,民国以来为第三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中包括由周至宋千余年,慈幼事业在此时期无具体组织,然慈幼思想则在周代已有相当发展:礼运篇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幼有所教,鳏寡孤独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周礼:“大司徒以保息大养万民,首列慈幼。”月令:“是月也,安萌芽,养少幼,存诸孤。”又孔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此种种皆足以代表当时之一般慈幼思想。至于此阶段之慈幼事业则可分为三方面:

(一)归还人民因贫困所鬻卖之子女,在荒灾时期,人民多贫困无以为生而将子女鬻卖,以图苟活,官方往往有各种方法代其赎回,使重享父子天伦之乐:“东汉光武建武二年,诏民有嫁妻卖子者归父母者听之,敢拘执,论如律。”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诏曰:“前以民遭饥寒不自存济,有卖鬻子女者,尽仰还其家,或因缘势力,或私行存积,共相通容,不时检校,令良家子息仍为女婢,令仰精究,不听取赎,有犯加罪,若仍不检还,听其父兄上诉,以掠人论。”又“唐太宗贞观二年,山东旱,遣使赈恤,饥民鬻子者,出宝赎还之。”

(二)救助因贫无力抚养子女者,或免其徭役,或给以口粮,或赐以钱帛,以免因贫穷而弃杀其子女:“汉郑产,泉陵人,为白土嗇夫,时民家产子一岁,辄出口钱,鲜有举子者,产劝有姓勿杀子,口钱皆代为出,郡县具以闻上,钱固得免,改白土为更生郎。”又“南北朝时,任昉为义兴守,岁饥,以月俸治粥,广活饥民,禁民产子不举,有孕者辄助其资釜,全活数千余家。”汉章帝诏曰:“概人君者视民如父母,有惨怛之爱,有忠和之教,匍匐之救,有子不能养者,廪给如律。”南北朝时,“宋文帝元嘉中,岁饥,杨州治中从事史演之巡行拯恤,乃开赈饥民,凡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

(三)禁止弃婴及杀婴:杀婴之事在古代很盛行,但在汉时已被认为属于犯法之事:汉贾彪为孤息长,小民因贫多不养子,彪严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南有盗窃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杀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数年间养子者数千,至晋又有魏郑浑者,迁下蔡长邵陵令,天下未定,民生子无以相告,率多不举,浑课使耕桑,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后稍丰给,无不举赡,所活男女多以郑为字,又王濬为巴蜀太守,邑人生子皆不举,濬严其科条,宽其徭役,所活数千人。

第二个阶段为由宋至清,慈幼事业至宋始有具体表现:宋理宗淳祐九年,置慈幼局于京师,收养道路遗弃小儿,实为慈幼机关之创始,前一阶段中所用的救济方法在此时仍采用之,然自宋起,以后各代遂皆有慈幼机关之组织,元代更有慈幼机关专为童匠而设者:“元世祖诏别置局院,以处童匠之贫乏者,并给以钱帛养之。”明一沿元旧。及至清代,在顺治初年即有奏请开办育婴堂事,据毛奇龄育婴堂记内云:“……国朝顺治初,益都冯国相奏开育婴堂于崇文门畿内数百里,车势担负,口哺手绷者日接踵而至,及益都政迁,而宛平相国继之,其式遂遍于天下,康熙元年于京师广渠门又设立育婴堂一所,收养人民婴孩之遗,给库帛立产,岁收租息以供乳哺之费,顺天府核其实而支给之,雍正二年诏据京师例推行,嗣是各省县,皆由有司经理举辨,又倡好义之民,以广其惠济,择良善为众信服者司其事,及至清末蔚为大成,遂成历代最完善之慈幼制,此外又有善堂之设立,以救济孤儿弃婴,但善堂为佛教徒之慈善事业,而非为救济儿童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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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慈幼局局部画。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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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奇龄画像。图片来源:杭州文史网。

 

第三个阶段系自民国始直至现在。民国初年在政治上虽有一翻改革,而在社会事业方面则无甚进展,因一般社会人士对慈幼事业不重视,而政府方面又因内部之不统一,而无力注及此事,因此办理此种事业者多为私人及教会,故无惊人之进展,至民国十年止,慈幼机关的增设,据十八省救济机关的统计报告,不过八十所之多,及至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各地救济院规则,该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云:“各地救济院应分设下列各所:(一)养老院,(二)孤儿院,(三)残疾所,(四)育婴所,(五)施医院,(六)贷款所。”于是孤儿院与育婴所始与救济院同时在各地普遍的设立,然此种育婴所与孤儿院之组织与方法多欠科学化,目的不过为救儿童之生命,而无教育可言。及至民国十七年四月中华慈幼协会成立,中国慈幼事业始一变而为儿童福利事业而非为慈善而办之事业,于是此后儿童福利事业始被提倡、推广。该会之宗旨为维护、教育、保障,及救济全国儿童,以培藉国本,因该会之提倡与宣传,儿童救济事业始被社会人士注意,而开始感到救济儿童不但需要养,而且还需要教,于是各慈幼机关在方法上皆有极大之改进,以后遂有中华儿童教育会,中国妇孺救济会,中国妇婴保健会等继起,因上列各会之热心提倡,于是慈幼事业便在最近数年中猛进起来。

 

第三节 研究本文之目的及方法

前数节已述及无依儿童问题乃目前中国儿童问题中之最严重者,然而欲对此问题作根本之解决,社会必须负起完全的责任,切实的施以完善之救济不可。教养无依儿童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机关制,将所有无依儿童收集在一处教养;一是寄养制:将无依儿童,或因家庭暂时不能抚养的儿童,寄托在自身以外的家庭来抚养,俾能使一般儿童享受同等家庭生活,及家庭教育。今日我国慈善事业皆采传统的机关制,然而根据一般科学的研究,与实验之结果,欧美各国现今莫不认为寄养制较机关制为合宜,北平怀幼会为中国采用真正寄养制之创始者,同时亦为中国目前惟一正式采用此制者,因此作者希望能对此组织有一精细慎密之研究,俾社会人士能对此制有充分之认识,以便从事于慈幼事业者能根据我国社会情形,来采用此制之优点,俾无数无依儿童因此能得到充分的教养,这是作者最大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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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怀幼会保姆,于北平市公安局保婴事务所培训毕业留影。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为求对此制有真正的,充分之认识,作者一方面正式至北平怀幼会实习,俾能直接明瞭此机关之行政组织,经济来源及开支,寄养,承继,遗弃儿童时之手续,经过及条件,儿童之管理,保姆之训练,以及实行此制之种种问题,及此制与机关制之优劣比较,同时又不断至各寄养家访问与观察,以求对于寄养儿之心理状态,行为问题,身体健康,以及保姆之教育方法等等得到真正的了解,以供将来其他施行寄养制者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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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

民国十三年北平热心慈善事业之名流夫人数人,因感到当时私生子之遗弃及贫苦家庭无力赡养其子女者日众,因当时社会一般未婚父母有赡养自己的私生儿之胆量与经济能力极少,而人口过剩之贫苦家庭又到处皆是,故认为弃婴之处理问题实不容忽视,于是遂发起组织一收养弃婴之机关,定名为北平怀幼会,以应当时社会之急需,然当时乃一种试验工作,只望能将其所获得之经验供给从事于慈幼工作者之参考而已。然已后因彼等之热心推进,而引起一般对儿童福利事业感觉兴趣之妇女之注意,因而陆续加入为该会会员,于是该会组织始日益扩大巩固。

当成立之初年,并无收容儿童的寄宿舍(Receiving Home),更无所谓寄养家(Boarding Home),故凡为该会之会员者,不但需每年捐助五元以上之捐款,且每人须选择一婴儿抚养于其家中,而婴儿之费用则由该会供给,但因送来之儿童多系出自贫苦之家,而该会会员之家庭则多属中产知识阶级,两者在物质与知识方面相差太远,一旦将儿童置于此种家庭中,往往使彼等发生一种非所属及不如人之感觉,因此多不能调适,而发生种种行为问题,故该会遂于民国十七年邀请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协助办理,改用寄宿舍制,将儿童分别寄养于协和医院之女调养院中(按女调养院系:协和医院专为一般须不断至医院治疗而又无家可归之非传染女病人而设)及儿童宿舍中而由女佣带领,同时由该会之宿舍委员会(Housing Committee)三人随时往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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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组织架构及办公场所。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民国十九年以寄宿舍之女佣对于儿童之管理多未能尽责,致婴儿死亡率大增,众委员以寄宿舍方法多未完善,于是遂有寄养家庭之提倡,遂由民国二十年起,由协和与燕大社会学系协同助理该会推进一切事物,开始正式采用寄养家制,但当时寄养家为数甚少:不过三家而已,同时仍有一部份之婴儿寄养于协和医院女调养院及该会之儿童寄宿舍中,民国二十一年,该会工作范围扩充,且又聘得半薪全职员一位,负责办理会中任务,及家庭调查与个案记录。后因家庭破裂,家境贫寒,或其他种种原因无法抚养其婴儿于家中而又不愿放弃其婴儿者日众,于是民国二十二年遂开始接收寄养儿,以应急需。民国二十四年因众委员会认为儿童寄宿舍之设立,并非为一优良之办法,且所非过巨而又不适于儿童之正常发展,故决定取消,而完全采用寄养制,寄养家遂增设至十一家之多,同时为方便及节省经费起见移入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办公,概因该会之主要负责人多为协和医院服务部之主要职员故与协和社会服务部有极大之联络,但事实上该会仍为一独立之组织而非附属于协和医院者,此后每年在各方面如保姆之训练,婴儿之卫生康健,以及寄养家之卫生状况等等皆有极大之改进,而成为目前中国实行寄养制之最完善之机关。

 

第二节 宗旨及组成

该会认为家庭是儿童发展最适宜之处所,故接收与抚养婴儿仅为儿童幸福之初步,将儿童置于合宜之家庭中,俾能与一般儿童享受同等家庭生活方为该会之主旨:一方面为一般被自身家庭所遗弃而无所依赖之儿童寻觅永久家庭,使彼能有所寄托而同时得到受教育机会而成为对社会有供献者;另一方面则为安置一般因其父母之疾病,贫困,或父母一方死亡而暂时不能抚养于其家庭中之儿童寄养于寄养家使彼等能与普通儿童享受同样之家庭生活及自然之发展。

该会系一独立之实际机关,组织简单而工作繁重:该会之基本组织为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文书一人,会计一人,干事一人及其他关心儿童福利事业之中外名流夫人数人组成,一切重要任务皆由理事会会议决定之,理事会每两星期由主席召开一次,凡未及在理事会讨论之事务则由主席负责指导之。一经理事会会议决定之事务则由干事负责执行。至于理事会职员则每年改选一次。

 

第三节 经济

I.工经费来源

怀幼会无巨额基金,亦无固定收入,目前只有定期存款三千元,作为该会之基金,至于经费之来源可分为三方面:第一为该会理事向各界热心儿童福利事业之中外人士募捐及各组织自动捐赠者,如北平艺术研究社(Peiping AyaTeur Club)及中国学术研究学院(College of Chinese Studies)之慈善委员会及扶轮社等组织每年举办游艺会若干次,以所得捐赠该会,此外又有北平妇女会,妇女东星会(International Chapter No.1 Order of Eastern Star),等社亦不时捐款与该会,同时又有北平育幼会亦时常捐赠儿童所需之衣服及被褥等,同时来该会领养儿童者,亦有自动捐赠少许款项,以示对该会工作同情者,然按照该会会章规定,来领养者只须手续合格,不必付分文。第二方面则为寄养儿童家长所付之寄养费,该会虽规定每一婴儿之寄养费每月为十七元,然付足此数者,实为数无几,因该会往往因其家庭经济情形而酌减之,甚至有完全免交者。第三方面则为其他杂项收入,如定期存款之利息,卖与承继家长之乳瓶及哺乳用具等,今将一九三八年该会各方面之收入列表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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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表:怀幼会一九三八年收入表。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该会一年之经费有73.54%系捐募而来,固定之寄养费不过占21.04%而已,其他杂项收入更少:约为5.17%由此可以看出该会对寄养者收费之微,以及该会经费之困难,因此每月并无固定之收入或津贴,大部分之经费皆赖该理事之努力劝捐而得,该会理事之工作之艰苦可以想见。

 

II.支出

该会每月之开支,约言之可分为四大类:

(一)寄养费用:内包括保姆之酬劳费及儿童在寄养家所用之水,电及住房等杂费,该会规定保养一儿童每月之酬劳费及杂费共六元,保养两儿童则减为十一元,此外尚有儿童之食物费如鸡蛋,果类,蔬菜,米,挂面,面头,饼干,沙糖,保姆携带儿童赖会及协和医院治疗之车费,学龄期儿童上学之车资,购买儿童日用必需品,及理发等费用。

(二)行政费,该会之行政费用可以说是各机关组织中之最少者,因该会一切办事人员除干事外皆为服务性质,而干事亦只有车马费三十元而已,同时该会又系附设于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内,故无须支付房租及建筑物之维持费,甚至工人亦无之,故所谓行政费制包括:印刷费,干事家庭访问及调查之车资,邮费,儿童之教育费,购买儿童衣服布料,及干事之车马费而已。

(三)鲜牛乳及豆浆费:该会婴儿自出生两岁左右皆喂以鲜牛乳,其量之多少则随婴儿之年龄及身体格而异,间亦有助以豆浆者,故此项费用为每月所不可免之重要开支。

(四)家庭辅助费,该会对于因贫困不能养着其子女之家庭,往往按着家庭经济情形辅助若干资金,使其子女仍复生活于本有家庭中,此类辅助费无一定之规定,多根据其家境而酌量辅助之,每月普通约四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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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表:怀幼会一九三八年支出表。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该会最大之开支为寄养儿之费用,约占本会全年支出55.188%,其次则为婴儿所食之鲜乳费,约占29.89%,至于家庭辅助费则占7.21%,办公费及杂费不过只占7.70%,(但在一至五月中之办公费并不包括干事之薪金,因在当时系借用协和社会服务部之人员。)为数之微,诚非普通一般救济机关所能及,可知该会大部分之经费,皆系切实的用于抚养儿童方面,使儿童得蒙实惠者。

至于保养每一儿童所用之费用,在一九三八年平均每一儿童约用13.87。(见下表)但各年龄儿童之费用皆不同,以十二个月以下之婴儿之费用最昂,每月约需十八元零九毛,其次则为七个月以下之婴儿,约需十七元零九毛五分,再次则为两岁以上之婴儿,约需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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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表:怀幼会每儿每月平均费用表,第四表:怀幼会各年龄儿童在寄养家每月之费用表。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零一毛(见上表),但此数目只包括寄养保姆之酬及杂费及儿童之食物而已,至于医药方面则系免费故不包括在内,同时保姆携婴儿往返该会之车资则亦不包括在内。至于儿童之衣服亦不包括在内,因多系由协和育幼会所捐赠,而该会儿童之食物以牛乳之费最昂,故十二个月以下之婴儿因以牛乳为其主要食品之故其费用因此最高,至于两岁以上之婴儿多可减去牛乳而以普通食物代之(假定其身体发达健全)故费用因此可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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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寄养制在我国之应用,必须考察一下怀幼会历年来工作的状况,该会自开办至今所救助之儿童约四五百名,然因创办初年,手续与方法皆不及今日之完善,故当时所接收之婴儿,或领养之婴儿往往有未书个案者,或虽有个案而极简单者,且已书成之个案,往往有因年代过久或有遗失之处,故总计可考之个案共约四百五十一个,内包括遗弃儿之个案一百八十个,寄养儿之个案(此处所指之寄养儿,系指纯粹寄养儿而言,至于遗弃后再由该会置于寄养家之婴儿不包括在内)共一百〇九个,承继儿之个案共一百六十二个,今分述之于后。

 

第一节 遗弃儿分析

该会所接受之弃儿,其个案之可考者约一百八十名,由各个案中,可得状况分析如下:

(一)性别:遗弃儿之性别分配为女多于男:女婴约占55.55%,而男婴则不过占44.45%而已(见表五)。因今日社会重男轻女之思想犹未破除,故一般父母无力供养子女时必先弃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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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表:遗弃儿之性别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二)年龄:弃婴之年龄则以初生至一月者为最多,约占总数54.45%,其次则为一月至六月者,约占27.77%,再次则为六月至一岁者,约占10.00%(见表六)。可知年龄愈幼,则父母子女间之感情愈浅,而愈于割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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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表:遗弃儿之年龄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三)原因:遗弃之原因以私生子为最多,约占33.35%,其次则为因经济困难无力赡养而遗弃者,约占25.00%,再次则为因母亲外出工作以维生而遗弃者,约占10.00%(见表七)。因为私生子之父母无勇气抚养其为社会所唾弃的子女,而同时劳动者之工资过低,不足养育子女,故母亲须外出工作以补其夫之收入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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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表:遗弃之原因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四)家庭状况:遗弃儿父亲之职业则以学生为最多,约占11.66%,再次则为车夫,听差等,多为劳动而贫寒者(见第八表)。至于母亲之职业则以老妈为最多,约占13.88%,其次则为学生,约占12.81%,此外则多为无职业者,约占百分之54.44%(见第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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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表:遗弃儿之父亲之职业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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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表:遗弃儿之母亲之职业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第二节 寄养儿分析

寄养儿之个案可考而完整者共一百〇九个(此处所指之寄养儿系指纯粹寄养儿而言,至于已被遗弃,而由该会安置于寄养家之儿童并不包括在内),今将各个案分析如下:

(一)性别:寄养儿之性别分配为女多于男,女婴约占52.30%,而男婴则占44.03%(见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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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表:寄养儿之性别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二)年龄:寄养儿之年龄以初生至一月之间者为最多,约占27.55%,因为初生之婴儿最难养,且非要食人乳或牛奶不可,而不能哺以成人之食品,故母亲无乳或无力雇乳母,或自身出外做乳母者,惟一的办法就是寄养在该会寄养家,其次则为一月至六月者约占22.93%,再次则为六月至一岁者,约占11.00%(见第十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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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表:寄养儿之年龄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三)寄养之原因:以因其母须工作而无暇看管其子女者为最多,约占26.05%因为目前一般工资劳动者的收入过微不能养家,故家庭中的主妇亦须外出工作以补其夫收入之不足,同时此种无知识的劳动者又不知节育,故子女之数目一任天然增加。其次则为因母有疾,恐其被传染而寄养者,约占22.01%,彼等多为协和医院之有肺病之病人,因彼等需要与其他家庭各分子隔离,而又无钱住疗养院,故由协和社会服务部将其子女安置于该会。再次则为因经济困难而又不愿遗弃其子女者,约占11.00%(见第十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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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表:寄养之原因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四)寄养儿之家庭状况:寄养儿之父亲职业以教育界为最多,所谓教育界系包括中小学教员及各大中学校学生而言,约占34.26%因父母在求学时代无暇抚养其子女,同时彼等又多住于学校中,故未便携带子女。其次则为工人,包括听差,厨子,洋车夫,汽车夫,开电车等等。约占百分之17.59%(见表十三)。母方职业则以学生为最多,约占22.01%,其次为工人,约占11.00%(见表十四),此外则多为无职业之主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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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表:寄养儿父亲之职业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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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表:寄养儿母亲之职业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第三节 承继儿之分析

该会所有已被承继之儿童为数约一百六十二名,今将其姓名,年龄,承继之原因,及其家庭情形分析于下:

(一)性别:承继儿之性别分配为男多于女,男婴约占58.02%,而女婴则只占39.50%而已(见第十五表)。今日我国社会重男轻女之思想可见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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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表:承继儿之性别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二)年龄:承继儿之年龄以初生至一月者为最多,约占37.33%(见第十六表)。因为一般人认为承继年龄过大的儿童则不易管教,同时亦较难于调适于承继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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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表:承继儿之年龄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三)承继之原因:以无子女而承继为后嗣者最多,约占45.02%因为社会多数人士认为没有后嗣来传其姓氏于永远是件很不幸的事。故自己虽无子女也要承继一个,以免使其断绝香烟。其次则为因其亲生子女之去世,伤心过度,而承继一子女来代替的,约占11.22%(见第十七表)。此外尚有因极特异之原因而承继者,如因丈夫喜欢子女,本人不能生育,而承继一婴儿以哄骗其丈夫为彼所亲生者,又有承继一子,希望从此便能引领自己的子女之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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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表:承继儿之原因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四)承继家之状况:承继父亲之职业以商人为最多,约占28.39%。其次则为在政界供职业,约占23.45%,再次则为在铁路,煤矿,电车公司服务者,约占10.48%(见第十八表)。因商人无知识者众,故后嗣观念深,认为一生血汗所积成的财产若死后无人承继而归公是极痛心的事。承继家之收入,在每月有一定收入方面,则以每月有五十元至一百元之进款者为最多,约占21.64%。其次则为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者,约占12.34%。而每月有薪俸收入者总计占67.91%,有租金利息收入者则占30.24%(见第十九表)。可知该会承继家之经济皆系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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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表:承继儿父亲之职业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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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表:承继儿父亲之收入。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五)承继后之情形,则以无随访者为最多,约占40.14%,因为有许多个案系在开办初年承继者,当时在手续方面皆未凑完善,故手续上不无遗漏之处,且又有许多承继家欲将其承继一事极端守秘密者,因承继父母不愿外人及承继子女知之,惟恐承继子女知道了他们不是他的亲生父母,则将对彼等不若亲生子女之亲切,故随访工作极为困难,往往有因而停止者,其次则为随访后,认为该承继家对该承继儿之待遇尚满意者,约占19.75%。再次则为承继后迁至他省,而有信来会报告该承继子女之近况者,约占14.19%,至于承继后而送回者不过占4.32%而已(见第廿表)。可知该会选择承继家时是为慎密,故承继后发生问题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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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表:承继后之情形。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第四节 保姆之分析

该会之保姆时常更换,因一发现其有不尽责,虐待寄养儿,不诚实,有疾病或其他不可补救之行为即行解雇之,但亦有历十年或八九年而不换者,故该会自创办寄养家以来共有保姆约六十余名,然早年之保姆多无完整之个案,有完整可考之个案者约三十六个,皆为最近所用之保姆,今将此三十六个保姆之年龄,子女数目,本有之经验,其夫之职业,及为保姆之原因,分析于后:

(一)保姆之年龄及经验:保姆之年龄以三十岁至四十岁之间者为最多,约占41.67%。因为女子在此年龄多已结婚立家,且在此年龄性情没有年青时那极暴躁,而有耐性,故宜于做保姆,其次则为四十岁至五十岁之间者,约占27.78%(见第廿一表)。至于彼等之经验则以从未出外工作者为最多,约占36.11%,因为受经济之压迫,而又无一技之长,故只能做保姆,因为该会对做保姆并不需求其必须具有某种技能。其次则为曾做过针线妇者,约占百分之22.23%,曾受过保姆之训练者,不过只占5.55%而已(见表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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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表:保姆之年龄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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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表:保姆之经验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二)家庭状况:保姆丈夫之职业以失业者为最多,约占25.00%,因为丈夫失业,全家生活发生问题,故只好做保姆以解决一部分的生活问题。其次则为丈夫去世无人供养,而生活又过于寂寞者,约占22.24%,再次则为工人及小书记,约各占16.66%(见表二十四)。各保姆中以无子女者为最多,约占55.55%,因为没有子女始有余暇来管他人之子女。其次则为有一子者,约占27.77%(见表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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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表:保姆丈夫之职业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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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表:保姆子女之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三)做保姆之原因:以因经济困难而做保姆者占全数(见表廿三),可见为保姆之动机皆非为对于儿童感觉兴趣,而是为解决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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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表:做保姆之原因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第五节 儿童疾病及健康之分析

该会自成立寄养家以来,所死亡之儿童可考者约三十六名,今将其姓名,年龄,死因分析于下:

(一)性别:死亡之婴儿以女性为多,约占55.56%,而男婴则占44.44%(见表二十六),但若以本会所有之男女婴儿之数目作比例,则男婴死亡之数将反较女婴为高,因原有婴儿之数目实为女多于男也。

(二)年龄以初生至一月者为最多,约占百分之52.99%因在初生时抵抗力薄弱,易于受病菌之侵袭,故死亡率高。

(三)死因,以死于水泻及肺炎者最多,约各占25.00%因为水泻一病在婴儿中为最普遍之病,故该会之婴儿亦不能出此,再次则为因先天不足而死者,约占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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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表:婴儿死亡之统计。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至于该会儿童之疾病健康则可以将最近在寄养家之儿童为例以分析之:今将最近在寄养家之三十六个儿童之疾病健康分析于后:

(一)无病者与生过病者之数目分配,则以得过病者为多,约占66.66%,从未生过病者则占33.33%(见第二十七表)。

(二)生过病之次数:生过一次者最多,约占45.45%,其次则为生过两次病者,约占27.24%。再次则为生过四次者,约占16.32%

(三)性别:无病之婴儿以女婴为多,约占64.29%,男婴不过占35.70%而已。至于生过病之婴儿,只生过一次病者以女婴为多,约占60.00%,男婴则占40.00%。生过两次病者,亦以女婴为多,约占86.66%,而男婴则占13.33%。生过三次病者亦以女婴为多,约占66.67%,男婴则占33.33%可见女婴生病之次数较男婴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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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表:现在寄养家之婴儿疾病健康统计表。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四)疾病之种类:各婴儿所患之疾以咳嗽为最多,约占41.66%,其次则为水泻,约占29.16%,再次则为皮肤病,约占12.50%,其他如伤风、出疹子、惊风等则只占10.42%而已(见第二十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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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表:怀幼会婴儿疾病种类之分配。图片来源:原文附表。

 

第六节 从以上各统计中所分析出来的社会问题

(一)被遗弃之婴儿,女婴数目多于男婴,可知我国社会至今对于重男轻女之思想仍然未消沉,特别是在非知识劳动阶级中,他们认为一家不可无后,而能继承宗祧、绵延后代者则只有儿子,儿子不但有这样重要的任务,而且对父母还有许多利益,如养成后可以供养父母,而女儿则非但不能传宗,而且对父母不但无益,而且有损,因为养大后还须赔嫁妆送给别人,因此父母往往对女儿不大欢迎,一旦无力抚养儿女,往往必先遗弃其女儿,所以这样被遗弃的女婴的问题在今日我国社会仍然是一种很严重的问题,一般从事救济工作者多以为此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已成过去,而不加以注意,是极可惜的。

(二)从本会所收纳之遗弃婴儿之数目可以推想到全国有多少婴儿被遗弃,更可想见我国普通人对于子女之不负责任,往往在生育之前不先自量能否对将来出生的子女切实负抚养之责——教育的责任更是谈不到——便随便生育,子女出生后无力抚养便只有遗弃与杀戮之一途,所以从事儿童福利事业者实应从促进对子女责任着手。

(三)遗弃之原因中以因私生而遗弃者占多数,同时遗弃父母之职业亦以学生为多,由此可以看出今日我国社会知识分子对于婚姻之态度如何,他们受了西洋恋爱自由,及苏俄的同居便是婚姻的方式的思想所影响,因而往往不经过法律手续便同居。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仍有一大部分人仍保持其传统的道德礼教,如性道德。不贞的女子往往为社会所唾弃,未经过合法的婚姻手续所生的子女多不为社会所容,这班知识分子抵抗不住社会的裁制,而只有将其私生之子女遗弃,这种私生子实为新旧思想交接的过渡时期所特有的问题。

(四)遗弃父亲的职业除了学生外多为听差,大兵,店员,洋车夫,工人,而母方的职业则多为老妈,针线妇,女工,乳母等无知识的劳动者,在这里:一方面可以看出近日我国劳动者工资的低微,维持个人的生活尚且不足,故而无力供养子女,另一方面看来,他们之缺乏节育知识实为主要的原因,这是一个人口质的问题,同时亦为种族精力荒废的问题,中国人的生产律很高,但因为受食粮及其他原因的限制,死亡律亦为极高,故结果中国的人口增加率甚低,从种族精力看来,极不经济,因为婚姻生产对于男女个人的事业,时间,及经济都有相当牺牲。而且知识阶级因节育常识普遍的结果,而子女数目有日渐减少的趋势,而劳动阶级则因缺乏节育知识,生育一任天然的发展,故子女自然要较之知识阶级的为多,然而他们往往对其子女不能予以适宜的身心发展的机会,彼等长成后便增多了社会的不健全分子,若长此下去,结果中国的人口约值的方面必将发生日趋低劣的问题。

(五)在寄养个案中,寄养之原因以母亲须出外工作来维持生活者为最多,可见中国近日一般工资劳动者收入实在太低,父亲工作所得不足以养家,故母亲只好放下儿女出外工作,而同时又无日间托儿所或工厂托儿所等设备来给她们替她们看护儿女,所以这群工作的母亲只得把儿女寄养出去,这是目前职业母亲之儿童问题。

(六)在承继父母之收入表中,可以看见承继父母有30.24%是有财产,房屋者而承继之原因又多系因无子女,足见中国人对于遗产继承之重视,因为中国人向以家为单位,而同时在一般非知识阶级中(承继父母多属商界)又只有家庭而无民族与社会的观念,因此他们认为死后将遗产捐赠社会来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是不值得的事情,因此虽然自己没有子女,也要承继一个,一方面来传继其宗祧,另一方面则可以承继其一生心血所积集的财产。

(七)寄养家之保姆多属劳动而非知识及有等阶级,而其所以做保姆者,多系因为经济困难,丈夫所得不足养家,或丈夫失业不能养家,可知目前我国社会人士对于做保姆的态度是怎样,多认为系一种并不太高尚的工作,所以为此工作者并不是对儿童真正感觉兴趣而服务于彼等,只是因经济困难,无他所长,只好为此以增补家用而已,既然他们的动机是这样,他们对于儿童的管理自然亦随着他们的态度而异,这是采用寄养制时,所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文字编辑:洪嘉颖、祁园珺、郑如一

推送编辑:周丽敏、毛美琦

审核: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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