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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定 | 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以乡镇企业为例

编者按

本文为刘世定教授的代表作,初次发表于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应北大社会学公众号邀请,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艾云副教授为此篇撰写了按语。

《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以乡镇企业为例》是对中国改革经验之产权议题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典范作品。该文以占有作为基础性分析概念,并落实在占有的排他性方位、占有方式选择范围、占有的时限三个具体维度上。特别是,在排他性维度上强调了方位;在占有方式选择范围维度上放弃穷举法(例如将产权列举为控制权、使用权、转移权等)转而诉诸约束与限制条件;对占有状态的描述突出三维度同时定位。据此框架,该研究还以中国乡镇企业为案例细致呈现了产权的复杂结构及其动态实践过程。有别于经济学将产权实践中的诸多复杂性处理为产权偏离状态的研究策略,该研究不仅从社会学角度直面并有力回答了真实世界里产权是什么的实质性问题,而且为深入地透视中国复杂的经济制度及其动力机制的变迁脉络提供了基础性研究框架。

刘世定,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1992年进入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工作,2000-2007年任社会学系副主任。

 

图为刘世定教授。

 

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以乡镇企业为例

 

研究策略

处于迅速发展和变革中的中国的产权制度是异常复杂的。这里对产权制度四个字之所以加上引号,是因为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严格理解,中国经济学家们所说的中国的产权制度中事实上包含着一些非产权的制度安排。不过由于这些非产权的制度安排和产权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把它们放到一个系统中加以研究。

现代产权经济学家将产权视为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之使用的权利,产权拥有者能够自由地行使对其财产的权利,并且不许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自由行使和排他性是产权的基本特征。产权创造了一个所有者无须告知他人就能够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隐私权。以此标准来看,中国经济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方面将被排除在外。变革中的中国经济制度很难被看成一个由自由行使和排他性产权构成的集合体。

但它和一个产权结构又确实有许多相似之处。在这一特殊的结构中,有法律确定的所有者、有以各种方式划定的行为边界、有使经济学家最感兴趣的交换活动,等等。和产权结构的这种相似性,吸引了研究者采用产权经济学的一些概念来对之加以解析。

对这一似是而非的复杂事物进行研究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一种研究策略是,把产权作为基准概念,由此出发去说明更复杂的制度特征,而将那些难以清晰描述和说明的部分,作为对基准概念的某种偏离来处理,如采用产权模糊、产权残缺等概念来加以刻划。这种研究策略的一个好处是,便于与标准的研究范例和在此范例中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相衔接。但它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这种研究策略引导人们忽略对所谓偏离状态的研究,而对中国这样一个偏离状态是常态的国家来说,这种忽略的弱点倒是不容忽略的;其次,对偏离状态的忽略,容易暗示性地引导人们把在这种状态中起作用的因素看成干扰或导致混乱的因素,从而忽略对其内在的规则性和逻辑的研究;第三,作为这种研究的结果,通常告知人们的是不是什么,而很少告知人们是什么,而后者正是研究工作所要追求的目标。

与此不同的一种研究策略是,寻找较之标准的产权更为基础的概念,以此为工具,不仅能够解释产权概念,而且可以更深入地透视中国复杂的经济制度及变迁脉络。本文是遵循这一研究策略而进行的一次尝试。

在本文中,我们将占有作为基础概念,并试图建构一个具有制度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然后我们将利用这一框架对乡镇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即乡(镇)办企业的占有制度加以描述和解释,并对这种占有制度的形成背景进行讨论。

 

概念与分析框架

(一)占有:排他性与非排他性

在经济学文献中,占有是一个被人们广泛使用而又常常赋予不同涵义的用语。虽然这个概念在中国经济学界的使用和对国外经济学文献的翻译有关,但我们在本文写作时,不准备对翻译问题和国人的理解是否准确加以追究。在我们看来,不论是正读或误读,都体现了中国经济学家对一定的经济行为和制度安排的理解,而这对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已经够了。我们在这里只注意中国经济学家的在研究中国经济时对占有的理解。

对占有一词的各种不同涵义的使用,可以概略地归为狭义和广义两类。

按照狭义的理解,占有是指个人或团体对某种经济物品的排他性利用或控制,也就是说,当某个主体把某种经济物品视为其利用或控制领域时便排除其他主体进入这一领域。而按照广义的理解,占有不一定具有排他性涵义。为了避免在使用中发生混淆,我们将广义的占有称为占有,而将狭义的占有称为排他性占有。

在经济学中有所谓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和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区分。纯粹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或者说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一个人消费时另一个人便不能同时消费),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则在消费上没有对抗性。这里所说的使用或消费上的排他性是由产品特点决定的,与我们所说的排他性占有这种规则性安排不是一回事。

在拥有排他性占有权的条件下,占有者对资产可以使用也可以暂不使用。不过使用者不一定就是占有者。占有者的使用可以分成两种:占有者自己直接使用;通过与他人的指令-服从关系借助他人之力间接使用。在后一种情况下,服从指令直接与所使用的经济品接触的人只是占有者意志的延伸媒介,因此,他们并不是占有者,原主体的排他性占有仍然存在。

(二)占有的排他性方位

如果更进一步考虑占有的排他性,那么还可以提出对谁排他,即对占有主体之外的哪些行为主体具有排他性的问题。我们将之称为排他性占有的方位问题。

从方位的角度看,极端的、或者说最彻底的形态是全方位排他性占有。这意味着,占有者排除任何其他主体的进入。私有产权正是具有全方位排他的特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这种形态的排他性占有是大量存在的。

但在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非全方位排他性占有的情况。就中国经济而言,这种现象不仅在改革前存在,而且在不少已实施了改革的领域中存在,甚至在人们认为最接近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乡镇企业中也存在。我们将这种占有主体排除某些个人和组织,但却不排除另外一些个人或组织(通常为数很少)占有的状态称为有限方位的排他性占有。

占有的排他性方位影响着占有者的责任。全方位排他性占有者对其占有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而有限方位的排他性占有者则只负部分责任。排他性方位越是受到限制,占有者的责任感越弱。

(三)占有方式选择的范围

现实中的占有离不开对经济品的一定的利用和控制方式,主体能够以怎样的方式、不能以怎样的方式实现占有,构成了占有方式选择的范围。

在任何一个有规则的社会中,占有方式的选择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取决于法律、行政强制力以及非正式规范的约束。选择边界范围的大小,可以用它所受到的约束多少来衡量。约束越多,选择范围越小;约束越少,选择范围越大。

经济学家们通常理解的产权总是和占有方式选择的相当大范围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考特和尤伦认为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也有人认为完备的产权包括使用权、用益权、决策权、让渡权等。事实上要非常具体地穷举自由选择范围是不可能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产权的通常理解和普通法对人们如何处置其财产施加的约束相当。在普通法上约束甚少一般的规则是不侵犯他人财产的,任何使用都是许可的。

 

《法和经济学》,[]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

 

在中国当代经济中,占有主体的占有方式选择范围极为复杂。因为它们远不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来划定的。在这里,占有方式的选择范围不仅受到与占有对象相联系的一系列规则的约束,如耕地的非农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也受到限制等,而且受到和占有主体相联系的一系列制度的约束,比如,政府、集体组织、个人的占有权范围在很长时间中是有明显差别的。

占有方式的选择范围与激励问题有密切的联系。假定主体可能获得的效用是选择范围大小的增函数,而激励强度取决于可能获得的效用,那么,激励强度也是选择范围的增函数。

(四)占有的时限

占有除了可以从排他性方位和选择边界范围的角度进行分析之外,还可以从时限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时限的角度来看,占有可以分为无限期占有和有限期占有。

无限期占有这一概念并不意味着占有的永恒性,而是指这种占有没有来自法律、法规、契约或其他规则的预先确定的期限。因占有主体死亡而导致其占有行为终止,占有主体将占有对象转让他人,因为占有对象损坏、消失而使占有在事实上不再存在等等,都与无限期占有不矛盾。有限期占有则是指有预先确定期限的占有。在期限内,主体可以施行占有行为(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一旦超出这个期限,占有便告结束。

如果一个实行排他性占有的主体将资产暂时转交他人,由新的主体实行有限期的全方位排他性占有,到期限后再恢复原主体的占有,那么,原主体的排他性占有中就出现了间断,因为他也处于新主体的排他范围之内。如果新的主体实行的是有限期的有限方位的排他性占有,即不排除原主体的占有,那么,原主体的占有就不会出现间断,只不过是排他性的方位减少了:在一定期限内,不排除新主体的占有。

有限期占有在许多情况下都存在。在雇佣劳动制度中,雇主对购买的劳动力的占有是有限期的占有;在租赁制度中,承租者对所租物的占有是有限期占有;在中国实行的企业承包制中,承包者的占有也是一种有限期的占有。

占有的时限影响着占有者决策时的预期的时长,从而影响着他的选择。在理性选择的假定下,有限期占有者总是要追求限期内效用的最大化,而不会做出和无限期占有者相同的选择。

(五)占有的社会认定

占有的排他性及其方位、方式选择范围、时限构成了占有的三个维度,在每一个时点上,现实的占有都在这三维坐标系中定位。三个维度上的变量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占有的极为复杂、丰富的形态。

占有形态的复杂性,不仅来自于这种多样的组合。占有的社会认定的多种机制,也是造成其复杂性的重要原因。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和产权经济学家已经注意到制度形成的多种机制。比如,布坎南在分析制度和规则时指出,这里存在着两种力量,即可以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力量和文化演进的力量。阿尔钦认为,产权强制实施的可能性和成本,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

经济学家已认识到,通过国家组织的正式程序构造制度并使其得以实施是要付出成本的,成本制约着正式制度构建和执行的范围、规模和详细程度。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总是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并存,它们共同起着降低不确定性的作用。有意思的是,关于非正式规则,人类学的研究文献已引起现代产权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的关注。对于财产的形成问题,经济学家们通常除了在逻辑上借助于一个类似鲁滨逊故事的思想实验来进行分析,便是在史料上对人类学家的描述性著作加以解读。诺思认为,这些文献不仅是研究历史著作和分析原始社会秩序的重要读物,而且对于理解非正式约束的现代意义也很重要。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制度变迁过程,每天都在实践着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依赖、摩擦、交织和相互推动。

从中国70年代以降的制度变迁过程来看,占有的社会认定机制主要有这样几种:法律认定、行政强力认定、官方意识形态认定、民间通行的普遍规范认定、特殊人际关系网络中认定。不同机制的认定结果既可能是相容的,也可能是不相容的。在前一种情况下,经济运行比较顺利;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经济运行将付出规则摩擦成本。本文在下面分析乡镇企业的占有制度时,将关注不同的认定机制的作用,并将对这些机制的分析和占有的三维度结构的分析结合起来。

当占有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得到社会认定时,我们便说占有者在这范围内拥有了占有权。这样来使用权利这一用语,和学者们通常的理解可能有出入。不过我们不准备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只想说明,本文仅在这样的涵义下使用权利

 

乡(镇)办企业:作为占有者的乡(镇)政府

(一)乡(镇)政府的占有者地位

根据有法律效力的典章化的条文规定,乡(镇)办企业的财产属于该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居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一些研究者指出,乡(镇)办企业名义上是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是乡(镇)政府所有的企业。本文作者也发表过这种意见。这种名义上-事实上的分析框架的一个缺陷是,容易忽略名义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力量。但撇开这些不谈,有一点却是清楚的,那就是乡(镇)政府是一个重要的占有者。这里说的政府指政权机构,包括党委和管理日常行政工作的狭义的政府等。

乡(镇)政府的这种地位,可以通过乡镇组织结构表现出来。乡镇的组织结构在各地不尽相同。在乡镇企业最为发达的苏南地区,90年代初的乡(镇)领导机构由四套班子组成:党委、政府(狭义)、人民代表大会、农工商总公司。农工商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以及骨干企业、村、信用社等方面的代表组成。通常由乡(镇)党委书记任董事长,乡(镇)长任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推荐,报上级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通常由一名副乡(镇)长担任。农工商总公司下设工业公司、农业公司、商业公司、外贸公司等,对乡(镇)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乡镇工业企业直接由工业公司管理。乡(镇)办企业的经理(厂长)、会计都由工业公司任命。这样一种组织结构使乡(镇)政府对企业资产的占有得以实现。

(二)人民公社领导机构的占有:纵向排他软化

乡(镇)办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类型,其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中的社办企业,因此有必要对公社领导机构的占有状态作简要描述。

公社领导机构的占有存在着两种基本形态。

一种形态是,以国家(或上级政权机构)的生产计划和统购统销等指令为背景,在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等级结构中实现对经济要素的占有。例如对生产队耕种的土地的占有就是如此。就公社领导机构仅仅是国家指令的执行者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占有者,但由于国家指令常常是粗线条的,而且监督也难以完全到位,这就使之可以有一定的自主决策的余地,从而成为占有者。生产大队、小队的占有也是如此。所以,在自上而下的等级系统中,上一级的占有在一定范围内排斥下一级的占有,同时又在一定范围内不排斥其占有。而下级的占有,对上级则不具排他性,因为上级政府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随时可以干预下级的占有行为。

另一种形态是,公社领导机构在完全排斥生产大队和小队占有的情况下占有部分经济资源。如公社办的农机站、农具厂等就是这样。然而对这部分资产,公社领导机构并不排斥上级政权机构的干预或占有,或者说,排他性即使存在,也是相当软化的。事实上,这部分资产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很大程度上是上级要求的。显然,排他性是有限方位的。

两种形态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都存在着对上排他或排他性软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

第一,这种占有结构的基本格局是在国家政权力量对乡村的控制中通过财富再分配形成的。在这里,国家不是民间已有的占有关系契约的保护者,也不是在占有的权利边界不清时的界定人或调整人,而是通过剥夺和半剥夺后的分配者。这意味着,国家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变成了乡村经济资源的第一占有者。而所谓集体所有制则是国家政权掌握者考虑到革命时期对农民的承诺和政权竞争者的压力而做出的有限妥协。这种第一占有者的地位,因意识形态的原因而在政权掌握者头脑中强化了,只要没有遇到严重的经济效率问题,是不会被轻易放弃的。

第二,公社领导机构作为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运作系统的一个环节,存在对上级的行政依附。公社领导者由上级任命的制度,保障着这种自上而下的运作。事实上,生产大队领导甚至生产小队的领导,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上级的行政依附,虽然在国家的正式典章中并未将生产队领导机构纳入行政系列。

第三,在意识形态上,存在着所有制等级格局,即按照国家(全民)所有制、公社集体所有制、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制、生产小队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自上而下排序。国家(全民)所有制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将长期存在;各类集体所有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私有制因素,因而将逐步为国家(全民)所有制取代,或向国家(全民)所有制过渡。事实上,在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之初,中共中央的决议中就已指明,人民公社带有全民所有制成分,这种成分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代替集体所有制。对未来制度安排的这种勾勒,虽然没有具体划定当前占有制度的限期,但已明确宣布了其暂时性。这必然影响到占有主体当前的占有行为。所有制等级的意识形态,有利于国家意志向乡村的渗透,同时也使公社领导机构在资产占有方面可能产生的向上的排他性软化。

(三)占有权范围扩大:行政变通的作用

170年代初期社队企业兴起的一段历程

事实上,社队对经济资源的占有,不仅具有纵向排他软化的特点,而且其占有方式选择范围也被限制得很小。特别是在将资产用于非农业发展方面,限制更是严格。

50年代后期,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最初的社办企业。它们的来源有两个:一部分是原来的手工业合作社在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划归公社,成为社办企业;另一部分是新办的一些小厂,包括机修厂、砖瓦厂、小煤窑、矿场等。1959年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后,社办工业受到压缩,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不办企业。这一规定虽然在经济调整方面有其合理性,但从占有制度的角度来看,恰恰反映出社队的资产占有权范围受到国家强力的极大限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意识形态的强化形成了对社队占有权范围的进一步限制。

1970年,国务院召开了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提出了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的任务,为此允许社队办农机厂、农具厂以及与农业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工厂。这一规定放宽了对社队占有权范围的限制,并划出了一条粗略而有弹性的约束边界——“与农业有关的其他行业

各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一规定的过程中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江苏省无锡县委在贯彻会议精神时,首先提出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口号,通过强调工业的作用,为社队工业的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并做出企业有权发展横向联系等规定;继而又将允许办与农业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工厂扩展为肯定社队企业发展的四服务方向,即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大工业服务、为外贸出口服务。这样便变通地为该地区的社队占有权界定了更宽的范围(虽然很模糊)。无锡县的变通做法,很快在苏南地区扩散开来。江苏省的社队工业也因此获得了较迅速的发展。见表1

 

江苏省社队工业总产值变动情况       

1970—1975    单位:亿元

年份

社办工业

队办工业

合计

1970

3.86

3.10

6.96

1971

5.52

3.77

9.29

1972

6.96

4.44

11.40

1973

8.86

4.77

13.63

1974

10.82

5.87

16.69

1975

14.00

8.44

22.44

 

这个社队企业早期发展的事例,体现了中国当前正在发生的占有制度变迁中占有的行政认定的一个重要机制,即变通。事实上,从70年代初以来,乡镇企业(早期为社队企业)占有结构的几乎每一重要变动,如,社队资产使用范围的扩大(允许用于发展工业)、交易权的逐步确立、企业私有产权的确立等,都伴随着某个地方或某些地方、某个部门或某些部门、某一级或某些级别政府在占有认定方面的变通行为。

2、变通行为分析

在研究中国的乡镇企业占有结构的变动时,必须注意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它不是简单地在政府自上而下的统一安排和统一执行中形成的。把握这点是必要的:政权组织内部存在着等级结构,制度的安排和运作要通过这一等级结构来进行。在这个过程之中,中层、基层政权组织追求自身效用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将制度变通定义为:在制度实施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做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变通后的制度与原制度保持着形式上的一致,这种形式上的一致,有时包含明确的操作性内容,有时则仅采用和原制度相同的话语系统,并受与这套话语相联系的意识形态等因素的约束。

在无锡社队企业早期发展的事例中,国务院是社队占有权范围的正式认定者,无锡县委只是国务院决议的贯彻者。但在执行中,无锡县委将与农业有关的行扩展为四服务方向。从形式上看,二者并没有大的矛盾:什么行业与农业无关呢?然而实际上,从狭义的有关变为广义的有关,已经发生了占有边界的变化。

无锡县的政策,是由正式的政权机构——县委做出的,从而具有正式性。但这种正式性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将上级的政策自行作了变动。这里表现出变通的某种特征:它既不同于正式制度通过正式程序加以运作的过程,也不同于纯粹的非正式约束的作用方式。经变通过程形成的直接结果既非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所说的正式制度,也非他们所理解的非正式约束。可以说,它处于二者之间,具有正式和非正式的部分特征,是一种准正式的制度安排。变通可视为原制度与实际实行的准正式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

 

中国最早的社队工业之一——春雷造船厂在无锡东亭诞生。

 

变通主体的身份是双重的,即他们既是原正式制度的执行者,又是准正式制度的决定者。在政权组织的内部等级结构中,变通者的双重身份与他们地位的双重合法性来源有密切的关联:一方面他们由上级任命,必须对上级负责;另一方面他们又代表其辖域的特殊利益。变通是主体试图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的一种方式。

作为原制度的执行者,变通将承担风险,这可以看作一种成本。无锡县委在当时批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做出与这种压力反向的变通决策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变通决策者要进行变通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假定决策者有足够的理性,那么变通行为方程可简略地表示如下:

 

R = [ p’ ( B’ + D’ ) - O’ -C’ ] - [ p ( B + D ) -O - C ]

 

式中,R表示对原制度的变通反应,pB’D’O’C’分别表示表示变通成功概率、变通提供的社会利益、私人利益、实施变通的组织成本、私人成本;pBDOC则分别表示非变通制度安排成功的概率、采用非变通制度安排提供的社会利益、私人利益、实施非变通制度安排的组织成本、私人成本。不论是社会或私人的收益、成本,均为潜在变通者的内在评价。

只有当R>0时,变通的决策才会做出。而且数值越大,变通决策的动因越强。

在变通决策行为中,变通成功的概率和私人成本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变通成功的概率取决于:对变通制度安排的社会需要强度或可接受程度、干部集团的共识程度、上级对原制度安排的贯彻态度、与变通制度安排有关的其他制度的状况等。变通的私人成本主要是变通者可能受到的惩罚,这是他要承担的风险,而决定风险高低的因素包括:原制度的约束硬度、原制度安排的粗略程度、等级制中上级对下级的约束强度等。

无锡县委的变通尽管存在风险,但当时也存在着若干促使其做出变通决策以及使风险弱化的因素:首先,基层组织干部和社员对社队资产占有权的变通安排有很强的需求和很高的认可度——苏南地区有悠久的工商业传统;社队工业在整个60年代始终存在;地少人多,劳动力有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动力。其次,计划经济的缺口形成了对社队企业产品的潜在需求,文革中城市工业秩序混乱,产品短缺,计划缺口扩大,不能不寻求另外的弥补渠道,这就为社队企业发展提供了机会。再次,国务院规定的约束边界是有弹性的,留下很大的余地。最后,文化革命中垂直的行政约束弱化了。这些因素为变通的占有权安排奠定了基础。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该决定草案中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城市工厂要把一部分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社队企业经营;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1979年,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文件,可以看作是对多年变通施行的占有权边界的正式认可。准正式制度安排转化为正式制度安排。

(四)纵向排他的硬化:财政推动

1、乡镇企业发展和乡(镇)政府的财政利益连带:财政自筹资金

70年代末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原来导致公社领导机构占有中纵向排他软化的因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碰到严重的经济效率危机和与此相连的政治、社会危机之后,国家以第一占有者身份直接干预乡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大大减少了。如果说,在农作物种植特别是谷物种植方面国家还保留着较多的指令干预的话,那么,在乡镇工业企业的运行方面,国家指令性计划既无意也无力问津。第二,所有制等级的意识形态发生了变化,集体所有制不再被认为是比国家所有制低级的形式。第三,公社领导机构(人民公社取消后则为乡镇政府)对上级的行政依赖弱化。这些变化,使乡(镇)政府在对乡(镇)办企业资产的占有中,纵向排他趋于硬化。关于第一、第二两点,已有许多许多文献论及,本文不再赘述。我们只讨论第三点。

关于乡(镇)政府行为,目前进行的经验研究很少,很难做出系统归纳,而对于其行为目标的研究则更为困难。不过,数年的经验观察使我们确信,可支配财政收入是乡(镇)政府的一个重要行为目标。

在公社办企业发展之前,公社领导机构的财政收入基本依赖上级拨款。有了社办企业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社办企业利润成了新的财政来源。这种情况在撤消人民公社,设立乡政府时得到国家财政系统正式认定。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8335号通知中提出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的要求。根据这一精神,财政部制定了《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经过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和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于1985年正式颁发试行。在这个试行办法中,正式确认乡(镇)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

财政部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意在于乡政府建立之际便使其财政管理进入规范轨道,但同时也就认可了自筹资金在乡(镇)财政中的地位。乡(镇)办企业的上缴乡(镇)政府的利润,是财政自筹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乡(镇)财政自筹资金的正式认定,刺激乡(镇)政府举办企业并扶持其发展。在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地区,乡(镇)政府的财政来源结构明显变化,对上级财政拨款的依赖越来越小,而越来越依赖来自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

一些个案调查显示,来自乡镇办企业上缴的利润,已成为乡(镇)可支配收入的主要部分。以苏南某市的H乡为例,该乡1991年财政收入中,自筹资金收入占65.66%。见表2

 

2  H1991年财政决算收入

项目

金额(万元)

比重(%

预算内乡级财力决算收入

73.86

17.10

预算外决算收入

74.50

17.24

自筹资金决算收入

283.65

65.66

总计

432.01

100.00

 

第一,由于自筹资金收入和企业利润密切关联,因此它使乡(镇)政府更敏锐地关心乡(镇)办企业的发展。不符合乡镇企业发展利益的占有与干预,会被看成如同调减乡镇政府的财政资金一样予以抵制。

第二,它使乡(镇)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依赖弱化,特别是在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极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这两个结果将产生一个共同的作用:使乡(镇)政府占有的纵向排他硬化。

2、财税包干和上下级间的讨价还价

70年代末开始,许多省份实行了财政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由于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因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包税制。这种体制一直贯彻的乡(镇)。1994年税制改革条例发布之后,至少到目前为止,许多乡(镇)仍在实行事实上的包税制。

这样,在现实的经济管理中便存在着双重税制,即一方面是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征收,征收到多少税额,取决于被征对象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征税执行情况,税额不是先定的;另一方面,是税收包干,这是按先定的税额征收。乡(镇)政府从本社区发展利益和自身财政收入的利益出发,必然关心财税包干额度以及税收双重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把握。

在乡镇社区中,税的征收是由乡(镇)税务所和财政所执行的。虽然税务所和财政所在人事或业务上要受垂直的部门领导,但是,由于行政体制安排中系统的相互制约,由于征收力量不足,由于政府运作中乡土人际关系的重要影响,因此,财税征收离不开乡(镇)政府的合作。而财税包干制更使乡(镇)政府介入了税额的确定过程。通常,征税额度要在上级政府、上级税务部门、乡(镇)政府、财政税务所之间通过协商,乃至讨价还价后确定。

这样,财税包干不仅是一种事先明确社区中各个经济主体占有财产的总体边界的制度,而且推进了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及其他政府部门间讨价还价机制的形成。而伴随着讨价还价机制的出现,乡(镇)政府占有中纵向排他性也硬化起来,并进入正式程序。

3放水养鱼与乡(镇)政府占有的保护

在双重税制下,乡(镇)政府除了介入包税额的确定过程以保护本社区及自身占有的利益外,通常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防备实际征税过程中因同时执行双重规则而越过包税定额边界,因为如果严格按各税种、税率征收,税额有可能大于包干额。这种尽可能使企业不多缴税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叫做放水养鱼

在存在乡(镇)办企业特别是这类企业比较发展的社区,放水养鱼不仅是对社区利益的一般保护,而且是对乡(镇)政府占有的保护。在一些地区,乡(镇)内部实行着某种地区性的准正式的规则,它们常常可以体现这种保护的特点。

例如,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有的乡(镇)中实行的账面利润和结算利润制度,就体现着这种对乡(镇)政府占有和社区利益的保护。所谓账面利润,是乡镇办企业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报表上的利润额,其数额小于实际利润。它的功能之一,是避免税务部门在包税的额度之外再征收更多的企业所得税。但乡(镇)政府并不停留在允许企业上报和实际利润有差距的账面利润上,它还设计了结算利润考核规则,以便保障它对企业的占有。乡(镇)政府不依据账面利润来检验乡镇办企业的经营情况,也不依据它来结算。和企业结算时,依据的是结算利润。结算利润=账面利润+调增利润-调减利润。调增和调减利润都是依靠一套内部规则来核定的。表3H乡化工厂1988—1991年的账面利润和结算利润。

 

3  H乡化工厂的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1988

1989

1990

1991

结算利润

8.43

9.97

15.00

68.00

账面利润

0.40

0.45

0.15

0.61

调增利润

8.03

9.52

14.85

68.00

予提费用

_

_

_

68.00

认可利润

_

3.26

_

_

调减利润

_

_

_

0.61

 

 

乡(镇)政府的财政利益(自筹资金)是和结算利润联系在一起的。表4说明了这一点。所以通过账面利润结算利润制度对乡(镇)政府占有企业资产的保护,也是对它的财政利益的保护。

 

4     H乡化工厂结算利润分配(1991年)

项目

金额(万元)

比重(%

结算利润总额

68.00

100.00

企业留存

44.43

65.34

上缴乡政府

6.80

10.00

职工分配

16.77

24.66

 

乡(镇)政府的某些地方保护行为,反映了占有的排他性的强化。

 

乡镇办企业:作为占有者的企业经理(厂长)

根据我们对占有的理解,乡(镇)政府并不是乡镇办企业唯一的占有者,企业经理(厂长)也是重要的占有者。

(一)责任承包制:有限期占有和默契的边界

1、责任制中的占有空间

在乡镇办企业中,大都实行了责任制承包制责任制承包制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在苏南地区,具体形式有所谓生产要素承包、资产滚动增值制净收入工资含量制超产值、利润计奖制风险抵押承包制等。尽管形式不同,但这类制度都存在着以下共同特点:第一,具有若干由乡(镇)政府制定的要求企业经理(厂长)执行的指标或规则,以及将经理(厂长)的报酬和这些指标或规则的贯彻情况联系起来的方法;第二,企业经理(厂长)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交换活动做出自主决策,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企业资产的占有者。

我们可以以一份乡镇政府和企业经理(厂长)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例来说明这种占有的特征。以苏南I镇炼油厂为例,1989年该厂与镇工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承包合同,合同中的主要指标见表5

 

承包合同中的主要指标

项目

单位

1989

1990

1991

产值

_

_

_

_

保证指标

万元

600

700

864

目标指标

万元

750

_

_

五项收入

_

_

_

_

保证指标

万元

75

88.5

104.43

目标指标

万元

110

_

_

上缴利润

万元

_

_

_

人均创产值

40000

40000

40000

人均创五项收入

5000

5000

5000

应收款/销售收入

%

10

10

10

产销率

%

90

90

90

固定资产产值率

%

3

3

3

企业活动经费/销售收入

%

0.6

_

_

外勤经费/销售收入

%

1

_

 

 

从表中可以看到,乡政府要求炼油厂厂长贯彻的指标包括产值、利润、五项收入等10项,然而这些指标的存在并不能使厂长成为一个经营活动的简单执行者。政府并没有要求厂长必须生产什么,必须如何组织生产,必须把产品销售给谁,这些重要的方面,都是厂长自主决策的领域,都是厂长实现其占有的领域。

由于占有的经济资源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少,因此乡(镇)政府不可能像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政府那样,能够以对各生产单位间的物资调拨来替代企业间的交易。如果政府要求企业必须生产什么,那么它至少必须安排好对于生产出来的产品的需求,甚至还要保障生产所需的各种要素的投入;如果政府要求企业必须把产品供给于谁,那它必须保障这些产品能够被接受;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在乡(镇)政府所办的几个企业之间,要想形成这样一个关联机制是不可能的。这样,尽管乡(镇)政府占有着企业资产,但也不能不允许企业经理(厂长)拥有相当范围的占有权。有的人看到乡(镇)政府对乡(镇)办企业资产的占有和对这些企业的控制,便认为这类企业的机制已在向传统国营企业的机制蜕化,这种看法的一个缺陷,是忽视了乡(镇)政府和中央政府在以物资调拨替代企业间交易方面的功能差异。

2、占有范围的约束

在实行企业经理(厂长)责任制的乡(镇)办企业中,责任合同使企业经理的占有权受到两类约束,一类是目标约束,另一类是过程约束。

所谓目标约束,是指通过确定企业经理必须完成的经营目标来实现对经理的占有权范围的约束或限定。如,表4中要求经理实现的产值、利润、五项收入等指标就构成了对经理占有权范围的目标约束。固然,经营目标本身并没有对占有权范围做出直接的界定,但是,由于经营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企业资产的占有,经营目标的内容影响这占有方式的选择范围,而占有方式的选择已直接涉及占有权范围,因此,责任制中的经营目标必然影响经理占有的权利范围。目标约束可以说是一种对占有权范围的间接约束。

拥有一定占有权的企业经理,总会有自身的经营目标。在这些目标是经理自主确定的条件下,它们并不构成对企业经理占有权的约束,相反,却是占有权的具体表现。但是,在实行责任制的条件下,当一定的目标以强制的形式要求企业经理必须完成时,它们就构成了对对占有权的一种约束。图1可以直观地描绘这种约束的力量。

 

1:目标约束

 

图中,AB为两条不同的利润曲线,它们分别为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所决定。在两条曲线相交之前,曲线B的赢利水平高于曲线A,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曲线相交之后,A的赢利水平高于B。假定在没有责任制目标约束的条件下,企业经理经过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权衡,倾向于将经营方案选择在A上,但是由于责任目标规定的利润水平是d点,因此,他只能选择通过d点的方案B,而不能选择方案A。这里,体现着目标约束的作用。

所谓过程约束,是指对企业经理在占有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做出约束性规定,从而划定占有的权利界限。例如,对企业用工方式、报酬制度、资产处置方式等做出规定,就属于过程约束之列。过程约束可以说是对占有权的直接约束。

在乡(镇)办企业中,过程约束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个人报酬的决定。从苏南乡镇企业调查个案可以看到,乡(镇)政府对企业职工报酬总量以及经理(厂长)报酬的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这样做固然有控制社区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考虑,但更重要的是防止乡镇政府占有的资产通过个人收入分配渠道转变为个人财产。80年代中后期,在苏南地区曾实行过所谓一脚踢的承包方式,即发包方只要求承包方上缴一定数额的利润,其他一概不管。从占有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是对占有的单纯的目标约束。但是后来一脚踢的方式基本不再采用,原因是它不利于乡镇政府对承包者的监督管理,不利于企业资产增值,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出现所谓穷庙里跑出胖和尚的现象。

3、有限方位的排他

企业经理虽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责任制或承包制合同,但他们并没有因此在合同所认可的范围内获得对政府的排他性占有权。事实上,合同常常是在乡(镇)政府与企业经理个人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对称的条件下签订的,并带有或多或少的指令色彩。合同签订后,乡(镇)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常常会单方面修改合同,调整指标,并要求企业经理同意。

以前面表5描绘的I镇炼油厂的合同为例。1989年签订的合同虽然是三年期的,但是由于镇政府对该镇的承包经营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同时该厂89年的经营实绩大大超过原来的预料,因此在1990年镇工业公司提出与企业经理重新商议,对原来的合同作了修订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如下:

11990年产值保证指标由700万元调整为960万元,目标指标1152万元。1991年度按20%提高考核基数。

21990年五项收入保证指标由88.5万元调整为220万元,目标指标264万元,1991年度按18%提高考核基数。

31990年开始引进风险机制,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是,厂长交抵押金1000元,如完成考核指标,抵押金按存款利率计算,本息一并退还;如完不成考核指标,按下降的比例扣除抵押金。

4)计算职工报酬总额,由五项工资收入含量改为税后三项收入的工资含量

5)厂领导报酬按镇政府1990年新的规定执行。

1991年镇政府对承包合同又作了一些补充和修订,包括:将产值保证指标改为1352万元,目标指标为1750万元;五项收入保证指标改为275万元,目标指标为370万元等。

对合同的改动,虽然要与企业经理协商,但主要是在乡镇政府的意志下做出的。而且乡镇政府对于单方面要求修改合同并未给予对方以补偿。这说明合同对乡镇政府的约束是软的,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并未使企业经理获得合同所界定范围的全方位的排他性占有权,经理的占有在合同期内并未排除乡镇政府的占有,至少排他性是软化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

第一,独立的司法体系的存在是企业经理通过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获得全方位排他性占有权的必要条件,但这一条件目前尚不具备。无庸置疑的是,如果司法裁决受政府权力的影响,那么,尽管有合同,企业经理的占有也不可能排除政府的同时占有。事实上,问题甚至不在于一旦出现权利纠纷将会有怎样的现实后果。在司法不独立或不完全独立的体制下,企业经理甚至意识不到他在与政府签订合同时会具有与后者平等的地位。

第二,许多乡(镇)办企业的经理,对乡(镇)政府具有或多或少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的保持,或者是因为政府可以给他们提供地位的稳定性保障,或者出于人际网络及感情上的原因。乡(镇)办企业的第一代领导,绝大部分是原来公社-生产队或乡-村等级体系中的干部,后来的领导者也大都是在乡(镇)、村的人际网络中接续产生出来的。他们的行为,自然不同于来自经理市场上的受招聘者,因而不能用刻画后者行为的理论模型来理解他们。这种依附性造成他们在占有权问题上对政府排他的软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理的占有不存在一个基本独立的领域而随时受到乡(镇)政府的干预。乡(镇)政府对企业经理占有行为的干预,在技术上要受到它所掌握的信息和拥有的管理能力的约束。同时,政府始终要在社区经济增长和资产控制之间权衡,而这两个目标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替代关系,即对经理占有行为控制度提高,会弱化激励,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而激励度的提高,又可能导致政府占有的弱化。如果乡(镇)政府具有足够的理性,并且把经济增长放到重要的位置,那么,政府就必定要给企业经理的占有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间。此外,乡村人际网络关系虽然可能带来经理对政府的占有的排他性软化,但是,它也同时促成镇政府领导与企业经理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借助于这种信任关系,乡(镇)政府与企业经理常常可以形成一种默契的占有权边界。

4、占有的合同期限和预期期限

乡(镇)办企业经理对企业资产的占有是有限期的。在实行责任制的条件下,合同的期限构成了企业经理占有的一个限期。但是,他们的占有并不一定因合同到期而结束,有的经理的占有将持续下去。他们是否能继续占有,取决于他们的经济活动的绩效,他们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以及年龄(比如,是否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等因素。事实上,经理们在当前的占有活动中,都存在着对其占有期限的与合同期限未必一致的预期,这种预期期限有的十分明确,有的则只有一个大致的估量。合同期限、预期期限以及这两个期限间的关系,对企业经理的当前占有行为有重要影响。

主要的影响表现在资产的利用和经济绩效追求方面。

占有的合同期限和预期期限对资产利用方式选择的影响可以通过图2来描绘。

 

2:合同期限、预期期限与资产利用

 

在图2中,垂线c表示合同期限,水平线d表示合同规定的最低赢利水平;曲线AB分别表示两种不同的资产利用方式,在合同期限上,这两种利用方式的赢利水平均高于d。假定企业经理预期他对企业资产的占有将在合同期限到达时结束,那么,他将选择近期利润较高而远期利润较低的资产利用方案B,使企业在合同期内的赢利水平达到f,因为这样他可以得到更多的个人收入。假定企业经理的占有预期期限远长于合同期限,那么,他很可能选择方案A,使合同期内的赢利水平仅达到e,因为这样可以保证他的长期收益最大化。

占有的合同期限与预期期限的关系还影响着企业经理的经济绩效追求。如果企业经理的预期期限和合同期限相等,那么他很可能追求合同期内经济绩效的最大化,并使这些绩效尽可能充分地显示在乡(镇)政府面前。如果企业经理的预期期限长于合同期限,那么他很可能倾向于在合同期内只追求一个适度的、而非最大化的经济绩效目标;在政府掌握企业经营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他很可能力图使一部分经济绩效不在政府面前显示出来。这样做,是为了在避免新的合同期中被规定太高的经营目标。

(二)人际关系网络形成的排他性

1、非正式关系资源与企业资产的占有

在乡镇企业的营运过程中,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将非正式人际关系定义为被当事者所认可,但却未被法律、法规、契约、规章确认的关系。笔者曾指出,由于在一些非正式人际关系后面,牵动着各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如资金、设备、技术、原料、项目、批件等,而对这些资源的获取,又常常与人际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非正式人际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就具有了经济资源的典型特点,即一方面,它是稀缺的;另一方面,它具有为一定的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可能性。因为非正式人际关系资源能够影响其他经济资源的配置,所以它不仅成为一种有经济意义的资源,而且是一种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资源。一些乡镇企业的调查案例说明了非正式人际关系在企业营运中的广泛作用,它们参与作用的领域包括:建厂、联营、转产、获得业务项目、购买原料、产品销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

 

马戎、王汉生、刘世定主编:《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历史与运行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非正式人际关系资源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可以通过一种形式化的方法简洁地予以说明。我们用O代表企业的产出,用I代表企业在生产中投入的非正式人际关系之外的经济资源,那么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O=FI)。假定在生产中投入的资源I与企业获取的资源量相等,而资源的获取量是非正式人际关系资源r的函数,则有:I=fr)。将两式联系起来,得到:O=F[ fr]。这就是说,企业的产出是非正式人际关系资源的复合函数。

复合函数的一般表达式并没有告诉我们非正式人际关系资源在怎样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产出,但是它简明地表达了一种逻辑关系。通过这种逻辑关系我们可以得知,当企业经理独自掌握着关系资源r时,关系资源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投入和产出,也可以说企业经理在多大程度上独自占有着企业资产。经理对企业资产的占有,是他所占有的非正式关系资源的函数。

2、私人化营运与低替代性

我们不排除非正式人际关系资源为政府机构、集体合作组织掌握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事实上,乡(镇)办企业发展中利用的一些非正式关系,是乡(镇)政府掌握的,有的企业经理掌握的非正式关系也是借助于乡(镇)政府建立的。但是,较深入的调查以及日常的经验观察使我们相信,有相当大比重的非正式关系资源掌握在私人手中。

在非正式关系为企业经理私人掌握,并成为他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经济资源的条件下,企业的营运便具有了私人化的特点。这时候,撤掉一个经理,就可能意味着损失一批经济资源,甚至会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企业经理因此具有了低替代性。

乡镇企业发展中有着许多白手起家的传奇故事。几乎在每一个这样的故事中,都可以看到企业经理寻找、利用、编织、生产和再生产非正式关系的活动,同时也体现出,在依靠经理的关系起家和发展的企业中,企业经理的地位几乎是不可替代的。

苏南L镇二号丝织厂的创办就是一个利用关系资源白手起家的例子。该厂建于1985年,当时是一个乡办企业(在乡、镇合并后转为镇办企业)。虽说是乡办,但乡政府并没有资金投入,只给了厂长一块牌子、一个印章、一套班子(任命了正副厂长、党支部书记、会计)。乡政府之所以能够以这样的方式来创办一个企业,是因为它所任命的厂长不仅有组织生产的能力,而且有较广的社会关系并善于利用这些关系于经营活动。厂长之所以敢于接受这一任命,是因为他相信他的能力和关系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源和收益。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厂长借助于他的乡办企业厂长的身份和个人的关系,从乡丝绸公司借了30万元,用以建造厂房并购买了18台织机;又向工艺织造厂借了2吨化纤原料,从周围村庄招收了70个工人,企业就这样创办起来了。第一年经营就赢利7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至1989年年赢利已达220万元。谈到企业的迅速发展,该厂厂长说他是赶上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他所说的人和既有乡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也有周围的非正式人际关系的顺利利用。厂长表示,以他的关系而论,完全可以办起一座像样的私人企业,虽然他并不打算这样做。像这样的企业领导,至少在一段时期中,其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I镇炼油厂建于1988年。其前身本是镇中心小学的一个搞废油回收加工的校办厂。该厂厂长精明强干,善于抓住机会建立关系,开拓经营局面。当时石油是主要由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该厂不在计划分配体制之内,无缘获得计划分配物资,而计划外的原油则十分紧缺。但厂长通过朋友关系在一年内购买到1万余吨计划外原油,为该厂的起步奠定了基础。此后,为上新项目,他又到处想办法寻找资金,不但解决了本厂2300万元投资的来源问题,而且帮助本镇其他企业解决了部分资金困难。厂长介绍说,他们的关系网很大,关系户很多。他认为,人与人之间靠情义,工厂之间靠信誉,产品靠质量,我们和别人真诚相待,虽免不了请客送礼,但其中是包含着朋友关系,私人关系在内的。随着该厂的迅速发展和企业领导关系网络的扩大,小学校逐渐失去对他们的控制能力。此时镇政府则努力把该厂纳入镇办企业系列,强调镇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但厂长并不认为上级机构的变更会对他们的经营活动有什么影响。由此反映出,关系网络已使厂长的地位很难被替代。

3、关系网络和占有的排他性:非正式排他与正式排他

企业经理的非正式人际关系网络、营运的私人性、低替代性,为他们的占有行为构成了一道特殊的保护圈,从而改变着占有的排他性特征。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企业经理占有的排他性强化了,排他性的方位更加完全,因为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中事实上也被排在外了。

但这种排他性的强化和排他方位的增加是非正式的,它并没有得到拥有强力优势的政府的认可和保护。非正式人际关系网络的存在只是使乡(镇)政府一时难以介入,而并未形成使之不能介入的稳定机制及正式制度安排。

事实上,随着企业的成长,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破坏人际网络保护圈的因素:随着创业阶段的结束,企业进入常规发展时期,经理的可替代性将会提高;随着交易的扩展,人们会发现,在许多场合非人格化交易的成本比人格化交易的成本要低,从而使相当部分的交易活动逸出私人关系网络;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稳定化,将使最初的人际联系变为机构间的联系,从而降低营运的私人色彩,等等。这些因素,将使企业经理由人际关系网络获得的排他性趋于丧失。

这将在一些企业经理中产生一种危机感。一方面,他们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发掘和建立了大量的非正式人际关系资源,利用这种资源,他们他们不仅使企业获得迅速的发展,而且进一步确立了自己的占有地位;但另一方面,不论他们一时的地位如何牢固而不可替代,在长期中仍是不确定、不稳固的。这种近期占有排他性的强化和和未来不确定的反差,使相当数量的企业经理产生了将非正式的排他性占有权转化为正式的排他性占有权的要求,即在法律上确定他们在企业资产中的所有权的要求。这类现象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值得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三)名义所有权与经营性占有的交易:个人的理性选择

除了通过乡(镇)政府的任命获得企业资产占有权这种类型以外,企业经理占有乡(镇)办企业资产还有另一种类型,那就是通过名义所有权与经营性占有的交易。其特点是,个人投入创办企业的资金、关系资源等,但却不在法律上注册为私有企业,而是和乡(镇)政府达成默契,注册为乡(镇)办企业,实际创办者个人出任总经理。也就是说,个人出让名义所有权,换取到对乡(镇)办企业的占有权。

1、对所有制形式的理性选择

个人与乡(镇)政府间从事的名义所有权和经营性占有的交易,是在历史形成的特定的所有制政策和所有制文化背景下,理性选择的结果。

长期以来,政府对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采取了区别性的政策,特别是私有财产的经营性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改革以后的政策在总体上,是向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向推进,由于采取了渐进改革的策略,区别性的所有制政策仍然或多或少地发挥作用。而在各个局部,政策变动状况则异常复杂,从而形成了多元差异政策格局。这种多元差异政策格局的特点是,当某项政策向某种所有制形式倾斜时,另一项政策则可能向另一种所有制形式倾斜,即并非所有的政策都配套地向一个方向倾斜。比如,银行贷款政策可能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税收政策则可能更有利于乡镇企业,而私有企业在用工方面可能最少受到政策束缚。总之,各项政策的倾斜不是单方向的。

区别性所有制政策的长期实行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影响,造成了一种对所有制形式的特殊信任结构。曾经存在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信任结构序列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办集体企业、村办集体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这种信任结构在改革后仍延续了一段时间,它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存在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差异格局和信任差异的条件下,对于进行理性决策的企业家来说,只要有可能,他就会像选择投入要素的组合一样来考虑所有制形式的组合问题。名义所有权和经营性占有的交易,就是这种理性选择的结果。

2、一个理性选择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案例

K镇涂料厂厂长杨的办厂设想可以说是对企业所有制形式进行理性选择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杨曾是县轻工业局下属一家工厂的经营部的承包人。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资金,摸清了市场,准备自己办一个企业。当时杨所在的省份实行鼓励乡镇集体经济发展,抑制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并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采取了各种区别性的政策。杨考虑到这些情况,设想了他认为优化的所有制形式组合:(1)企业要具有县办大集体性质,以便借用国家对这类企业的政策,如贷款政策等,并利用这类企业当时的较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2)要有乡镇企业的特点,以便获得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和税收政策上的优惠;(3)最好办成福利厂(即安置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的工厂)以便获得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政策;(4)实际运作上,要具有私人企业的特点,以便拥有足够的自主权。

根据这样的设想,杨采取了一系列的运作步骤。首先使办厂要求获得县轻工业公司(由轻工业局转变成的)的准许;然后促进轻工业公司和K镇的合作。最后形成的结果是,县轻工业公司委托杨承包的经营部、K镇委托该镇的LH村联合建厂,杨出任厂长和轻工业公司驻厂代表,联营厂注册的性质为村办集体。在建厂后的经营运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在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处理中,杨脱离了轻工业公司,并设法将轻工业公司挤出,而与镇村联盟。

3、占有的特征

通过出让名义所有权而获得的经营性占有权,与责任制下乡(镇)政府任命的经理的占有权有这样一些差别:前者是全方位排他的(排他性占有的边界,在名义所有权出让中和政府议定),后者是有限方位排他;前者的占有是无限期的,后者则是有限期的。但前者的全方位排他和无限期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一个必要条件是政府的行政变通和默认、保护。一旦这个条件发生变化,那么占有的形态就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这种占有存在着制度风险。

 

结语

本文试图从占有的角度提供一个分析中国的经济制度的框架,其中包括占有的三维度结构(即占有的排他性方位、占有方式选择范围、占有的时限)以及占有的认定机制,并利用这一框架对乡镇企业中最有代表性的部分即乡(镇)办企业做了一些说明。在对乡镇企业中的占有形态的说明中,我们特别注意到某些机制,如行政变通、人际关系网络、政府的财政激励在占有认定中的作用。我们也试图把这些概念引入到占有理论分析架构中来。

必须指出的是,本文所提供的理论框架是十分粗略的,对乡镇企业的分析主要是举例性的,不论从理论还是从经验资料的分析角度来看,都极不系统。总之,这仅仅是一种尝试。

 

文字编辑:雷培、孟祥婕、钟玥、孙铭阳、宇轩

推送编辑:侯安琪、王朗宁

审核:田耕

本文初次发表于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