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系庆 > 先声

赵承信 | 广东新会慈溪土地分配调查

编者按

赵承信(1907-1959),广东新会县人。1907年出生于一个基督教的家庭,其父为留美医生。1926年,赵承信保送入燕京大学。1930年,先生自燕大社会学系毕业,获学士学位。随即自费赴美,入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次年转入密西根大学,1933年获得博士学位,博士论文为:An ecological study of China from segmentation to integration(从分与合的观点对中国的一个区位学研究)。1933年赵承信回国, 先后任燕京大学社会系教授、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等职。1941年燕京大学被日军关闭,赵先生等师生被投入监狱。他后来追记狱中见闻,成书《狱中杂记:一个社会学的解释》(1946)。抗战胜利,赵先生主持燕京大学法学院复建工作。解放后,任燕大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任教授等职。

赵先生的重要著述有《派克与人文区位学》、《社会调查与社区研究》、《平郊村研究的进程》、《中国人口论》、《社区人口的研究》等,在社区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农村社区实地调查以及人口问题方面都做出重要贡献。

《广东新会慈溪土地分配调查》(1930)是赵承信先生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学士论文。他在论文开头指出,要解决中国农村的土地分配问题,需以可靠的土地调查为前提,但国内对于土地问题的调查统计多不可信。因此,他利用暑假时间回到老家——新会县慈溪村——进行了一个详细的土地调查,以此为基础写作了学士论文。

由于慈溪村有大量人口前往美国、南洋等地经商或做工,故本地人口被归于地主的人口是最多的。这对于慈溪的土地分配状况造成较大的影响。文章对此进行了两方面的探讨,一是田产权的分配,二是农田使用的分配。经过细致的研究后,他指出当地土地分配中的三大问题:第一,占有20亩以下的田主占绝对多数,这是土地细分的问题,且有继续分裂的趋势;第二,佃农要租入地主的土地才能维持生活,这是耕者不能有其田的问题;第三,地主都是在外辛苦劳动后返乡购买土地,不能随意没收其田产。文章特别指出,在慈溪村,土地渐趋分裂是最为严重的问题。

该文通过对慈溪村田产权和土地使用的细致调查,既展现了新会慈溪这个社区的特殊之处(大量人口外国谋生带来的影响),同时也由点窥面,点出了中国近代租佃制度与地权分散的问题,是从社会学角度对于土地问题的一个精彩研究。土地占有的分化和土地耕种的制度安排,在二十世纪的学术史上吸引了大量中国学者的关注,也是社会学的田野调查和历史制度分析结合的重点领域。该论文颇能代表燕京学派的社区研究特点和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关怀,可以说是具有先驱意义的文章。

 

图为赵承信。

 

广东新会慈溪土地分配调查

赵承信

 

图为赵承信进入燕京大学的证书。


目录

一、绪论

二、土地分配总论

甲名词释义

乙土地分配类

丙土地分配的两方面

丁慈溪人数与家数

三、田产权分配情形

甲农业层农田产权分配

乙农田产权级别分配

四、农田耕有分配情形

甲农业层农田耕有分配

乙农场大小分配

五、农田分配上的几个重要问题

1  农田产权与农田耕有的比较

2  土地分裂与小经营

3  有田产者与无田产者四年增减比较

4  地主职业与土地没收

六、结论

 

图为赵承信先生毕业论文的封面。

 

绪论

土地分配是农民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农民人数难无实际的报告。然据一般学者的声称,是占有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若是他们的生活上发生问题,就是全国最大多数人的生活发生问题的了。土地分配又是他们的基本问题;他们所得的土地能否支持他们的生活?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的第一个基本标题就是平均地权,或是耕者有其田。于此,我们可见得土地分配这个问题的重要。

问题虽是这么重要,然而环视国内对于这问题的讨论和实际的研究是很缺乏的;且一般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多是根据于几个不可靠的统计,依着个人的见解任意下结论。这些不可靠的统计不但是互不相符,且竟有完全相反的:武汉中央委员会所制的中国土地分配状态就是与日本东亚同文会所制的中国土地分配状态表恰相反了。北京农商部的报告也是不正确,田产权与耕有地两者混在一处,且所谓自耕农的又包括地主在内。

因为上述的原因,著者乃于去年(民国十八年)夏,乘放暑假间着的时候去把著者的故乡着实的调查了,为作小研究的根据,且亦可以为各学者于讨论这问题时有所参考。

慈溪是广东省新会县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村落;位于新会县银洲湖之东边;属于第九区。它所表现出的土地分配情状断不能代表新会全县的情形,但它大概是可以代表新会县第九区土地分配的情形的。

调查的日期是从去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止共一个月。调查的方法,起初时是着家探问,后来感觉到着家探问是不正确而又不经济,恐怕于一个假期是不能完成的。不正确的理由是因各户着实说话,且他们并不是很愿意的告诉你的,只是有人问到,他们就随便说几句话应付着吧了。

这个方法既不行,乃改用别一个较为妥当的方法了。此次调查的方法不是着家询问而是在乡中找一班比较可靠的而于乡中情形很熟识来询问。这班人是该乡的小学教员,乡董及年老的农夫,一共有三十余人。他们对于某家人口多少,家长是作什么的,有地多少,和耕地多少,都可告折你的。这样,这个方法比较着家探问正确得多的了。至于一九一九,一九二一和一九二六,三年的田产权分配的材料是从该乡的纳粮部和人丁派甲部录来的。这种纳粮部和人丁派甲部是每年都有的,不过我所能得到的是这三年吧了。

此次调查的困难也是不少,乡民总难免有疑问,问亦有加以责难的;要得一个很详细的询问,他们也不很愿意多麻繁的。乡村里本来是有一类农业雇工的,不过,这种雇工是随时变异的,调查很不容易,故没有把他们列入农民一项的了。虽有这种困难,然而这次调查总算是满意。对于三十余位帮助工作的那当然是特别感激的了。

 

土地分配总论

甲名词释义

在未详细讨论土地分配情形之先,这次所用的名词是要加以解释,以免有许多误会。与农业有关者是包括地主,地主兼自耕,地主兼,自耕,自耕兼和佃农。雇农因随时变异不易调查故没有列入。与农业无关者是指上六项以外的人而言,农业雇工也包括在内;这似乎不妥当,然而按该乡有经验者言,单为农业雇工的这类人是不多,农业雇工多为佃农,自耕兼佃农等农民。这样,于我们这次的研究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地主兼自耕的一类是自己有地过多,自己耕不了,故一部分租与别人;或是自己的田地在外处,离家太远,不能自己经营,故租与别乡人耕种,同时自己也靠农业过活,故只得租别人的田地耕种。以上两类农民是平常所谓半地主一类,不过平常的统计没有把他们分开。地主兼一类或恐有不知其存在的。自耕兼是平常所谓半自耕农一类,他们自有田地不够用,故要再租别人的田地来耕种。佃农亦有称半益农的,至于地主和自耕农两类是常人用惯的了,没有解释之必要。

乙土地分类

土地按他们的功用可分为农田与非农田二种;农田按主权说更分为公田,私田和半公田三种。慈溪的土地功用分配(表一)私有农田占最多,华亩实数7109.55(英亩1079.23),百分数为89.26;租田次之,房屋占地不多,空地最少;故这次的土地分配亦可说是私有。

 

慈溪土地功用分配情形

 

农田分配的研究。以下的讨论多是着重这点。农田,从別的方面说亦可分为上田,中田和下田,或水田,旱田和沙田三类。又这些农田有的是在该村落的附近,有的是在外乡或外县。调查表内本有这种分类,但是调查以后所得的材料似不很确,故删去。按一班熟识该乡情形者言,外地多为沙田,在50亩以上地主的农田多是在外乡,如三江或外县如中山县。旱田就是第一表内的苗圃或山岗,它们占百分数2.51,沒有什么重要,故也不详细分析了。

丙土地分配的两方面

土地分配有两方面:一是田产权的分配;一是农田使用的分配。田产权是农田所有权;农田使用是农田耕有,该地有属于耕种者(如自耕农)有不属于耕种者(如佃农);平常的土地分配统计没有把这两方面划分清楚;他们之所以不可靠,这也是一个理由。以下的研究是从这两方面分析和讨论。

丁慈溪人数与家数

前面说过,慈溪是新会县第九区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村落,可以代表第九区整个土地分配的情形。全乡共有777家(表二),这一次所调查的是768家,(有9家不能调查);有3589人,其中男的1861人,女的1728人;男多余女的只百余人,尚称平均。这些人不完全是住在村内的,有往美经商或作苦工的,有在香港或广州等地作教师,经营商业,或为工资劳动者的。平均每家人数为4.67;最高的为自耕兼地主,平均每家有6.38人;最低的为兴农业无关系者一类,平均每家为3.24人。

 

表二 慈溪家数与人数

 

图一 慈溪农业层家百分数分配

 

各农业家数之比较,(表二,图一),地主为最多,有191家,占全乡家百分数24.87,次为佃农与自耕农,最少的是地主兼,只占全乡家百分数0.87,实不重要。农业家占绝对多数,全乡有四分之三是与农业有关系的,只是四分之一是与农业不直接发生关系;不过我们要注意,各农家的家长未必是农夫,如家长不是农夫,农业于他们大概是次要的了;他们有往外经商或为工业劳动者的;至于真可称为农家的(农业户的地主除外)占不着全乡家数之一半;故就这一乡来说,耕种业不能谓之占绝对重要的地位,不过,比较上,耕种在乡村里确是比其他的职业都重要过。

我们刚才说过,慈溪私有农田有华亩7109.55,不过这些农田不是全归该乡人耕种的,至于农田归该乡人耕种的只有华亩2783.75,占不上该乡私田三分之一;不过这里的问题不是这个,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以下数段才去讨论;这里所要问的就是家庭之大小与农场面积,就是这两千七百多亩农田的经营与家庭的大小有什么关系?

根据我们研究的所得,我们可以说农田耕有方面,换句话说,农业经营方面,家庭人数之多少与农田经营亩数成正比,家庭大小与农场面积之系数(correlation)是0.69(表三);这就是说,家庭人数多的,他们所耕的田亩必比较上多;反面说,家庭人数少的,耕的田亩也比较上少。然而这也是很自然的道理,也是在我们常识范围以内的理论。至于田产主权亩数与家庭大小的关系,我们就不必研究了,因为有很多地主们,他们是经商的,他们的家庭可大可小,与他们的农田的关系自然是很少,或全然是没有关系,这里也不便多说。以下分论田产权与农田耕有两方面分配的情形。

 

表三 慈溪家庭大小与农场面积之关系

 

表四 慈溪田产权分配情形

 

田产权分配情形

甲农业层农田产权分配

农田分配,刚才说过,是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农田产权的分配,所谓农田产权者是说农田所有权或谓为农田主权。田产权的分配可从两个不同的观点来讨论:第一个是农业层的农田产权分配;第二个是农业级的农田产权分配。地主、自耕农、佃农等是属于农业层的。2.5亩以下,2.54……等是属于农业级方面。现再先讨论农业层方面。

农业层的第一层是地主。他们的田产有在160亩以上的(表四),亦有在2.5亩以下的,平均每家得22.98亩;亩众数是3.67,不过这两数都不能代表普通的情形,比较的还以亩中数为最可代表之一数。这个地主的亩中数是8.85。这是说,在地主的当中最得中的是占有农田8.85亩左右。平常多是以众数为代表数,可是这里所谓众数者也不过是比较的多一些而已。故在这里,我们可以说,有田8亩至9亩的地主是慈溪地主层中的常态,少于此的则为不及或称小地主,多过此数者可称为比较的大地主了。又慈溪的地主在10亩以下的占绝对多数,百分数为70.67;就是在80亩以上的所谓大地主也不过10家,百分数为5.24。故慈溪实在可以说是没有大地主。

农业层的第二层是地主兼自耕。他们的田产权分配,没有像地主那样走极端,他们最少的也有5亩田(表四),最多的也不及160亩;他们平均起来,每家得田35.82亩,比地主多,这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亩的众数是14.73,亩中数是24.43;这中数亦比较平均数与亩众数能代表的得中。

地主兼佃农。他们的农田是在外处,不能自己耕自己的田地,只得租些来耕;它们的地位不很重要,他们只有6家(表四),共有农田12241厘;平均每家得23.13亩;虽比不上地主兼自耕农之多,然而较地主还好。亩中数是16.66,比地主的中数8.85大一倍。至于亩众数,因家数太少,那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了。

在农业层占比较位置的还是自耕农。他们自己耕自己的田地,他们没有掠夺他人的机会,也不至于受地主们的掠夺,总可算是安分守己的。他们的亩平均数是8.3(表四),比较的众数是3.73较为好的代表数是亩中位数5.12。这个数与地主们的比较相差不过3.73,不过比起半地主的中数,那是相差有3倍或5倍。这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末后的一个农业层而有田产的,就是自耕兼佃农。他们因为自己所有的田地不够用,不得不租别人的田地来耕种维持生活,他们田亩之少也当然是意中事的了。平均起来他们每家只得4.67亩(表四),亩中数的2.1那是更少了;这层亩中数与亩众数相差不远:2.12.25;实际上,有田产2亩左右的是最普通的情形。

剩下来的一层佃农,他们没有田产,故我们不必去讨论他们了。总起来说,得田产较多的还是自耕兼地主这一层,连所谓地主的也比不上他们,不过他们所站的地位也不大重要,他们在农业层里,所占的家与亩百分数都是很少(表四,图二),论到占田亩方面,地主占最多,占有全乡田地之过半数,不过他们的家数也是占多数的,故他们所占的农田虽多,而平均起来还比不上地主兼自耕农;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图二 慈溪田产权亩百分数分配

 

乙农田产权级别分配

农田产权分配的第二方面是农业级别分配。这里要把地主,自耕农等综合起来看看究竟大田主多还是小田主多。从表四总计一项里,我们可看出在十亩以下的农业家有250,百分数是59.37;这可见得他们是过半数的,不过他们所占的土地只是全乡田亩14.38%,这不能说是不成问题,这种象征是表出土地分割得太厉害的了。反过来说,土地是否集中于少数人之手,这是没有什么明显的表示。

80亩以上的田主有15家,占3.56%,田亩的百分数占23.77;这亩的百分数虽比家的百分数大数,然而这个亩百分数比不上10亩以上80亩以下的一级田主,他们家百分数是35.06,亩百分数是61.83,比家百分数大不了一倍,可是他们占农田十分之六有奇,比所谓80亩以上的大地主多2倍有奇;这样上头所说的土地集中没有明显的表示是近乎事实的,并不是凭空立论。

总起来说,在有田产的421家中,他们共有田地710955厘,平均每家得18.52亩,亩中数是7.87;这是说,在慈溪的田主当中,有7亩或8亩田的是最普通的现象,最得中的数目;全乡的田产权的分布情形,多集中于少亩数的一方面。这是田产权方面分配的情状。

 

农田耕有分配情形

甲农业层农田耕有分配

农田耕有是指耕有的田地而言,从一方面说,他与农场面积没有什么分别;耕权是属于耕地之农民,而其地之主权则或属于农民自己,或属于别人。这种农田耕有分配亦可从农业层与农业级两方面来讨论。

先说农业层的农田耕有分配。这里地主是没有位置的;自耕农也是占一个重要地位,不过,他们所耕的农田是自己所有的,关于农田产权,上头已详细讨论过,故关于自耕农的耕有分配不必再为讨论了,他们的产权分配就是他们的农田耕有分配;所以剩下来待讨论的是佃农,自耕兼,地主兼自耕和地主兼四个农业层。

第一是佃农。他们是自己没有田地,租别人的地耕的。农场有在2.5亩以下的(表五);较为众数的就是2.5—4亩一项;农场在80亩以上160亩以下的只有一家;耕有20亩以下的占十分之九有奇,就是10亩以下的也仍占十分七多,故我们简直可以说慈溪的佃农都是属于小经营的。佃农的耕有地平均起来,每家是8.81亩;这与各国农民每人最低限度的耕地为1.3英亩,约合中国8.58相差得很远很远。这个问题我们可能否认的吗?亩中数为5.8,众数为3.82;如果是拿这两个为代表数,那是更少的了。

自耕兼的耕地分配状况或农场经营,比较佃农的耕地经营还好一点,然而平均每家也不过144分(表五),比较其他欧美各国还是差得很远的。亩中数是8.92;在自耕兼佃农耕有8亩或9亩田的总算是适中的了。在5—9亩一项,家数占百分之33.33;在此项以上的比较在此项以下的家数略多,故比较上还不错。

 

表五 慈溪农田耕有分配情况

 

地主兼自耕地也是属于小经营的,比佃农还差;这或是由于他们家庭人数比较的少或家长是有其他的职业也不一定;他们的过活方面总是比佃农胜得多,因他们还有剩余的农田租与别人。他们的问题是属于小经营与大经营比较利害的方面。他们的平均数是6.83(表五),中位数是4.99,众数也差不多是3.86。地主兼则完全是属于小经营,农场都是在5亩以下的(表五);平均数,中数和众数都是3亩左右。他们的地位,因人数少,没有什么重要,故不必多讨论了。

总和起来,我们可以说,农田耕有分配,在农业层方面,各农业层都是属于小经营的,不过究竟谁耕种农田多?各农业层比较起来,还是自耕兼的农场大一些(表五),(图三)耕有地最多的是佃农,家数也是最多的,不过地权不是他们的;这也是我们不可不注意的;这是否合于耕者有其田的一语?

 

图三 慈溪农业耕有亩百分数分配

 

乙农场大小分配

农田耕有的第二方面是农业级或农场大小分配的情形。这是合自耕农,佃农和自耕兼佃农等在一起以2.5亩以下,2.5—4……等来分类作讨论的。我们在各农业层分论的时候已说过慈溪的农场是属于小经营的,那么总和起来,其结果当然是没有变更的了。农业经营,农场在10亩以下的要占绝多数(表五),若连10—19项也加入,那更不得了的了。这样的小经营是占着全部95%以上的。

农田经营的平均亩数是8.78,中数是5.68这样的经营,若是他们没有别项收入来补救,他们定是会饿死的,他们的生活定在是不能维持;不要拿外国的每个人最低限度1.3英亩或8.58华亩来比较了,就是拿这农田经营的亩的平均数8.78来作每家最低应有的田亩,在此数以下的已是占绝大多数,已经够我们忧虑的了,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虑的。

总之,在10亩以下的一类贫农实占最多数(76.31%),而他们所耕的农田亩数也不过是耕有田之43.89%吧了;他方面,仅可称为大经营的八十亩以上的很少(表五),他们所占的农田亩数也不很多,故也不能谓之集中经营。至于小经营于大经营之利害比较也非本文的范围的了。

 

农田分配上的几个重要问题

土地分配的农田产权和农田耕有两方面,我们已分段的讨论了,若我们加以详细的考察,我们不难找出土地分配上的几个问题。现在就把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拿出来讨论吧。

1. 农田产权与农田耕有的比较

土地分配上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从农田产权与农田耕有的比较上看出。在表六内,田产亩数一项下,地主占四千多亩,而佃农竟一亩都不占;在农田耕有亩数一项下,佃农要耕种的土地竟有一千多亩,而地主是当然不耕的了,我们试把差数检查一下,便知地主,地主兼自耕和地主兼三类有6400多亩田是不归自己耕而租给别人的;

 

表六 慈溪农田产权与农田耕有比较

 

表七 慈溪农田产权分配四年家数比较

 

表八 慈溪农田产权分配四年亩数比较

 

图四 田产权四年分布情形

 

在他方面,自耕兼和佃农两层属于农民的不足耕地竟有1300多亩,这些土地是要从别人租来的;这是一个耕者不能有其田的象征;这个象征能不成问题的吗?

2. 土地分裂和农业大小经营

土地分配的第二个问题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土地分裂。上面已经说过这一点了,去年田产权分配的情形,在10亩以下的竟占家的59.37%(表四),一九一九,一九二一和一九二六三年也表现这种土地分裂的现象(表七)(表八)(图四),不但是各自表现分裂的现象,若把四年田产权分配合起来看,田产权且有分裂的趋势;亩平均数也日渐减少。一九一九年的亩平均数是20.6,到一九二九(去年)亩平均数已减至18.52的了(表九)。亩中数也趋减少;亩众数没有什么改变。这种现象是土地分裂趋势的象征,这是田产权分配方面。至于农田耕有方面,著者虽不能找出数年精确的材料作为讨论的根据,然而就是以去年农业经营的现象(表五)来看,我们最少也可以说慈溪农业是属于小经营的,虽不能实说有小经营的趋势。这种土地分裂的趋势和农业小经营能不成问题的吗?

3. 有田产者与无田产者家数四年比较

再从有田产者与无田产者四年的家数增长或减少来看(图五),有田产者的家数是逐年增加的,可是田亩有增加的吗?田亩不但是不增加,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表九)。这也难怪亩平均数与中数逐年减少的了。这样,农业不是趋于衰落的吗?我们可乐观而说土地分配上没有问题吗?

 

图五 慈溪有田产与无田产者家百分数比较

 

 

表九 慈溪农田产权分配四年的变迁

 

4. 地主职业与土地没收

耕者不能有其田既是慈溪土地分配的一个现象,那么,地主的土地应该没收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吗?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问地主有什么职业?表十内地主的职业分类商界占最多数,尤其是国外商一项。他们有到美国去作工或经商的,有往南洋或加拿大等地的。他们居国的时候,虽不能断定他们从事耕种,然而也不能断定他们不从事耕种,就此他们居乡时不耕种,他们所有的农田也没有没收的理由;他们土地之由来虽有为祖宗遗留下来的,然而他们的土地用他们的血汗换来的正是居多数,若硬要把他们的土地没收,这是否合理?是否能避免他们的反抗?

所谓死亡是指家长死亡,其子女或未长成因而不能从事耕种,故对于这般地主的土地能否没收与该否没收亦成问题。无业一项,他们若是无业游民,没收他们的土地似不成问题,然而他们所占有的是不多的,就是把他们的土地没收,于问题也是无多补助,且无业者中亦有为年老而不能工作者,他们正依靠土地养活老命。绅士一项,如为恶绅,其土地亦当没收,不过他们所占的土地只是2.6%事实上亦无多裨益。

根据这种现象,我们可以说,在慈溪,没收地主的土地是很困难的一件事。他们平均每家所占的面积实在不多,他们因为受着帝国主义经济的压迫,所以不得不放弃获利不多的农田而往城市里或国外做工或从于其他较为有利的职业罢了。从外国回来的人民,他们因没有做实业的智识或资本不足,且国内连年战祸,故只得将在外劳动所赚得的财富置购土地。这些人民正是一方面为工人,一方面为地主,政府既是要为人民谋求幸福,那末这般终日劳苦的工友或小商家的小产业——土地——实无有没收之必要。

 

表十 慈溪地主职业分类家数及田亩数

 

结论

 

该图为论文中手写的乡村土地分配调查表的截图,整理文献时对其格式进行了一些修改,将原图附上,可以反映作者当时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

总结起来,慈溪全乡土地的面积有7960多亩地,内私有农田占最多数,亩实数为7100多亩地,占全乡土地面积89%有奇。平均起来每人占地2.22亩(合英亩0.33)。全乡所有农田(私有农田和租田在内)是7485亩多;全乡所耕地为278375厘,约全乡所有地三分之一。全乡所有农田平均每人得2亩零9厘,每家得975厘;若单以耕地者来平均,每人得382厘,每家得2039厘。就是这个数目也远不及各国之最低限度每人1.3英亩或8.5华亩。各田主在这20亩以下的占绝对多数。这是土地细分的问题。

又全乡有137户是佃农,他们要租入1000多亩来耕种以为维持他们的生活,这又是耕者不能有其田的问题。有农田者家数有逐年增加之趋势,而农田则逐年减少,这使不够农田耕种的问题更为严重。至于没收地主土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且于实际问题之解决也无补助。慈溪的土地分配不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它的问题不是土地渐趋集中而是土地渐趋分裂罢了。这个问题恐怕还要比土地集中那问题利害得多哩。

 

文字编辑:陈鸣、黄熠、矜诚、穆晨哲楠、李哲

推送编辑:苟钟月、沈适

审核:凌鹏

文字整理自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廣東新會慈溪土地分配調查》,为方便阅读,繁体均转化为了简体,确切数目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点有适当修改,段落重新划分,图表亦被重制。在此基础上,尽量尊重历史文献原貌,所有的修改不损害原意、不改变原文风格、不破坏时代通行表达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