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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 | 中国封建社会

编者按

瞿同祖(1910—2008),湖南长沙人。著名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代表作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汉代社会结构》、《清代地方政府》等。祖父为清末军机大臣瞿鸿禨,父亲为外交使节瞿宣治,叔父为文史学家瞿宣颖(辑有《汉代风俗制度史前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等)。

1930年,瞿同祖进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习,1934年本科毕业,本科论文为《春秋封建社会的解剖》。同年进入燕京大学研究院,在吴文藻与杨开道先生的指导下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1936年完成硕士论文《中国封建社会》。1937年,《中国封建社会》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瞿先生从本科时期便着手进行中国封建社会的研究工作,至硕士期间完成。该研究,一方面源于瞿先生的家学渊源,同时又受到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提倡的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20世纪30年代知识界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密切相关。不过,瞿先生并没有简单地接受中国社会史论战中某一方的观点,而是尝试从史学与社会学的结合出发,参考英国历史法理学的一些观点和做法,独立探讨中国的封建社会。

他在导言中指出:我的研究也不只是一部分社会现象研究,所以我不仅着重于经济制度或政治制度一方面的讨论,而是以全部社会现象为对象,逐一讨论。最要紧的,我不想将封建社会看成一种静的制度,我试图分析他的形成以至崩溃的过程,解剖他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彼此间的关系。

在瞿先生看来,封建社会首先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而要切入它,需要从制度与人两个侧面进入。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而且不同制度之间,有着相互的结构关联。人则分为具体的士、农、工、商,以及少被讨论的奴隶。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在他看来,制度与人正是在历史之中相互形塑,构成了封建社会的开始、成熟与结束。这一研究虽是瞿同祖早年的作品,但比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的一些观点之争更为丰富。

瞿同祖在文中认为,理解封建社会时,涉及制度最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涉及人最

重要的是主人与农民的关系。这里选取了导论、第三章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第五章封建阶级以及结论,以飨读者。

 

《中国封建社会》封面。

 

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

 

瞿同祖(左)与赵曾玖(右)。

 

目录

陶序

杨序

自序

导论

第一章 封建社会的形成

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完成

第三章 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第四章 封建社会宗法制度

第五章 封建阶级

第六章 封建阶级(续)

第七章 封建政治

第八章 封建的崩溃

结论

 

导论

这篇论文从题目上来看,便可以晓得是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我应该在开始讨论以前声明一下。我的研究不纯粹是历史的研究,所以我并不企图将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按着年代先后依次地排列着,好像历史家的叙说一样。反之,只将各种事实提出来以为各种社会现象的实证而已。我的研究也不只是一部分社会现象研究,所以我不仅着重于经济制度或政治制度一方面的讨论,而是以全部社会现象为对象,逐一讨论。最要紧的,我不想将封建社会看成一种静的制度,我试图分析他的形成以至崩溃的过程,解剖他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彼此间的关系。希望能有比较深刻的描写。

封建社会的意义是什么?我想应该在讨论以前有一个概括的印象。我们晓得封建名词含义极其含混。英文的名词为feudalism是封土(fief)的意思。和我国封建子弟受民受疆土地的意义相仿佛。但内容如何,却极难说。《大英百科全书》上便说用这名词完全是为了便利起见,实际上并没有一定的系统,而各地的习惯也各不相同。但任何社会现象,只要不惮烦劳加以合理的分析,自能从纷乱无中,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则或特征来。关于封建社会,虽然各国的详细内容不同,经过一番分别及综合的研究,也是这样的。观察的眼光越锐敏,研究的方法越正确,所得的结论也越圆满。

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从所有权上来看,特别着重于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一点上。以为两重所有权(double proprietorship——主人封的优越和农夫财产的卑微——为封建意义的主要特征。他有见于土地权之重要,所以更有土地统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的说法。认为主人的统治权及权利,以及人民的义务,都是以土地的有无为根据的。

维纳格鲁道夫(Paul Vinogradoff)抓住了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性,以为封建社会是基于厘定双方相互的(reciprocity)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契约(contract)关系的。

他也着重于土地的所有权,和梅因差不多。以为有优越和卑微两种。前者有所有权,而后者只有使用权。不但一切人的地位都以士地的有无来决定,土地的所有并且能决定政治上的权利和义务。

《大英百科全书》上亚当斯(G. B. Adams)曾列举五大原则如下:(一)臣属于主人的关系。(二)平民只能耕种土地而无所有权。(三)耕种土地对于主人便有服役(不仅为经济的亦为政治及道德的)的义务。(四)所有阶级间都以忠诚服役及保护为相互的关系。(五)主人与农民间的合同决定了一切权利关系。

同书韦特(A. E. Levett)描写封,包含治理者及臣属者两部分。治理者的主权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为根据。

柯慈士克(Rudolf tzschke)在《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封制度一节,说封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经济、社会及行政的组织。使握有土地及耕种土地的两种阶级联系在一起,而发生相互的关系。

布洛克(Marc Block)以为封建社会的要征在于封邑及臣属制度(System of Vassalage)。

以上各人的看法虽各有差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点:(一)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二)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前者实系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为封建社会的中心组织;后者只是当然的现象,有土地者为主人,无土地而耕种他人的土地者为农民。这样便形成了特权与非特权阶级,而确定了两阶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换言之,特权阶级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以他的封土为出发点,他对在上的封与者有臣属的义务,特别是兵役的供给。他对在下的臣民有治理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各种义务的供给。从非特权阶级来看,因为他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不是特权阶级,而须对于给他耕地的主人忠诚地供给各种役作的义务。根据以上所述,更简要而言之,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其次,我们应当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时期加以确定。这比厘定封建社会的含义更为困难。我国封建社会远在上古时期,历史的文献太不充足,很难断定。有些学者为了避免真伪的争辩起见,认为周代以前,虽有封建的传说,但只是传说而已,绝不可靠。封建时代,应当从周代起。弗兰克(O. Franke)即持此种见解。

有些学者则愿将古代史追溯得久一些,虽然史料不可靠,但不妨经吾人详加选择。于是有以甲骨文中已有侯伯的称谓,因而断言殷代已经是封建社会者。另有一派学者则持相反的见解,以为侯伯的含义大有疑问,反对此说。

两派都有相当的理由,但都不足以令人心悦诚服,全盘接受他们的意见。固然同一字各时代的含义各不相同。殷代侯伯也许和周代的侯伯性质不大一样,正如同周代侯伯的性质和汉代的侯伯又不一样,不可不详加考虑。

陶希圣云:春秋以前中国有许多封建诸侯,但是周以前又不能说是封建社会。那个时期的牧伯不过是氏族长,这许多氏族长(群后)之上,冠戴着一个元后——或许元后制是后人假定的也未可知。周统一中国以后,始大封功臣和子弟。例如太公封齐,一到,便灭了侯及侯。侯便是原来齐地的氏族长。……”便是有见于此。

 

陶希圣,时任北京大学教授,受吴文藻邀请赴燕京大学开设中国社会史课程,为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作推荐序。

 

但所说只是一种推论,并没有事实的根据,只足备一说,不能引为定论。据我个人的意见,殷代已有侯伯,见于甲骨,无可疑问。但决不能以此一端而证明殷代系封建社会。

仅以几个单字,或一部分事实来作辩论的根据,双方谁也不会心服,而争论不决。最要紧的,必须以整个的眼光,来分析解剖整个的社会组织。不可仅仅以某一种组织或现象为讨论的根据。这样便可以免去不少偏激的错误,而所得结论也比较可靠。我们如果仔细注意其经济、政治、社会等组织的内容,看是否合乎封建的条件,便会减去不少主观的错误。

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地明了任何社会的过程都不是断然截然的,其间经过多少年月的酝酿,而是逐渐形成以至于完成的。封建社会的进展,也不能逃出这个公例。维纳格鲁道夫写西欧封建社会史时,就曾郑重地声明封建社会不能严格指定发生于某一时期,它们是逐渐兴起的,逐渐崩溃的。必不得已,我们只能以封建制度显著地成为政治社会组织中心时的11世纪至12世纪为西欧的封建时代。他这种谨慎而精确的眼光,确是值得我们称许的。

殷代社会,据我的研究是以牧畜为主要职业的氏族社会,但到了末期,旧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些改变,新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了相当的根基。所以如果说殷代不是封建社会,则确已有许多封建基础,如果说是封建社会,则还不曾以封建为中心组织。我们应该注意殷代只是酝酿时期,是兴云而未雨的时期,是形成的时期。到了周代,才以政治的方式大行封建,封建成为社会的中心组织,是大雨倾盆的时期,是完成的时期。

正和英国的情形一样。在诺征服(Norman Conquest)以前,已经有了封建的事实,但经过征服以后,才有系统地使农民属服于主人,才有正式的封组织,使在下者与在上者相互的关系愈具体化。我国在周代以前,也已然有了封建的事实,但从周武王以政治的力量使全王国普遍地实行有系统的具体而严密的封建组织后,才入于封建社会完成时期。

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封建崩溃的过程,也是逐渐的,而不是突然的。在春秋战国时代,有些方面已呈崩溃现象,但社会组织仍以封建制度为中心。因此我们不能说封建社会已经完全中止,直等到秦统一了天下,推翻了一切旧有的制度,才结束了封建社会。

在导论中我说的已经太多了,最后应当将所根据的主要文献说一下:

殷商的甲骨文、殷虚发掘报告、周代金文、《易》、《尚书》、《毛诗》、《春秋》、《左传》、《公羊传》、《榖梁传》、《国语》、《管子》、《晏子春秋》、《论语》、《孟子》、《史记》

夏代的史料最缺乏,所可根据的,只有《尚书·禹贡篇》、《竹书纪年》及《史记》关于夏的记载。《尚书》一书中真伪互出,而《禹贡》的真实性最可怀疑。试思在周代,中国的疆域还只及于黄河流域一带,此外的便是所谓蛮夷戎狄,不属于中国范围的地方。远在夏代,怎会疆域如此之广,包括九州?顾颉刚虽未能确证《禹贡》作于战国,但古代地域决无如此之广的论断极其正确,可以断言《禹贡》为后人所伪造无疑。至于《竹书纪年》的作者年代,至今尚无定论。无论如何,关于夏殷的部分,是后人追纪的。所记是否可靠,不能令人不怀疑。所有关于夏的史料,不但极其缺乏,也极其不明确。本文虽有时引用夏代的传说,但只以为传说,聊备参考而已。

关于殷商的材料,在从前也是被认为传说的时期,但自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以来,王懿荣、刘、孙诒让、罗振玉、王国维、郭沫若、容庚等人无系统的搜掘、著录、考释,以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从(1928年)以来,殷墟有系统的发掘,无论是陶器等实物,还是甲骨文,都使人感到殷代古史的研究是可能的。我讨论殷代社会,便以这一类的材料为主体。

周代是这篇论文的主体。周初的材料以周金文、《易》、《尚书·周书》、《毛诗》为主。这都是极可贵的史料,尤其是周代金文未经改窜,有实物可资证明。《诗经》是当时士大夫民人的诗歌集成,都是可靠的原料。

《三礼》的撰作年代极可怀疑,可以断定至少是周代亡国以后的作品,到汉代出现。其中附会造的地方,到处都是。如果讲周代社会,完全以《周礼》、《礼记》为主要的根据,材料自然可以充实得多。但一切讨论的基础也就易于动摇了。本文为慎重起见,除了用以与其他可靠的文献互相参证外,是不单独引用的。

春秋时代又是一个史料充分而可靠的时代。《春秋》、《三传》、《国语》、《论语》、《管子》、《晏子春秋》都是很可宝贵的原料。管晏的书中,虽已经多少有些改窜。但不能全部推翻,而目为伪书。

战国及秦的材料,《孟子》及《史记》是可信的书籍。

 

图为《中国封建社会》出版当年(1937),瞿同祖赠书与世伯汪诒年(字仲阁,又作颂阁)时所写的书信。图源自吴景键:《二代文字因缘<中国封建社会>与瞿同祖家族》。

 

第三章 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第一节 采邑主的绝对私有

当时的贵族受封,而拥有广大的领地,已经在上章说过了。这一节我所要说的,乃是他们的私有权。

关于这一点,我们最好从下列各方面来说:

(一)大的封主能以他的田分赐给他的亲属和手下的官吏,成为许多小封主。这种复封制是组成封建制度中分封网层的要素。同时也可见封主对于他的封地有绝对的私有权,封给了他,便由他自由处置,天子是不再过问了。

郑庄公封弟共叔段为京城大叔。晋昭侯立,封桓叔于曲沃,为曲沃伯。虽然这是分封的例证,但这是非常的,是合于法的。因为按封建的原则,必须本大而末小,必须有一定的法度,否则便尾大不掉,一国分成为二了。所以祭仲庄公、公子吕及子封都以为不堪有贰,请庄公决心讨之。

按理只有天子能建国分封,公侯伯子男诸侯虽能分封亲属及官吏,但只能立家,不能立国。封桓叔为曲沃伯,将晋分为二,显然是违制的。师服所以大发本大而末小天子建国,诸侯立家的议论。但是诸侯可以分封家属,却是无可疑的,只要他顾虑到封建上的原则,不要违制。

诸侯臣下的例子尤其多。晋却至与周争鄇田,说:温吾故〔邑〕也。季孙将以孟孙的成。宋桓魋请将鞍薄二邑对换。都是卿大夫有的证明。

赏田的记载,更为明显。

赵简子伐郑时,誓师道: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

郑伯克陈,赏有功者。赐子展八邑,子产六

曹围宋,师还子重请取于申、以为赏田。

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

晏子为庄公臣,言大用,每朝赐

庆氏亡,分其,与晏子殿,其六十。

景公禄晏子以平阴与槀

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免于难,卫人赏之以

从卫人赏一事看来,似乎不仅卿大夫可以受田。既名之曰新筑人,可知其无官爵。林注以为守新筑大夫,不免曲解。

卿大夫受田的多寡,是与官禄的大小有关系的。赵简子誓师所谓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见前)极为显见。郑伯赐子展八邑,赐子产六。子产辞,曰: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请辞公固与之,方受三。更足证明。

我们或可以找出卿大夫受田的确数来。

第一,我们应该晓得诸侯封国的大小既因爵位的差别而不同。那么,不但卿大夫本身有大小不同,卿有正副之分,大夫有上中下三等,(详见第六章卿大夫阶级)小国卿大夫与大国卿大夫在地位上也是有分别的。叔孙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王制》上也说: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两说相仿佛。卿大夫等级之不同,可以确知。

卿人夫等级既有差异,受田亩数自有差异。

孟子说: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上士,上士中士,中士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上士,上士中士,中士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上士,上士中士,中士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和《王制》所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下士,上士中士,下大夫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大夫禄,君十卿禄所说大致相同。据孟子所说则:

天子之卿——百里

大夫——七十里

元士——五十里

诸侯之卿大夫

下士——百亩(孟子云: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是庶人在官之禄,即农夫受田之数,以百亩为标准)

中士——二百亩

上士——四百亩

大夫——八百亩

小国之卿——一千六百亩

国之卿——二千四百亩

大国之卿——三千二百亩

 

《孟子》,雍正四年(1724)至乾隆二年(1739)蒋衡写本。

 

另据叔向云:大国之卿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所说系以田中所出乘数量为标准。古时计田,或以里数亩数计,或以卒乘计,都是一样的。地大居民自多,所出卒乘也多。地小,所出卒乘也少。二者是有连带关系的。

一卒一乘到底是多少人?不妨姑以管子所说为根据。他说:是故五十人为小,里有司率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率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

能出二千兵卒的田,不可谓小。二百人,便只有旅的十分之一。卿大夫田大小悬殊可见。

的数目,是以百为顶点的。所以卫献公与子鲜免余邑六十,辞曰: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

大夫大约以六十为最多。所以宋左师请赏。齐庄公与晏婴殿边及子鲜有的数目,俱为六十。子鲜已经有邑六十,再与之免余六十,便是下有上禄,而为乱制。后来公固与之,才受其半以为少师。则是以少师的资格而接受九十的。

官吏所受田,是否终身享用?我以为无罪是不归还,而可以世世享用的。晏子老,辞,景公曰:自吾先君定公至今,用多矣,齐大夫未有老辞者矣。今夫子独辞之,是毁国之故,弃寡人也,不可。又说道:昔吾先君桓公与管仲狐与谷,其县十七,著之于帛,申之以策,通之诸侯,以为其子孙赏。寡人不足以辱而先君,今为夫子赏,通之子孙。可见田是可以世世享用的。

再举一例:不但老不归,连死也不归还,而由子孙享用的。郑公孙黑肱有疾,召室老宗人立段,使黜官薄祭,留足以共祭祀而已,余尽归还于公。并说道:吾闻之,生于乱世,贵而能贫,民无求焉,可以后亡。当时的君子都称赞他能慎戒。足证他善戒,才归,而且假如当时的法制卿大夫死须归,则当尽归之,何能留数而归余?封建社会重世袭,田不过其一端而已。

但假如不得国君之欢,或犯了罪,情形就不同了。庆氏以罪亡。景公分其与晏子。(见前)晏子得宠时,每朝赐,不信任时,每朝致,至于爵邑尽。都是很好的例子。

(二)封主对于土地的自由分配。这也足征知封邑主的绝对私有权。通常是将他的封土分成三部分。

a.公田

《诗经》中言及公田的地方只有一处。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管子》亦云: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

所谓公田,便是封主自己划出来的一部分田土。公者,便是主人的意思,和英国封建社会所谓公田(Lord's demesne)相仿佛。

b.私田

是分给农民耕种的田地了。《诗经》中所说的遂及我私骏发尔私,私即是农民的私田。

c.山林川泽及废地

土地之可耕种者,或划为公田,或划为私田,剩下来的,便是不可耕种的山林川泽及废地了。

(三)封主土地利用权。从上引《诗经》原句中,便可以晓得当时的人民,不但对于公田有力役的义务,而且先公而后私。详细的清形,我们可以留在另外一章再讲,我所要说的,只是表示封主可以从公田上得到人民的耕役,因而可以坐享其成。若土地上为封所绝对私有,怎能如此?

山林川泽及废地之由封邑主独专其利,也可证明封中全部土地是完全归他一人私有的。

晏子说:山林泽及海的产物,各有专官守之,足见是禁止百姓砍伐获取的。晏子劝齐景公:山林川泽,不专其利……泽不禁。若当时诸侯不专其利,晏子何必?正如同诸侯言利,而后孟子劝行仁义。

第二节 授田及井田制度

讲到公田私田,便不得不讲讲争论不决的井田问题。井田论者惟一的根据,只是孟子所说的一段话而已。

我们不妨看看孟子所根据的是什么?他说了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后,又引龙子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及《诗经》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接着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使自赋。……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而后,各家所说便日趋于详尽了。

《韩诗外传》:不但确定田亩的长度宽度,并且划出庐舍建造的地亩。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而为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一里其田九百亩,广步长一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共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诗》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

《周礼·地官》比《韩诗外传》说得更详密。对于实行井田制度所必需的条件——士地及人口调查,都有规定。土质的高下,每户人口的多寡,都注意到了。

大司徒  凡造都,制其地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小司徒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四为丘,四丘为甸,四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

遂人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汉书·食货志》上,也有关于井田的记载:

五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农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士农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以上各家叙说得极为详尽,真像若有其事。但一考其根据,便发现其薄弱可怜。古儒如朱熹,也说过井田制度的疑点,道:天下安得有个王千里之地,将郑康成图来安顿于上?今看古人地制,如丰、镐皆在山谷之间,洛邑、伊阙之地亦多是小溪洞,不知如何措置?近人如胡适,也说:不但豆腐干块的封建制度是不可能的,豆腐干块的井田制度也是不可能的。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来没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孟子也只能说:诸侯恶其害已也,而皆去其籍。这是:托古改制的惯技。韩非所谓:无参验而必之,就是这一种。这是从地理环境上来证明井田制度的荒谬。

其次,从古代文献上来看,也可发现其伪造。孟子仅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为根据,后人又以孟子所说为根据,这种不可靠的情形,已经在上面说过了,胡适也说:这可见孟子实在不知道周代的制度是什么,不过从一句诗里推想到一种公田制,这种证据已很薄弱了。这句话是的确的,如果孟子时代仍行井田制度,滕文公也不必专诚来请教了。如果周初确曾实行过这种制度,那么,战国去周初过数百年,制度的废止,绝不是突然的,尤其是行了许多时候的田制,总当有些遗迹,何至于仅仅引龙子及《诗经》为证。至于孟子所说的详细办法,开头一句便冠以,不是孟子理想的制度,是什么?

第三,韩婴、《周礼》、班固各人所说不同,合起来无论如何,总讲不通。计算之法,各不同,便以同一书而论,大司徒遂人所说也不相同,而互相抵触。他们都以孟子为附会的根据,越说得详细,越不能自圆其说,而显见其伪。

承认井田制度者,大都先承认古代的共产制度。胡汉民、廖仲恺、吕振羽诸人都持这样的见解。自然,土地均产制,是原始时代各民族通有的制度,是无可疑问的。西洋各专家,对于这一类的研究,已有很详尽的报告,供我们参考。

但我们不要超过了比较的限,而武断地用来证明中国的田制。共产田制可以相信其存在,但不必定要将井田相提并论,更不必以此来肯定孟子所说的井田的内容,尤其不可以因而说《孟子》、《周礼》诸书所说都是真的。承认共产田制是一回事,肯定井田制度之有无,又是一回事。肯定井田制度是一回事,承认儒家所说井田制度的内容,又是一回事,不可混为一谈。

所以在井田制度有无还不曾定论的时候,更进而辩论千里数的问题,是大可不必的。胡适之、朱执信两先生辩论的结果,只是使人更趋于糊涂。中国古书,对于数字,根本就不可信,何况是关于井田的步亩?所以根据《王制》是一种算法,根据《汉书》又是一种算法,合两说而观之,则互不相容,各执一说,则成为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不能讨论了。

井田制度的传说,已经略评如上,我们固然不可盲目地接受孟子以来儒家的传说,同时也不可因其内容错谬,而抹杀所有事实。

无论如何,公田私田的分别是有的。胡适之以为公田固是属于国家的田,但他的私田仍是卿大夫的禄田,是贵族产,不是农民的公产,种田的农人乃是民,不是主。却难令人置信。

第一,封建社会,哪来国家的田?那时诸侯和国家是不分的,属于某一国的,即是属于某一诸侯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大足代表当时的观念,国君与国家的区别,是近代政治的观念,以今释古,自不相容。如果私田是卿大夫的禄田,则遂及我私一句如何解释?第二,说私田是农民的公产,自系错误,(氏族社会才有公产,封建社会中,土地都属于封主,人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无所有权。)说系卿大夫的禄田,同样也是错误。

现在我们可以约略地说一说授田的情形了。

承认私田的存在,就当进而讨论私田的性质。看到底私田是人民自己所有的私田,还是由公侯授予的田地,有耕种权而无所有权。

研究的结果,我想谁都会想私田决不是人民自己的田地。第一,在上一节中已经证明了全部土地是封主所绝对私有的。在这种情形之下,人民私有土地是决不可能的;第二,从其他史料中,我们也可证明此事。公食贡,大夫食,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可见士以下是没有田地的,只力役以事上,借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已。赵简子誓师辞云: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免。更可以看出庶人虽有殊功,也不能私有田地,只能免役而已。

由上述的事实,我们可以想像出当时所谓私田者,只是地主给予人民的一些土地,使他们负着耕种公田的义务,公事毕,然后耕种私田,从私田中得到些微的报酬,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农民赋役的详情,可以留在另一章来讲,这里只提出来一下。

授田的制度,究竟如何?这是讲封建时代公田私田所必须想到的。

首先我们一定会想到农民体格发育完全而受田,及年老力衰归田的情形。《榖梁传》云: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墨子说:丈夫年二十,毋敢处家。似乎二十岁是当然法定的成年年龄,可以任役纳赋了。所以班固以此为根据,而说民年二十受田。

有些人以为三十岁才受田。这是根据《礼记》三十而有室三十曰壮、有室三十有室,始治男子之事的记载的。韦昭注《国语》年三十者受田百亩,二十者五十亩。

两说相差十岁,未知孰是。按男子发育程序来说,二十岁确已成人,可以任力役了。三十岁才成人,似乎太晚。

归田的年龄,班固、韦昭都说是六十岁。总之,年壮受田,年老归田,是可以相信的。

第二个盘旋在我们脑子里的问题,便是受田的亩数。

多数人都以为是百亩。管仲答公之问云:农之量,百亩也。……起一人之,百亩不举。起十人之,千亩不举。起百人之,万亩不举。起千人之,十万亩不举。荀子云:百亩一守事业无所移之也。”“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孟子说:周人百亩而”“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耕者之所获,夫百亩。”“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

依据《周礼》,则授田不止百亩,而且因地质的高下,家庭人口的多寡,授田亩数也一律。无疑地这种更理想化的授田制度,其真实性是极可怀疑的。

根据孟子所说:除了百亩的农田外,还有五亩地,用以作住宅。住宅空地上还可以种桑树,由女人来养蚕,以为家庭副业。

许多人都误解了《诗经》中田有庐一句话,以为中田是公田,由公田之中划出二十亩来,分给八家为庐舍。韩婴、朱子便持这种见解。其实所谓中田有庐,明明是说庐在田中,田是私田,不是公田。郑玄便只说中田是田中,不说是公田。以理测之,公田是封主的田,怎能于中建造八家房舍?此理之不可通者。从《诗》原句,及孟子所说互证,也可确定居宅是在私田之内的。

第三节 土地之不可分及禁止买卖转移

明了前节所说的土地分配情况,我们便很容易了解当时土地制度的二种性质,让我来简单地叙说一下。

(一)土地之不可分  每人授田百亩,所出赋役,都是以这百亩为单位的。每一单位,应当纳多少赋税,应当出多少力役兵役,都有一定的规则,这是极明显的。假如农夫受田后,再将他所得的百亩田地分给他的家人,那出纳赋役的事,对于封主便是一件极其麻烦的事。所以这种情形,是为当时习惯或法律所不许的。

(二)土地不许买卖转移  这一层更为明显。土地是属于封主的,他只将土地授予农人,利用他们在上面耕种,使他们因而出纳赋税而已。这些农夫或农奴,自然无论在习惯上或在法律上来讲,他都不能将他所耕种的土地任意与人交换,或有买卖的行为。《王制》所谓田里不鬻是可信的。如果他想卖去主人的土地来谋利,那便是犯罪的行为了。这种情形,在当时是没有人想到的。因为农民或农奴根本没有土地所有权,他的脑中只会想着如何去努力耕种以事其主。这种买卖的想像,从来不曾在脑中发生过。某人要出卖某地某人想买某人的地这一类的事,在那时是绝无仅有的,而是商鞅变法以后的事。(详见第八章)

 

第五章 封建阶级

阶级的差别,无疑地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当时的士大夫阶级也晓得这种道理,所以极力地来宣传,极力地来拥护。凡足以动摇这基础的学说理论,便极力地排斥,以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之责自任。如墨翟的兼爱,许行的与民并耕,皆足以妨害阶级的意识,所以孟子以墨子为无父的禽兽。因陈相从学于许行,便与陈相一层一层地辩论,从尧、舜起一直说到孔子,而归纳到大人小人的分工,是天下的通义。

从孔、孟诸儒的遗书上,还可以看出他们的论调。所谓上下,所谓君子、大人、小人,所谓劳心者,劳力者,食于人者,食人者,治人者,治于人者。老实说,便是特权阶级与非特权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不过他们为维持封建的存在,却不能这样老实地承认,而须以礼以法为粉饰,成为一种政治学说。

大概地说来,当时的阶级,不外乎上下对立的两种。但细分起来,却可以分成许多级。最普通的是分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五级。《孝经·开宗明义章》后,便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五章。这种分野,是当时的看法,并不是无意义的。《礼记》上叙说各种礼仪,总是分别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大夫、士及庶人的。

就是反对儒家的墨翟也说:无从下之政上,必从上之政下。是故庶人竭力从事,未得次己为政,有士政之。士竭力从事,未得次己为政,有将军大夫政之。将军大夫竭力从事,未得次己为政,有三公诸侯政之。三公诸侯竭力所治,未得次己为政,有天子政之。天子未得次已为政,有天政之。除天一级为超于人的自然外,也是五级。天子最上,庶人最下。士又在庶人之上。所谓将军大夫,即卿大夫,因为卿即各军之统将,所以可称将军(详卿大夫目。)三公诸侯实际即诸侯一级。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诸侯包括伯子男。公侯受地相同,是同一位的(见第二章)。

有人说应当加奴隶一级,所说固然不错。但我们不要忽略了上述五种阶级是同一种族的自由人;奴隶是自由被束缚的异族人。(自然同族也有因犯罪而贬为奴的,但极其少数。)农民是直接附属于士地,因而才间接附属于地的主人的。所以可以说他的赋役义务使他与地主成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实以地域的所有权及耕种权为主要原因的,完全是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多少仍有其自身的自由。若奴隶则直接附属于主人,无自由或权利之可言。这种关系极其重要。所以我们讨论时,还是以庶人与奴隶分开讨论为妥。

第一节 贵族与平民

一、天子

在封建阶级中,天子居于最上一层,在他头顶以上的便是不言而握有无上神权的天了。当时人对于天是极端崇敬的。以为天生民而树立之君,天下是属于天的。天子之有天下,是天与之,是受天命而立的。所谓:天命佑。”“天命有德。”“天命不”“天命自度。”“天命不易。”“天命不彻”“天命不又。”“天命匪解。”“惟天子受命于天。十足地表现这种意识。

因为受之于天,所以天子未得次己为政,有天政之。治理天下,上不负天之命,则天佑之。所谓:天之所助者顺也。”“天道福善祸淫。”“天乃佑命成汤。”“天休于甯王,兴我小周。”“天休滋至。”“天保定尔。”“天之所启。”“天将兴立。”“明德。”“天所福也。

若是暴虐德,则天将罚之,而降以灾天讨有罪。”“天毒降灾荒殷邦。”“天降之”“天降丧乱于殷。”“天降罪苦。”“天其殃之也。”“天不吊周。”“天降祸于周。”“天祸×国。

作恶过大,不可救药,灾祸之余,将为天所厌弃,或夺其生,或亡其天下。天而既厌周德矣。”“天弃之矣。”“天命之。”“天命之。”“天禄永终。”“天惟丧殷。

天如是之尊,而有无上的威权,自然不是凡人所敢接近的。天子呢,因为受命于天而治天下,因以天之子自居。与天地鼎足而三,德配天地。

除了天外,人类中,是毋敢与天子相匹敌的。他是人类中最尊贵的一人。所以天子自称曰予一人

尔尚辅予一人。”“明德予一人诰。……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惕予一人。……听予一人之作……惟予一人有罚。” “动予一人。……暨予一人猷同心。” “协比谗言予一人。”“尔尚弼予一人。”“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尔其孜孜奉予一人,恭行天罚。”“毗予一人。”“则予一人以”“惟我一人恤。”“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宁。……予一人惟听用德。”“则予一人汝嘉。”“弼予一惟予一人膺受多福。”“予一人以宁。” “惟予一人无良。”“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有绩予一人。” “余一人无日忘之。……则余一人有大愿矣。我一人无徵怨于百姓。”“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者曰予一人将受之”“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

此外凡称一人的地方,都指天子。一人元良,万邦以贞。”“一人有庆,兆民赖之。万邦,曰兆民,非指天子而何?综之,一切人中天子至尊,无可匹敌,所以能以一人自称。

二、诸侯

天子受天下于天,诸侯受封于天子,以治其国。诸侯之事天子,犹之乎天子之事天。除了天,天子最尊,除了天子,诸侯最尊。是一人以下,万民以上的特权阶级。

诸侯一级中又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这在第二章分封一节内已讨论过,不必赘述。

三、卿大夫

居于诸侯以下,以服侍诸侯的,便是卿大夫阶级了。卿大夫虽为一位,为一阶级。但细分起来,卿和大夫是有分别的。卿的地位高于大夫,从卿大夫三字的称谓上也可以看出来。让我来说他们的分别。

(一)卿的田多于大夫

的单位来说,卿备百邑,而大夫只能有六十(详第三章)。以里数来说,天子之卿受地百里,大夫七十里,诸侯之卿小国受地一千六百亩,次国二千四百亩,大国三千二百亩,大夫却只有八百亩。(详三章)

(二)卿有统兵之权,而大夫副之。叔孙穆子曰: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公羊传》云:三军者何?三卿也。《周礼》云:军将皆命卿。都说以卿为主将。墨子以将军大夫为一级。卿率军,所以称为将军。太子甲生将下军,士𫇭晋侯位太子以卿。訾祏谓士会为卿以辅成公景公而军无败政。可见统军者即卿。

荀林父将中军,先縠佐之;士会将上军,却克佐之,赵朔将下军,栾书佐之,赵、婴齐为中军大夫,巩朔、韩穿为上军大夫,荀首、赵同为下军大夫,韩为司马。

可见每军有二将,以卿佐之,卿以下才为大夫。

一军有二将,所以一军有二卿。而大小国军数不同,卿数亦随之而不同,于此可以恍然。晋于三军外,别置新军,一军二卿,所以有八卿。子展所谓四军无阙,八卿和睦是。大国三军有六卿。晋荀林父、士会、赵朔、先縠、却克、栾书六人将上中下三军以救郑。楚师己还,荀林父欲班师。先縠不可,自以中军济。劝荀林父不如令三军同进。说道:与其专罪,六人同之,犹愈乎?人即统军的六卿,而大夫不与焉。所以杜注亦云:三军皆败,则六卿同罪。不然,则当时还有赵、赵婴齐、巩朔、韩穿、荀首、赵同、韩等,便不止六人了。以此类推,次国二军,当有四卿,小国一军,当有二卿。(军数因国之大小而不同,详见第七章。)

但有时只指各军的主将,几军便有几卿。所以晋作六军,以韩、赵、巩朔、韩穿、荀骓、赵六人为卿。而三军便只有三卿。《公羊传》云:三军者何?三卿也。便是这个道理。

(三)卿总政事,大夫副之。卿不但为各军之统将,而且是国政的掌待者。出则为将,居则为卿,实是二而而二的。

我们晓得各国卿数或多或少,至少也有二人,那么,谁为执政呢?原来那时治国和治军是不分的,统军的主帅,也就是国政的正卿。

所以赵盾将中军,而史称之为正卿。《国语》云:晋作三军,使却縠将中军,以为大政。为大政,就是掌国政的意思。所以《传》称:范宣子为政。”……产寓书于子西以告宣子曰:子为晋国。”“郑子皮授子产政。……子产为政。”“ 郑六卿饯宣子于郊。……子产拜,使五卿皆拜。可以知其位在六卿之首。

(四)出使时卿上于大夫,郑游吉吊晋顷公之丧且送葬。魏献子因郑无副使,而以一人兼吊及送葬,使士景伯去质问游吉。游吉对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惟嘉好聘享,三军之事,于是乎使卿。…… ”这是先王之制,晋文公、襄公时,,大夫吊,卿共葬事。已为踰制,其后虽宠之丧,亦然,所以游吉不敢惮烦而叹为不得已。

卿大夫的分别,已略如上述。现在让我来说他们的官级。

先以卿来说,是有正副之分的。正卿是统军主帅,国之执政,前已言之。考之《左传》,赵盾、赵孟、季孙,俱称为正卿。可以确知。至于副卿,大约是正卿以下的卿。

卿亦称冢卿。冢者、长也。卫献公不释皮冠而与孙文子言,后来孙文子反,公出奔齐,及境,使祝宗告亡,且告无罪。献公母定姜曰有罪若何告无?……先君有冢卿,以为师保,而之。或称国卿。所以子展说国卿、君之贰也。

正卿以下,各卿,想皆副卿副卿亦称介卿,或亚卿。

按卿又有上下之称。晋韩宣子如楚送女,叔向为介。楚子曰:今其来者上卿上大夫也。按《左传》:晋侯使韩宣子起来聘,且告为政而来见,礼也。韩宣子是时已为正卿,似乎正卿亦可曰上卿。

下卿为何?考伐齐之役,魏绛、栾盈以下军克邿,可见栾盈以下军之佐,而称为下卿

大夫亦有上下之别。孔子与下大夫及上大夫谈话的态度便不一样。赵简子誓师云: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郑厉公入于郑,使人告原繁曰“……纳我而无二心者吾皆许之上大夫之事皆言有上大夫。以上大夫见称者,有郑国的子晢。下大夫除见于赵简子誓辞外,被称为下大夫的,有宰渠伯纠。

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晓得卿高于大夫,而卿自身中正卿高于副卿,正卿是所有卿大夫中最尊者,是诸侯以下的一人,是军政国政的支配指挥者。大夫受命于卿,以佐治国事,有二级,上大夫高于下大夫。

此外,卿大夫的地位也因国之大小而悬殊。叔孙云: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和《王制》所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相仿佛。

即以各国卿大夫受田数量的不同,也足证明其地位之悬殊。叔向云:大国之卿,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既特别指出大国,可见小国之卿大夫受田之数必少于旅一卒。这和孟子所谓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大国……卿禄四大夫……次国……卿禄三大夫,小国……卿禄二大夫及《王制》所云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诸侯之……下大夫上士,卿四大夫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小国之卿,大夫禄大同小异。天之子卿大夫大于诸侯之卿大夫。诸侯之卿大夫,大国者大于次国,次国者大于小国,确无可疑。

现在可以说说卿大夫受封的资格,以结束这一节了。

齐宣王问卿于孟子,孟子道:王何卿之问也?王道:卿不同乎?孟子答道:不同,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可见卿大夫和诸侯一样有同姓的及异姓的两种。同姓的便是天子诸侯的宗室,异姓的便是天子、诸侯的功臣。

因为是同姓卿大夫,所以君有过则,反复之而不听,可以易位。否则便无此资格,反复劝谏而不听,只有离职他去。宫之奇虞公假道与晋,虞公不听,宫之奇以其族行。

我想天子的宗室不一定俱封为诸侯,有的为诸侯,有的便为卿大夫。至于诸侯呢,不可复封诸侯,除了授给宗室以为卿大夫外,便很难设法安插他们。臧僖伯卒。隐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臧僖伯便是族人之为叔者。杜注以为系诸侯称同姓大夫之通称,实误。顾亭林亦有见于此,故曰:僖伯孝公之子,惠公之弟,故曰叔父。杜解诸侯称同姓大夫,长曰伯父,少曰叔父,此乃通称之辞,当移在庄十三年上大夫之事,吾与伯父图之下。按事在十四年非十三年。郑厉公使谓原繁曰吾愿与伯父图之。且寡人出,伯父无里言。

这里可以看出来,是伯父的固然当称为伯父,凡长于诸侯的同姓大夫也通称为伯父,少于诸侯的便通称为叔父,可与天子称诸侯一节互证。

不论为同姓或为异姓,都是贵族。晋国的政事离不了韩、赵、魏三家。鲁国离不了孟孙、季孙、叔孙三家。这几家便是贵族中最大的氏族。

卿大夫和诸侯一样,同姓的总较异姓的为多。宋平公的时代,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荡泽为司马,华喜为司徒,公孙师为司城,向为人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向带为太宰,鱼府为少宰。二华是戴公族的,公孙师是庄公族的,其余六官都是公之族,所有的九官都是诸侯同姓宗室。

在任官方面,据《国语》:箕、、却、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则是同姓异姓所掌有远近之不同。

四、士

士是介乎庶人与卿大夫间的阶级,这是不容否认的。卿大夫是在上的统治者,庶人是在下的被统治者。士处于其间,到底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是食于人者,还是食人者?有职业工作否?有赋役义务否?有官禄否?这些是一讲到士便会联想到的问题,若不解决,便不能明白士的地位功能了。

我们首先应当明了两种士的分别。第一种是有官禄的小吏,居于卿大夫之下,以佐治政事。称为元士、上士、中士、下士。与另外一种称为士民,无官禄,与衣工商三民同列称为四民(详庶人一节)的士,是不同的。宋儒朱熹也曾看出这种歧异来,指出有命之士未命之士两种差别。前者为服官之士,而后者为士民。

在这一节,只能说前一类的士。后者纯然属于被统治的平民阶级。

上中下士之称,见于下列各书:

上士下士。” ——《公羊传》。

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 ——《孟子》。

大夫上士,上士中士,中士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同上。

 

《春秋公羊传注疏》书影,版本为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

 

此外,《周礼》、《礼记》中记载更多,不必枚举。

上中下三种士的官禄,各不同。据《孟子》及《王制》,上士中士,中下士,而下士之禄恰足以代其耕。《孟子》云: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王制》则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似有差异,其实则。《王制》云: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六人,下衣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所谓——与庶人在官者同禄,即上农夫之所食。下士是士中最低的一级,和庶人在官者差不多,所以禄相同。

以《王制》制农田百亩为标准,(在第三章我们也讨论过每农授田百亩)则下士以百亩田地的收获为禄,中士之为二百亩,上士又之为四百亩。

天子的官吏总较诸侯为尊,士亦然。所以天子之士称为元士。元士是可以受地的。据《孟子》,元士受地视子男,为五十里。据《王制》,则受地视附庸,便不及五十里了。

士不耕而禄足以代其耕,已如上述。我们当进而讨论其进身及其职务。

子夏云:士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足以知士民平时以学为事,优则出仕的情形。管子云:非信士不得立于朝,是故官虚而莫之敢为之请。晏子云:士不滥。非信士,虽官有缺额,百官也莫敢为之请以诬君。不滥也就是有贤能诬其位的意思。

举士的情形如何?有两途,出于地方官吏之荐进,管子云: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以为之赏,有过无罪。令鲍叔进大夫,劝国家,得之成而不悔为上举,从政治为次,野为原,又多不发起,不骄,次之。劝国家,得之成而悔,从政虽治而不能野原,又多发起,骄,行此三者为下。令晏子进贵人之子,出不仕,处华,而友有少长为上举,得二为次,得一为下。士处靖,敬老与贵,交失礼,行此三者为上举,得二为次,得一为下。说得极明白。

二出于卿大夫的徵召。季氏使闵子骞为费宰,闵子骞不就,对来人道:为我辞焉,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可以为例。

士民藉无名,何以能见知于卿大夫?当不出二途,有由于卿大夫与当时的闻人相识,因而从此人处知之者。哀公问于孔子,弟子孰为好学?季康子问于孔子,仲由、端木赐、冉求可否使为政。并不是随意问的,所以后来子路、冉有等能为宰臣。

有由于卿大夫门下士已为吏者的援引。仲由已为季氏宰,更使子为费宰。

由子路、子及闵子骞的例子,我们可以晓得服官之士的官职是什么?这很值得我们的注意。试以孔门弟子为例:

原思——宰。

闵子骞——使为费宰,不就。(见前)

子游——武城宰。

冉求——季氏宰。

——费宰,后为卫孔氏宰。

仲弓——季氏宰,后为卫孔氏宰。

子夏——父宰。

子路——季氏宰。

樊迟——冉求右。

子贡——卫臣。

总不外乎卿大夫之宰,及宰,是很小的官。士非宗室贵族,所以不能为大官,这是很显明的。

五、庶人

五种阶级中最下者,便是地位最低,力役以事上的庶人了。庶人指一般平民而云,占社会中人口最多数,所以称为,极言其众多。

庶人为了服役的便利,于是有分工,而成四民。

四民的次序可以代表各业之轻重高下。士民因为将有为士的希望,无疑的最尊。农民人数最多,是食料及兵役的供给者,足食足兵是为国两大政,农民之重要可知。除了《榖梁传》以商民置于第二,在农工之前外,余书俱以士农工商为次。

士农工商”——《管子》。

庶人工商”——《左传》。

农工商” ——《六韬》。

可见商最贱,居于末,工次之,农又在工上。《左传》所言庶人即包括农民而言,因农民占庶人的绝对多数,所以即称之曰庶人。

(一)士民 在上一节中,我已指出有为官吏之士,有为庶人之士。前者如元士、上士、中士、下士,服官受禄以治下民,属于治人的阶级。

为民之士称为士民,与商民农民工民并称四民。便属于被统治的平民阶级了。

但四民各有其职以事上。士民以学问为事,不耕不作,又无赋役,如何事上呢?大约诸侯卿大夫阶级都是武夫贵族,并没有很充分的治理知识,而且除了当时所谓大事——祭祀战事外,对于封及庶民的直接治理,都非他们所屑为,于是为卿大夫之佐的小吏——士,便有急切的需要了。这些士民便是士的预备阶级,致力于政事学问,以备诸侯卿大夫的擢用,或为家臣,或为宰。这便是以治术事上。学未成不为官,便是庶民,被擢用时,便可进而为士,以治庶民了。

(二)农民 农民不但是四民中人口最多的,也是所有阶级中最多的,占全人口数绝对多数。

每人授田百亩(见第三章),力耕为业,自天子诸侯卿大夫以至于庶人都靠着他们而生活,是全人口的食料供给者。所以古人最重农,役不敢农时,农民不许迁业。管子云,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便是重民食的道理。

农民中也有上中下的分别。管子云:上农挟五中农,四下农。孟子分得更详细,有上农、上次、中农、中次及下农五等

既然农人都是授田百亩,怎么会有等次的分别?周时农业工具极简单,只有、鎒、椎、铚等原始的农具。农业技术又极其幼稚,断不会以农夫的技术来分别上下的。我想是土地有精劣的缘故。受地肥美的,耕者之所获,自可以供较多人的食料。孟子说:耕者之所获,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含义极其显明。

农民阶级大略如此。其耕作赋役,及生活的清形,当在下章农民义务权利一节内详论之。

(三)工(四)商

我们要晓得古代是自足的社会,农民不但耕种为业,以有食。而且蚕桑纺织,自为衣服,斫伐编制,自为用器。衣食用,都不必假手于人,在这种情形之下,工商的用处当然很少。

需要较精致的各种器具,及四方可贵的货物的,只有优游岁月,度着奢侈生活的贵族阶级。所以他们畜养着少数的工商,以为己用。工商属于官,食于官,除商因通有无的关系,居于市井外,工是处于官府,族居以给官族,而有工尹之官,以总管百工的。

晋人使卫灵公以其子与大夫之子为质于晋,将行,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为患,使皆行而后可。公以告大夫,乃皆将行之。若工商不属于官,何必使与俱往,而不及农民?

晋、秦两国潜师侵郑,郑国商人弦高将市于周,遇之,以乘韦及牛十二犒师。并说道:君闻吾子将步师出于敝,敢从者。腆敝为从者之淹,居则具一日之积,行则备夕之卫。一方面便赶快使人告于郑。

从这一段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都足证明商人是属于官府的。

(一)若不是国家的商人,怎能有这么大的资本,仓卒间以乘韦及牛犒师,如果是普通的商人,为人民的交易,断用不着越国往王室交易。今如此,一定为贵族寻取奇珍异宝美好之物。

(二)如果弦高不是郑国的官商,绝不敢冒充使臣代表郑伯犒师,而秦、晋统军者,也不能相信他的。

韩宣子买玉于郑商。成交以前,商人说:必告君大夫。韩子于是请于子产。子产说从前郑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斩,共居于此。有盟誓,尔无我,我无强贾,以共相保。实不敢从命,而强夺商人。韩子于是作罢。

这一段事与前说稍有冲突,官府和商人有买卖的行为,便不是属于官了。

但无论如何,商人地位超越,资本雄厚,以与贵族相交易为主,却是可证其然的。

晏子云:偪介之关,暴征其私。杜注:,隔也,迫近国都之间。很明显的,只有国都才有关以收税,只有他国商人入境才收税,本国商人是不缴纳的。此亦足以证商是官府的。

第二节 奴隶

我已经说过了奴隶以身属于主人,庶人只因地的关系而间接地属于地的主人,其本身仍是自由的。若为奴隶则直接以身属于主人,不可同论。

奴隶的来源,可分为五种:

(一)战败的俘虏。这样的例子极多。《金文》中便有孚人万三千八百十一人的记载。《尚书》云:成王以殷余民封康叔。子鱼云:成王分鲁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殷民与怀姓九宗,便是被另一民族周征服了,而俘为奴隶的。所谓九宗、七族、六族或余民,人口数量,一定不少。

《逸周书》叙说武王伐纣,及平定各部落而有天下的经过,所俘获的人数达三十万余,实可惊人。

则咸刘商王恶臣百人。……他命伐越、戏、方。壬申,荒新至,告以馘俘。侯来命伐集于陈,辛巳,至,告以俘,甲申,百弇以虎贲誓命伐卫,告以馘俘……武王乃翼宪告天宗上帝,王不革服格于庙。……癸丑,荐殷俘王士百人。……乙巳,陈本命荒新蜀磨至,告禽霍侯艾侯,俘侯小臣四十有六,禽御八百有三百两,告以馘俘。百韦至,告以禽宣方,禽御三十两,告以馘俘。百韦命伐厉,告以馘俘……武王遂征四方,凡国九十有九国,馘磨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

以上是周初开国的清形,所俘获的异族人口,自然非常之多。一直到春秋时代,俘获的故事,仍然屡见不鲜。见于《左传》者:

郑伯侵陈,大获。——隐六。郑伯克戴,取三师。——一〇。

郑太子忽救齐,获北二帅,及甲首三百,以献千齐——六。

齐人归卫俘——庄六。,以蔡侯献舞归。——庄一〇。晋献公伐骊戎骊戎男女以姬归。——庄二八。

晋灭虞,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秦穆姬。——五。晋、郑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二八。

楚伐郑,囚公子、公子及乐耳。——文九。

郑伐宋,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狂及甲车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百人。——宣二。楚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宣一一。晋灭狄潞氏,以子婴儿归。——宣一五。赵同献俘于周。——同上。

楚侵鲁,孟孙请以执、执鍼、执纴,皆百人。公衡为质。——成二。晋人以钟仪归,囚诸军府。——成七。

晋侯以阳子归献千武宫,谓之夷——一〇。郑伐陈,陈侯使其众男女别而纍以待于朝。子美入,数俘而出。祝社,司徒致民,司马致节,司空致地。——二五。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使守舟。——二九。

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成二。

平子伐,取郠献俘,始用人于社。——昭一〇。晋灭陆浑,其众奔甘鹿,周大获,献俘于文宫。——昭一七。人袭鄅,尽俘以归。鄅子从庄公反鄅夫人而舍其女。——昭一八。宋公伐,围虫。尽归鄅——昭一九。

吴围巢,获楚公子繁。——定二。鲜虞人获晋观虎。——定三。季子、子如晋,献郑——定六。

晋诱致九州之,执蛮子与其五大夫,楚又其遗民,而尽俘以归——哀四。鲁以子益来献于社,囚诸负瑕——哀七。吴子囚子于楼台,之以——哀八。吴子大败齐师,获国书、公孙夏、丘明、陈书、东郭书,革车八百乘,甲首三千,以献于公。——一一。吴子欲伐宋,杀其丈夫而囚其妇人。——一三。

 

《春秋左传正义》书影,版本为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

 

(二)两国相盟,常以子弟为质。为质者,多半沦为奴隶。晋惠公妻梁,孕过期,卜招父卜之,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后生一男女,名男曰女曰妾。后为太子,韩之役,晋败于秦,果以质于秦,而妾为女。是最显著的例证。

 

《战国策》:燕太子丹质于

 

(三)以罪没为奴隶。、却、、原、狐、续、庆、伯诸姓,都是晋国的贵族,到后来降在皂隶之列。若不是因罪废黜,断至此。其他的例子虽不见,想各国同样情形的必不少。贵族尚且如此,庶人以罪没为奴隶的必更多了。

(四)自卖为奴。以上三项,本身都并不是奴隶,被俘及为质者,不但本是异族的自由民,且多贵族,以罪没为奴的,未犯罪以前,当然不是贵族便是自由民,他们都不是生而为奴的。但有一种人,常因贫困而自请为奴,晏子在路上,看见一人,问他是做什么的?那人说为人臣仆已经三年。晏子问他为什么沦为奴仆?他说: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也。晏子问道:可得赎乎?他回答道:可。晏子于是解左以赠之,赎以俱归。从这个故事,不但可以看出可自卖为奴,而且如果在卖身的时候,约明了可以取赎,日后还可以有恢复自由的机会。所以晏子问他可以赎否。奴隶买卖的制度,这时已经有了。

(五)奴隶的子孙。他们出生后即成为主人的财产,世世为奴,永不得脱身。

以上是奴隶的五种来源。末一种不必讨论,二、三、四三种当然是少数的。我们应当特别注意那占最多数的被俘虏来的奴隶。我们研究那些例子后,可以晓得几件事。

第一,战败国被俘的极多。周、郑的大获,俘虏一定不在少数。说明人数的,少亦二三百,多至千人,甚至取敌国的全师,或乡取一人,或竟尽俘其民,人数之众多,可以想见。若不为役使之用,俘来这许多人,将如何处置?

第二,从所谓殷俘、夷俘、之俘的例子,及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见。使单襄公辞曰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之,所以不敬,劝有功也。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献其功,所以敬亲昵,禁淫的例子,可以晓得诸侯不受王命,自行讨伐,本来是王法所不许的,至于以为奴,更所不容

这一点最要紧,使我晓得只有没有血源关系的异族人,所谓蛮夷狄者,才可以被俘为奴,我在以前曾经郑重地声明,庶人虽贱,尚为同族人,所以不失其自由身,为上者当役之以时,方不失为父母赤子之心。奴隶是异族人,所以无自由可言。役如牛马,不齿于庶人之列,便是有见于此。季融五研究春秋时代奴虏的故事,以为庶人工商之外的皂隶牧等人,可以作赏品,可以作贿赂,绝对无自由可言:绝不是宗法社会里头本籍的族人,一定是客籍的奴所见相同。

奴隶的用途极广,贵族家中有供杂役的奴仆,吴人伐越,获俘为以,使守舟。子杖者鲁有从墙外与女公子戏,子般怒,使鞭之,庄公使子一般杀之。者与人,只是家奴的二种而已。

有操作于农田的农奴,所谓隶农便是这种人,绝不是农民。

官衙中也有不少的皂隶。子产相郑伯往晋,晋人馆之于隶人之舍。可见隶人之多,其舍之大。

不但奴隶在封建生产上关系很大。男子往往为敌国所俘,女人亦然。大约男奴可以做较粗笨的劳力工作,女子可以做较细的工作,多半是贵族夫人如夫人的婢仆,或任蚕桑纺织等工作。晋公子重耳的从者谋于桑下,为蚕妾所闻蚕妾就是养蚕的女奴,所以姜氏能随随便便地杀了她。

墨子所云:入人之国,民之格者劲拔之,格者则系累而归。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便说男女俱被俘为奴仆的情形。

异族的女子,除了俘为奴婢外,姿色稍好的,还可以为女乐姬妾,以供贵族玩好。吴子伐宋,杀其丈夫,而囚其妇人。(见前)庄公留鄅夫人女。(见前)郑人以工妾三十人,女乐二八。晋献公伐骊戎而取姬。(见前)都是很显明的事实。

奴隶也有高下的分别。地位好些的,可以做些较细而不大费力的工作,并且可以为主人监督指挥其余的奴隶。楚无宇说:士臣皂,皂臣臣隶,隶臣仆,臣台。似以皂的身份为最高,而台为最贱。详细的区别,却不得而知。

综之,奴隶以异族人为主,是以身体直属于主人的,所以成为主人的所有物。任意役使,和牛马一样。任意鞭打生杀,不问有罪或无罪。子般鞭杀养马者,还可以说是因为调戏女公子,罪有应得。子杖守门者,不过因肉而已。姜氏杀养蚕的女奴,更无些罪。齐景公的爱马死。公大怒,令人解剖人。人且不如马。这些只是我们所知道的一些事实而已。其余不见于书的,不知凡几。在那时打杀奴仆,本来不算一回事,用不着大惊小怪。若不是因为有引起贵族主人的下文,上述故事也不会被左丘明在《左传》上写下来了。

 

结论

假如我们以整个的眼光来看,便会发现封建社会的形式是逐渐的,并不是突然的。其间包含经济、政治、社会,各种结构全部的转变。仅有一种结构的转变,还只是部分的,不能说封建社会已经完成,只能说是正在形成的途中而已。

所以根据上述的眼光,及古代文献,我以周代为封建社会完成的时期。

以经济制度而言,周代已经完全进展到农业经济,土地关系成了一切组织的中心。以政治制度而言,周初才举行大规模的封建制度。原有的部落,有的仍然存在,多数则不免于周民族的窥裂割,成了分封的局面。

诸侯以下又有卿大夫,是受诸侯之封而有封的。这种层层分封以相统属的关系,是封建政治的特点。

以社会制度而言,阶级和宗法是两个极重要的组织。

从天子到士,都属于贵族阶级,是役使百姓,食于百姓的特权阶级。

士农工商四民中,农民的义务最重要。他们代主人耕种田地,他们须以时献纳各种食用物品,他们有随时应主人召使,担任各种工役兵役的义务。而他们所得的报酬,只是从主人那里得来一方田地以为生活,以及从主人那里得到一些保障而已。

封建社会中阶级极其固定。这种固定自然是为了借以巩固及维持贵族在他所在阶级中所应享的权利,及平民对于在上阶级所应负的义务,借以使庶民奴隶永远在他们的脚下为他们服役。

为了严密的维持,及免得混淆起见,所以不但特权和非特权阶级截然地处在对立的地位,永没有直接接触的机会。就是特权阶级中也有细密的划分,各阶级的权利义务都不一样,而所用礼仪服饰各不相同,不容僭越。

宗法组织也是由于维持封建制度应运而生的。为了维持封或国土的完整,为了维持封主或国君行政上的完整,便只有宗子能一系相承。没有宗子,才能旁及其他嫡子或庶子。

讲到封建的崩溃,正和封建的形成一样。其程序是逐渐的,而不是突然的。春秋时代已呈崩溃的现象,但一直到秦统一天下才全盘地将封建制度推翻。其间经过阶级的破坏,兼并的盛行,商业经济的兴起,及土地制度的改革。这些现象,在春秋战国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是自然的发展不过经秦国加以政治力量的结束而已。秦国若不如此,迟早总有一国会这样地结束了封建制度,而代以中央集权的国家。

 

文字编辑:何润、张可昕

推送编辑:王年廉、毛美琦

审核:凌鹏

文字编辑自《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为方便排版与推送,重新划分了部分段落。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